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业标准化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是规范农业生产、保障消费安全、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有效措施,是现代化农业的重要标志。长期以来,我国农业标准化工作比较薄弱,缺乏统一的标准体系和建设规划,标准水平低,与国际标准存在较大差距。为了进一步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适应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面临的新形势,促进实现农业现代化,不断增加农民收入,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主要目标
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市场为导向,围绕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产业化发展,以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为重点,建立健全统一权威的农业标准体系,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农业标准化的工作方针是:政府大力推动、市场正确引导、龙头企业带动、农民积极实施。
近三年内农业标准化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一)建立结构合理的农业标准体系。制(修)订农业标准10000项,其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2880项,采标率(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比例)达到50%。(二)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累计达到6000个,其中国家级示范区累计达到2000个。(三)强化流通领域标准化管理。培育2000个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达标率达到95%以上。(四)推进优势农产品区域化种植(养殖)的标准化生产。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覆盖率达到80%。(五)培养一支具备专业技术和标准化知识的农业标准推广队伍(80000人),建立农业标准化信息服务体系。
二、农业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加快制订和清理农业标准。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统一权威的农业标准体系的要求,根据《全国农业标准2003—2005年发展计划》,加快农业标准制订进度,加大农业标准清理力度,抓紧与国际标准接轨,尽快解决农业标准水平低、标龄过长,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复交叉,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差距大等突出问题。要创新农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机制,建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从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到发布都公开透明的管理模式。
(二)强化重点领域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围绕治理农产品污染,确保消费者健康和安全,建立产地农产品质量监测体系,抓好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操作规范的实施;强化对农药、兽药残留限量等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实施;严格按标准对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进行检验;严格加工全过程质量安全标准与实施监控;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切实加强农产品市场准入标准的实施。加大优势农产品、优质专用农产品等相关标准的实施,抓好与退耕还林还草、改善生态环境、水利设施建设等措施配套标准的实施,促进农业优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三)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各地在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中要明确提出农业标准化工作的要求,充分发挥多元化、多层次组织的作用,积极探索标准化为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服务的途径,把农业生产的全过程纳入标准化管理的轨道,以标准化促进产业化,推动农产品生产上规模、质量上档次、管理上水平,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要结合我国实际,按照“借鉴、结合、创新、发展”的原则,运用风险评估理论,加快农产品安全卫生限量指标、检验方法及动植物防疫措施等标准的采标。同时,要建立并完善疫病疫情和农产品、食品安全预警通报机制,对进出口农产品实施严格检验检疫。农产品出口基地(企业)要率先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实行全过程标准化管理,满足产品出口要求。
(五)加强农产品流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农产品流通领域的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实行收购、储存、加工、运输、销售等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大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质量等级、计量、包装标识等标准的实施,满足新形势下农产品流通领域的需要。要积极探索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标准化工作,用标准化规范农产品批发市场、培育和发展农产品零售市场。
(六)有效防范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各级质检、农业、林业和环保等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如何通过制(修)订相关标准和技术规程提高检验检疫水平,严把入境关口,加强对我国境内有害生物的检疫、监测、防治和封控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有效控制有害生物的扩散蔓延,保障我国农业生产和生态安全。
三、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
(一)加强对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农业标准化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统一思想,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经费到位、措施到位、制订规划,组织实施,督促检查,狠抓落实。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对在开展农业标准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引导企业和农民自觉应用农业标准。
(二)加强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推进农业标准化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建立国家标准委统一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国家标准委要按照国家标准“统一计划、统一审查、统一编号、统一批准和发布”的要求,加强对农业标准化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农业部要发挥农业标准化工作的主力军作用,加大工作力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农业标准化。各地要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发展计划,制订本地区农业标准化的发展规划;但在严格标准要求的同时,要防止借机搞农产品地方保护,阻碍农产品的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
(三)增加农业标准化经费投入。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农业标准化工作,切实解决农业标准化工作经费不足的问题。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逐步建立政府投入为导向、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和多渠道投资的格局。
(四)加强农业标准化技术推广队伍建设。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法,分层次对基层技术推广人员、标准化技术和管理人员开展标准化教育培训。提高技术推广人员的工作水平,尽快培养一批既有标准化知识,又懂专业技术的推广队伍。特别要从农民中培养农业标准化工作的积极分子和带头人,普及标准化知识,以适应农业发展的需求。
(五)夯实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基础。要重视农业标准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加工和整合,建立统一权威的农业标准数据库,增强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构建及时、准确、高效、权威、便捷的农业标准化信息平台。要加快国家农业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和农业标准发展战略研究,尽快提出我国农业标准体系如何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如何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措施。要加大农业标准的前期研究,尤其是组织开展对农业标准化示范理论和技术途径的研究,不断提高农业标准化工作水平。
(六)广泛开展农业标准化宣传与培训。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普及标准化知识,增强生产者、经营者、管理者和消费者的标准化意识。利用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等科研院所的技术力量组织标准化培训,开展重要标准的宣传贯彻,提高企业、农户的标准化水平。培育和发展农业标准化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各级各类标准化组织积极开展农业标准化咨询服务,扩大服务咨询覆盖面。
