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包身工”,又见“智障包身工”!!!/刘长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0:23:49   浏览:85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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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障包身工”,又见“智障包身工”!!!

刘长秋


  网易新闻12月20日报道:陕西一砖厂控制十多名智障人士,强迫做工,干不动就挨砖砸,夜间也会被用铁链锁在床头,他们一天上工11个小时,每个月的工钱却被工头领走。这是12月上旬以来短短十天之内,媒体曝出的第二起强迫智障人士劳动的事件。在此前的12月13日,新疆托克逊县一建材厂已被曝出强迫智障人士劳动的事件,并被媒体称为新疆托克逊县“包身工事件”。
  对于强迫劳动的事件,笔者实在不愿多加评析。因为这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正阔步行走在法治化道路上而急需要通过各种正面新闻来肯定法治建设成效而不宜借助个别极端的负面报道来否定已有成绩的国家而言,是一种严重的亵渎与伤害。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这类事件的频发意味着我国劳动法治建设的失利甚或失败!然而,对这些事件进行深刻反思,却是我们今后做好劳动保护的必要乃至必需。从这一意义上来说,这类事件的频发意味着什么,对我们来说或许并不那么十分重要,重要的是我们能够从这些事件中汲取到什么和今后能为防范这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做些什么!
  笔者以为,强迫智障人士劳动事件(我们不妨称之为“智障包身工事件”),的发生有着深层次的社会原因,而从法治的立场上来加以考量,这类事件的频繁发生其实源于我们对法律的不尊重乃至无视,尤其是在我国已经出台了大量劳动法律法规,明确宣誓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为此而明确规定了用人企业之有关劳动保护义务与责任以及劳动监管部门之劳动监管职责的情况下!
  对于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我国不可谓不关注,也不可谓不重视。早在1994年我国就制定了《劳动法》,不仅明确宣誓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更赋予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情况下,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为了更深入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防止强迫劳动的发生,在1997年的《刑法》修正案中我国甚至还专门设置了“强迫职工劳动罪”,对强迫职工劳动的行为施以刑罚这种严厉的制裁手段。但这一切却都未能阻止“山西黑砖窑事件”在2007年的发生,于是,在这样一个举世震惊的事件之后,《劳动合同法》高调出台,进一步宣誓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非但如此,我国还在此基础上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提出了更高一层的要求,并为此专门于2007年12月出台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带薪进行年休假的权利。这不仅充分显示了党和政府要对劳动者合法权益要给予高标准保护的决心,而且也充分说明,对于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党和政府是高度关注并也是极度重视的。
  然而,就是在我国如此关注和关心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并通过法律高标准、严要求地呵护劳动者权益的背景下,强迫劳动事件不但未能绝迹,反而变本加厉,由最终针对健康劳动者转向了更为弱势的智障人士。于是乎,一起起被媒体称之为“包身工事件”的非法强迫智障者劳动的事件接连发生,让人不得不感慨人性之泯灭。这不仅极大地愚弄了我国政府的信用,也严重亵渎了我国法律的权威与尊严。而追究其原因,则除了当事的企业与个别地方政府劳动监管部门不尊重甚至是无视法律之外,笔者实在找不出更有说服力的理由。
  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如果得不到信仰,则她将形同虚设。”而实际上,笔者以为,法律如果得不到执行和遵守,则其将不仅将形同虚设,更将祸乱法治,危害国家。因为这会使人们逐渐地不再相信法律,甚至会转而厌弃法律、排斥法律、抵制法律。而这对于我国正在身体力行的依法治国而言,显然是莫大的伤害!
  智障“包身工”事件的再次出现,是我国个别地方政府劳动管理的悲哀,同时也是我国法治建设在劳动者保护方面的悲哀,更是人性与天良的悲哀。在震惊中外的“山西黑砖窑事件”发生并被严肃处理之后,这类事件又不止一次的发生表明,我国的劳动者权益保护依旧任重道远,而我国劳动法治建设的完善也依旧是长路漫漫!
智障“包身工”, 又见智障“包身工”!!!

