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区供用水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7:08:17   浏览:83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揭阳市区供用水管理规定

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政府


揭府令第34号


揭阳市区供用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供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和《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城市供水用水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江河流域综合规划或者水资源综合规划,组织制定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供水水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工作;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市区供水用水应当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六条 鼓励研发、采用和推广供水与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二章 供水水源



第七条 供水水源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管理,科学合理调度,确保供水水源设施的正常运用,保障供水企业所需水量。

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力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三章 供水设施建设管理



第九条 市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用水或增加用水的,应当服从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其工程项目总投资应当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建设投资。用水单位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备齐相关资料到供水企业申请报装,由供水企业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一条 用户投资新建、改建户内供水设施前必须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资料,经供水企业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供水;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供水。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设施使用的设备、管材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对供水水压要求超过国家规定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供水企业方可供水。



          第四章 供水设施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供水设施是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第十五条 供水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供水企业应采取措施进行抢修,公安、公路、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予配合。供水企业在抢修和维修供水设施时,应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 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表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严禁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或进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的活动。

涉及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书面告知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 严禁擅自改装、拆装或者迁移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装或者迁移的,必须经供水企业同意,报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施工中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应当立即通知供水企业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和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或者安装的,必须经供水企业同意,报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禁止使用或者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内部供水管道与城市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禁止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对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并自行采取措施加压的用户,必须设置中间水池间接加压。

第十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检查、维护。结算水表及结算水表之前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维护,结算水表之后至用户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维护。城市自建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委托的单位管理维护。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供水设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启闭供水设施、阀门及消防栓;

(二)占压、掩埋、覆盖供水设施;

(三)将避雷装置和电器地线连接在供水设施上;

(四)将非城市供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

(五)在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挖坑取土、堆放物品或者修建建(构)筑物等活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供水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市政公共消防栓由供水企业按照消防规范负责安装、管理和维护,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其费用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列支。

为保证消防栓的完好,除消防需要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启用。消防单位应在火警后3个工作日内,将失火地点、时间、用水量,报送城市供水企业,以便检查、重封。



         第五章 供水生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水水质检测制度,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出厂水、管网水等进行水质检测。

供水企业对不具备检测能力的项目,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供水企业发现供水水质不符合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同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供水企业应当为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建立健全健康档案,并定期组织体检。患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城市供水工作。

第二十四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保证供水主干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 供水企业应当保障不间断供水和正常供水水压。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大范围暂停供水或者降低水压的,应当提前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但供水企业已启动应急措施仍造成停水超过24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通知用户,并报告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供水与用水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用户申请用水(包括新装、扩装、改装、更换)直接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按供水企业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签订供水工程施工合同和供用水合同书后,由供水企业组织施工。供水工程施工涉及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各种管线等设施的,用户需在供水工程施工前到相关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为保障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安全,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接水点到用户水表前(含水表)的工程施工由供水企业统一实施;否则,供水企业一律不予验收和通水。给水表后管道工程安装,由用户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安装。

第二十八条 市区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定收费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逐步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制度,推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第二十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为用户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结算水表,并定期抄录水表读数计算用水量。

第三十条 同一用户不同类别的用水应当分别装表计量,因用户的责任未分别装表计量的,按照相应的最高类别适用水价;因供水企业的责任未分别装表计量的,按照相应的最低类别适用水价。

第三十一条 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投入使用前,必须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

供水企业应当对其安装的结算水表进行管理维护和不定期检查。

结算水表发生计量失准或者停止运行的,供水企业应予以更换,并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实际用水量:

(一)结算水表失准的,按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认定的误差幅度计算。

(二)结算水表停止运行的,按照上一次抄表计费日起至水表更换日止的用水天数乘以该用户前6个月的日平均用水量计算水费。

第三十二条 用户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供水企业,供水企业应当在48小时内派员到现场处理并重新安装结算水表;因用户的责任造成结算水表损坏或被盗的,重新安装结算水表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用户对结算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水企业提出校表要求,供水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与用户共同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校验合格的,用户应当承担校验费并按照结算水表计量的用水量交纳水费;校验不合格的,供水企业应当承担校验费,超出规定误差标准的用水量,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结算。

