逮捕的法治化是保障人权的必要保证/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7:14:05   浏览:90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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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逮捕的法治化是保障人权的必要保证
                 杨涛
  目前,在广西南宁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如何防范诸如佘祥林、胥敬祥等错案成为与会代表讨论的热点话题之一。为此,《检察日报》5月16日发表了记者采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的文章——《防止冤错案要严把捕人关》,朱孝清副检察长对于审查逮捕环节上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冤错刑事案件的发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的确,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环节对于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冤错刑事案件的发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目前媒体披露出的几起冤假错案的情况来看,固然存在许多原因,但跟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没有认真把握好捕人关也存在相当关系。逮捕之所以具有重要的意义源于以下几点:一是逮捕是最严厉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捕后,往往剥夺的人身自由的状态一直延续至判决生效后,持续的时间比较长;二是在中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侦查机关甚至地方政府习惯于把逮捕当作审判,一旦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有关机关就认为犯罪嫌疑被判罪了,不再努力去搜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甚至千方百计要使犯罪嫌疑人定罪,以避免国家赔偿和其他不利于办案人员的事情发生;三是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时,由于时间上离发案时间比较近,受一些地方政府的干涉比较多,民愤也比较大,检察机关在此时承受的压力比较大,公正办案受到太多外来因素的干扰。
因此,必须将审查逮捕工作纳入法治化建设中,才能有效地发挥审查逮捕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冤错刑事案件的发生应有的功能。逮捕工作法治化建设应当包括如下几点:
首先是必须用制度来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地方的干涉。朱孝清副检察长提出,检察机关对地方党委对案件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好汇报、解释工作。不被接受的,要及时向上级检察院报告。明知不符合法律却不报告,仍予执行并造成错案的,要追究责任。这一要求与最近通过的《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精神是相吻合的。但是,要让检察人员能有效地独立行使检察权,需要有力的制度保障,加强检察机关的上下级的领导关系,实现对地方的独立。因为,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检察机关的人财物仍在地方政府的管理和控制之下,这样很难保证其不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干涉检察机关正当行使检察权。
其次,必须在实体上严格界定逮捕的标准。现行法律规定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标准过于模糊,朱孝清副检察长提出要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构成犯罪”为原则,“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基本构成犯罪”为补充,并对于基本构成犯罪确需逮捕的,须同时具备另外四点要件,才能批准逮捕。这对于细化逮捕条件、防止错案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逮捕还必须引入现代法治的“成比例原则”,即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限必须与其涉嫌的犯罪成一定的比例,涉嫌犯罪重的羁押时间长一些,涉嫌犯罪轻的羁押时间必须更短,改变目前无论犯罪轻重,羁押时间没有区分的现状。此外,还须将逮捕与起诉、审判时间分离,目前的做法是逮捕后,在对犯罪嫌疑人起诉、审判时,对其羁押状态保持不变,这使得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特别长,并容易造成超期羁押。因此,必须规定逮捕的刚性时间,如果案件在此期间不能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必须重新进行严格审查。
最后,必须实现逮捕环节的程序正义。对于在程序上如何完善逮捕措施,朱孝清副检察长提出了要尽可能每案讯问犯罪嫌疑人、加强内部制约和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联系和必须坚持捕、诉分离等。这些措施的提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将能进一步确保逮捕的公正。但是,要实现逮捕的程序正义,必须以三角的诉讼构造形式改造逮捕程序,要由中立的第三者来对逮捕进行审查,要公开听取双方的意见。其次,必须建立犯罪嫌疑人在逮捕程序中请求救济的权利,现行的“取保候审”措施是由司法机关单方面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必须建立“保释制度”,犯罪嫌疑在羁押一定时间后或有正当理由可以提出重新审查逮捕措施和取保的申请,有关司法机关必须再次公开听审,听取双方意见,并给予犯罪嫌疑人上诉的权利。
诚然,在我国谈论司法程序的改造,都不能脱离我国的现有的国情,渐进性的改革是稳妥的,也是可行的,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朱孝清副检察长的提出的要求将对完善逮捕程序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但是,要全面保障人权和促进司法公正以及从根本上杜绝错案的发生,我们就必须加快步伐向逮捕的进一步法治化方向迈进,为建设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而努力。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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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是公共产品,不知该不该留下买路钱

