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港澳居民可在内地人民法院代理的涉港澳民事案件范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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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港澳居民可在内地人民法院代理的涉港澳民事案件范围的公告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草案)


  第136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政府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签署的《<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中关于“研究扩大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涉及香港(澳门)居民、法人的民事诉讼代理业务范围”的规定,根据司法部2013年8月7日修改的《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将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在内地人民法院代理的涉港澳民事案件的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2月18日修改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基准案由即第三级案由确定。如案由规定有变动,则依新规定执行)公告如下: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1、婚约财产纠纷

  2、离婚纠纷

  3、离婚后财产纠纷

  4、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5、婚姻无效纠纷

  6、撤销婚姻纠纷

  7、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8、同居关系纠纷

  9、抚养纠纷

  10、扶养纠纷

  11、赡养纠纷

  12、收养关系纠纷

  13、监护权纠纷

  14、探望权纠纷

  15、分家析产纠纷

  16、法定继承纠纷

  17、遗嘱继承纠纷

  18、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19、遗赠纠纷

  20、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二、合同纠纷

  21、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22、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2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24、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25、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6、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27、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28、悬赏广告纠纷

  29、买卖合同纠纷

  30、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31、拍卖合同纠纷

  3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3、供用电合同纠纷

  34、供用水合同纠纷

  35、供用气合同纠纷

  36、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37、赠与合同纠纷

  38、借款合同纠纷

  39、保证合同纠纷

  40、抵押合同纠纷

  41、质押合同纠纷

  42、定金合同纠纷

  43、进出口押汇纠纷

  44、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45、银行卡纠纷

  46、租赁合同纠纷

  47、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48、承揽合同纠纷

  49、运输合同纠纷

  50、保管合同纠纷

  51、仓储合同纠纷

  52、委托合同纠纷

  53、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54、行纪合同纠纷

  55、居间合同纠纷

  56、补偿贸易纠纷

  57、借用合同纠纷

  58、典当纠纷

  59、合伙协议纠纷

  60、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61、彩票、奖券纠纷

  62、服务合同纠纷

  63、演出合同纠纷

  64、劳务合同纠纷

  65、广告合同纠纷

  66、展览合同纠纷

  67、追偿权纠纷

  68、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三、知识产权纠纷

  69、著作权合同纠纷

  70、商标合同纠纷

  71、专利合同纠纷

  72、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

  7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

  74、商业秘密合同纠纷

  75、技术合同纠纷

  76、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77、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

  78、特殊标志合同纠纷

  79、网络域名合同纠纷

  80、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纠纷

  81、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82、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83、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84、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

  8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纠纷

  86、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

  87、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

  88、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

  89、发现权纠纷

  90、发明权纠纷

  91、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

  92、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

  93、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

  94、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95、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

  四、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96、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

  97、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

  98、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

  99、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

  100、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

  101、企业分立合同纠纷

  102、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103、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104、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105、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106、联营合同纠纷

  107、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10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109、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110、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111、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112、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113、股东出资纠纷

  114、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115、股东知情权纠纷

  116、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117、股权转让纠纷

  118、公司决议纠纷

  119、公司设立纠纷

  120、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121、发起人责任纠纷

  122、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123、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124、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125、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126、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

  127、公司合并纠纷

  128、公司分立纠纷

  129、公司减资纠纷

  130、公司增资纠纷

  131、公司解散纠纷

  132、申请公司清算

  133、清算责任纠纷

  134、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135、入伙纠纷

  136、退伙纠纷

  137、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

  138、证券权利确认纠纷

  139、证券交易合同纠纷

  140、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

  141、证券承销合同纠纷

  142、证券投资咨询纠纷

  143、证券资信评级服务合同纠纷

  144、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145、证券上市合同纠纷

  146、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147、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

  148、证券发行纠纷

  149、证券返还纠纷

  150、证券欺诈责任纠纷

  151、证券托管纠纷

  152、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

  153、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154、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

  155、期货经纪合同纠纷

  156、期货透支交易纠纷

  157、期货强行平仓纠纷

  158、期货实物交割纠纷

  159、期货保证合约纠纷

  160、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161、侵占期货交易保证金纠纷

  162、期货欺诈责任纠纷

  163、操纵期货交易市场责任纠纷

  164、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

  165、期货虚假信息责任纠纷

  166、民事信托纠纷

  167、营业信托纠纷

  168、公益信托纠纷

  169、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70、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171、再保险合同纠纷

  172、保险经纪合同纠纷

  173、保险代理合同纠纷

  174、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175、保险费纠纷

  176、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177、票据追索权纠纷

  178、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

  179、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180、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181、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182、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

