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守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2:35:25   浏览:80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守则

河南省郑州市人大常委会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守则
(2006年12月28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人大代表要模范学习、宣传、遵守宪法和法律,弘扬民主与法治精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人大代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为改革、发展和稳定,构建和谐郑州贡献力量。

人大代表要学习、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贯彻落实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认真履行代表职务。

人大代表要廉洁自律,遵守公德,公道正派,联系群众,顾全大局,保守秘密,恪尽职守,发挥人大代表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条人大代表要依法履行职责,监督和支持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监督和支持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

第四条人大代表应当采取接访、走访、电子信箱、电话等方式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真实情况,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应当遵照有关规定。

第五条人大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按时参加代表团审议和分组审议,积极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可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人大代表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代表大会或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书面请假。

人大代表出席代表大会或列席常委会会议,应当提前做好调查研究,认真阅读相关文件和材料,为提交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做好准备。 出席代表大会或列席常委会会议,应当遵守有关议事规则和其他程序性规定。

第六条人大代表要按要求参加市人大常委会、选举单位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和调查研究等活动。

人大代表要积极参加代表活动组和代表专业活动组组织的活动。

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邀请参加的有关活动,人大代表应予以支持。

有关单位和组织征求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意见时,领衔提交该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人大代表应当出席。

第七条人大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市人大常委会应根据代表要求,联系安排代表就地持证视察。

第八条人大代表参加代表活动,要积极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

每位人大代表每届任期要至少领衔或参与提出一件代表议案或建议、批评、意见。

第九条人大代表出席代表大会、列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着装应当整洁、得体。

出席代表大会、列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应当佩戴统一制发的相关证件。

第十条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不得直接处理问题,不得干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具体办案。

人大代表对与本人和亲属有关的案件的审理工作应当回避。

人大代表不得以代表身份从事与履行代表职务无关的活动,不得借代表名义谋取不当利益。

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不得接受任何赞助或馈赠。

第十一条人大代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向选举单位述职,自觉接受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人大代表确实不能依法履行代表职务时,应提出辞去代表职务。

第十三条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内容摘要:“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 然而,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青少年犯罪率不断上升,青少年犯罪并不是一个小问题,它将关系到我们国家的未来,关系到我们国家的生死存亡。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犯罪特点、犯罪原因、预防对策


一、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一)共同犯罪、结伙作案多。

青少年往往喜欢三五成群,容易形成“小团体”,而只要团体中一人有犯罪的意识,就容易互相影响,进而形成共同犯罪;青少年在实施犯罪时往往有胆怯心理,总感觉一个人作案势单力薄,所以就纠集多人一轰而上既能互相壮胆,又能分工合作。

(二)严重犯罪多,作案手段比较野蛮和凶残,往往是不计后果。

青少年正处在成长发育阶段,生理发育很快,但心理发育却比较慢,在思想上表现为不成熟性,容易走向歧途并且易受到外界感染、刺激,产生感情冲动,走向极端。一些青少年作案时胆大妄为,不计后果,模仿电影、电视剧中的一些情节,作案手段愈来愈凶残,经常持械抢劫,伤害被害人,个别青少年杀人抢劫后,毁尸灭迹,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三)犯罪手段趋于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和低龄化。

  青少年犯罪呈暴力化,成人化走向。攻击性增强,杀人、伤害、抢劫、强奸、绑架人质等重大暴力性犯罪增多,对社会危害加剧;青少年求知探索欲旺盛,模仿性极强,尤其对坏事物的接受力强,感染快,再加上现代信息的传播便利,科学技术的急剧发展,使犯罪方式、作案手段在青少年中的传播速度很快,犯罪的方式和手段更趋于智能化;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13、14岁的小孩拿刀伤人、杀人,犯罪的年龄越来越小。

(四)突发性犯罪多,作案动机、目的比较单纯,带有一定的盲目性。

由于青少年年龄小,社会经验少,考虑问题比较简单,犯罪动机单纯,一般地说,较少有预谋,没有经过事前的周密考虑和精心策划,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诱发和刺激,或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这种突发性行为反映了未成年人情感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

(五)连续性犯罪多,存在侥幸心理。

  某些具有偷窃、抢劫等犯罪行为的青少年,一般在初次作案得手之后,侥幸心理便得到强化,从而对物质享受产生了贪得无厌的欲求,产生连续性犯罪。

二、造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一)自身原因

  由于文化素质较低,分辨是非的能力较差,其涉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自制力较差,常为一点小事而冲动不计后果,一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刺激,极易走上犯罪道路。

(二)家庭原因

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家庭中父母对青少年个性品格的形成和塑造具有潜移默化的重要影响。不良的家庭环境以及不正确的家庭教育等都会对青少年的人生观、世界观等方面产生负面影响。一是家庭不健全极易使青少年产生一些不良的心理意识和行为意识。随着离婚率上升,再婚、单亲、残缺家庭增多,导致孩子从小失去家庭温暖,缺少亲情的呵护,极易误入歧途。二是父母毫无原则地溺爱孩子、因为工作等原因而忽视孩子、以自私自利的标准来教育孩子、因为家庭条件差而虐待孩子、有的家长望子成龙心切,不了解子女的心理、生理特点及思想状况,采用粗暴简单的方法严厉管教子女,相信“棍棒出孝子”,家庭暴力的影响,在孩子幼小的心理埋下了逆反的种子和实施暴力犯罪的祸根。这些不科学、不正确的教育方法,使子女形成不健康或畸形心理,缺乏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能正确看待社会,久而久之会产生孤独、自卑、怨恨、狂妄等心理,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学校原因

