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马政办[2009]1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12月2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马鞍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改善投资环境,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凡在我市城市(不包括乡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细则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交清。市规划部门依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暂按《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马政〔2008〕72号)执行。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具体征收标准为:
(一)城市建成区内的建设项目。
1.住宅每平方米50元;
2.非住宅(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下同)每平方米70元;
3.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40元。
(二)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的建设项目,按建成区内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的80%征收。
1.住宅每平方米40元;
2.非住宅每平方米56元;
3.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32元。
(三)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筑面积低于5万平方米),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150%征收。
1.城市建成区内,住宅每平方米75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05元;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60元;
2.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住宅每平方米6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84元;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48元。
第六条 以下用房及建设项目免征或者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非赢利性社会福利事业用房、精神病院用房、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室,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九年制义务教育教学用房,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教学用房,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包括高校在校外建设的学生公寓和其它教育、生活服务设施),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不包括经营性用房部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工业厂房,仓储、研发、物流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对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企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建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住宅每平方米25元;
2.非住宅每平方米35元;
3.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20元。
(七)自行配套市政公用设施的独立矿区,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 严格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规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减免范围以及其他项目中需要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市规划局提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申请人应说明减免理由,并附减免依据。由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房地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房开办和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审核,提出具体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有关日常事务统筹由市规划局负责。
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
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加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住宅配套工程建设。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每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际征收数额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所列建设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提出分配计划,会同市物价、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 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建委负责征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违者按乱收费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征收单位要明确征收流程,切实做到应收尽收、减免手续完备。
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征收单位应到市物价部门办理《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细实施则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城市规划区、建成区等范围由市规划局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界定。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律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2007年2月13日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马鞍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马政办〔2007〕7号)同时废止。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社会听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社会听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社会听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三亚市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社会听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政府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增加财政预算编制的公开透明度,加强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高财政预算安排的公众参与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三亚预算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社会听证,是指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申请使用或追加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其他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通过举行听证会,在重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中引入公共选择程序,并根据听证意见和财力许可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的预算管理制度。
第三条 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社会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科学和效率的原则,充分听取社会各界代表的意见,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章 听证范围和项目
第四条 可进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社会听证的项目包括:
1.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战略意义的重点项目。
2.城乡统筹的民生项目以及社会和群众关心的重大项目。
3.经费安排申请比上年增长较多的项目。
4.法律法规规定及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进行听证的项目。
5.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预算数额不易确定的项目。
6.在预算资金安排上存在争议及其他需要提请听证的项目。
具体听证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或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的需要选择确定。用于防汛、抗旱、减震、救灾等紧急事项的追加支出,不属于预算追加听证范围。
第五条 对于市委、市政府已经确定实施但具体金额需要通过听证确定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先按项目预算估计数的30%预拨项目实施资金,其余资金安排及拨付按听证意见确定。
第三章 听证组织
第六条 预算资金安排社会听证机构为预算听证委员会(以下简称听证委员会)。听证委员会由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以及市人大财经工委、市政协科经委、市财政、市监察、市审计及市政府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专家学者及纳税人代表等组成,组成成员6-10名,并从中推选听证主席1名负责主持预算听证工作。听证委员会在市财政局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预算听证的组织工作。
听证委员会成员不作固定,每次召开听证会之前,根据听证的项目内容,由上述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邀请各推选一名公正、廉洁并具有较高专业知识水平的人员参加听证。另外邀请的纳税人代表必须在两名以上,从公开招聘确定的纳税人代表库中随机抽取。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项目需要专家学者参加的,从我市的人才及专家库中符合条件的专家里随机抽取。
第四章 听证工作程序
第七条 听证委员会办公室对已确定需要听证的项目拟定听证会议议程,组织召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听证会。
预算资金安排听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1.经确定为预算资金安排听证的项目,由听证委员会办公室邀请成员单位推选代表成立委员会并在听证之前10个工作日向接受预算听证的部门(单位)送达《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听证通知书》(以下简称《听证通知书》)。
2.听证委员会按照《听证通知书》所确定的听证时间开展听证,如有变动,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接受预算听证的部门(单位)。
听证委员会在预算听证之前和听证结果出具之前,可组织开展听证调研,部门(单位)要予以积极配合。听证调研等相关费用由市财政专门安排,予以保障。
3.接受预算资金安排听证的部门(单位),按照《听证通知书》的要求,在听证之前5个工作日向听证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本部门(单位)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的听证项目支出预算编报情况、政策依据和相关材料,属于以前年度已组织实施过的原有项目,必须提交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属于以前年度从未组织实施过的新项目,必须提交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报告和绩效评估报告。
4.预算资金安排社会听证会按以下议程进行:
(1)听证委员会主席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规则;确认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宣布听证书记员及公证员名单。
(2)项目部门(单位)陈述人通报申请项目安排依据、可行性及效益评价、预算金额的测算及其他有关情况。
(3)听证委员会成员及旁听人自由向项目方陈述人提问。项目部门(单位)陈述人必须如实一一回答提问。
(4)听证委员会成员就是否安排听证项目预算资金、具体安排金额提出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5)公证人员对听证过程进行公证。
(6)听证委员会主席对听证情况进行总结陈述。
具体听证组织和听证程序由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听证结果的议定和使用
第八条 项目经过听证后,二分之一以上参加听证的听证委员会成员不同意安排该项目的,原则上不予安排;特殊情况确需安排的项目,由听证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 经过听证同意安排资金的项目,按参加听证的听证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议定的最低金额安排预算资金。若听证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未能达成统一意见,由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意见,经听证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安排。
第十条 预算听证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听证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听证情况拟定项目听证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听证委员会办公室在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听证意见书面通知听证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接受听证的部门(单位)。接受听证的部门(单位)必须执行听证委员会做出的听证意见。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听证委员会的听证意见,结合年度市级财力情况,择优安排部门(单位)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听证前撤回申请,或者经过听证决定不予安排或追加的项目,在本预算年度内不得就同一项目再次提出资金安排申请。
第十四条 已经批准的预算追加项目,有关单位不得再次提出预算追加申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在预算听证过程中,发现有违反财政有关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联合不定期对已接受听证并安排预算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听证意见和听证内容实施项目的部门(单位),将停止拨付项目资金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2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