-------本文为笔者“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系列文章”之二。
作者通联:shangujushi@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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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无罪辩护案例1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定书

(2007)顺庆刑初字第133号

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晓勤,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于南充市顺庆区,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充玉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南充市顺庆区和平西路161号1单元17号。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6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南充市看守所。
辩护人冯明超,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028-88057681, 13980999179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顺检刑诉(2007)第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晓勤犯合同诈骗罪,于200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仁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晓勤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晓勤的辩护人和公诉机关以需调取新的证据,分别申请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晓勤于2003年2月28日在南充市工商局注册成立南充玉成公司,张晓勤为法定代表人,开展业务。2005年1月至5月,张晓勤与其妻以各自的名义从玉成公司借出200余万元。张晓勤将公司的部分加工产品和材料当废品处理所得的65万元以张明礼的名义存入银行,随后携款举家迁至河北省秦皇岛市,购买住房隐姓埋名生活。其具体事实如下:
(1)2003年10月9日,南充玉成公司与成都南桥电缆厂签订了总额4150万元的书面供货合同,成都南桥电缆厂于2004年4月至同年9月先后给南充玉成公司供货共计价值526.5万余元。张晓勤在此期间陆续支付了435万元的货款,尚欠91.5万余元。案发后,张晓勤将在秦皇岛购买的价值36.4万元的住房折抵成都南桥电缆厂部分货款。
(2)2003年4月至2004年10月,张晓勤与浙江省台州塑料厂侯正标口头协议,由侯给张供给彩色灯泡。侯正标根据张晓勤的传真要求,陆续向张晓勤供货共计价值271.7 万元,除退货和张晓勤陆续付款共计169.7万元外,南充玉成公司尚欠侯正标102万余元未付。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价值33.15万元货物发还侯正标。
(3)2003年4月至2004年9月,张晓勤与浙江省杭州信大塑料化工公司林友坚口头约定,由林为张提供软头、软芯。2004年5月至同年12,玉成公司从林处购货共计78.8万元,玉成公司支付货款45万元,尚欠货款33.8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三台机器设备及价值10.7万元的货物发还林友坚。
上述事实有相应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晓勤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晓勤辩解从公司借出的200余万元中支付了部分货款和加工费;尚欠货款是事实,但因为自己的部分货款也未收到,付款困难;举家迁移也不是携款逃匿,因此自己是无罪的。其辩护人提出:1、张晓勤没有实施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2、张晓勤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张晓勤欠三家公司的货款,是因为玉成公司有债权未及时收回,资金周转困难;3、张晓勤借公司的200余万元,不是当事人交付的货款,是张晓勤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4、认定张晓勤到秦皇岛买房定居到底是为了躲社会赌债还是接收对方的货物后逃逸,都应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晓勤于2003年2月28日在南充市工商局注册成立南充玉成公司(以下简称玉成公司),注册资金200万元,公司股东有张晓勤、其妻杜明秀、其父张天金,张晓勤出资199万元,其妻杜明秀、其父张天金共出资1万元,张晓勤为法定代表人。之后玉成公司与多家厂商发生业务往来。在南充玉成公司成立后,公司于2003年3月7日、17日两次将公司的共计170万元资金汇给一名叫“邓志伟”的人。2005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张晓勤与其妻杜明秀以各自的名义从南充玉成公司借出共208万元,均交与张晓勤。2005年5月初张晓勤将南充玉成公司生产的部分不良成品和废品进行处理后将所得的65万元相继以其堂兄张明礼和同学雍小宇的名义存入南充市内一家银行,随后举家迁至河北省秦皇岛市,并在当地以“吴杰”的名义购买住房一套。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分别出示如下证据证实:
(略)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勤在任南充玉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期间,与成都南桥电缆厂、浙江省台州、杭州等商家签订书面或口头购买灯饰原材料合同,上述商家亦根据合同约定为南充玉成公司提供了灯饰原材料。南充玉成公司用此材料进行圣诞灯饰加工,并陆续支付了商家大部分货款。后南充玉成公司在经营生产中,由于债权未能收回,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因而未及时支付剩余货款;被告人张晓勤与其妻从南充玉成公司借款200余万元,南充玉成公司有权向张晓勤主张权利,属民事诉讼调整的范围;被告人张晓勤将公司生产的部分不良成品和废品处理所得65万元以他人名义存入银行,己被南充市顺庆区法院扣押或归还他人债务。虽然被告人张晓勤在河北省秦皇岛以“吴杰”的名义购买房屋,但无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晓勤是将收受的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后逃逸并使用该货款所购。综上所述,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张晓勤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客观上没有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不能确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晓勤犯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充分,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庭审中,关于被告人张晓勤辩解从公司借出的200余万元中支付了部分货款和加工费;尚欠货款是事实,但因为自己的部分货款也未收到,付款困难;举家迁移也不是携款逃匿,自己无罪和其辩护人提出:张晓勤没有实施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张晓勤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张晓勤欠三家公司的货款,是因为玉成公司有债权未及时收回,资金周转困难;张晓勤借公司的200余万元,不是当事人交付的货款,属张晓勤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认定张晓勤到秦皇岛买房定居到底5是为了躲社会赌债还是接收对方的货物后逃逸,均无证据证实,故张晓勤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意见。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张晓勤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公司对外债权未能及时收回(有四川博达会计师事务所川博达会审(2007)002号鉴定报告确定南充玉成公司有56万余美元(折合人民币467万余元)的债权),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合同未全部履行;张晓勤全家到外地买房定居是躲社会赌债还是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后隐匿的证据不足,不能确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因此,合议庭对被告人张晓勤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己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项“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晓勤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 军