  183、票据保证纠纷

  184、确认票据无效纠纷

  185、票据代理纠纷

  186、票据回购纠纷

  187、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

  188、信用证开证纠纷

  189、信用证议付纠纷

  190、信用证欺诈纠纷

  191、信用证融资纠纷

  192、信用证转让纠纷

  五、与上述案件相关的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193、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194、申请撤销宣告失踪

  195、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

  196、失踪人债务支付纠纷

  197、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198、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199、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财产纠纷

  200、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201、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02、申请宣告公民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03、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04、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205、申请撤销认定财产无主

  206、申请确定监护人

  207、申请变更监护人

  208、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209、申请支付令

  210、申请公示催告

  211、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

  212、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213、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

  214、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21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216、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217、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218、申请诉中证据保全

  219、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220、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

  221、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222、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

  223、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22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25、申请执行知识产权仲裁裁决

  226、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227、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

  228、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

  229、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

  230、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

  231、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

  232、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

  233、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234、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235、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36、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237、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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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公通字[20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安:
公安部经对现行有关规范性文件认真清理,并征得有关文件联签单位同意,现决定对7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四月五日


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治安管理
1、 公安部关于转业军人落户问题的通知
([53]公治字第85号 1953年5月26日)
2、 公安部复未领迁移证迁出的居民是否补办迁移问题
([54]公治字5号 1954年1月12日)
3、 公安部关于地方人民委员会成立后户口薄、册、章、证的使用问题的通知
([55]公治字91号 1955年5月3日)
4、 公安部为启用新的户口专用章及迁移证的通知
([56]公治字第7号 1956年2月6日)
5、 公安部关于当前建立与健全农村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56]公治字第297号 1956年12月22日)
6、 公安部关于解决临时工、预约工户口问题的补充通知
([57]公治字第192号 1957年7月8日)
7、 公安部关于规定农业合作社户口薄项目的通知
(1958年1月18日)
8、 公安部关于解决紧缩城市人口和动员职工家属还乡生产工作中的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
([58]公治字第32号 1958年1月31日)
9、 公安部关于结合普选建立、健全户口登记工作的通知
((58)公治字第61号 1958年2月28日)
10、 公安部关于贯彻中央有关制止农村劳动力盲目外流的指示的紧急通知
((59)公治字第092号 1959年3月26日)
11、 公安部关于严肃对待和认真处理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
(公发(61)55号 1961年5月6日)
12、 公安部关于各地清理出来的三类人员不要放回上海的通知
(公发(61)91号 1961年8月21日)
13、 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
(公发(62)37号 1962年4月17日)
14、 公安部关于在人口普查结束后加强户口管理工作的通知
((64)公发(治)419号 1964年7月15日)
15、公安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注销和恢复户口问题的复函
(公发[1972]45号 1972年10月30日)
16、 公安部关于取消户口迁移证收工本费的通知
(公发[1975]32号 1975年9月15日)
17、公安部关于加强内部保卫工作的通知
(公发[1978]72号 1978年9月25日)
18、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内保机构的通知
(公发[1979]40号 1979年3月10日)
19、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81年2月15日)
20、公安部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办理枪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81]公发(治)68号 1981年5月9日)
21、公安部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管理机构的通知
([81]公发(经)117号 1981年7月31日)
22、 公安部关于对《户口登记簿》、《户口簿》改革的通知
([81]公发(治)105号 1981年8月20日)
23、 公安部关于入出境人员携带枪支、弹药管理规则(试行)
((82)公发(边)95号 1982年7月7日)
24、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84]公发(治)177号 1984年11月3日)
25、公安部关于查破和处理治安案件的通知
([84]公发(治)186号 1984年11月22日)
26、公安部关于做好企事业公安机构组建工作的通知
([85]公(保)字84号 1985年6月4日)
27、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再干预麻将、纸牌的制造、销售问题的通知([85]公(治)字186号 1985年10月16日)
28、 公安部关于全部销毁淫秽物品的通知
([85]公(治)字209号 1985年12月30日)
29、公安部关于全国经济民警统一佩戴人民警察新式帽徽的通知
([87]公(保)字1号 1987年1月2日)
30、公安部关于设在企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几个问题的通知
([87]公发19号 1987年3月14日)
31、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枪支管理规定》的通知
([87]公发33号 1987年8月22日)
32、公安部关于执行《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枪支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87]公(治)字76号 1987年8月27日)
33、公安部关于给保卫干部、经济民警配备电警棍的批复
([88]公(保)字3号 1988年1月12日)
34、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
([88]公(治)字111号 1988年11月7日)
35、 公安部转发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控制外地人员携带抢支弹药进京的报告》的通知
([89]公(治)字43号 1989年4月20日)
36、 公安部关于加强经济民警臂章管理的通知
(公保[1990]66号 1990年9月20日)
37、公安部关于对查禁淫药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治[1992]221号 1992年4月3日)
38、 公安部关于各地不要出台小城镇户藉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公治[1993]0985号 1993年12月24日)
39、 关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1995]6号 1995年8月10日)
40、公安部关于继续抓好清理整顿保安服务公司工作的紧急通知
(公治[1998]914号 1998年10月14日)