孟琳


【案件回顾】
  河南“天价过路费”案
  河南禹州农民时军锋逃避高速公路高额过路费,案发后让哥哥时建锋顶罪。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时建锋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购买伪造的武警部队士兵证、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购买两副假军用车牌照,悬挂到自己购买的两辆自卸货车上,雇用他人驾驶车辆,通行郑石高速公路运送沙石,累计骗免通行费368万多元。

  2010年12月21日,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时建锋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00万元。

  因不堪压力,后时军锋自首。随后,法院表示因时建锋在审讯过程中新供称有共同犯罪嫌疑人,原判事实出现新的证据,决定对该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天价过路费案”之所以震动全国,引起社会各阶层广泛关注,和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犯的“低级失误”不无关系。正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通报所言,该案的判决存在着“审查不细、把关不严”等问题,判决结果“损害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信力”。

当众多人把矛头对准司法公信力的时候,是否又有人对公众的感受来想,368万元过路费的真实存在,可能比这笔过路费掺水造假,法官审查不严问题更加严重。后者可能只是事关一个交通收费机构的诚信,那么真实的天价过路费,则让大家看到了,高额公路收费究竟有多高。这个案例带给人们的心理冲击,不是一个小小的法庭所能承受的。百姓想省钱,地方政府、企业、银行想盈利,造成这样的局面无不反映了各利益方的相互牵制。

我们不禁要问,我国的公路还是“公”路吗?类似的问题似乎已无需作答。在2006年我国十大暴利行业名单上,高速公路业与房地产等行业比肩而邻。俗话说“要想富,先修路”,正是基于公路本身的“公益性、公共性”。我们姑且认可“收费还贷”的正当性,那么是不是也应当厘清相关部门所收费用之中,到底有多少是用于还贷以及道路建设和维护的,又有多少是用于私利的呢?

在我国收费公路比世界上任何国家都要多,有媒体甚至用“狂热”来形容我国的收费公路建设,为此,众多司机甚至不得不尝试各种办法躲开那些收费站。然而,利用收费公路大肆敛财的做法,亵渎了法律,也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障碍,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拦路虎。它不仅大大提高了区域经济之间的物流成本,阻碍了区域间经济的互补,还严重影响了公路的利用率和运输效率,制约了旅游、运输等与交通行业密切相连的行业的发展。同时,收费公路衍生出来了一系列腐败问题。转让、收费,一系列过程的暗箱操作,直接导致了收费公路大量成为地方政府和一些利益集团谋利的工具。一些公路违规收费,公路转让经营权不规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也借此突破政府还完贷款收费即中止的底线,使收费公路延续不断地成为向社会吸取的“提款机”。

实际上,公路不是“私路”,理应姓“公”。作为公共产品,人们通行时还要交“买路钱”,如此这般, 公路还姓“公”吗?退一步讲,在现有的国情下,收费偿还公路贷款,中国的老百姓虽不情愿,但大都积极配合,但问题的关键是:当前路桥收费状况严重不透明,各种相关信息根本不公开。作为各种公共设施的最终拥有者和使用者,公众有权知道路桥贷款的清偿规划、收费中用于偿还国家贷款的比例,更有权就相关收费要求举行价格听证。比如说,贷款一旦还清银行,就应立即停止收费。而在这些问题上,有关职能部门从不公开、一致缄默的态度,显然是非常不正常的,这才是“收费还贷”变成真实谎言、闹剧的根本原因。

自1984年国务院出台“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以来,各地利用这项政策为国家筹集了大量的公路建设资金,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公路事业特别是高等级公路的发展。但目前我国收费公路的审批和监管体制存在着这样的情况:一级政府既是公路的审批者,又是监管者,“内部自行管理”的局面成为监管漏洞的根源。一些收费公路甚至已经成为了地方财政的“提款机”。“监督是政治文明的体现,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因此,笔者建议国家审计署或各地审计部门应该对各类路桥——无论是集资、投资、贷款、拨款修建的——进行审计,看它们的收费和开支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弊病。同时,主管部门应该承担责任,每年公布收支情况,明确停止收费的时间,接受公众和使用者的监督,这样才能确保政府的公信力和法院工作健康发展。

