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部2001年第28号公告 进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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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2001年第28号公告 进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目录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2001年第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现公布《进口关税配额管理货物目录》,《进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目录》、《进口国营贸易企业名录》,《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目录》、《出口国营贸易企业名录》,《进口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目录》、《进口指定经营企业名录》,《出口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目录》、《出口指定经营企业名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进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目录

序号 商品类别 商品编码 商 品 名 称
1 粮食 10011000 硬粒小麦
10019010 种用小麦
10019090 其他小麦及混合麦,硬粒小麦除外
11010000 小麦或混合麦的细粉
11031100 小麦粗粒及粗粉
11032100 小麦团粒
10051000 种用玉米
10059000 玉米,种用除外
11022000 玉米细粉
11031300 玉米粗粒及粗粉
11042300 经其他加工的玉米(含玉米碎)
10061011 种用籼米稻谷
10061019 种用稻谷
10061091 其他籼米稻谷
10061099 其他稻谷
10062010 籼米糙米
10062090 其他糙米
10063010 籼米精米
10063090 其他精米
10064010 籼米碎米
10064090 其他碎米
11023010 籼米大米细粉
11023090 其他大米细粉
` 11031921 籼米大米粗粒及粗粉
11031929 其他大米粗粒及粗粉
2 植物油 15071000 初榨豆油
15079000 精制的豆油及其分离品,包括初榨豆油的分离品
15111000 初榨棕榈油
15119010 棕榈油液油(熔点19-24摄氏度)
15119090 其他棕榈油
15141010 初榨的菜子油
15141090 初榨的芥子油
15149110 初榨菜子油及其分离品
15149190 初榨芥子油及其分离品
15149900 其他菜子油或芥子油及其分离品
3 糖 17011100 未加香料或着色剂的甘蔗原糖
17011200 未加香料或着色剂的甜菜原糖
17019100 加有香料或着色剂的原糖
17019910 砂糖
17019920 绵白糖
17019990 其他糖
4 烟草 24011010 未去梗的烤烟
24011090 其他未去梗的烟草
24012010 部分或全部去梗的烤烟
24012090 其他部分或全部去梗的烟草
24013000 烟草废料
24021000 烟草制的雪茄烟
24022000 烟草制的卷烟
24029000.1 烟草代用品制成的卷烟
24029000.9 烟草代用品制成的雪茄烟
24031000 供吸用的烟丝,不论是否含有任何比例的烟草代用品
24039100 “均化”或“再造”烟草
24039900 烟草精汁
48131000 成小本或管状卷烟纸
48132000 宽度不超过5厘米成卷的卷烟纸
48139000 其他卷烟纸
55020010 二醋酸纤维丝束
56012210 卷烟滤嘴
84781000 烟草加工及制作机器
84789000 烟草加工及制作零件
5 原油 27090000 石油原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原油
6 成品油 27100011 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
27100013 石脑油
27100023 航空煤油
27100024 灯用煤油
27100031 轻柴油
27100033 5-7号燃料油
27100039.1 蜡油,350摄式度以下馏出物体积小于20%,550摄式度以下馏出物体积大于80%
27010039.2 重柴油
27010039.9 其他柴油及燃料油
7 化肥 31021000 尿素,不论是否水溶液
31022100 硫酸铵
31022900 硫酸铵和硝酸铵的复盐及混合物
31023000 硝酸铵,不论是否水溶液
31024000 硝酸铵与碳酸钙或其他无肥效无机物的混合物
31025000 硝酸钠
31026000 硝酸钙和硝酸铵的复盐及混合物
31027000 氰氨化钙
31028000 尿素及硝酸铵混合物的水溶液或氨水溶液
31029000 其他矿物氮肥及化学氮肥及其未列名的混合物
31031000 过磷酸钙
31032000 碱性熔渣
31039000 其他矿物磷肥及化学磷肥
31041000 光卤石、钾盐及其他天然粗钾盐
31042000 氯化钾
31043000 硫酸钾
31049000 其他矿物钾肥及化学钾肥
31051000 制成片状等或每包毛重≤10kg的本章各项货品
31052000.1 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复合肥
31052000.9 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肥料
31053000 磷酸氢二铵
31054000 磷酸二氢铵及其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
31055100 含有硝酸盐及磷酸盐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31055900 其他含氮、磷两种元素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31056000 含磷、钾两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31059000 其他肥料
8 棉花 52010000 未梳的棉花,包括脱脂棉花
52030000 已梳的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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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西部地区管理人才创新培训工程2010年工作进展情况和2011年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西部地区管理人才创新培训工程2010年工作进展情况和2011年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改办西部〔2011〕113号


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信息中心,中国西部开发远程学习网有关学习中心所在单位,上海市展望发展进修学院,深圳市经理进修学院:
  现将《西部地区管理人才创新培训工程2010年工作进展情况和2011年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西部地区管理人才创新培训工程2010年工作进展情况和2011年工作安排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121/001e3741a2cc0ea31a2101.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六日

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通知

中宣部 新闻出版署 国家计委


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通知
中宣部 新闻出版署 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及音像管理部门、计委、经贸委(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版权局(处),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务院各部门:
1994年4月12日,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复制管理的紧急通知》(中宣发文〔1994〕5号)后,各地有关部门较好地执行了这个通知,对辖区内已经设立的光
盘生产企业进行了全面清查,新闻出版署和外经贸部对有关企业进行了重新审核登记。但最近一个时期,发现一些地方和部门擅自批准设立新的光盘生产企业,造成重复建设、资财浪费,严重破坏了已经建立起来的生产秩序。这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顾大局的做法,助长了侵权盗版、
非法出版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为维护法制和政令的严肃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光盘复制,系指从事激光唱盘(CD-DA)、激光唱视盘(CD-V)、数码激光视盘(V-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图文光盘(CD-G)、照片光盘(Poto-CD)、一次性写入光盘(CD-R)、可消型磁光盘(
CD-MO)、高密度光盘(DVD)和激光视盘(LD)等母盘刻录和子盘的生产。
本通知所称光盘生产设备系指上述各种光盘生产设备,包括精密注塑机、高压注塑机及同一税号内的其它设备。
二、光盘生产属限制性产业,其中项目建设需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办法审批;设立光盘生产企业需由新闻出版署按照设立音像复制单位的审批程序审批,核发《音像制品复制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生产。其中外商投资项目,还须报外经贸部审批并颁
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目前不再审批新建光盘生产企业。
三、各地、各部门擅自批准设立的光盘生产企业,设备尚未引进的,应立即停止引进;已经引进设备的不得开工生产;已经开工生产的,应立即停止生产和经营活动。有关部门应立即撤销其批准证书,吊销其营业执照。擅自审批的,要坚决追究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擅自
批准引进的生产设备,已到口岸的,海关一律不予放行,并予以扣留;已进口的一律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封存,由新闻出版署和有关部门共同提出处理办法。
四、现有光盘生产企业申请更新光盘生产设备,对其中有利于跟上世界科技发展水平、改善光盘生产结构和更新换代的项目,由省级音像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新闻出版署从严审批。
五、凡进口光盘母盘刻录和子盘复制生产线等光盘生产设备,海关一律凭新闻出版署的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的许可证明验放,未经新闻出版署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进口光盘生产设备。海关一旦发现以其它名义进口光盘生产线,依法处理。
六、接本通知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光盘生产企业的情况进行认真清查,发现擅自批准引进设备并非法开工生产的,依法从严查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要做好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行政管理部门须将清查和
处理情况于1996年7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告新闻出版署,同时抄报中宣部。



199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