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长江流域春季禁渔期渔船民等水上流动人员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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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长江流域春季禁渔期渔船民等水上流动人员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长江流域春季禁渔期渔船民等水上流动人员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6〕91号


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重庆、四川、云南省(市)卫生厅(局):
长江流域的血吸虫病流行区渔船民等水上流动人员因生产、生活的需要,长期接触含有血吸虫尾蚴的水体而反复感染血吸虫病,个别地区渔船民血吸虫粪检阳性率高达69.1%,且人畜粪便缺乏有效管理,严重污染水域,成为血吸虫病主要的污染源。由于渔船民流动性强,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难度很大,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查治,严重危害该类人群的身体健康。目前,长江流域各省(市)已全面进入春季禁渔期,在此期间,渔船民等水上流动人员一般在岸休整,这是集中开展血吸虫病查病、治疗和健康教育的大好时机。为了切实做好水上流动人员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落实有关防控措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本着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提高对渔船民以及水上流动人员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此项工作作为控制血吸虫病传播、流行的一项有力措施来抓。各地血防办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全面动员,做好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制订方案,周密部署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血防机构)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本着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属地管理的原则,在掌握禁渔期间水上流动人员集中停泊区域和散在水上流动人员具体流向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开展防治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血防机构)要对停留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渔船民等水上流动人员,在其集中靠岸停泊的区域,设立现场工作点,全面开展查病、治病工作;对散在停靠点,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追踪调查,上门入户开展查、治工作;对难以追踪的水上流动人员,要在其经常经过、停泊的水域,张贴醒目的公告,告知其到当地血防专业机构进行血吸虫病检查与治疗。同时,要认真做好查病、治病的登记工作,以全面、准确地掌握本辖区渔船民等水上流动人员的血吸虫病流行状况,有利于今后开展追踪调查、检查和治疗工作。
三、宣传《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加强健康教育《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已于5月1日开始施行,各地要在开展查病、治病的同时,结合《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宣传与贯彻,采取形式多样、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因地制宜地对渔船民等水上流动人员开展血吸虫病健康教育,要注意把握好重点信息的宣传,积极引导他们自觉提高卫生防病意识,使之能积极参与血防工作,主动接受血吸虫病检查和治疗,自觉管好自己的粪便,不让粪便直接下水,同时实施粪便无害化处理。
四、提供物品器材,保证查治等工作顺利进行水上流动人员查病、治病所需药品、试剂耗材,《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单行本、宣传画,以及健康教育所需的挂历和宣传品,已在2005年中央补助地方血防项目中安排了防治专项经费,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项目管理方案执行,对水上流动人员进行免费查、治病和发放相关宣传品,保证此项防治工作顺利开展。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五、总结经验,及时上报各地要在6月31日长江春季禁渔期结束之前,完成水上流动人员的查病、治疗和健康教育工作。7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书面报我部疾控局血防处。在11月-12月血吸虫病感染季节后,要组织血防专业机构对登记在册的水上流动人员,再次开展全面的查病和治疗工作。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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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主动注销申请办理程序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主动注销申请办理程序的通知

国食药监保化〔2011〕4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为加强保健食品注册管理,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现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主动申请注销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程序通知如下:
  一、申请国产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注销,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拟注销批准文号产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的原件,同时提交该产品无立案查处事项的承诺书。
  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产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的原件和承诺书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申请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注销,申请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拟注销批准文号产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的原件,同时提交该产品无立案查处事项的承诺书。由境外生产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或委托境内代理机构办理注册事项的,需按规定提供有关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发布注销公告。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公告,及时调整保健食品审评审批系统信息。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印发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管理工作制度和全国超限超载治理期间突发性事件处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全国治超[2004]1号



关于印发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管理工作制度和全国超限超载治理期间突发性事件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办公室:

《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管理工作制度》和《全国治超期间突发性事件处理办法》已经2004年5月28日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你们从2004年6月15日起,按照《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管理工作制度》的要求报送有关信息。同时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门负责信息管理工作的联络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函告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代章)

二○○四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车辆 超限超载 制度 印发 通知




抄 送: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公安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安监局、工商局、质检局、法制办。





