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师考试、考核任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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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师考试、考核任职规则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师考试、考核任职规则
1992年11月2日,交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集装箱的监督检验人员(简称验船师)的管理,提高验船师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科学理论知识,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舶检验局)及其所属各级检验机构、科研机构、培训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各级船检机构,以及在中国船级社及其所属国内外分支机构中,担任船舶、船用产品、集装箱和海上设施的各种检验工作(包括为检验服务的技术工作)的验船师。
第三条 验船师必须按本规则的要求,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级别的验船师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范围内的检验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技术责任。
第四条 验船师必须忠于职守,作风正派,严格依法办事。
第五条 船舶检验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考证组织机构
第六条 船舶检验局设立验船师考试、考核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国验船师的考试、考核和验船师级别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验船师考试、考核领导小组的成员,由船舶检验局的主要领导、人事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技术处室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报交通部备案。
第八条 验船师考试、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地区领导小组,其成员由有关分局和地方船检处的主要领导和有关技术处室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验船师考试、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地区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部门的技术负责人和有声望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 验船师考试、考核领导小组职责:
(一)分类、分专业制定各级验船师的考试、考核计划和实施办法。
(二)审查报考三级及三级以上高级验船师的报考人员资格。
(三)审查批准高级验船师的考试命题。
(四)根据评审委员会提供的材料和意见,审定高级验船师的级别。
(五)对验船师的持证检验情况组织抽查,对违反本规则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验船师考试、考核地区领导小组职责:
(一)审查报考一级及一级以下验船师的报考人员资格。
(二)审查批准上述验船师的考试命题。
(三)根据评审委员会提供的材料和意见,审定高级以下的验船师的级别。
(四)根据验船师考试、考核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在其管辖区内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十二条 验船师考试、考核地区评审委员会职责:
(一)查阅申报人的申报材料。
(二)对申报各级验船师人员的考试、考核材料及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评审,对其任职资格作出评定。
第十三条 验船师考试、考核领导小组及地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验船师考试的命题、考试、评分,考核和评审等工作。
第十四条 验船师考试、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船舶检验局人事处,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船舶检验局培训中心。

第三章 验船师等级
第十五条 验船师分为下列七个等级:
(一)一级高级验船师;
(二)二级高级验船师;
(三)三级高级验船师;
(四)一级验船师;
(五)二级验船师;
(六)助理验船师;
(七)验船员。
第十六条 根据船舶类型和国内、国际检验业务不同的需要,验船师除分上述等级外,二级及二级以上验船师的证书尚分A、B两类。执有A类证书的验船师必须掌握必要的外语和有关的国际标准和公约。

第四章 各级验船师考试、考核任职的条件
第十七条 验船员的任职条件为:
(一)本专业大专及中专毕业(包括相当的学历,下同),并经实习一年;
(二)已初步掌握了有关的检验规则和规范,能独立承担简单的小型船舶的检验工作;
(三)按照对验船员的要求考试合格,或经船检局培训中心最初级培训合格。
第十八条 助理验船师的任职条件为:
(一)本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或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并经实习一年;或本专业大专毕业担任验船员工作二年以上,或本专业中专毕业担任验船员工作四年以上;
(二)已基本掌握为履行本职工作必须熟悉的规范和规则,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检验工作的实际能力;
(三)按照对助理验船师的要求考试合格;或经船检局培训中心初级培训合格。
第十九条 二级验船师的任职条件为:
(一)本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或本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担任助理验船师工作二年以上;或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验船师工作四年以上;或本专业大专毕业担任助理验船师工作四年以上;
(二)能够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本专业的技术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正确理解并掌握为履行本职工作必须熟悉的规范和规则。具有独立完成本专业各种常规检验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基本上能独立处理本专业检验中发现的技术问题,并具有处理一般海损、机损事故的能力;
(四)A类二级验船师还需要掌握英语和有关的国际公约;
(五)按照对二级验船师的要求考试合格。
第二十条 一级验船师的任职条件为:
(一)本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担任二级验船师工作满一年;或其它学历担任二级验船师工作满二年,工作成绩优良;
(二)能熟练地运用本专业的科学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正确理解并全面掌握为履行本职工作必须熟悉的规范、规则。具有独立完成本专业各种技术检验工作的能力和经验;
(三)能独立处理本专业检验中发现的各种技术问题和较复杂的海损、机损事故;
(四)A类一级验船师还须能正确理解和运用有关的国际标准和公约、双边协议,能用英语编写检验报告和证书;
(五)按照对一级验船师的要求考核合格;或经船检局培训中心中级培训合格。
第二十一条 三级高级验船师的任职条件为:
(一)本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担任一级验船师工作满一年;或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及大学本科毕业生担任一级验船师工作满三年,有较丰富的技术检验经验;
(二)除具有一级验船师应有的理论知识和技术能力外,还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能够指导下级验船师的工作;
(三)有独立解决本专业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
(四)A类三级验船师应能熟练地掌握英语;
(五)按照对三级高级验船师的要求考试合格。
第二十二条 二级高级验船师的任职条件为:
(一)担任三级高级验船师工作满四年,在技术检验或规范科研等方面有丰富的经验;
(二)除具有三级高级验船师的知识和能力外,应具有更系统、广博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社会效益;具有能负责和组织检验重要工程项目和研究重大课题的能力;
(四)了解本行业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发表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专业论文,或经船检局培训中心高级培训合格;
(五)按照对二级高级验船师的要求考核合格。
第二十三条 一级高级验船师的任职条件为:
(一)担任二级高级验船师工作满五年,有特别丰富的技术工作经验,成绩优秀;
(二)在组织研究新技术和新工艺、引进先进技术、解决本行业重大技术问题等方面有突出的贡献;
(三)按照对一级高级验船师的要求考核合格。
第二十四条 在技术工作岗位上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工程技术人员可不受本规定学历、资历的限制,由所在单位推荐,经考试、考核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可越级参加考试或考核。由评审组评审后报领导小组审定,船舶检验局授予相应等级的验船师证书。