“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最终目标是为公众谋福利,造福于百姓,如果说“收费还贷”成了骗人的谎言,那么贷款修路的意义又何在呢?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孟琳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机构行号、印单、密押、凭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机构行号、印单、密押、凭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9年6月1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我行联行管理制度,随着业务的发展,几年来作了较多的补充、修订。为了便于各行开展工作,总行将现行联行管理制度进行系统整理,并作了一些补充,制订了《建设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机构、行号、印章、密押、凭证的若干规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讨论修改后,现正式印发各行,希望认真遵照执行。各行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知总行。

附件:建设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机构、行号、印章、密押、凭证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关于全国联行机构管理的规定
(一)办理全国联行往来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三名以上的会计人员(不包括出纳人员),能够坚持做到联行印、押、证分管;
2.新增机构必须有人民银行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并已正式营业;
县辖办事处一级机构一般不办全国联行,确需开办的,要从严掌握,除必须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外,每日平均处理会计凭证必须达到50笔以上。
各行设立的分理处,营业所,一律不予办理全国联行。
(二)全国联行机构变动的申请和通报
全国联行机构增加、撤销以及行号、行名、行址、电报挂号等需变动,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审查,分别汇编“增设全国联行机构申报表”、“联行机构变动表”上报总行,经总行核准通报后,由分行翻印转发所属全国联行机构。
(三)联行机构撤销的处理
1.联行机构撤销应注意的事项:
(1)联行机构撤销时,拟撤销行应在一个月前将撤销的具体日期及撤销后联行业务接收行名称、行号上报管辖行,逐级报总行核准。待总行核准通报后,有关行方可办理撤销和接收手续。
各行申报撤销全国联行机构时,应在“联行机构变动表”内注明有关联行往、来帐的“并入或接收行”,以便有关联行办理联行业务的合并手续。
(2)撤销行在向上级行申报撤销后,总行通报之前,一般应停止签发联行划款凭证,但应有人负责清理联行帐务,直至全部联行往、来帐户核对处理完毕。在此期间收到各地联行签发的联行划款凭证,应照常处理,不得拒收。
自通报确定的撤销日起,全国各联行对撤销行不得再签发联行凭证。撤销行自撤销日起,收到有关联行在撤销日前填发的联行凭证,应转接收行负责处理。
2.撤销行帐务处理
撤销行于总行核准通报撤销之日应认真核对联行帐目,然后填制联行往帐和联行来帐对帐签证单,一式两联,寄各有关往来行。并注明“本行帐户移交XX行”字样,同时编制联行往来科目明细余额表寄接收行。
撤销行应根据当日资金平衡表和联行往、来帐科目余额表,将总帐联行往来科目和各明细帐户,按余额方向用红字记帐,结平余额,并在摘要栏内注明“并入XX行”字样。
3.接收行帐务处理
接收行收到撤销行的联行科目明细余额表等,应逐项核对,并办理以下手续:
(1)接收行在接到有关联行寄来撤销行的对帐签证单时,应与撤销行移交的联行往来明细余额表进行核对,发现不符应通知撤销行进行核对查处。核查后系撤销行之误的,撤销行应重新填制余额表。
(2)接收行根据撤销行移交的联行往来明细余额表各户余额, 对原已设立往、来帐户的,应按转入的余额和方向登记有关联行往帐和来帐帐页,并在摘要栏注明“XX行并入”字样;与本行没有往来的,应另开立新帐页记载。合并帐户后,收到对方联行在撤销行结束日前签发的联行划款凭证,应即直接记入本行各该帐户内。
(3)接收行将联行帐户合并后,应立即填制“帐务联系书”三联,注明合并后的联行余额及合并前联行凭证的最后一笔编号,通知对方联行核对相符合并帐户。
(4)对于交接双方互相开立了联行往帐、来帐户的,接收行在核对各往来户余额相符后,对撤销行所列的本行往帐、来帐户,也应先建立帐户,以保持联行往、来明细帐与总帐余额一致。然后根据撤销行的往帐户和来帐户余额,分别填制记帐凭证,以反方向结平双方帐户余额。
4.有关往来行的处理
接到撤销行签发的联行往来对帐签证单(一式两份),要认真及时核对帐目,余额相符的,签盖联行专用章后一份留存,一份寄接收行。帐目不符的,要迅速与对方查对,直至查对清楚,处理完毕后才能签回对帐单。
在接到接收行的合并帐户联行帐务联系书后,应与本行帐目核对,相符后将一联帐务联系书盖章并注明“余额核对相符”字样寄接收行,另一联据以合并帐户。帐务联系书装订入当日记帐凭证存查。
5.机构不撤销,只撤销全国联行行号停办联行往来的,在接到总行通报后,对方应即停止签发联行划款凭证。有关联行往来帐务双方应保留到年底,并按规定办理年终签证和清算。

