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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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管理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1]第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加强对因私出境中介活动广告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因私出入境中人活动广告,是指含有为中国公民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和其他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介绍、法律咨询、沟通联系、境外安排、签证申报及相关服务内容的广告。

本通知不适用于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境外就业、劳务输出、出国旅游的广告。

二、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发布前必须经中介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地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三、申请发布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及材料:

1、申请书;

2、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

3、经中介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确认的中介机构与国外相关服务机构直接签署的合作协议(中文译本);

4、广告样件;

5、确认该广告真实性、合法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6、委托广告公司代理的,还需该广告公司的《营业执照》和中介活动机构的委托书。

四、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宣传的前往国,应当与所签定的合作协议相一致。

五、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批准文号必须与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六、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的发布地应当与中介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相一致。

七、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批准文件的有效期根据合作协议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八、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代理、发布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应当查验《因私出入境活动广告审批表》以及其他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

九、违反《因私出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进行处罚。

十、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禁发布有关移民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1995]第184号)即行废止。

附件:

一、《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审批表》(略)

二、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略)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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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朱家尖海峡大桥扩建期间桥区水域临时通航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朱家尖海峡大桥扩建期间桥区水域临时通航管理规定的通知

舟政发(2009)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朱家尖海峡大桥扩建期间桥区水域临时通航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朱家尖海峡大桥扩建期间桥区水域临时通航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朱家尖海峡大桥(以下简称“大桥”)扩建期间桥区水域通航秩序,保障大桥及过往船舶、设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浙江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桥扩建期间在桥区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及从事与通航安全有关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大桥扩建期间凡在桥区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大桥的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大桥施工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及主管机关为维护桥区水域通航秩序、通航安全而发布的航行通告。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船舶航行

第五条 大桥扩建期间除主通航桥孔外,其余各桥孔禁止船舶通航(包括两个原副通航桥孔)。

除从事大桥、配套航标建设和维护保养的船舶外,任何船舶未经主管机关同意,不得进入桥区禁航水域。

第六条 下列船舶禁止通过大桥主通航桥孔:

(一)所有货船;

(二)500总吨(军用船舶标准排水量1000吨)以上或水线以上最大高度超过21米的其他船舶;

(三)不适航的船舶。

第七条 每天0600时至1800时,渔业船舶尽可能避免通过桥区水域和大桥。

第八条 船舶进入桥区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设备、通信导航设备等重要设备进行检查,确认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第九条 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备车、备锚航行,禁止使用自动舵;

(二)加强了望,必要时派人了头;

(三)船长在驾驶台指挥、轮机长在机舱值班;

(四)配备VHF设备的船舶,通过规定的VHF频道提前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相互通报船舶动态。

第十条 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应遵守桥区水域限速规定,即:

(一)高速船航经桥区水域时,实际航速每小时不得超过12海里;

(二)其它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时,应以能保持舵效和操纵性能的慢速航行。

第十一条 在桥区水域航行的船舶相互间应保持安全距离,禁止并行。

第十二条 在桥区水域航行的船舶严禁横越顺航道行驶的其它船舶船首。

第十三条 在大桥南北3#、4#与5#、6#侧面标之间航道内,严禁任何船舶追越。

第十四条 在桥区水域航行的船舶禁止调头或有碍船舶航行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应按照水上助航标志和桥梁助航标志特别谨慎驾驶,不得在主通航桥孔交会。

为避免船舶在主通航桥孔交会,逆流船应等候顺流船。当对流向有怀疑时,应把本船视为逆流船或用VHF16频道相互取得联系,安全通过。

船舶在桥区水域航道航行时,应尽可能避免在桥区水域航道形成交会局面,当交会局面无法避免时,应当尽可能靠近本船右舷的航道一侧行驶。



第三章 停泊、作业

第十六条 大桥施工作业船舶在桥区水域内进行靠、离泊作业,应选择合适时机进行,并在规定的VHF频道及时通报船舶动态,避免妨碍他船航行。

第十七条 除大桥施工作业船舶外,禁止其他船舶在桥区水域内锚泊,禁止任何船舶在桥区水域内进行试航、校正罗经、捕捞、采掘、倾倒废弃物及其他有碍桥梁通航安全的作业。

大桥施工作业船舶在桥区水域内锚泊时,应加强值班并保持规定的VHF频道有效值守,必要时,应保持备车状态,防止发生走锚,危及桥梁安全。

非自航大桥施工作业船舶在桥区水域内锚泊时,必须与大桥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配备足够数量和功率的拖轮值守。

