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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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民政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财政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哈民政发[2009]88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现将《哈尔滨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哈尔滨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哈尔滨市民政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哈尔滨市卫生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哈尔滨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为切实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方面存在的困难,根据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及我市制定的《哈尔滨市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办法》,结合我市重点优抚对象门诊医疗情况的实际,制定哈尔滨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第一条 实行属地管理。具有我市当地户籍且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七至十级在乡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

  第二条 切实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待遇。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要按照哈民政发[2007]33号及哈民政发[2008]1号文件执行,医疗费统筹标准参照当地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标准执行。

  第三条 将城镇重点优抚对象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体系。城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城镇七至十级在乡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享受住院医疗统筹待遇。个人参保费用应在医疗保障补助资金专用账户中予以报销。

  第四条 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患病住院,继续按哈民政发[2008]57号文件规定,其中“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报销后,可再申请报销40%,”调整为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报销后,再由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救助:个人自负部分七至十级在乡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报销6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退役人员报销40%。

  第五条 发放定点医院门诊购药救助证。对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发给定点医院门诊医疗和购药救助证,优抚对象持证到定点医院门诊看病和购药,直至医疗补助金用完为止。

  第六条 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院门诊购药救助金,县(市)按每人每季100元,区(呼兰、阿城区除外)每人每季200元,带病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按每人每季70元标准,从“区、县(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补助资金账户”中拨出,划入到重点优抚对象门诊购药救助证中,做为门诊和购药使用。

  第七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无力支付的,由区、县(市)民政局从优抚医疗经费中支付。

  第八条 各区、县(市)、乡(镇)要指定定点医院和药店,制定具体的医疗服务和优惠政策,在挂号、就诊、取药、住院等环节中体现对优抚对象的优先、优惠、酌情减免。

  第九条 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看病,应享受医疗门诊优惠,医药费由定点医疗单位暂时垫付,民政部门按季(或月)结算。

  第十条 各区、县(市)要通过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优抚对象自然减员结余经费以及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补助资金,建立专户。

  第十一条 市民政局为优抚医疗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优抚对象的确定和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区、县(市)民政部门、乡镇民政助理是优抚医疗保障工作的直接管理部门和负责人。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发放医疗补助金,帮助在乡优抚对象联系定点医院治疗,汇总医疗费支出数额。

  第十二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参加城镇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兑现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待遇,对已建立职工医疗保险信息平台的区、县(市),要将参加城镇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信息纳入其中,实现资源共享,并在定点医院医疗终结时同步结算,推行“一站式”结算服务。

  第十三条 市卫生局做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确定定点医院,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落实优先、优惠、优质服务措施,如实提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的医疗信息,对已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信息平台的区、县(市),要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信息纳入其中,实现资源共享,并在定点医院医疗终结时同步结算,推行“一站式”结算服务。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将省下拔的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及时拔付各区,各区、县(市)相关部门要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保证按期足额到位,并监督检查医疗经费的使用情况,确保优抚医疗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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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蔬菜地保护办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四十四号)


  《淮南市蔬菜地保护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李振华
                        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淮南市蔬菜地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蔬菜供应,加强对蔬菜地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蔬菜地,是指为保证城乡居民日常生活基本蔬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专门用于种植蔬菜的土地和市郊、农村连续二年以上专门种植商品蔬菜的成片土地。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蔬菜生产的领导,按照市经济规律引导、帮助农民发展蔬菜生产,不断增加对蔬菜地的投入,改良土壤,提高地力,努力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的菜地。


  第四条 市、区蔬菜管理部门负责蔬菜生产的指导、监督和宏观调控工作。并督促菜农发展蔬菜生产,帮助菜农开发新品种、制止蔬菜地抛荒或专业蔬菜地改种其他作物的行为。


  第五条 市、区应当建立蔬菜地保护区。保护区由蔬菜管理部门会同土地、规划、农业等部门共同划定。蔬菜地保护区的划定应当同基本农田保护区相协调。


  第六条 蔬菜地保护区分为三类:一类是指市人民政府批准建成,水利道路等生产设施齐全的专业蔬菜地;二类是指市人民政府批准建成,生产设施不够齐全的专业蔬菜地;三类是指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市郊、农村连续二年以上专门种植商品蔬菜的成片的粮改菜地。


  第七条 一、二类蔬菜地面积应保持相对稳定,最低按城市人口人均三厘、非城市人口人均一点五厘的标准规划。


  第八条 各类蔬菜地保护区应埋设界桩,树立标志牌,绘图造册,建立档案。生产设施要指定专人负责看护和维修,确保蔬菜生产正常进行。


  第九条 蔬菜地及其周边地带,禁止倾倒固体废弃物,禁止排放有毒有害的气体或污水,禁止新建和扩建有污染的项目,禁止对蔬菜使用高毒或高残留农药。


  第十条 国家建设需征用一、二类蔬菜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市蔬菜管理部门的意见;征用三类蔬菜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区蔬菜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严格按审批程序,权限审批。