二、关于全国联行行号管理的规定
(一)全国联行行号的管理权限
全国联行行号的颁发、管理权属于总行。有关联行行号的核发、撤销等审批工作由总行委托各分行在总行颁发的控制行号内负责管理,最后由总行核准通报。
(二)全国联行行号的组成
全国联行行号由五位数组成,第一位为建设银行序列号,第二、三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的序列号,最后两位为各联行行处的序列号。已确定的联行行号不得任意变动。
(三)联行行号的申请和撤销
1.各级行处申请行号时,应将行号、电报挂号、详细地址、邮政编码、配备会计人员数、人民银行批准文号等情况,详细列明报分行。各分行对申请联行行号的机构,要严格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对符合办理全国联行业务条件的,在已刻制联行专用章的联行行号范围内确定联行行号。同时按规定汇编“增设全国联行机构申报表”报总行核准。
2.联行机构撤销行号,必须上报分行审查决定后报总行核准。
3.各分行对撤销行号,应严格掌握,慎重处理。不得在同一年度对同一行处的行号,反复撤销,核发。已撤销的行号,必须从撤销日起(以总行通报为准)满一年方能重新发给新设行处使用。

三、关于全国联行专用章管理的规定
(一)联行专用章的颁发及启用
1.经总行批准参加全国联行并发有联行行号的行处,方可发给联行专用章。联行专用章由总行在核给各分行联行行号范围内统一刻制(专用章与该联行行号一致),由总行委托各分行按规定核发所属联行机构使用。各分行如需增刻联行专用章,应向总行提出申请,由总行统一增刻。
联行专用章的领入、颁发、使用、保管、应加强管理,建立登记保管制度。
2.新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行处,启用联行专用章的时间,必须与总行通报核准全国联行行号同步。不得提前启用。
(二)联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1.签发联行往来邮寄划款凭证、信汇凭证(第三联);
2.联行转划清单;
3.联行对帐单;
4.银行承兑汇票;
联行往来帐目的查询、查复等一律使用业务印章。此外,除上列凭证和另有明确规定者外,其他对外各种业务单证、结算凭证、便函以及各级行处相互发送有关业务的公文及报表,应盖其他有关公章,不得盖联行专用章。
(三)联行专用章的保管与使用
1.联行专用章原则上应由会计负责人保管与使用,地、市行以上可由会计负责人指定科级干部保管和使用。
2.加盖联行专用章时,必须使用红色印泥,签章清晰(印章要经常清洗)。使用联行专用章,在营业中不得任意置放,必须做到随用随取,用毕入柜,营业终了,必须放入专用保险箱(柜)加锁保管。管章人员在当天下班前必须检查专用章存放情况,以防丢失散落。工作调动或暂离工作岗位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在“会计专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的“交换记录”栏由交接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注明日期和签章。
3.撤销行号行处的联行专用章,应即交回分行并办理移交手续。分行对收回的联行专用章应即登记,封存保管,不得切角、损坏、销毁,严防丢失。俟恢复使用这一行号时,再将联行专用章发给新颁行号的行处继续使用。
4.联行专用章由于使用磨损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使用的,旧章应交回分行保管,由分行申报更换新行号和发新的联行专用章。
5.由于工作需要,总行通知停止使用的联行专用章一律交由分行集中封存保管,如何处理由总行另行通知。