人民陪审员 高 峰
人民陪审员 胡 成 鑫
二 0 0 八 年 元 月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李 春 梅









关于加强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政[2002]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工作落实机制,确保政令畅通,促进政府工作目标和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组成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市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工作,审定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年度工作目标,确定全市政务督查工作方案,从严控制全市性检查活动,督查各县区政府、九华山和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以下简称目标管理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考核结果,决定奖惩。
在市政府办公室组建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常设机构),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政府督办室。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全市政务督查工作;按照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全年工作方案,审核目标管理单位年度目标任务,组织实施督查和考核;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督办市政府重要部署和省、市领导重要批示事项;督办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省市政协委员提案事项;承办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办理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考核内容
(一)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进行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的主要内容。
1、年度工作目标。各县、区和九华山管委会的年度工作目标,依据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当年主要工作目标(国内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农民人均纯收入、在岗职工人均年收入、新增就业岗位、财政供给人员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障8项指标)进行分解,经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2、市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3、精神文明创建情况。
4、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办理情况。
(二)对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进行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的主要内容。
1、年度工作目标。每年市人代会后15日内,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根据市政府《政府工作报告》及分解落实的工作任务和重点工作的安排意见,结合省直主管部门在全省统一考核的工作项目和本单位的工作职责,提出本单位的主要工作目标(重点工作和职能工作),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2、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3、政风建设情况。
4、精神文明创建情况。
5、上级交办的工作和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办理情况。
由于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参照外地及我省做法,市政府办公室暂不列为考核对象。
三、组织实施
每年的政府工作目标任务确定后,各级各部门必须集中力量,真抓实干,在全市上下形成围绕全局、突出重点、凝心聚力、狠抓落实的工作氛围,并切实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一)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按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全年政务督查工作方案,切实加强日常督促检查工作,善于发现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政府解决。要通过定期和不定期政务督查,牢牢掌握督查工作的主动权,在全市形成一个高效务实的督办工作机制,全力推动工作落实,促进工作目标完成。日常督查工作主要采取抽查、暗访和专项督查、跟踪督办的形式进行。要注重实效,抓好跟踪落实工作,搞好查后服务,推行首问责任制。在督查中,要力戒形式主义,注意改进工作方法,深入基层了解真实情况,努力减轻下级和基层的负担。
(二)在抓好日常督促检查的基础上,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目标管理单位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可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有关重点事项进行督查,积极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促进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除法定检查、国务院及省政府统一部署的检查、市政府组织的专项督查和经市政府批准开展的检查外,今后市政府一般不再组织全市性的检查活动,也不再与各目标管理单位另行签定单项工作责任状。确需安排的,应报市政府审批。对未经市政府批准,擅自组织全市性系统检查的单位,将对其主要领导人通报批评,并责令予以纠正。各级各部门对未经批准的全市性检查活动,可以拒绝接受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四)各目标管理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督查工作专报制度,及时报告目标完成情况、决策落实情况及重要工作动态等,以利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全面掌握目标完成情况和考核、审查工作。对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出的督办通知,各级各部门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按照要求迅速反馈办理方案及结果。
四、考核
(一)考核评分。
对各县、区政府和九华山管委会的考核以市统计局提供的复核结果为基础,量化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用写实的办法进行表述。