  第十一条 乡(镇)村建设占用一、二类蔬菜地应严格限制,确需占用蔬菜地的,应当经市蔬菜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蔬菜地或乡(镇)村建设占用蔬菜地,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时期对蔬菜地的投入,另行规定或调整。


  第十三条 一、二类蔬菜地被占用后,市、区蔬菜管理部门负责开发新菜地,新开发的菜地应当在一年内基本建成。单位或个人开发新蔬菜地,积极发展蔬菜生产的,蔬菜管理部门可给予扶持。


  第十四条 对于发展蔬菜生产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蔬菜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五条 一、二类蔬菜地内抛荒半年的承包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收取荒芜费;连续抛荒一年的,除收取荒芜费外,由乡(镇)人民政府另行安排承包单位或个人。被征用的蔬菜地,从批准之日起,满一年未使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向用地单位收取荒芜费,满二年未使用的,依法收回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权。收取的荒芜费纳入新菜地开发基金一并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一、二类蔬菜地擅自改种其它作物的,由蔬菜管理部门书面责令其限期恢复种菜,逾期不恢复种菜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另行安排承包人。


  第十七条 造成蔬菜地污染的,应当限期治理,消除污染,并由环境保护部门按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蔬菜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损坏水利、电力、供电、道路等蔬菜生产设施,影响蔬菜生产的,除赔偿一切损失外,并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蔬菜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副食品产销办公室、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凤台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规定》的通知

南府办[2005]1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按照《南宁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做好本单位的电子政务网络建设与管理工作,于2005年12月底前完成将本部门局域网接入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并将业务系统迁移到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上运行的各项工作。各县区要按照《南宁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规定》要求规划建设好本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于2006年12月底以前完成此项工作,并将本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方案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审核备案。
  国家有明文规定或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接入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局域网及业务系统,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可不接入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另行研究解决方案。
  统一全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是南宁市电子政务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各单位要给予高度重视,认真完成《南宁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规定》中所要求的各项任务。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南宁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统一全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建设,充分发挥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作用,提供标准、规范、安全、统一的电子政务服务功能,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实现市属各部门、各县区的网络互联互通和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节省投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南宁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是覆盖全市包括市属委办局、县、区,与国际互联网逻辑隔离的网络系统。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的文件精神,南宁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属于政务外网。
  第二条 南宁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是以市为单位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实现全市范围内各部门、各县区信息互通、业务互动的政务处理网络系统,是政府的业务专网。该平台具有网络管理、数据中心、应用服务、安全认证等功能,主要运行政务部门面向社会的专业性服务业务和非涉密的内部办公、公文传输、数据交换、资源共享等业务,为全市各部门、各县区开展电子政务提供服务和保障,同时该平台也为政府门户网站提供网络服务。
  第三条 南宁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由市、县区两级政务网络平台构成。市属各委办局局域网和城区网络分中心通过光纤与市电子政务网络中心连接,市属各县网络分中心和暂不具备光纤联网条件的单位通过专线与市电子政务网络中心连接,构成市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县区下属单位、乡镇、社区等通过光纤、专线、ADSL等方式与县区网络分中心连接,构成县区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
  第四条 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市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运行、管理及维护;县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在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统一指导、协调下负责本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运行、管理及维护。
  第五条 县区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是南宁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全市统一的规划、设计等要求进行建设。根据南宁市电子政务建设规划,县区网络分中心建设要求如下:
  (一)各县区要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专用计算机机房,机房设备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0平方米;
  (二)各县区要配置本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核心网络设备、安全设备、网络管理系统、病毒防护系统等;
  (三)各县区要为本级统一的应用系统提供支撑环境,包括硬件服务器、数据库系统、应用中间件服务器等,在该中心部署县区统一的公共应用系统;
  (四)各县区要为本级电子政务提供统一的网络平台,该平台提供统一的数据共享与交换平台、政务资源库、数据备份系统等功能服务。
  第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面向社会的专业性服务业务和非涉密的内部办公、公文传输、数据交换、资源共享等业务系统必须统一运行在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上。全市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已有的尚未接入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局域网络及基于网络的业务系统,需完成局域网络与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接入,并将业务系统迁移到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上运行,此项工作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新开发的联网业务系统不得另行建设独立的网络平台。如有特殊安全要求(如有政治、经济等特殊安全要求的系统等)必须与政务外网物理隔离或有明确行业规定必须独立建设的网络系统,经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可以不接入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独立组网,但必须在安全许可的前提下,保证与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信息互连互通,实现资源共享。
  第七条 市属各部门要推广使用全市统一开发建设的OA等通用性应用系统,避免重复开发建设。在县区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上运行的应用系统必须按照全市统一的规划进行建设,各县区要推广使用全市统一开发建设的OA等应用系统,避免重复开发建设。各县区直属部门及下属单位的业务系统必须接入本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
  第八条 市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设立统一的国际互联网出口,各接入单位不允许单独设立互联网出口,接入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不得再通过其他线路连接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外部网络。县区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原则上不允许设立独立的互联网出口,因业务需要确需建设互联网出口的,需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按照统一的技术和安全方案进行实施。未经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自行开通国际互联网出口的且由此引起的网络安全等责任自行负责,并将根据我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