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组成办法》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组成办法》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攀办发〔200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组成办法》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六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组成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为规范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是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的咨询机构和智囊团,主要职责是:
(一)为市政府重大决策提供咨询,重大决策包括:
1、全市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
2、全市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重大问题;
3、全市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和城市规划建设及重大项目;
4、全市社会公共管理的重大事务;
5、其他有必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事项。
(二)对市政府职能部门提交政府重大决策预案进行咨询论证。
(三)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市委、市政府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主动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咨询论证,提出建设性意见。
(四)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条 市政府在决策中应当充分听取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第四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咨询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实行聘任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是专家咨询委员会在组织和管理方面重大事项的领导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专家咨询委员会总体咨询任务和计划;
(二)决定专家组的设置和撤消;
(三)提请市政府聘任和解聘专家;
(四)应当由主任会议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
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由市政府领导、市内知名专家和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主任召集和主持专家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主任会议,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秘书长主持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是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专家组与市级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为专家开展咨询工作提供后勤服务;
(三)为专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四)组织专家会议和交流活动;
(五)及时整理专家和专家组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报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六)定期向主任会议汇报工作;
(七)主任会议确定的其它职责。
第九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由主任、副主任和工作人员组成。受市政府委托,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组,专业组设组长和副组长各一名,组长负责专业组的组织领导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十一条 专业组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市内外专家参加咨询活动。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对各专业组的工作联系和组织协调。
第十二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及其各专业组在开展咨询和调查研究时,可组建临时性的专家组。根据需要专家组可以临时聘请部分专家咨询委员会以外的专家。专家组在完成工作任务后自行解散。
第三章 专家
第十三条 专家从全市各领域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专家中选聘,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可适量聘请能起到实质性作用的市外知名专家。专家的选聘条件是:
(一)对于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有较深造诣、知识面广博的综合型人才;
(二)勇于改革、锐意进取、思想解放、研究分析与咨询能力强的专家;
(三)对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和学科带头人,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选聘。
第十四条 为了规范决策与咨询行为,在本市党政机关领导岗位上的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属选聘对象。
第十五条 专家人选由各部门、各单位推荐,经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初审或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提名,报主任会议审定。市政府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聘任专家,并向专家颁发聘书。
第十六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的专家,提请市政府解聘。
第十七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与咨询项目有关的信息;
(二)参与咨询项目的有关会议;
(三)要求有关部门对咨询项目有关的公务活动予以必要的协助;
(四)获得工作经费与报酬;
(五)辞去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八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市政府要求提出咨询意见,参加有关活动;
(二)对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掌握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它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回避咨询活动:
(一)本人与咨询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二)存在可能影响专家意见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和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经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提议,主任会议审定,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专家因其履行职责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活动经费由市财政局纳入市财政预算,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组成办法自市委、市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了规范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制度,加强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建设,更好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在市政府重大决策中的咨询功能,根据《专家咨询委员会组成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会议制度
(一)主任会议制度
1、市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是专家咨询委员会领导成员,负责领导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决策咨询工作,发挥专家们“智囊团”和“思想库”的作用。
2、主任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出席。会议主要内容是: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方向,提出工作计划,安排部署工作;听取、审议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汇报;研究决定专家咨询委员会自身组织建设等重大事宜。根据工作需要,经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提议,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临时安排召开主任会议。
3、主任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人数出席才有效。副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主任请假。
4、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主任会议。
(二)秘书长会议制度
1、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长负责主持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落实主任会议布置的各项任务。
2、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长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事项,交流信息,通达情况,研究工作,落实任务。
3、秘书长会议不能解决的重大问题,由秘书长向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报告,或提交主任会议。
(三)专业组组长会议制度
1、专业组组长会议分别于每年第一季度和第四季度各召开一次,会议由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2、专业组组长会议主要内容是,传达主任会议精神,部署全委工作,交流汇报各专家组活动情况,研究、落实各组年度工作计划,并对搞好全委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1、搞好全委组织联络工作,负责专业组与市级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2、落实主任会议、秘书长会议精神,组织专家开展决策咨询工作,定期向主任会议汇报工作。
3、为专家开展决策咨询提供服务,搞好后勤保障。根据决策咨询需要,向专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管好、用好专家咨询委员会经费,保障决策咨询所需经费开支。
4、代表专家咨询委员会接受市政府交办的咨询论证任务。组织决策咨询活动,选择专家对市政府交办的适宜跨组进行的咨询任务,组成咨询组或课题组,开展调查研究、咨询论证或科技考察。联络和组织专业组完成市政府交办的专项咨询任务,为专业组的活动提供条件和便利。