对开发区管委会采取写实的办法单独考核,考核指标由市政府下达。
对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工作目标实行百分制考核,满分为100分。
1、年度工作目标(重点工作和职能工作)完成情况。经济工作部门重点工作占总分的40%,职能工作占25%;非经济工作部门重点工作和职能工作各占30%。
各目标管理单位年度实际得分是量化目标得分和定性目标得分之和。量化目标得分为权数乘以完成任务百分比。完成任务百分比即完成率达不到60%的,该项目不计分。超额完成任务的给予加分,超过120%的按120%计分。定性目标作出“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三种评价。“完成”、“基本完成”分别按该项目基本得分的100%和80%计算得分,“未完成”的不计分。
2、其它工作。即市政府各目标管理单位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情况、政风建设情况和精神文明创建情况,该项满分为15分,每子项为5分。在规定时间内将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完毕,且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馈意见为“满意”、“基本满意”的给予满分,反之相应扣分。没有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任务的单位,该项分值调整到第三项。政风建设工作被评为前10名的单位,该项目得满分,后5名的不得分,其余按80%计分。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按照与总分的比值计分,以分值乘以比值计算得分。
3、上级交办的工作、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及领导评议。经济工作部门满分为20分,非经济工作部门满分为25分。该项得分由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各委员根据对部门交办工作情况和部门综合情况,分别为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打分,算出平均分后计入总分。
无特别情况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相关材料,从而影响整个考核工作进度的目标管理单位,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在该单位总分中酌情扣减1-3分。
(二)考核程序。
1、自查。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九华山管委会要按照要求,于每年2月底之前向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提交上年度完成8项工作目标任务情况的自查报告,并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表。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每年7月底以前,向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提交年中自查报告,每年2月底之前,按照要求对本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逐项进行自查、打分,向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提交上年度自查报告,并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表。
2、复核。为保证有关数据的正确性、权威性,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并于每年3月10日前向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提供上年度如下情况:
(1)市统计局、财政局、劳动局、民政局、计生委负责提供各县区、九华山管委会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率、全社会固定投资增长率、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财政供给人员国家规定的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率、在岗职工人均年收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覆盖面、人口自然增长率、新增就业岗位等几个方面工作的复核情况。上述工作涉及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数据。
(2)市政府督办室负责提供市政府领导对各县区政府、九华山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工作的评议情况,各目标管理单位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情况,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办理情况。
(3)市监察局负责提供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政风建设情况。
(4)市公安局负责提供经政法委认定的各目标管理单位需实行“一票否决”的危害社会政治稳定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情况。
(5)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各地“两个确保”方面需实行“一票否决”的有关情况和城镇居民就业的有关情况。
(6)市安全办负责提供各目标管理单位需实行“一票否决”的安全生产特大事故情况。
(7)市计生委负责提供各目标管理单位计划生育方面需实行“一票否决”的有关情况。
(8)市财政局负责提供各地财政供给人员工资发放方面需实行“一票否决”的有关情况。
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市人事局、监察局、统计局联合成立年终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小组,对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自查报告及时组织复核、评分,并在1个月内报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
3、审定。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根据复核情况对各目标管理单位进行评议、打分。对各县、区政府和九华山管委会工作目标的考核,以社会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为基础,结合市政府领导评议、精神文明创建、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情况、重要督办事项办理情况等,用写实的办法初步确定考核位次;对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考核,以自查报告、复核情况为基础,结合市政府领导评议、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政风建设、精神文明创建、重要督办事项办理情况等工作得分情况,初步确定其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位次。初步考核结果报经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予以公布。
在年终考核工作中,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不再统一组织考核,由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重点事项进行抽查。
(三)公布。每年5月底前向全市通报上年度考核结果并兑现奖惩。
(四)考核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真实反映目标任务的完成和落实情况,确保有关数据的真实、准确。如发现自查报告与事实有出入的,责成呈报单位作出解释。
五、奖惩
根据考核结果,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对目标管理单位分别进行排序,严格实施奖惩。具体办法按照池政〔2002〕37号文件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文件自行废止。各县区政府、九华山管委会自身的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