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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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市政府令第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加快我市经济建设步伐,进一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系指我市伊通河以东,自由大路—东环城公路—吉长公路南线以南,京哈高速公路(拟建)以北的区域。
第三条 开发区建设应当贯彻以工业项目为主,以吸收外商投资为主,以举办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企业为主的方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开发区建设和管理的职能部门,享有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拟制上开发区的总体建设规划和经济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开发区内的各项行政管理措施; (三)监?
健⒓觳椤⑿鳌⒐芾硎杏泄夭棵派柙诳⑶种Щ沟墓ぷ鳎? (四)负责开发区范围内土地的统一征用和开发以及各项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管理; (五)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在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 (六)按照规定的权限,管理开发区进出口业务,处理开发区涉外事务,协?
炖沓鋈刖呈中捌渌泄厥孪睿? (七)审核或审批外商(系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下同)在开发区设立代表机构和开发区内企业(除外资企业)在国外设立办事机构以及兴办企业; (八)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区可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为投资者提供优良的服务;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支持、配合管委会做好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与经营
第六条 在开发区投资,可采取下列形式: (一)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下同); (二)兴办内资企业(系指我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兴办的企业,下同); (三)开发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
ッ骋祝? (四)租赁; (五)购买开发区内企业债券和股票; (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形式。
第七条 在开发区投资的具体方式有: (一)人民币和可自由兑换的外币; (二)投资经营获得的利润及其他合法收益; (三)机器、设备、原材料和其他物料; (四)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 (五)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
第八条 开发区投资的重点为: (一)汽车、农副产品深加工、高新技术和油气化工四大主导产业及其相关产业; (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明确的产品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及资源开发性企业; (三)按照开发区的统一规划,带项目投资开?
⒕善恋兀康夭税旖ㄖ岛偷谌怠?
第九条 凡在开发区内兴办各类企业,应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依据有关规定,到工商等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除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在国外兴办企业,五年内不上缴利润,五年后缴20%,留80%;所创外汇五年内全额留用;允许工商贸兼营,补偿商品在国内市场自行销售。

第四章 税 费
第十一条 开发工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资投资企业?
诙埃埃澳昵懊庹鞯胤剿盟啊?
第十二条 凡在开发区投资从事能源、交通、邮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十年。
第十三条 开发区内的内资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从投产之日起,“免三减三”征收企业所得税。 开发区内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生产性建设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按优惠税率计证。
第十四条 开发区内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及其零配件、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和专为生产出口产品用的原辅材料经有关部门批准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凡用免税进口的原辅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加工的产品转为内销的,对其所用进口料、件补征关税和工商统一?
埃欢云渲泄夜娑ㄏ拗平诘牧稀⒓Φ接泄夭棵挪拱旖谛砜芍ぁ?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籍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物品和交通工具,凭管委会的证明经海关批准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部分替代进口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照章补交工商统一税后,可以内销,必要时可收取部分外汇。
第十七条 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发生亏损的,其亏损额可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但弥补亏损最长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税收管理体制和有关政策,在市管权限内以1992年开发区税收收入为基数,超收部分从1993年起至2000年逐年由财政返还开发区,其中90%作为开发区发展建设基金,10%作为开发区扩大业务的经费开支。
第十九条 开发区内发生的市政设施配套费、排水干道费等费用,由管委会按收缴标准的80%收取,并专项用于开发区的建设。

第五章 土 地
第二十条 管委会负责统一规划、管理开发区国有土地,并会同市有关部门依法负责开发区内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的管理以及土地使用证的发放和违章用地的监察处理。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内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一年内不施工的,按土地有偿使用费(出让金)的6%收取土地闲置费;二年内仍不按计划施工的,吊销其土地使用证,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罚缴土地有偿使用费(出让金)30%的补偿金。
第二十二条 经管委会认定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从用地合同规定的时间开始,五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 外商在开发区兴办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汽车配套项目、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高新技术项目、油气化工项目,十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
第二十四条 凡来开发区投资兴办文教卫生、科研事业、环境保护等非经营性的项目,免交土地使用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在开发区可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由管委会负责报批。
第二十六条 在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构,经管委会认定并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享受本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的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由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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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十政发[1995]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
企业:
  《十堰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一九九五年第七次常务会议通
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五日

           十堰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
的运输秩序,促进出租汽车客运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乘车需要,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
服务,根据国家交通部《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
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区从事经营客运出租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十堰市交通局是全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主管部门。十堰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负责
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公安、城建、工商、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能分
工,配合搞好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坚持总量控制,合理发展,营运权有偿提供的原则,实行
统一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面向社会开放出租汽车客运市场,有计划地发展我市出租
汽车客运事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五条:市交通局根据城区客运流量情况对出租汽车实行宏观调控。
  第六条: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对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职责是:
  1、对出租汽车客运的发展实行统一规划,依据有关法规和本规定, 对出租车客运行业
实行有效管理。
  2、在客运出租经营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开业或停业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配合物价、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客运出租汽车统一计费标准, 做好客票的
发放与管理。
  4、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客运出租经营者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管理。
  5、核发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营运证》和出租车司售
人员服务证。
  6、对客运出租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服务, 对违
章经营者按有关规定进行教育与处罚。
  7、对客出租车站点进行规范设置与管理。
  8、负责处理乘客的投诉和来信来访。
  9、维护客运出租经营者的合法权利,并提供优质服务。
  10、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经营者征收交通规费及客运线路有偿使用费。
  第七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接受群众监
督,认真履行职责,执行公务时统一着装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检查证》和《湖
北省执行罚没公务执罚证》,加强市场管理。