二、消防管理
41、消防器材生产行业技术引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11月1日 公安部印发)
42、消防器材生产行业新产品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11月1日 公安部印发)
43、 消防器材生产行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11月1日 公安部印发)
44、 公安部关于加强固定灭火系统设备和零部件、灭火剂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1990]109号 1990年1月19日)
45、公安部关于公安部中国消防器材公司改为公安部消防器材管理办公室的通知
(公通字[1991]15号 1991年1月26日)
46、 公安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共消防安全的通告》的通知
(公通字[1995]27号 1995年3月24日)

三、计算机管理
47、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利用计算机技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公通字[1995]31号 1995年4月5日)
48、公安部关于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1996]8号 1996年1月29日)
49、 公安部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的通知
(公算[1998]95号 1998年4月10日)

四、监所管理
50、公安部关于地辖市和县看守所配发五功能四功能控制台的补充通知
([84]公发(审)74号 1984年5月8日)

五、交通管理
51、交通警察执勤规定(试行)
([88]公(交管)字第84号印发 1988年9月19日)
52、公安部关于巡警在巡逻中能否纠正交通违章的批复
(公复字[1993]8号 1993年8月25日)

六、劳动教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53、公安部关于劳教分子外逃时间是否计入劳教期限之内等问题的答复
([63]公发(劳)字第124号 1963年2月21日)
54、 公安部关于劳教分子在公安机关被收容审查的时间应折抵劳教期限的通知
(公发[1979]90号 1979年6月23日)
55、公安部关于县、镇收容劳动教养和地区举办劳动教养场所问题的批复
([80]公发(教)137号 1980年7月31日)
56、 公安部关于对有轻微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劳改犯刑满释放时可否直接送劳动教养问题的批复
([81]公发(劳)109号 1981年7月20日)
57、 公安部关于收容劳动教养人员年龄问题的通知
([81]公发(教)168号 1981年11月30日)
58、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有关劳教方面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81]公发(教)172号 1981年12月9日)
59、 公安部关于北京市公安机关公开处理向外国人强行兑换外汇券案的通报
([85]公(刑)字81号 1985年6月3日)
60、 公安部对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在集中打击破坏水利电力设施犯罪的斗争中拟对一批农村犯罪分子实行劳动教养的请示》的批复 ([85]公(研)字158号 1985年9月3日)
61、 公安部关于对非法倒卖各种票证而又屡教不改的违法分子给予收容劳动教养的批复
([88]公(刑)字119号 1988年12月9日)
62、 公安部对劳教案件中损害赔偿问题的复函
(公五发[89]0324号 1989年3月16日)
63、 公安部关于消防监督机构是否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1990]15号 1990年11月9日)
64、 公安部转发山东省公安厅《关于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中应当注意和掌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公通字[1991]63号 1991年8月14日)
65、 公安部关于复议治安申诉案件有关程序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1992]4号 1992年6月11日)
66、 公安部关于取缔同性恋文化沙龙“男人的世界”的情况通报
(公通字[1993]62号 1993年7月5日)
67、 公安部对陕公法发(1993)19号请示的答复
(公法[1993]97号 1993年10月20日)
68、 公安部关于审批劳动教养案件有关程序问题的批复
(公法[1995]15号 1995年2月20日)
69、 公安部关于对多次贩卖少量毒品行为人能否实行劳动教养的批复(公复字[1996]2号 1996年2月14日)

七、联合会签文件
70、公安部、财政部、商业部关于颁发《经济民警着装暂行规定》和《经济民警枪支配发暂行规定》的通知
([81]公发(经)7号 1981年4月27日)
71、 公安部、全国供销总社关于经济民警着装用棉的通知
([81]公发(经)139号 1981年9月29日)
72、 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办理出境手续的若干规定
([82]公发(边)69号 1982年5月10日)
73、 公安部、国家标准局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暂行管理办法
([83]公发(消)26号 1983年3月2日)
74、 公安部、轻工业部、农牧渔业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烟花炮竹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83]公发(治)146号 1983年12月10日)
75、 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改变经济民警服装颜色的通知
([86]公(保)字39号 1986年5月2日)
76、公安部、国家标准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对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
((86)公发39号 1986年11月25日)
77、公安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关于整顿消防器材生产企业的通知
([87]公(消器)字114号 1987年12月16日)
78、 公安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核准制发临时身份证工本费的通知
([89]公(治)字98号 1989年11月10日)
79、 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121免检通行证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1995]92号 1995年12月15日)