(七)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工作。广泛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积极推广“选好一个项目,建立一个体系(标准体系),形成一个龙头,创立一个品牌,带动一个产业,致富一方百姓”的做法和经验。各地要在做好示范区验收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评价,提高名牌意识,探索培育“标准化农产品”品牌的途径。要推广以标准规范的“公司+农户+基地”等生产经营模式,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农业标准化工作中的带头作用和辐射效应。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要把实施标准化列入技术推广工作计划,发动基层技术人员积极参与标准化推广实施工作,拓宽示范领域,建立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2002年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实施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02年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2〕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2年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2002年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实施办法》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2002年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目标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2001〕1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奖惩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2〕1号)、《关于2002年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2〕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2年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
年终目标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负责审定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年度工作目标,督查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考核结果,决定奖惩。在市政府办公厅组建市政府政务督办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办目标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成立年终目标考核工作小组,由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市计委、市外贸局、市人事局、市统计局、市监察局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对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年度目标复核、初评工作。
二、考核内容
1、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考核内容:一是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二是共性工作任务,主要是承办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政风建设,精神文明创建情况以及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行政审批工作情况等。
2、区县政府考核内容:一是市政府确定的定量和定性目标任务;二是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三是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市政府交办的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等需要各区县政府办理的事项,政风建设,精神文明创建情况等。
三、考核办法
(一)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的考核办法
1、自查。各单位按照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逐项进行自查、评分,于2003年1月20日前向市目标办提交2002年度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的自查报告(一式20份)。
2、复核。由市年终目标考核工作小组对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提交的自查报告分别进行复核、评分。
(1)市政府督办室负责提供市政府领导对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工作评议情况。
(2)市政府督办室负责提供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办理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情况。
(3)市监察局负责提供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政风建设工作情况。
(4)市文明办负责提供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情况。
(5)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提供窗口单位行政审批工作情况。
(6)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提供市政府各行政执法单位依法行政方面的情况。
3、全面考核及结果审定
对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实行百分制考核,以各单位自查报告、复核情况为基础,结合市政府领导评议、办理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政风建设,精神文明创建等工作得分情况,确定其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等次。
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满分为70分。市政府领导评议满分为10分,由市长、副市长分别对各单位打分,算术平均后计入总分。办理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满分为4分;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以及市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满分为4分;政风建设工作满分为4分;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满分为4分;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行政审批工作满分为4分。凡没有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行政审批等工作任务的目标管理单位,均得承办单位的平均分。
市目标办负责将年度考核结果排序后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和“一般”3个等次。考核得分排序居前8名且未列入“一票否决”的单位为“优秀”;考核得分排序居后3名的单位为“一般”;其他为“良好”。
(二)区县政府的考核办法
1、自查。各区县政府按照规定的考核内容逐项进行自查,于2003年1月20日前向市目标办提交2002年度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的自查报告(一式20份)。
2、复核。为保证考核数据的公正性、权威性,市直有关部门于2003年1月20日前向市目标办提供下列情况:
(1)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各区县政府量化指标数据的复核情况,同时提供对各区县2002年度经济运行评价考核测算结果(各区县及市直有关部门应于2003年1月18日前向市统计局提供有关数据)。
(2)市政府督办室负责提供市政府领导对各区县工作评议的情况、各区县办理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情况;负责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工作机构提供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情况。
(3)市监察局负责提供各区县政风建设工作情况。
(4)市文明办负责提供各区县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情况。
(5)市计委负责提供各区县引进内资资金到位情况;市外贸局负责提供各区县引进外资资金到位情况。
(6)市综治办负责提供需实行“一票否决”的危害社会稳定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情况。
(7)市经贸委负责提供需实行“一票否决”的特大事故情况。
(8)市计生委负责提供计划生育方面需实行“一票否决”的有关情况。
(9)市农委负责提供减轻农民负担方面需实行“一票否决”的有关情况。
(10)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提供各区县依法行政方面的情况。
3、全面考核及结果审定
以各区县政府提交的目标任务自查报告、市有关部门复核情况和经济运行评价考核测算结果为基础,结合市政府领导评议、办理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政风建设,精神文明创建等工作情况,用写实的办法确定各区县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位次。凡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超额完成50%的区县,考核位次上升一位。
市目标办负责将年度考核结果排序后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考核得分排序居前3名,且未列入“一票否决”的单位为“优秀”;考核得分排序居末位且有某项工作列入“一票否决”的为“一般”;其他为“良好”。
四、奖惩办法
1、对年度考核位居前8名的市直单位和位居前3名的区县政府,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2、对年度考核居后3名的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以及居末位的县(区)政府,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责任人提出整改措施。但由于国家宏观政策重大调整和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除外。
3、对发生危害社会政治稳定并在全省、全市造成恶劣影响事件、安全生产发生特大事故、没有完成计划生育的目标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4、对政风建设被评为不满意的单位,取消评选资格并以市政府名义予以通报批评。
5、对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的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6、目标管理工作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附件:1、2002年全市目标责任单位
2、中央、省属驻屯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