               第三章  开业和停业       
  第八条:凡申请在本市城区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办理下列手续:
  1、持主管部门的证明或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人民政府证明, 向市公路运输
管理处书面申请,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对申请者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指定其补偿
经营线路,发给经营许可证。
  2、申请者持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及有关证件, 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
请开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发营业执照。
  3、领取营业执照后,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向公安机关申办治安手续。
  4、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对办完上述手续的经营者,按期注册客运出租车辆, 发给《道路
运输证》;对出租车司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者发给有本人照片、统一编号的客
运出租车服务资格证。
  5、客运出租经营者要求停业和歇业,须提前十五天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经批准并
缴销其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营运证以及未使用的票据后,方可停业和歇业。
  第九条:机运二轮或侧三轮摩托车、人力三轮车和拖拉机一律不准参与经营出租。

              第四章 车辆管理
  第十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除应遵守公安交警部门对机动车辆管理规定外,还必须符
合下列要求:
  1、出租小型客车(“的士”、“面的”)在车顶安装“出租”统一标志灯, 车门有单
位名称和监督电话,车门玻璃上张贴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印制、物价部门监制的起价收费标
签。同时安装经市技术监督部门审验合格的计价器。
  2、出租小型客车(中巴车)在车辆前面标明“中巴”两字,车身两边标明单位、 自编
号和监督电话及“安全驾驶,优质服务”字样,并统一喷色。不喷色的车辆公安交警部门不
予年审。
  3、参加营运的出租车应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和整洁美观的车容车貌, 车上消防设
施必须齐全。
  4、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车辆,如报废、拼装及达不到中级标准以上的客车, 不准参加
营运。
  5、外籍车辆没有本市运输管理部门的合法审批手续,一律不准在城区营运。

              第五章  营运活动管理
  第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和有关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交通、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办
法,使用统一的收费票据。任何经营者不得擅自定价高收费,不得私自印刷或代用票据。
  第十三条:管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在紧急情况下,听从调
度,按时完成外事、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
  第十四条:客运出租汽车司售人员在营运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携带“线路牌”、“运输证”客附费和运管费缴讫证等有关证件。
  2、实行明码明价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变相向乘客多收乱要。
  3、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提高服务质量,行车服务时要做到仪表端庄、 服装整
洁、热情服务、礼貌待客,不得向乘客索要物品和小费。
  4、车辆进入高护栏区,在规定的停靠点上下旅客,不准乱停乱靠, 待运时应在指定地
方停放。
  5、严禁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对发现的违法犯罪分子应及时报告公安部
门。
  
               第六章  站点管理
  第十五条:出租车客运站点,由交通部门会同城建、规划、公安等部门统一规划,由交
通运输管理部门设置安装标志牌。
  第十六条:凡进入出租车客运站点的出租车辆,必须服从站点工作人员统一调度,依次
停放,按序接客,禁止强行拉客和利用不正当手段欺骗旅客乘车。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十七条:对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定,文明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
奖励。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交通部门《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予以
处罚:
  1、未按规定程序申领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的,责令其停业,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 并
处以非法收入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2、经营者申请登记的身份与实际不符的,责令停业,并处以500至1000元的罚款。
  3、营运出租车辆在运行中无道路营运证或使用无效营运证的,处以每辆车100至300 元
的罚款。
  4、伪造、涂改、出卖、转让《经营许可证》、《道路营运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资
格证》的,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以二至四倍的罚款。
  5、出租车辆易主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吊销车辆道路营运证, 对双方分别处以100 元至
500元的罚款;如新车主将未办过户手续的车辆投入营运的,则应分别情况,按本条1或3 项
的规定处罚。
  6、未经批准擅自超越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经营的, 除责令其停止超越范围经营的业
务、重新办理申报手续外,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7、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营运证在规定期限内未经年审继续使用的,处以每辆50元罚款。
  8、经营者停业或歇业,不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扣留或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道路营运
证,并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9、出租小型客车(“的士”、“面的”)不按规定安装出租车计程或计费器, 按技术
监督部门有关规定处罚;出租车不安装标志灯、未喷标志色及监督电话号码, 处以20 元至
100元的罚款。
  10、出租车辆不按规定使用客用票据或使用废票、假票的,除没收其票据外,处以实际
票额30%至50%的罚款,情节严重或屡犯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取消经营
资格。
  11、不按规定费率和期限缴纳管理费的,限期缴纳,并按日处以应缴管理费5 %的滞纳
金;拒不缴纳的,扣留经营许可证、道路营运证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12、出租车进入高护栏区段运行,如停靠不规范的,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所罚没收入按《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如果违反其他管理部门的规定,按照各管理部门有关规
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
政复议条例》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原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市场管理人员应模范执行本规定,秉公执法,认真
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运输法规;对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敲诈勒索、刁难经营
者的,应视其情节轻重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旅游包车客运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市交通局。
  第二十六条:此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解读毕玉玺“四大敛财术”