关于全民所有制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

财政部


关于全民所有制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

1989年12月31日,财政部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加强全民所有制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现作以下规定:


一、凡是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的精神清理整顿后,经国家批准允许继续开办并业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年检登记注册的全民所有制公司和新开办登记注册的全民所有制公司,其财务管理和费用(成本)开支均按照本规定执行。
二、凡是以全民所有制单位资金全资投资开办的、并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级各类公司,均属于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公司。其财务收支计划均应纳入国家预算内管理,按财务隶属关系及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收支计划及财务决算等各种报表,由主管部门(总公司)和同级财政部门,对其实行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
全民所有制单位向外单位投资联营兴办的公司,其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执行。
三、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机构,配备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的财会人员,并按规定程序任命主要财务会计负责人(含总会计师)。同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制定出适合本公司经营活动业务类型(工业交通、建筑安装、商业金融、物资供销、外贸旅游、对外承包、科技咨询、劳动服务等等)的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及报表制度,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公司对全民所有制资产全权负责管理,保证资产的完整无缺,年终应及时对本公司的流动资金、固定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清查、盘点、登记入帐,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如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处理。
五、公司如宣告破产或撤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时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
六、凡是各种生产经营性公司(含以经营为主兼有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下同),均应做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公司必须按照其经营活动业务类型的特点,执行国家现行统一规定的有关国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如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管理办法、成本费用开支办法、专用基金管理办法、利税收入解缴办法、工资奖金分配办法、劳保福利待遇等等,不得自行选择其他的财务会计制度。
从事多种行业经营活动的综合性公司,可以按照不同业务类型的财务会计制度,分级进行财务核算,由公司统一汇总。
各级财政部门对各种生产经营性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营企业的现行规定,根据公司的隶属关系,明确公司的财务体制,核定公司的留利分配比例。
七、凡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少数承担国家授权行使某些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其日常业务活动经费,应按国家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及标准,向财政部门编报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按核定的比例及标准,实行向所属单位收取管理费或抵扣利润的办法解决。公司管理机构的业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工资,是指按国家现行统一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务工资系列标准,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公司应根据国家核定批准的编制人数和工资总额指标,按照国家下达的年度工资计划指标编列预算。
(二)补助工资,是指按照国家行政机关规定的标准,支付给职工的津贴、补贴、价贴、奖金等。
(三)编外人员生活费,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给不在编的长期脱离工作岗位的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等。
(四)离退休人员费用,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离休费、退休金、退职费(含离退休统筹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五)职工福利费,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支出的个人和集体的福利性费用(离退休人员在内)。个人的包括医疗费、生活困难补助费、抚恤费、丧葬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等;集体的包括机关行政用于食堂、幼儿园、托儿所、浴池、卫生所等集体福利设施的经常性补助费用的开支。职工福利费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标准核定。
(六)职工教育经费,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并经单位批准,为提高职工的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进行在职培训所支出的学习费用。职工教育经费的标准按国家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5%核定。
(七)工会经费,是指按《工会法》的规定,单位向基层工会组织提供的活动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按国家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核定。
(八)公务费,是指日常工作必需的费用支出,包括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取暖费、差旅费、燃料费、零星修理费、会议费、保险费、国家税费(车船使用税、房产使用税、公路养路费等)等等。
(九)业务费,是指与业务活动直接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仓库费、展览费、实验费、科研费、技术资料费、运输费、材料费、检测费等等。
(十)设备购置费,是指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按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的各种设备仪器、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费用支出,包括测试仪器、试验器皿、计算机、复印机、打字机、传真机、电话、汽车、沙发、空调、监视器等等的购置费。
(十一)修缮费,是指用于固定资产的定期大中修理的费用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车辆、大型设备仪器等等的修缮费。公司应在年初编制年度大中修计划。
(十二)外事经费,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因工作需要而进行国际间交往时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驻外机构、出国人员和接待外宾的差旅费、业务活动费、办公费、租赁费、招待费等;支付给外国专家学者的劳务费、差旅费、礼品费等。
(十三)租赁费,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因工作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租金费用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车辆、设备、仪器等等的租金费用。
(十四)其他费用,是指不经常发生的、不属于上述费用项目内容的费用支出,包括呆帐损失、非常损失、搬迁费等等。
凡承担国家授权行使某些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应按上述费用开支标准,在年初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在年终编制年度费用决算报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总公司)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审批。年终经费超支不补,结余结转下年使用。公司不准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经费预算之外另向所属单位摊派钱物。
公司管理机构的经费收支管理应与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财务收支管理分开,在财务会计管理核算上应自成体系,单列计划、单独核算、单编报表。
八、公司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根据上述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