第三十三条 用户必须按时足额向供水企业交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

第三十四条 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等用水,应装表计量,按规定缴费。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禁止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

市区需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市区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盗水或者非法用水的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连接管道取水;

(二)采取私装、改装、倒装、损毁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等手段取水;

(三)采取伪造、拆除、开启结算水表上的封印等手段取水;

(四)非消防擅自开启消防栓取水;

(五)擅自转供城市供水;

(六)擅自更改用水性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非法取水行为。

第三十七条 供水企业应当配备用水安全检查人员,并报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用水安全检查人员执行用水安全检查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第三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蓄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由管理单位向业主公示检验结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的水质检测和统一管理,防止二次污染,确保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发现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清洗、消毒或者暂停使用。



           第七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三十九条 饮用水源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责任者应当立即采取消除或者减轻污染的措施,并报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处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对可能受影响的水源及生活饮用水水质实施监测。

第四十条 因发生城市供水重大突发事件,造成无法正常供水时,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供水管制措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水企业应当制定相关应急预案,落实应急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逾期不缴水费者,按约定缴交违约金,逾期1个月不缴交者,由供水企业发出催缴通知书,发出通知书1个月内仍不缴交者,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停止供水。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实施盗水或者非法用水行为的,由供水企业责令改正,按其用水类别和用水量补收水费,有非法所得且可以计算的,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违法所得3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非法所得无法计算的,按标的总额的3%进行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经处罚仍不改正的,按前款规定停止供水。

第四十四条 供水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在正常供水状态下,供水管网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压力标准或间断供水的,处2000元罚款,并追究企业领导的行政责任。

(二)对供水设施不做定期检查、维护,造成供水设施损坏或发生供水事故的,处3000元罚款,并追究企业领导的行政责任。

(三)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供水,不及时抢修的,处5000元罚款,并追究企业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又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一)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城市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

(二)城市公共供水是指自来水供水企业通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经营以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形式;

(三)城市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以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形式;

