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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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2012年4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北京市42名,天津市33名,河北省116名,山西省61名,内蒙古自治区53名,辽宁省94名,吉林省58名,黑龙江省84名,上海市50名,江苏省138名,浙江省84名,安徽省104名,福建省62名,江西省76名,山东省162名,河南省159名,湖北省108名,湖南省110名,广东省151名,广西壮族自治区85名,海南省21名,重庆市55名,四川省137名,贵州省66名,云南省87名,西藏自治区17名,陕西省65名,甘肃省49名,青海省18名,宁夏回族自治区18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56名,香港特别行政区36名,澳门特别行政区12名,台湾省暂时选举13名,中国人民解放军265名,其余255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律另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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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必须及时地有力地打击现行犯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必须及时地有力地打击现行犯的通知

1964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局):
今年以来,社会治安情况很好。(中略)今年头4个月的发案数和捕人数,与历年同期比较都是最少的。这是国家整个形势进一步全面好转,全党全民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广泛开展,中央两个“十条”深入人心的结果。这也是广大干部和群众提高了对阶级斗争的认识,贯彻执行了中央关于依靠群众力量,加强专政,制服敌人、改造敌人的指示,并初步开展了群众性的预防犯罪工作所取得的胜利。
但是应当看到,阶级斗争仍在剧烈地进行着。目前,少数地、富、反、坏分子仍在进行各种破坏活动;个别城市和一些小城镇,流氓活动又有露头;有些灾区,治安情况还不很稳定,反坏分子也在乘机捣乱。另一方面,在广大政法干部特别是县一级干部中,还有不少人没有学会做群众工作。同时,在当前的大好形势下,在一部分干部中已经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思想苗头。例如,有些同志对阶级斗争的长期性和反复性又模糊起来,看不到敌人更加狡猾隐蔽的一面。又如,有些同志只看到治安好的一面,忽视了某些地区、某些方面还存在着的问题。再如,还有一些同志误以为,少捕人,依靠群众对敌人实行专政和改造,政法部门的事情就少了;少数地方的政法部门,对于不予逮捕的犯罪分子,抱着推出不管的错误态度,不作其它任何处理,或者只作简单潦草的处理,个别的甚至对应当捕办的现行犯也不捕办,等等。对于这些苗头,必须加以足够的重视。
同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的现行破坏活动作斗争,是当前阶级斗争的最尖锐的一个方面。各级政法机关必须狠抓这一工作,要抓得紧,抓得具体,不要麻痹,不能懈怠。在工作中,既要继续克服盲目要求多捕人,以捕人代替群众斗争的简单作法,又要防止对现行犯罪打击不力,放松工作,以及该捕不捕,该判不判的倾向。要经过艰苦的、大量的工作,把治安秩序好,发生案件少,捕人少的好情况力争一直保持下去,并使今后8个月的治安情况能够基本上保持头4个月的水平,有些地区还要争取做得更好一些。为此,我们认为,各地政法机关必须:
第一,及时有力地打击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的现行破坏活动,抓紧处理各种治安问题,保持工作主动。对已经发生和发现的现行案件,要及时侦破,提高破案率,保证质量。发现某些地区有治安不好的苗头,要主动进行工作,及时采取预防措施,迅速把各种危害社会治安的现象遏止下去,不使之蔓延。
第二,对于已经破获的现行案件,必须及时地准确地处理,每一个案件都要有交代,每一个现行犯都要有发落。按照政策法律,该捕的一定要捕,该判的一定要判,个别该处决的要处决,决不能放纵坏人。凡是可以不捕,群众自己能够改造的,就不要捕。凡是可捕可不捕的,必须坚持不捕。所有不予捕办的罪犯,都要用其它办法加以处理,并组织群众监督改造他们。
第三,处理现行犯必须贯彻群众路线的方法,不要关门办案。除个别情况特殊的案件,如涉及保密问题,涉及男女关系等有副作用的以外,其余所有现行犯,不论是该捕该判的,或是不捕不判的,都一定要在事前、事后或处理过程当中,发动和组织群众对他们进行必要的辩论和批判,制服他们。这样做有四条好处:一、可以减少捕人;二、可以充分利用这些人做反面教员,教育群众;三、可以提高办案质量,避免差错;四、对于不捕不判的人,有利于由群众来监督改造他们,对于该捕该判的也有利于今后的劳动改造。
在依靠群众打击、处理和改造现行犯罪分子这一问题上,我们才开始学习,经验还很少,需要通过实践,继续积累经验,提高认识。省级政法机关应该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这方面的经验,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解决。各省、市、自治区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该选择一、两个县和城市的区作为自己的基点,系统地掌握那里发生的每一个案件,帮助县、区政法机关,走群众路线,用各种办法进行正确的处理,争取用半年或者更长一些时间,取得较为全面的具体的经验。