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管理工作制度.doc
全国超限超载治理期间突发性事件处理办法.doc
信息上报软件:公路治超数据报送
信息上报软件:公路治超数据报送


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管理工作制度

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管理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的有关情况,及时交流、沟通有关信息,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信息管理工作是全国治超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包括对涉及治超工作的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汇总、上报、交流等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主要有:
1、 路面执法工作情况信息;
2、 超限超载违法车辆处理信息;
3、 干线公路交通流量信息;
4、 车辆报停复驶信息;
5、 应急运输车辆储备信息;
6、 “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信息;
7、 市场价格和物资供应情况信息;
8、 整顿汽车非法改装企业信息;
9、 新闻媒体报道治超工作的有关信息;
10、 由治超工作引发的突发性事件信息;
11、 其他相关的信息。
第四条 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治超办”),负责全国治超期间有关信息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设立的治超办,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治超信息管理工作。
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治超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并具体负责本系统内具有保密或者特殊性质的重要信息的管理工作。同时将系统内与治超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及时通报给全国治超办,以便及时掌握有关情况,采取处理对策和措施。
第五条 鼓励社会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全国治超办和各省治超办提供治超有关信息。

第二章 信息收集的分工与要求

第六条 各地的治超信息一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收集,并及时送本省(区、市)治超办汇集,同时上报一级主管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一)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收集如下信息:
1、路面执法检查车辆数量、卸载车辆数量、卸货数量、超限车辆占车流量比例等情况;
2、跨省市车辆超载超限违章处罚情况;
3、干线公路日均车流量情况;
4、运输价格波动情况;
5、货运车辆报停、复驶情况;
6、道路运输保障车辆的储备情况;
7、治超工作中出现的交通堵塞等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
8、新闻媒体、人民群众对治超工作的反映情况;
9、其他相关的信息。
(二)地方各级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收集下列信息:
1、路面执法检查车辆数量、查处超载车辆数量、卸载车辆数量、卸货数量等情况;
2、跨省市车辆超载超限违法处罚情况;
3、各地货运“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的车辆数和恢复吨位等基本情况;
4、应急警力的准备情况;
5、治超工作中发生的超限超载车辆堵塞公路、聚众冲卡、围攻执法人员等事件及处理情况。
(三)地方各级发改委、物价、经贸、经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收集下列信息:
1、市场动态情况,主要包括煤、油、水泥、钢材等主要工业原材料和粮食、蔬菜等生活必需品的物价波动和供求变化情况;
2、在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的基本情况;
3、宏观经济调控有关信息。
(四)地方各级工商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收集车辆改装企业整顿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取缔的非法改装企业的数量和超范围改装企业的整顿情况。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在收到各有关单位汇交的信息后,要及时进行分析、核实和汇总。
第八条 全国的治超信息以及国家级新闻媒体、互联网报道的有关治超信息,由全国治超办负责收集。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要向社会公开监督和咨询电话,以便于社会单位和个人提供信息或者进行咨询、举报。监督和咨询电话要做到有专人负责,必要时还应24小时值守。
第十条 信息收集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进行,同时必须做到及时、真实、准确、简练。

第三章 信息交流与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治超工作涉及部门多,信息量大,且持续时间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在全国治超工作期间,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并实行值班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以及全国治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名联络员,以加强各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建立畅通的信息交流渠道。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要在每周五12时前,将本地区从上周五8时至本周四8时的治超信息,按照附表一、二、三、四的格式和要求,向全国治超办报告。
在全国开展集中治超工作的第一个月,即从6月20日至7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路面执法工作信息、车辆报停复驶信息、运输价格及市场物资供应情况、干线公路交通流量信息和“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等有关信息,要按照附表的格式和要求,每周报两次(每周二、周五12时前报送一次)。
第十四条 治超期间出现干线公路交通中断、煤粮油等国家重要物资运输紧张、群体性事件等突发性紧急事件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要立即向全国治超办和本区省级人民政府报告。问题涉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还应尽快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以便能够及时解决,避免事态扩大。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除按照附表的要求上报各地治超信息之外,还要以简报、动态等方式,将本地区的治理工作综述情况,以及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情况,报送全国治超办。
治超信息如通过正常渠道上报难以满足应急需要的情况下,可通过各地区、各部门的联络员先行沟通,以确保问题能够尽快解决。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向全国治超办上报治超信息,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利用全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网站(交通部政府网www.moc.gov.cn“治超专栏”上的“内部工作信息”)等方式上报。
全国治超办的传真电话为:010-65292781
全国治超办的电子邮箱为:qgzcb@moc.gov.cn
第十七条 为实现全国信息共享,方便各地开展治超工作,全国治超办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处理的外籍超限超载车辆的违法违章处理信息,及时在全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网站(交通部政府网www.moc.gov.cn“治超专栏”上的“超限超载违章信息查询”)及时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应定期从该网上下载本地区车辆在外地出现的超限超载违法违章信息,并将其与本地区处罚超限超载车辆信息汇总,分别将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违章信息抄送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章 信息反馈与发布