四、关于全国联行密押管理的规定
(一)联行密押的颁发和保管
1.全国联行密押由总行统一制定,委托分行核发,只限于总行核准颁发全国联行行号的行处在办理联行业务时使用。联行密押由总行决定启用或废止。
2.全国联行密押应由会计负责人指定一名政治上可靠,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保管,并确定编押和核押人员,负责联行密押工作。保管人员可兼管编押或核押。使用密押人员不得超过二人(编押、核押各一人),不得扩大知密范围,不得抄录副本。
(二)编押范围
凡是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包括邮划电划),均应按规定编制联行密押。
签发联行划付款凭证不编密押。
(三)全国联行密押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1.联行划款中密押发生差错,应及时查询与查复,在查询中,不得涉及密押的组成以及密押编制方法等内容。
2.各级管辖行在发送联行密押表(包括密押数码和编制方法,下同)时,应用牢固的封套密封。在封套封口处加盖公章,并派专人领取,或通过机要部门寄送(在封皮上写明行名和会计负责人亲启字样),决不允许以一般挂号信件或联行挂号信件寄发。
3.使用密押人员要按规定要求严密保管,密押用后,必须立即装入保险箱(柜)保管。发生丢失或泄密事故,除组织人员立即查找和采取防范措施外,还应立即报管辖行、分行和总行。
4.联行密押,在总行通知停止使用后,应上交各地(市)中心支行集中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销毁时应指定专人负责,并由会计负责人及保卫部门派人监毁,不得疏忽大意或随便处理,以免发生泄密。
5.经管密押人员调动工作或暂离工作时,应将经管的密押填制移交清单(一式三份,移交人或接管人各一份,归档一份)由接管人逐项点收,并应将密押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交待清楚。移交工作由主管行长或指定专人监交。
会计主管人员要对移交人交待清楚,要求移交人员继续保密,不得对外泄露密押内容和方法。

五、关于全国联行凭证管理的规定
(一)联行凭证属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按照“重要单证管理办法”进行表外科目核算,建立健全领发、保管制度,做到有帐有实,帐实相符。
(二)严格联行凭证的入库手续。空白联行凭证入库,凭上级行的调拨单(分行自印的,以经办人填写由会计处长签字的“重要单证入库单”)为入库根据,凭以登记重要单证登记簿。入库时要认真清点,准确、及时、真实、完整的登记。
(三)领用联行凭证应填制“重要单证领用单”一式二联,经签章后,一联为出库记帐凭证,一联由领用行或专柜(组)留存,作为“重要单证登记簿”的凭证。
联行专柜(组)领用空白联行凭证时,应根据业务量多少和专柜(组)保管条件等有计划地领用,不宜领存过多。对于本柜(组)内部,每个经办人所领用的空白联行凭证亦按此办理。要做到手续清楚,责任分明。
(四)每日营业终了,应根据联行凭证存根联分别统计已使用凭证的份数,登记“重要单证登记簿”并结出余额,与实存联行往来划款凭证核对相符。然后将结存凭证装箱加锁入库(柜)保管,不必办理退库手续。
遇有填错作废的联行往来凭证(包括微机打印的联行凭证),应加盖“作废”戳记。并按凭证号码及时登记重要单证登记簿后,专夹保管,定期销毁。
严禁用联行往来划款凭证作为教学实习和练习之用,严禁在联行往来划款凭证上预先盖好联行专用章。
(五)全国联行凭证的格式,由总行统一制订,由各分行印发。
微机打印的联行凭证其规格、栏目内容必须符合统一规定的格式要求,并冠以省别和凭证流水号。密押不得输入电子计算机编制。
(六)使用电报方式发送的联行划款凭证,其电文必须按总行规定的内容拍发,不得加入其他内容。邮寄凭证和拍发电报都必须严格执行五总行和邮电部有关联合通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