杨涛

近日,在十年内敛财1千多万元,平均每个月狂捞8万元不义之财的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长毕玉玺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缓,中央电视台经济信息联播3月19日专门播出了其四大敛财的秘诀。
秘诀之一:介绍工程 暗提佣金。毕玉玺手中控制的工程投资多达百亿元,佣金也成为毕玉玺最大的一只金鹅,他就利用手中的权力,搞权钱交易,把这些给熟人,给个体户,收取了他们大量好处。
笔者画外音:其实,这并不是什么秘诀,在建筑工程中,收取佣金、回扣,地球人都知道。通过毕玉玺的口中说出来,只是又一次在提醒我们两个事实,一是越是掌握资源多的职位,其产生的风险就越大,交通、电力、银行等行业莫不如此;二是“不受监督的权力绝对的腐败”,如果再不对这些重点行业加强监管,简直就等于将他们往火坑里推。
其次,在每个掌握大量资源的官员后前,总是有如苍蝇逐臭一样多伺机钻营的人员围绕着。对这些人也到了要下决心清理的时候,从这个意义上讲,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在全国首创的“行贿人资料库”,是一个很有意义的探索。
秘诀之二:变卖礼品 折成现金。每逢过年过节,给毕玉玺送礼的人都排成长队,以至于各种礼品多得没地方放,他就让手下的人把礼品变卖成钱。5年时间,毕玉玺光靠变卖礼品,就有40多万元进帐。
笔者画外音:对于大多数贪官来说,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是“贪无止境”也“贪无大小”,几百万、几十万的钱敢收下,几千、几百元的礼品也不嫌少,照收不误,去年某地暴露出一个贪官竟然将一台推土机也囊括其中,一点也不忌讳树大招风。因为,贪到了一定的“境界”,那是没有人送礼,心里就难受。此外,从毕玉玺的话中,我们完全可以理解在某些地方“礼品回收店”兴旺发达的原因。用一个不太恰当的话来说,那里“礼品回收店”过于兴旺,那里的腐败就比较严重。因此,其实这些“礼品回收店”和那些经常进入这类店的人就是公开的举报信,有关纪检、反贪部门可以好好地光顾光顾,探探底。
秘诀之三:只赢不输的牌局。毕玉玺还有一个敛财的手段,那就是打扑克牌,找几个熟人,开桌牌局,钱就进来了。有时,他一个月得玩十次八次的,要一天赢一两万块钱。
笔者画外音:用打扑克牌等形式的赌博进行变相的行受贿,这是一些贪官和一些行贿人近年来惯用的手法。的确,赌博是一种带有技巧和运气的射幸活动,因此,司法机关无法将贪官赌博所得的钱认定为受贿,一些贪官因此借机大打只赢不输的牌局。因此,加强对官员赌博的处罚是非常有必要,只要官员参与赌博,就应当给予其开除公职的处分。此外,我们也要加强研究,能否在立法上考虑将官员与那些与其职务行为有关联的人进行赌博所赢的钱认定为受贿。
秘诀之四:“贤内助”也是钱耙子。毕玉玺不但自己敛财,一家人也都跟着受贿。毕玉玺的妻子就是他的收钱出纳,在毕玉玺双规后,她立即转移了大量赃款赃物。毕玉玺的儿子出国学习、回国办公司、买车,用的也都是受贿得来的钱财。
笔者画外音:大量的案例表明,在每个贪官的背后,一般都有一个贪婪的家庭,特别是一个贪婪的妻子。因此,可以这样说,如果说将那些用“糖衣炮弹”进攻的行贿人的行为是贪官步入深渊的“外因”的话,那么,家庭、妻子的怂恿就是“内因”。一些地方的党委、政府请官员的妻子来听课,要求她们监督丈夫,这一做法受到许多评论者的攻击。在我看来,请妻子来上廉政课,这本身并没有错,而且也是从源头制止腐败的一个方法。问题的关键是不要把“监督”丈夫当作她们的义务,而是当作她们的权利和自觉的行动,让她们来看看那些贪官因为腐败而家破人亡、身败名裂的安全,给她们讲讲妻子和家庭成员在何种情形下,也会构成贪污、受贿的共犯,让她们为避免这种后果而自觉去说服和监督丈夫的行为。
最后,我们不得不提的是毕玉玺在忏悔中提到的父母的教诲。他说,我的父母从小就教育我,一根铅笔头一个火柴棍也不能看作是好的,我辜负了我的父母对我的教育。事实上,有好些贪官,从胡长清到毕玉玺,从小的家教都是很严的,但一旦掌握权势无一例外也走上了腐败的深渊。因此,我们能以“用人不疑”的古训,认为某一人苗子好就可以不对其监督与制约,任其大权独掌吗?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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