(四)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月6日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烟叶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办[2004]17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烟叶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级局(公司),各省级工业公司:
  去年秋冬以来,粮食等农副产品和烟用生产资料价格上扬,种烟成本增加,比较效益下降,农民种烟积极性受到一定影响。目前,除少数产区能够稳得住外,其他产区烟叶生产出现种植计划落实较为困难。面对当前全国烟叶生产的严峻形势,全行业各单位要采取积极措施,调动农民种烟积极性,稳定种植规模,防止种植面积滑坡和烟叶生产水平倒退,保持烟叶生产长期平稳发展。为做好今年烟叶各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更加重视烟叶工作基础地位
  烟叶工作事关行业发展大局。全行业要更加重视烟叶工作的基础地位,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烟叶资源对行业实现“两个结构”战略性调整及品牌扩张,保持行业长期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极端重要性。控制总量,稳定规模,保持烟叶平稳发展是烟叶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工作方针。我国烟叶生产基础十分薄弱,受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大环境的约束,受资源条件的限制和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同时我国又是烟叶消费大国,我们可以从国外部分进口烟叶,但不能依赖进口烟叶,必须立足发展自己的烟叶,必须有自己长期稳定的烟叶资源保证。目前,粮食等农副产品涨价对烟叶生产提出新的挑战,要充分认识到保持烟叶生产平稳发展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因此,全行业要从发展战略的高度认识烟叶资源的极端重要性,农工商及各级烟草部门都要全力以赴解决当前烟叶生产下滑的趋势和困扰烟叶生产平稳发展的一些主要矛盾。尤其是产区各单位,要千方百计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下滑局面,稳定种烟农户,稳定种植规模。
  二、大力宣传烟叶价格政策,稳定烟农队伍,稳定种植面积
  针对粮食等农副产品和生产资料涨价的影响,今年国家拟定将烟叶收购价格总水平提高10%左右。提高烟叶收购价格主要用于增加烟农收入,调动农民种烟积极性,稳定烟叶种植面积。产区各级烟草部门要广泛做好烟叶价格政策的宣传引导,认真细致地向烟农做好解释说服工作,使烟农认识到提价后能够增加收入,增强农民种烟的信心,稳定烟农队伍。要采取有效措施扶持种烟科技户、种烟大户、种烟专业户,加快培养有文化、懂技术的新型烟农。
  三、大力普及适用技术,提高单产,增加烟农收入
  今年烟叶技术推广重点要突出“四项适用技术、优质烟叶生产示范”工作。要大力普及推广以漂浮育苗为重点的集约化育苗技术和以增香降碱为重点的平衡施肥技术,着重抓好成熟度,普及推广三段式烘烤工艺及其配套技术,进一步优化品种布局。各地要加大优质烟生产示范力度,突出抓好部分替代进口烟叶的生产示范工作,力争形成一定商品量,进入卷烟配方,部分替代进口烟叶。产区各级烟草部门,在推广普及实用技术方面要加大科技投入水平,建立风险金,全面实行烟田联合保险,消化生产资料涨价因素,降低种烟成本,提高烟叶生产整体水平,提高单产,增加烟农收入。
  四、加强对烟叶生产支持力度,工商联手积极推进厂办基地
  厂办基地是稳定烟叶生产规模,提高烟叶质量,保证原料供应的重要措施。卷烟工业企业要真正把烟叶生产作为卷烟生产的第一车间,与产区建立长期伙伴关系,加快厂办基地建设。重点卷烟工业企业都要在产区建立烟叶基地,签订基地协议(长期购销协议)。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实现重点卷烟工业企业80%原料由基地供应。重点卷烟工业企业要积极参与打叶复烤企业改制,投资建立烟叶仓库,具体实施意见国家局正在研究制定。省级局(公司)、省级工业公司要加强烟叶基地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认真搞好规划,增加投入,确保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国家局(总公司)、产区省级局(公司)要增加烟叶生产的支持力度,为烟叶生产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产区分公司要进一步提高烟叶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全面推广烟叶管理信息基础软件和户籍化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效益,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五、进一步调整烟叶布局,优化烟叶资源配置
  卷烟工业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和产品结构调整对烟叶生产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随着名优品牌的扩张,卷烟生产对一些产区烟叶的需求将继续增加,对一些地区的烟叶需求逐步减少,进一步调整布局、优化烟叶资源的要求十分迫切。各省级局(公司)要按照市场的原则,合理安排分解国家收购计划,对市场需求增加,又能稳得住的产区,适当增加收购计划;对市场需求减少的要压缩收购计划。对主动减少生产规模的产区,国家局将给予补贴,解决人员分流等问题。同时,优化布局要与优化田块、优化农户结合起来,大力发展规模化种植。优化烟叶等级结构要以市场为导向,凡是国内、国际市场有需求的等级要全部收购。
  六、建立烟叶信用体系,积极推进烟叶市场化进程
  建立烟叶信用体系是烟叶市场化进程的要求。大力推进烟叶市场化进程,建立完善的烟叶市场体系,实现烟叶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订单农业的发展,是烟叶生产稳得住、控得住的根本保证。因此,今年要加快推进烟叶市场化进程,全面实行网上交易,一个交易平台,两级管理,全国统一平衡烟叶资源,努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建立完善的市场体系和机制,必须有诚信作保障,产区分公司和卷烟工业企业必须加快信用体系建设。为实现网上集中交易,体现订单农业,网上集中交易时间安排在2月下旬、3月初进行,便于各产区能够及时按订单落实种植计划。要全面推行烟叶收购合同制,认真组织县级公司与烟农签订烟叶收购合同,按合同落实收购计划。
  七、下决心改善优质烟叶生产生态环境条件,实现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
  近十年来,一些产区生态环境发生较大变化以及受可耕地面积的限制,严重地影响了当前优质烟叶生产和可持续发展。全行业要高度重视改善优质烟叶生产生态环境条件,牢固树立烟叶生产协调持续发展观念。要把合理利用、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与烟叶生产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烟叶生产的可持续发展。产区各省级局(公司)要统筹规划,增加投入,合理规划土地、劳动力、土壤、水利等环境资源条件,制定中长期发展计划,逐年抓好落实。要适度加快生态环境适宜地区的烟叶生产发展。当前,重点分、县公司要建立以烟为主耕作制度,保证合理轮作,加快土壤改良,全面启动烟水配套工程,认真抓好落实,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烟叶生产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八、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加强指导和服务
  产区各级烟草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深入烟叶生产第一线调查研究,对烟叶生产的育苗前后、移栽的关键环节组织工作组,深入产区调查了解,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对于种植面积下滑趋势严重的产区,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合理安排植烟土地,组织发动烟农按合同育足苗、栽足烟;要组织指导有条件的基层站育商品苗,保证种植面积稳定。
  九、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识,确保烟叶生产稳得住、控得住
  省级工商管理体制分开后对烟叶生产的领导,只能加强,不能削弱。重点产区省级局(公司)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烟叶工作,还要配备一名以抓烟叶工作为主的副局长(副总经理)。重点产区分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都要把主要精力用在烟叶生产上。要突出抓好30万担以上的分公司、5万担以上的县级公司,要千方百计稳定重点分、县公司种植规模。要明确责任,逐级建立目标责任制,把稳定规模、控制总量列入各级烟草部门和主要责任人的重要考核内容。对于按计划稳得住、控得住的要给予表彰;对因工作不到位,稳不住、控不住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各省级局(公司)、各省级工业公司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提出具体意见和措施,认真及时传达落实,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月10日前报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00四年一月八日