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现代制造业发展提供用地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印发《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现代
制造业发展提供用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市一〔2003〕166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局属各相关单位:
《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现代制造业发展提供用地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三年三月十日

优 化 投 资 环 境
促进现代制造业发展提供用地的若干规定




为优化投资环境,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合理配置;促进首都现代制造业发展提供用地保证和良好服务,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凡在国家及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开发区内(含中关村科技园区,下同),为经认定的现代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它市政府鼓励投资的工业项目提供用地(以下简称开发区工业用地),均适用本规定。
二、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开发区工业用地实行土地一级开发
1.开发区工业用地应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组织土地一级开发,供应熟地。一级开发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控制和降低开发成本及地价。
2.开发区工业用地应符合市或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3.工业项目一般应在国家、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开发区工业用地内安排,严格控制在开发区工业用地外提供工业项目用地。
三、适应不同工业项目用地需求,开发区工业用地使用实行多种方式
1.土地出让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50年)内,由双方议定,但最低出让年限不少于10年。
2.实行国有土地租赁。租金按年交纳,租金水平按照相应地价(或出让金)还原确定。
3.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入股条件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选取以上方式处置土地资产。
4.开发区工业用地,涉及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确保农民合法权益并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决议的前提下,可以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允许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以一定年期出租。对具有稳定收益的工业项目用地,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保障农民利益的条件下,可以试行以集体土地入股的方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土地或以集体土地入股,均应依法签定协议。
5.符合《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细则》规定的工业项目,其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
6.符合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交纳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四、授予管理权限,简化开发区工业用地供地手续
1.开发区工业用地需要办理农地转用手续的,由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年度用地计划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报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一次或分批次办理农转用和征占用手续。工业项目供地需要办理农地转用手续的,由区、县政府或有审批权限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依法办理。
2.开发区工业用地的指导地价水平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财政、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据规划条件,预先平衡确定。
3.10个远郊区县的开发区工业用地出让手续由市国土房管局授权各区县国土房管部门办理。
4.宗地出让地价政策由区、县政府或有审批权限的开发区管理机构结合本区、县、开发区实际制定。各区县国土房管部门根据指导地价水平及地价政策,确定宗地地价水平并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合同须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接受市国土房管局对其出让行为的监督管理。
五、开发区工业用地土地出让优惠政策
1.对于认定为现代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它市政府鼓励投资的项目用地,在国家及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开发区内直接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75%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减半征收。企业再投资的新增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但如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用于非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须全额补交减免费用。
2.土地出让金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在3-5年内分期缴纳。
3.在出让合同规定期限内付清出让地价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宽限期,宽限期一般不超过1年,宽限期内暂按每月千分之二收取资金占用费。
4.符合土地出让金返还规定的工业项目用地,可根据项目资金需要量,按已交地价款金额及返还比例提前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符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条件,自愿申请提前办理有关手续的受让方,承诺按地价审核四级会审制审定标准缴纳出让金的,可以先行交纳出让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六、减免开发区工业用地部分税费
1.按70%征收征地管理费和房屋拆迁管理费。
2.减半征收房屋产权登记费、土地登记费、工业用地出让合同契税、新菜田基金、防洪费。
3.鼓励开发区工业用地项目再投资,对再投资调换出让用地的,对增加地价款部分减半征收契税。
4.减半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交给地方政府的部分。市政府批准的产业可免收新增用地费,应上交中央的部分由市和区县各负担50%。
5.区县政府对开发区工业用地占用的耕地可以依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自行落实补充耕地,实现本区县内占补平衡,免收耕地开垦费;本区县不能自行补充耕地的,应按有关规定易地补充。
6.工业项目因建设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免收临时土地使用费。
七、工业项目投资人或工业项目企业职工房改政策
1.工业项目企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一般应按规定的缴存上限执行;有条件的企业经申请批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可按规定申请按实际工资收入和规定比例交纳。
2.鼓励有条件的工业项目企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为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资金可按有关规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3.对工业项目企业职工加大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力度,发挥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作用,简化个人贷款担保方式;积极推进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和个人信用评价制度,取消购买经济适用房评估,降低中间费用,简化贷款手续。
八、积极推进用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环境。
九、国家及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开发区工业用地范围外的工业项目用地及现代服务业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自2003年3月15日起施行。此前已经取得工业项目用地的,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