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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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4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二条规定增加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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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北京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
你们《关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快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的请示》(京政文〔1999〕3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请示》中关于加快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的意见。
二、北京市中关村地区是全国科技人员和智力资源最密集的地区,具有人才、科技和知识优势,高科技产业也有一定的基础。加快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通过科技成果和创新知识的产业化,把丰富的智力资源转化为强大的生产力,对北京市调整产业结构,加快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
大意义;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增强我国创新能力具有重要作用,也是增强综合国力的重大措施。要注意借鉴国外建设科学城的有益经验,创建有中国特色的中关村科技园区,为全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发挥示范作用。
三、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设要认真总结过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经验和教训,从中国国情和中关村地区的实际出发,发挥优势和特色,科学规划,精心建设。要充分发挥中关村地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高科技企业的整体优势,推进产学研结合。要大胆改革,敢于创新,营造吸引、
凝聚优秀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的良好环境,建立能充分发挥人的聪明才智和迅速有效转化科技成果的充满活力的机制,促进科技、教育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更大发展。要坚持对国际和国内其他地区的开放,通过竞争,促进自己的发展。要紧紧跟踪世界高科技的发展趋势,以市场为导向,积
极发展软件产业和生物、医药工程等高新技术产业,并带动教育、文化、体育、商业以及物业等产业的发展。要大力整治环境,把中关村地区建成基础设施完善、环境清新优美、文化氛围浓郁、社会秩序良好的现代化科技园区。
四、原则同意《请示》中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发展规划。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工作,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北京市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发展。在实施中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决的问题,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重要问题,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或
会同科学技术部等有关部门报国务院。
《请示》由你们根据本批复精神,作必要修改后印发。



1999年6月5日

丽水市直单位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规定(试行)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丽水市直单位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规定(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4〕86号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直单位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规定(试行)》、《丽水市直单位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试行)》、《丽水市直单位行政许可听证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一日

丽水市直单位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规定(试行)



  一、各部门驻行政审批中心办事大厅窗口负责本部门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二、窗口工作人员必须是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同时办理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其它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三、行政许可项目、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以及提出申请的方式要在审批中心办事大厅公示。 申请人对公示内容提出询问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作出说明或解释。
  四、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窗口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窗口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窗口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五、窗口工作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主动向申请人提出,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六、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有关证件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行政机关依法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各窗口行政许可送达期限、方式,要在大厅窗口、电子触摸屏和公共信息网上公示。
  八、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不在公示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申请材料内容、不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理由、不按照规定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等行为,根据《丽水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丽水市直单位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下列涉及行政许可的内容,应当同时在办事大厅办事窗口和触摸屏或者网站上公布:
  (一)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和内容;
  (二)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行政许可的数量、条件、期限;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
  (六)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或者示范文本;
  (七)行政许可的办理窗口和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
  (八)行政许可的受理情况;
  (九)行政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名称、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十一)监督举报电话。
  前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项必须在该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机构的办公场所公示。公布或者公示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自2004年7月1日起试行。 

丽水市直单位行政许可听证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被许可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许可的公正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下列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机关或者行政审批中心应当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 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告知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听证:
  (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听证的;
  (二)行政许可机关认为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条 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收到《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许可机关或者行政审批中心在20日内组织听证。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六条 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由行政许可机关或者行政审批中心负责人指定该行政许可办理窗口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三人以上单数)担任。
  第七条 行政许可机关或者行政审批中心举行听证的,要通过网站或者其他媒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社会公告。
  依据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听证申请组织听证的,听证员或者书记员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公告或者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
  第八条 主持人、听证员或者书记员认为本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听证员或者书记员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主持人是否回避,由行政许可机关或者行政审批中心负责人决定;听证员或者书记员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九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询问并核实听证参加人员的身份;
  (二)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听证开始;
  (三)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窗口工作人员陈述初步审查意见及理由,并提供证据;
  (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就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实进行陈述,提出有关证据,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窗口工作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辩论;
  (六)听取该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窗口工作人员、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最后陈述;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交听证参加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在听证过程中,听证主持人可以向该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窗口工作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证人询问,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
  第十条 行政许可机关或者行政审批中心办理窗口根据听证笔录,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04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