第五章 验船师证书的颁发、展期或撤销
第二十五条 各考试、考核办公室应按照本规则第二章的规定,及时将经评审合格的各级验船师名单,以及可发给某种验船师证书的具体建议和有关材料,上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船舶检验局发给相应等级的验船师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三级高级验船师以下的各级验船师证书,其有效期均为六年,一、二、三级高级验船师证书的有效期均为十年。
第二十七条 验船师证书有效期满,尚未变动技术职务等级,需延长有效期者,可由验船师所在单位将其工作业绩和审查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延长。
第二十八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船舶检验局所属各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处,均有权收回持证人员的验船师证书,并报告船舶检验局:
(一)调离船检部门,不再担任验船师职务者。
(二)工作严重失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者。
(三)不适于继续担任验船师职务者。
第二十九条 验船师证书由船舶检验局统一印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条文中所述本专业,系指船舶设计与制造,船舶动力装置,船舶机械,船舶电气,海洋工程,航海、轮机管理或其它与船检有关的专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条文中所述相当学历,系指通过自学成才并经成人考试合格,证明已基本掌握相应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第三十二条 船舶检验局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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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5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做好2005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工作的通知



建城函[2005]10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理委,海南省、北京市、上海市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推进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加快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切实开展好2005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的活动时间为5月15日—5月21日,宣传周的主题是“减少漏失,杜绝浪费,建设节水型城市”。

  二、切实加强对城市节水工作的领导,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各地要充分认识城市节约用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确保城市供水安全放在首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市场的监管,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的手段,强化对城镇节水和供水水质的指导和监督。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统筹考虑城市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统筹规划和协调实施城乡区域供水、节水、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要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和监督,严格限制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的各种自备水源。

  三、加大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和产品,加快供水管网改造,大力推广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的科学开发与应用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标准》、《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等国家有关节水和再生水利用标准和政策的宣传贯彻力度。积极组织开展节水技术、节水器具和节水产品的推广和普及工作。要建立严格的节水制度,加强城市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有计划地淘汰更新现有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城市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应采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各单位现有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应在2005年底以前全部更换。缺水城市和地区要严禁非节水型器具的销售;要积极科学地引导工业、城市绿化、市政环卫、生态景观和洗车等行业使用再生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并确保再生水使用安全。全国各大中城市严重老化和漏损管网的改造任务要在今年年底以前完成。

  四、加强规划指导,完善法规标准,促进城市用水结构调整

  节约用水规划是指导城市节水工作协调推进的重要依据。今年是全面落实“十五”计划的最后一年。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城市节约用水“十一五”计划,以及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等专项规划及相关配套法规和标准,协助有关部门抓紧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目录及相关政策,促进城市用水结构合理调整,加大工业和公共建筑节水。