研究生外国语学习和考试的规定(试行)

教育部


研究生外国语学习和考试的规定(试行)

1983年7月1日,教育部


一、总则
(一)为了保证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外国语要求,加强攻读学位研究生外国语课程的教学工作,提高研究生运用外国语的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二)攻读硕士学位要求一门外国语。攻读博士学位要求两门外国语。
(三)本规定所提及的各项考核标准是对研究生外国语的最低要求。具体指标均以英语为例,其他语种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酌定。

二、硕士研究生的外国语学习与考试
(一)第一外国语
1.学习要求与学时安排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研究生)要求一门外国语,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一外国语为必修课,分为语言基础与专业外文资料阅读两个部分。语言基础部分课内一般为144-216学时。专业外文资料阅读部分一般应与专业课学习或学位论文准备工作相结合,其学时安排由各单位按具体情况确定。
2.入学水平
硕士研究生在入学时只考第一外国语,语种由招生单位指定。入学考试必须达到以下水平:
(1)能理解性掌握4000个左右常用单词和词组(即能正确识别词类,选择词义,对其中约2000个基本词汇能英汉互译,掌握某些常用搭配和用法,并根据构词规律认派生词),掌握基本语法知识;
(2)能阅读一般外文读物,理解基本正确;
(3)能将一般难度的汉语单句译成外语,内容表达与语法基本正确;
(4)入学考试成绩合格。
3.通过学位课程考试的水平
硕士研究生通过第一外国语的学位课程考试,必须达到以下水平:
(1)语言基础部分
(A)能理解性掌握5000个左右的常用单词和词组(不包括科学术语和国际共同词);
(B)能较熟练地应用语法知识,并较熟悉常见的外国语特有的表达方法;
(C)能较熟练地阅读一般性文章,阅读速度每分钟在60个词以上,理解正确;
(D)能按具体要求在一小时内写出或汉译外200个词左右中等难度的短文,语法基本正确。
(2)专业外文资料阅读部分
(A)能阅读本专业中等难度的外文资料,速度每分钟在80个词以上,理解基本正确;
(B)能笔译本专业中等难度的外文资料,速度每小时不低于350个单词,理解正确,译文通顺。
4.教学方法
硕士研究生的第一外国语采取开课方式,通过读、写、听、说四会训练进行教学,着重培养学生以阅读为主,正确理解、熟练运用外国语的实际能力。
硕士研究生在第一外国语学位课程考试语言基础部分通过后,应进一步提高听、说、读、写、译方面的能力,各单位应努力创造条件,开设相应的选修课。
5.通过学位课程考试的方法
(1)硕士研究生外国语课程学习成绩(指平时考核成绩或者学期考试成绩)及格后,方可参加通过第一外国语的学位课程考试,不得以课程考试成绩代替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学位课程考试每学期举行一次,第一学期通过者,注明“提前通过”字样。第二学期参加通过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以在下一次学位课程通过考试时补考一次。考试由外国语教研室主持。
凡入学考试成绩优秀者,经指导教师同意可以申请免修第一外国语,但必须参加通过第一外国语的学位课程考试。
(2)硕士研究生应在外国语语言基础部分学习的同时,选读与本专业有关的外文书刊,由专业指导教师负责订出计划,指定具体资料并定期进行检查,指导教师对硕士研究生指导外文资料阅读如有困难,应由各单位采取措施(如由教研室或系指定专人负责)予以解决。
对硕士研究生阅读和笔译专业外文资料方面能力的考核,至迟在学位论文答辩前举行,以专业指导教师为主,外国语教研室配合评定。专业外文资料阅读部分的成绩在外国语学位课程考试总成绩中所占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0%。语言基础部分与专业外文资料阅读部分的成绩均须及格。
(二)第二外国语
1.硕士研究生的第二外国语作为选修课,课内一般不少于144学时。第一外国语学位课程考试语言基础部分成绩优良者,根据专业需要,经指导教师同意,方可申请选修第二外国语。
2.选修第二外国语要达到以下要求:
(1)理解性掌握1000个以上常用单词和词组(不包括科学术语和国际共同词),掌握基本语法知识,为进一步自学打好初步语言基础。
(2)具有借助词典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3.硕士研究生的第二外国语一般采取开课方式进行学习,也可通过自学或辅导等方式进行。本课程修完时进行笔试,由外国语教研室主持,成绩不及格者,可以补考一次。