第十八条 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信息,全国治超办要及时研究分析,整理汇总,一般通过每周印制一期《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简报》的方式,将信息抄告全国治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
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突发性紧急事件的信息,全国治超办将立即与事发部门联系,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同时以《治超工作快报》的方式及时将事件处理情况反馈给有关部门。
对于从新闻媒体、互联网上收集的信息,全国治超办将不定期编制《互联网治超动态摘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第十九条 全国治超办将把有关治超工作信息(按国家规定需保密的除外),通过治超专网向社会公开,以增加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可根据本地实际,选择适当的方式,将从各方面得到的信息,及时予以反馈和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在治超期间不按本制度报送信息、发生瞒报、误报、迟报等问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全国治超办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全国治超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2004年6月20日起正式施行。各地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告知全国治超办,以便及时修订。


全国超限超载治理期间突发性事件处理办法
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

为确保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期间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和流通市场的相对稳定,保证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及时供应,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治理工作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的负面影响,针对治超期间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件,制定本办法。
一、突发性事件的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突发性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活必需品和国家重要物资运输紧张,供应不足,并严重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活,或引发社会经济动荡的;
(二)超限超载车辆堵塞公路,或者强行冲卡、围攻执法人员等事件,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市场物价异常波动或者人为哄抬物价,导致国家重要物资和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上涨的。
二、突发性事件处置的分工与主要措施
(一)对于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运输保障问题,由交通部负责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下列主要措施:
1、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前组织好应急运输保障车辆,保证足够的运力储备;
2、一旦出现运输紧张突发性事件,立即启动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应急运输保障车辆,进行批量抢运,确保物资供应。本辖区内应急运输保障车辆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报请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协调调动其他辖区的应急运输保障车辆予以支援;
3、对进行抢运的应急运输保障车辆,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免费核发统一的通行证,在行驶收费公路时,免费优先通行,确保快速运输。
(二)对于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治安保障问题,由公安部部署各地公安机关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下列主要措施:
1、由各级公安部门提前组织应急警力,保证足够的应急警力储备;
2、一旦出现堵塞公路、强行冲卡、围攻执法人员等事件,由事发地公安部门启动治安保障应急预案,并立即组织应急警力赶赴事发现场;
3、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依法妥善处置,确保公路畅通,确保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三)对于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物价波动问题,由国家发改委按照《价格法》和《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监管和干预措施。
1、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市场供求情况和价格进行监测,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及时根据市场供求和价格的监测结果,做出预警;
2、一旦出现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变相涨价等行为,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价格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变相涨价等扰乱正常价格秩序的行为;对过高的价格,要按照《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对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确保价格合理、平衡;
3、一旦出现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国家重要物资供应不足等情况,各级经贸委(经委)、发改委和商务厅局负责落实货源,各级经贸委(经委)、发改委综合协调多种运输方式,增加运力投入,确保物资供应。
三、建立突发性事件处理的值班制度
集中治理期间,一旦出现本规定的突发性事件,全国各级治超办公室和各级交通、公安、经贸委(经委)、发改委等主管部门,以及与突发性事件处置任务相关的部门均要实行值班制度,公开联系电话,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在岗,不得擅离职守。
四、突发性事件处理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于在执行突发性事件处置中因拒不执行上级命令、玩忽职守或推委扯皮,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其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