5、及时整理专家和专业组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编印《专家建议》,报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6、组织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负责会议筹备工作,搞好会议服务。组织专家开展经验交流,提高专家咨询水平。
7、向各专业组配置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管理各专业组的工作人员,检查督促工作人员开展好工作。
8、承担主任会议确定的其它工作职责。
(二)专业组的工作职责
1、按照专业组组长会议的安排布置,制定和组织落实专业组年度工作计划。
2、承接市政府交办的专项咨询任务,提出咨询意见或研究报告。
3、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市委、市政府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主动进行调查研究,开展小组活动。每年小组活动不得少于两次。
4、组织专家为市政府献计献策,每位专家每年必须向市政府提出一项高质量的咨询建议或研究报告。
三、专业组组长和工作人员的职责
(一)组长工作职责
1、把握全市发展全局,抓住关键问题,制定全组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全组的专题研究、调研、咨询论证和考察活动,主持专家组会议。
3、归纳整理全组活动时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向市政府提出决策咨询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4、布置和落实全组工作任务,确保工作计划圆满完成。
5、向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或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反映本组专家委员对搞好全市工作的建议。
6、做好全组工作总结。
(二)工作人员职责
1、协助专业组组长搞好专业组的各项工作,当好助手和后勤。
2、做好组内组织联络工作,沟通组内专家信息,协助组长筹备专业组活动。
3、当好专业组与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的联络员,通达相互间的要求和信息,关心专家的权益。
合肥市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3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崐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发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崐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场调节价的商品经营和服务收费的单位和崐个人 (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崐的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确定本市、县制止牟取暴利的商品品种和服务收费项崐目,其所属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查处价格欺诈、价格龚断和牟取暴利的违法行崐为。 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公安、税务、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崐和金机构应按各自的职责权限,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以不崐正当价格手段牟取暴利行为的监督、管理与查处工作。
第四条 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其经营崐行为应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制止牟取暴利的具体商品品种和服务收费项目,由市、县价格主崐管部门确定,成熟一个,公布一个,逐步实施。凡群众反映较大、价格比较混乱的崐商品品种和服务收费项目,应先列入制止牟取暴利的范围。 对未列入制止牟取暴利范围的商品品种和服务收费项目,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崐有价格欺诈、价格垄断行为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依照本办法予以查处。
第二章 暴利的测定、认定
第六条 经营者经营列入制止牟取暴利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其实际价格水平、崐差价率、利润率及其幅度不得超过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崐档次的同种商或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崐否则,视为牟取暴利。
第七条 对列入制止牟取暴利的商品品种和服务收费项目,其市场平均价格、崐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合理幅度,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以社会平均成本和平崐均利润率为基础测定、认定,予以公布,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列入制止牟取暴利的商品品种和服务收费项目的市场崐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的认定,应当取决于商品与人民崐生活密切程度、商品单价高低,并应全面反映社会供求状况,符合国家政策。
第九条 各行业价格管理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兼顾国家、集体和个崐人三者利益,积极协助和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崐润率及其合理幅度的测定工作。
第三章 价格欺诈、价格垄断
第十条 政府鼓励、支持和保护经营者以正当的价格行为参与市场竞争、获取崐合理利润,禁止以欺诈、垄断等不正当的价格行为牟取暴利。
第十一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在明码标价之外索要高价的; (二)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崐虚假的价格信息出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三)明码标价超过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且未标明价格可以协商议定的; (四)采取其他价格欺诈手段制定欺骗性价格的。
第十二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价格垄断行为: (一)行业组织之间、生产经营者之间及其相互之间互相串通,订立协议或达成崐默契,联手提价,或者强行附加条件提高价格,且其价格超过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崐的同种商品服务的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的; (二)囤积居奇或故意减少、限制商品供给,促使或诱发价格上涨的; (三)违反公平、自愿原则或凭借其特殊地位强迫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接受其服崐务的,或者强迫他人出售商品、为其提供服务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经营者制定商品价格,应有核算价格成本的资料,并应建立、健全崐商品和服务价格台帐,自觉接受监督,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及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提崐供成本资料和价格信息。
第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不出商品进货成本以及定价资料和有关证据的,由价格崐主管部门按照同一时间、同一档次的同种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认崐定,或者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在检查时扣除购进、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合理成本、崐费用及合理利润后,其余所得视为牟取的暴
第十五条 对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牟取暴利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价崐格监督检查机构举报或投诉;举报人、投诉人要求予以保密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崐应当予以保密。 对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的投诉,应提供购货发票、收费凭证以崐及其他相关证据,并在消费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提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在接崐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
第十六条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查处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时,有崐权询问被检查的生产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有权查询、复制有关帐册、单崐据、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案件的审理,崐按照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执行。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照国条院崐批准、国家计委发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责令其向消费崐者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崐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价格监督检查崐机构依照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发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的规崐定,处以警告,责令其向消费者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崐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按照《中崐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国崐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经营者对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崐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物价监督检查机构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崐定的,可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价格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主动出示价格行政执法证件,崐做到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纵容、包庇价格欺诈、价格垄崐断和牟取暴利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物价局应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5年7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