第十八条 未经主管机关许可,任何单位、个人及船舶不得在桥区水域内进行测量、打捞等作业及从事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第十九条 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对大桥桥孔的桥梁结构、防撞设施、助航标志等进行有碍通航安全的维修、作业,应提前15天向主管机关申请,经许可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条 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建立完善大桥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大桥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责任;

(二)按规定设置和维护大桥防撞、监控设施、助航标志等安全设施,确保其效能完好、标识清晰;

(三)向主管机关提供大桥通航桥孔设置及对应的桥区航道、通航桥孔的通航技术标准、桥区水域航道水上助航标志等资料;

(四)制订相关应急预案;对桥区水域航道水深、水文进行定期测量,并将相关资料及时报主管机关备案。

根据主管机关要求,定期提供大桥附近水域的航道测量图及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在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应减速鸣号,谨慎驾驶。当能见距离小于500米时,禁止150总吨以上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当能见距离小于300米时,禁止一切船舶通过桥区水域。

第二十二条 船舶应当配备桥区水域的最新航海图书资料。

第二十三条 航标等助航设施维护单位,应经常性组织巡查,确保航标等助航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船舶和个人发现桥区水域内的航标移位、损坏、灭失及其它有碍桥梁通航安全的异常情况,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二十五条 船舶、设施在桥区水域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互救,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轻可能对桥梁造成的危害,并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 在大桥扩建期间,项目扩建单位要切实履行责任,做好大桥施工水域临时安全设施维护,参与海上安全管理、通航水域安全事故协调处理,确保桥梁安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指的“桥区水域”、“主通航桥孔”、“原副通航桥孔”、“桥区禁航水域”分别为:

(一)“桥区水域”,大桥轴线南、北各1.0海里处连线与岸线所围成的水域;

(二)“主通航桥孔”,大桥桥墩编号从西往东排列,34号桥墩(主桥墩)与35号桥墩(主桥墩)间为主通航桥孔。

33号桥墩(副桥墩)与34号桥墩间为“原西副通航桥孔”,35号桥墩与36号桥墩(副桥墩)间为“原东副通航桥孔”。

(三)“桥区禁航水域”,主桥墩南北各200米处沿大桥轴线向东或向西(34号桥墩向西,35号桥墩向东)与岸线所围成的水域。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或在桥区水域内造成的水上交通事故负有责任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朱家尖海峡大桥通航水域安全管理办法》(舟政发〔1999〕143号)和《朱家尖海峡大桥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号)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适用期限自2009年5月4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8〕2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实施办法

(省教育厅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以下简称“芙蓉创新奖”)由省人民政府设立,省教育厅组织实施。“芙蓉创新奖”是面向全省在校普通中小学生及中小学科技活动组织单位和科技辅导教师设立的科技创新奖项,每年一次。

一、设奖宗旨
设立“芙蓉创新奖”旨在进一步激发中小学生广泛的创新兴趣,培养广大青少年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鼓励和引导中小学校、校外教育机构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教育,逐步建立和完善青少年科技创新教育工作机制,促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鼓励和引导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加强青少年科技辅导教师队伍建设,逐步形成并完善科技辅导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机制,逐步提高科技辅导教师队伍整体水平;鼓励和引导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加强科技创新教育资源建设,逐步完善学生科技创新的设施条件;引导社会和家庭形成重视、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科技创新的良好环境,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的良好氛围。

二、设奖原则
(一)竞赛成果获奖

根据学生科技创新竞赛成果评选。
(二)整合资源
整合现有和今后新增的中小学生科技创新竞赛项目,在上述项目中评选。

(三)联系实际
设奖项目、竞赛内容、表现形式都与中小学生的学业层次、教学内容、社会实践紧密结合。

(四)面向全体市州、县市区、学校都要逐步设立中小学生科技创新竞赛项目,努力实现每一个中小学生都参加一项以上的科技实践和科技创新活动。

三、参评对象
(一)学生

1、当年“湖南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省级一、二等奖获得者。

2、当年“湖南省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省级一、二等奖获得者。

3、当年申报国家级“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经省核准通过者。

4、国家和省新增科技创新竞赛省级一、二等奖获得者(以 “芙蓉创新奖”当年评奖文件为准)。

(二)学校和教育机构

组织“芙蓉创新奖”所属竞赛的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和业务管理部门。

(三)科技辅导教师
“芙蓉创新奖”所属竞赛的参赛项目的辅导教师。
四、奖项设立
(一)学生奖项

1、高中学生

(1)综合奖项,包括数学、物理、化学、微生物学、地球与空间科学、行为与社会科学、生物化学、医药与健康学,设一、二、三等奖;