  五、进一步加强“节水型城市” 创建工作

  建设节水型城市活动,有力地推动了全国城市节水工作,创建节水型城市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增强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2004年,经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共同组织考核,又有8个城市基本达到了节水型城市标准,在节水宣传周期间将对这8个城市进行表彰。同时也将对第一批节水型城市的复查情况进行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开展节水型城市的创建工作。缺水城市以及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城市,要加快创建节水型城市的步伐,力争“十五”期间达到“节水型城市” 标准。

  六、进一步加大节水宣传教育的力度,增强全民节水意识

  各地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全面部署,认真安排好节约用水宣传工作。要教育群众树立科学用水观念,使节水成为一种自觉行动;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我国水资源形势,宣传创建节水型城市,建立节约型社会的重要意义,宣传节水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弘扬先进典型,曝光用水浪费行为,倡导科学节约的用水生活方式,形成“节水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社会风尚。不断提高公众的水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特别是要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节水教育,树立节水观念,营造全民节水的社会氛围。努力实现人与水的和谐,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附件:2005年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宣传口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

2005年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宣传口号

  1.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2.贯彻《城市供水水质标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3.加强节水宣传,树立节水意识;

  4.减少漏失,杜绝浪费,建设节水型城市;

  5.鼓励使用再生水,大力节约水资源;

  6.实现污水资源化,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7.大力推广普及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8.惜水、爱水、节水,从我做起;

  9.依法管水,科学用水,自觉节水;

  10.严格节水管理,促进节约用水;

  11.为了我们的未来,请您珍惜每一滴水;

  12.推广节水技术,提高用水效益;

  13.珍惜水、保护水,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关于印发《全国公安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公安部


中青联发[2002]49号


关于印发《全国公安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公安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公安系统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各项制度措施,推动创建活动健康持续发展,共青团中央、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全国公安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现将《全国公安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共青团中央 公安部
                      二○○二年九月三日

 

全国公安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



  一、 职责

  1.依法严惩危害青少年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2.在调查、处理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中,充分考虑青少年身心特点,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

  3.重视违法犯罪青少年帮教工作;

  4.积极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认真整顿、维护中小学周边秩序;

  5.深入中小学开展安全法制教育活动。

  二、 考核标准

  (一)维权工作制度

  1.将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纳入到民警日常工作内容之中,落实工作责任制,并定期考核;

  2.制定完整、规范的维权警务制度,并在醒目位置上墙公告,方便辖区群众、青少年办事;

  3.在中小学校、公园、书店、电影院等青少年经常活动的地区、路段公布维权咨询电话,设立警示牌,积极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1.认真受理有关未成年人的各种求助、救助电话,对来电、来访、来函能及时解答、处理;

  2.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治安案(事)件和交通事故中,不使用枪支、手铐、警棍等警械、警具,不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未成年当事人的身份;

  3.及时发现、解救被拐卖的儿童,积极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取缔非法雇佣童工;

  4.认真、快速办理未成年人被侵权的案件。

  (三)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1.保障辖区内社区、中小学校周边治安、交通秩序;

  2.交警、巡警经常护送上学、放学的小学生通过繁华路段,在举办较大规模的群众性活动时认真维护治安秩序;

  3.辖区内无赌博性游戏机营业,学校周边200米内无娱乐性经营场所;

  4.辖区内未发生中小学生、未成年人群死群伤的交通、火灾及其它治安灾害事故;

  5.做好辖区内外来务工青年的管理、服务工作,积极实施“千校百万”外来务工青年培训计划,切实维护外来务工青年的合法权益。

  (四)维护中小学校周边秩序

  1.与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建立警校共建关系,派员担任法制副校长或法制教育辅导员,并开设法制教育、自我保护知识讲座,学生受教育面达80%以上;

  2.协助中小学校成立护校队,加强值班、巡逻,组织中小学校治安(交通)巡逻、执勤和法制、防范宣传;

  3.参加辖区中小学校联谊会、家长会、运动会,每学期不少于2次;

  4.未发生犯罪分子伤害师生、扰乱中小学校教学秩序的案件。

  (五)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1.与街道(乡镇)安置帮教工作站(司法所)建立工作联系,定期对违法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罪犯进行回访考察;

  2.对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罪犯,能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制定落实帮教措施,定期进行走访;

  3.同共青团、教育等部门经常保持联系,共同做好青少年罪犯的教育、挽救工作;

  4.积极参与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辖区群众对创建单位和责任民警“维权工作”满意和基本满意率在80%以上。

  三、 奖励办法

  1.获得全国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成绩突出的单位可申报集体二等功;

  2.获得全国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可申报个人二等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