三、博士研究生的外国语学习与考试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研究生)除继续学习第一外国语外,还需学习第二外国语。第一外国语与第二外国语均为必修课。
(一)第一外国语
1.学习要求与学习期限:
博士研究生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且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课内一般为144学时。
2.入学水平:
博士研究生在入学时,除应达到硕士研究生通过第一外国语学位考试的要求外,还应进行规定时间内的听、说和写作能力的测验。
具体要求是:
(1)听力测试的时间为半小时左右,选录2至3篇一般难度的听音材料,检查理解能力,要求理解正确度为70%左右;
(2)口头回答有关日常生活和学习情况的简单提问;
(3)把一篇600至800个词有中等难度的文章缩写成200个词左右的短文,时间为1小时。
3.通过学位课程考试的水平:
(1)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中等难度的外文资料,阅读速度每分钟在100个词以上,理解正确;
(2)能用外文写学术论文摘要和常用应用文;
(3)能听懂用外语所作本专业的学术讲座;
(4)能初步用外语口头表达自己的学术见解和进行一般生活方面的简单会话。
4.教学方式与通过学位课程考试的办法:
博士研究生的第一外国语一般采取开课方式进行学习。在本课程修完时进行学位课程考试,考试采取笔试与口试相结合。
凡第一外国语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或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优良者,可申请免修第一外国语,但至迟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参加通过第一外国语的学位课程考试。
博士研究生的第一外国语学位课程考试,由各单位组织外国语教研室有关教师、专业指导教师等组成三人考试小组主持进行。
(二)第二外国语
1.博士研究生的第二外国语为必修课,学习的要求、学时、方式和通过学位考试的办法等与硕士研究生第二外国语的安排基本相同。
2.博士研究生如在攻读硕士学位时已经选修过第二外国语,考试成绩及格者,可以申请免修第二外国语,并可按其原来的成绩登记。有的专业如有必要,还可根据本专业的需要,对学习第二外国语提出新的要求,进行重修和重考。
附件:几点说明
一、本规定在1983年暑假后入学的研究生中试行。随着研究生外国语入学水平的逐步提高,今后将对本规定作必要的修订。
二、本《规定》适用于非外国语专业的研究生。外国语专业或对外国语要求较高的专业(如国际贸易、国际政治专业等)的研究生外国语学习和考试的要求另定。
三、本《规定》中硕士研究生学习第一外国语的课内总学时,按一学年共36周,每周课内4~6学时计算。为确保达到外国语学位课程的要求,各单位可以根据研究生入学时的外国语水平和专业需要,确定课内学时的安排和学分的计算方法。
四、本《规定》内各项考核标准是对研究生外国语的最低要求,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适当提高本单位的教学要求和考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