学校是孩子心灵成长所需的营养,学校是塑造孩子美好心灵的生态场。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教育生态,必将对孩子心灵后天的成长产生重要而积极的影响。一是某些学校只注重应试教育,不注重素质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只注重灌输课本知识,不注重加强培养学生的是非辨别能力和适应社会的自我防范意识。二是学校法制教育落后,效果不佳,造成学生法制观念淡薄。法制教育课老师基本上是非法律专业毕业生,而且多数由政治老师兼任,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解释法律知识准确程度不高的问题。

(四)社会原因

社会的影响在孩子心灵成长中担任一个重要的角色,社会环境中存在较多不良的因素,如社会不良风气和腐朽思想对青少年的思想和精神侵蚀;传播媒介中不良文化的毒害以及与社会不良分子的接触,这些都是青少年犯罪的诱因。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一)自身预防

青少年应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在生活中,学会理财,杜绝浪费与攀比。树立正确理想,辩证分析对错、得失,控制“早恋”心理,培养自己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观念,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对待人际交往要慎重,杜绝与社会不良人员的接触。当遇到不良人员的骚扰和侵犯时,大胆告知父母或老师,求助于法律,提高被害预防能力,保护自己,打击罪犯。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财政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政发〔2001〕14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财政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市级财政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襄樊市市级财政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运行质量和效益,充分发挥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在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产、增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避免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流失,增强使用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责任意识,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本办法所称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财政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专项资金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专项资金的重点项目推荐、项目审查、项目跟踪管理等与专项资金相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级财政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每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农业产业化奖励资金、贫困地区扶贫资金、乡镇企业培训资金和乡镇企业贷款贴息资金、水产新品种开发资金、鄂西北防护林建设资金、小农水建设资金、农村多种经营发展资金、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


(二)市级财政按照《农业法》的要求,相应增加的市级农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水利建设基金中市级财政留用部分;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用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预算内外农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五条市级财政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应按照公共财政原则和农业产业化政策要求,主要用于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培养和壮大以自然人资本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龙头企业、发展外向型农业的公司制农业企业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促进农民增收的大中型项目。








第二章使用原则和使用方式



第六条市级财政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农业发展的战略部署,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必须突出重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尤其不准以任何形式和理由用于基建、购车和人员经费等非农项目的支出;


(二)讲究质量,注重效益的原则。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集中投入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力强、促进农业发展、增加财政和农民收入的项目;


(三)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留有余地,每年安排30%的备用金,主要用于解决突发性、不可抗拒的农业自然灾害的支出;


(四)分级投入,资金匹配的原则。凡使用市级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资本投入方式的项目单位以及所在的县(市)区、开发区必须按照一定比例实行资金配套。市级财政、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和自然人(指该地的党政干部和企业骨干)的资金匹配比例,南、保、谷三个山区县按1:1:2,其它县(市)区、开发区按1:2:3;对于市直项目,市级财政和自然人(指项目单位的干部和业务骨干)按1:2匹配。


第七条水利建设基金使用管理参照《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82号令执行,实行项目专报、定项使用、财政审查、政府批准。


第八条市级财政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式,采取资本投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有偿使用等方式:


(一)对于公益性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实行以奖代补的方式;


(二)对于经营性的项目采取资本投入、贷款贴息和有偿使用的方式。







第三章项目申报程序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市级财政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政府职能部门要建立市级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制度,负责项目优选,保证项目立项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第十条市级财政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支农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形成可行性论证报告,上报市政府相关部门。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建设背景;项目建设内容、期限和目标;申报上级财政的理由、数额及计算方法;匹配资金的数额及落实到位的具体渠道和措施;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具体措施;专家评估的书面意见;上级财政要求说明的有关事项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市级财政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自下而上的逐级申报的程序,具体如下:


(一)每年年底,由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相关部门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项目的意见,以引导各地申报项目,提高所上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一般情况下,每年元月、7月为项目申报月,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根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要求,提出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计划,上报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相关部门初审。对于突发性的工作需要使用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可随时申报;


(三)经上述部门初审,并由相关部门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再上报市政府批准,并下达项目立项计划批准书。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加强市级财政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由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其工作职责对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专项审计监督,重点检查有无挤占挪用、损失浪费、贪污私分、多头开户、多人经管或无人专管、帐据不全等问题,以避免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流失,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市级财政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所支持的项目的资金要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帐核算。项目单位要严格财务会计核算,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市级财政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


(一)对于资本投入项目采取先配后拨的管理方式。即自然人匹配的资金和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匹配的资金先到项目单位,市直主管责任部门再根据市政府批准书、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承诺书以及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市财政局在一周内将市级配套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二)对以奖代补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应在一周内将以奖代补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专户;


(三)对于贷款贴息项目,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书、市直主管责任部门意见、银行贷款协议和贷款凭证复印件以及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一周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专户;


(四)对于有偿使用的项目,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的项目由其财政部门用财政预算作担保,市直的项目由市直主管部门用财政预算经费作担保,手续齐全,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在一周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专户。有偿使用时限一般为两年。


第十五条市级财政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主管部门责任制,即每个项目均明确一个市直部门特别是农业主管部门作为其责任部门。


第十六条对于资本投入项目,项目责任部门应派员参加公司的董事会,市财政局和项目责任部门以及主管部门要定期对项目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时通报情况,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市级财政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竣工后,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考评,并将验收考评结果报市政府,对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给予责任部门奖励;对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挪用项目资金、撤出配套资金的县(市)区、开发区及项目单位,一经查实,将取消该地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两年内的项目申报立项资格,扣回市级财政投入资金。同时,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