(2)工程学奖项,设一、二、三等奖;
(3)计算机科学奖项,包括电脑绘画、电脑动画、电子报刊、网页、程序设计、电脑艺术设计和电脑机器人竞赛,设一、二、三等奖;

(4)动物学奖项,设一、二、三等奖;
(5)植物学奖项,设一、二、三等奖;
(6)环境科学奖项,设一、二、三等奖。

2、初中学生

(1)综合奖项,包括数学、物理、化学、地球与空间科学、行为与社会科学、医药与健康学,设一、二、三等奖;

(2)工程学奖项,设一、二、三等奖;
(3)计算机科学奖项,包括电脑绘画、电脑动画、电子报刊、网页和电脑机器人竞赛,设一、二、三等奖;

(4)动物学奖项,设一、二、三等奖;
(5)植物学奖项,设一、二、三等奖;
(6)环境科学奖项,设一、二、三等奖。

3、小学生

(1)综合奖项,包括数学、社会科学、科学,设一、二、三等奖;

(2)工程学奖项,设一、二、三等奖;
(3)计算机科学奖项,包括电脑绘画、电脑动画、电子报刊、网页和电脑机器人竞赛,设一、二、三等奖;

(4)生物学奖项,设一、二、三等奖;
(5)环境科学奖项,设一、二、三等奖。
学生奖项一、二、三等奖获奖面分别为当届参赛项目数的10%、15%、25%。奖项的具体设立,以“芙蓉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当年文件为准。

(二)学校和教育机构奖项
每届“芙蓉创新奖”面向中小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和业务管理部门设立“组织奖”,获奖面为当届参赛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和业务管理部门总数的10%。

(三)科技辅导教师奖项
每届“芙蓉创新奖”面向中小学生科技辅导教师设立“优秀科技辅导教师奖”,设特、一、二、三等奖,其中特等奖每三届评选一次,获奖面为连续三届获得“优秀科技辅导教师奖”总人数的5%,一、二、三等奖每届评选一次,获奖面分别为当届参加评选的科技辅导教师总数的5%、10%、15%。

五、组织机构
(一)设立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评审委员会

1、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主任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科协、省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科协、省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相关专家担任,其中相关专家由省教育厅负责提名,与省科技厅、省科协、省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协商后报送省人民政府批准。

2、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依照《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工作章程》开展工作,《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工作章程》另行颁布。

(二)设立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学科评审委员会

1、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各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学科评审委员会。

2、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学科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分别由相应学科专家、学生科技辅导教师担任。

3、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学科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科协、省知识产权局共同提名,报评审委员会批准。

4、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学科评审委员会依照《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学科评审委员会工作章程》开展工作,《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学科评审委员会工作章程》另行颁布。

六、评审办法
(一)奖项申报

1、凡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均可申报成为 “芙蓉创新奖”学生奖项评选对象。

2、凡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均可申报“芙蓉创新奖”组织奖。

3、凡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均可申报“芙蓉创新奖”优秀科技辅导教师奖。

(二)申报程序

1、“芙蓉创新奖”学生奖项由参评者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参评申报表,经学校报湖南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湖南省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等竞赛省级组委会审核后,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汇总上报芙蓉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设在省教育厅)。

2、“芙蓉创新奖”组织奖由参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参评申报表,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

3、“芙蓉创新奖”优秀科技辅导教师奖由参评者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参评申报表,经所在学校或校外教育机构审核同意,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

“芙蓉创新奖”奖项申报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年底完成评选。

(三)奖项评审

1、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评审委员会每年发布评审工作文件,依据当年文件开展评审工作。

2、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学科评审委员会依据《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学科评审办法》开展评审,《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学科评审办法》另行颁布。

3、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学科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报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经相关媒体在全省范围内公示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七、奖励

1、“芙蓉创新奖”评审结果由省人民政府公布,获奖证书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题名颁发。

2、“芙蓉创新奖”学生奖项获得者依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规定享受升学优惠,有关升学优惠规定以当年相关文件为准。

3、“优秀科技辅导教师奖”获得者享受有关评优评先优惠,有关规定以当年相关文件为准。

4、“芙蓉创新奖”获奖人员及单位奖励金额以当年相关文件为准。

八、其他

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不负责办理专利申请和技术转让。需要办理专利申请和技术转让的,自行向知识产权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