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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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暂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发展矿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开采矿产管理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的国营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和个体采矿业。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在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不因其依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改变其国家所有的性质,为保障国家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矿产资源。
第四条 凡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的乡镇集体企业和个体采矿业,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鼓励,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环保、财政、银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协助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管理
第六条 下列地区的矿产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体不得开采:
(一)港口、机场、国防设施圈定范围内的;
(二)重要工业区、大中型水利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规定范围内的;
(三)铁路、重要公路、桥梁、重要河流、水库、堤坝两侧规定距离内的;
(四)国家和省、市圈定的自然保护区、重点风景区,以及重点保护而又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或名胜古迹范围内的;
(五)国家规定其他不得开采的矿产资源及有关地区。
第七条 允许乡、镇集体企业开采矿产的范围:
(一)国家尚未规划开采的小型矿区,且不需要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二)不影响国营矿山的生产安全和总体规划的边缘零星小矿体;
(三)国营矿山已闭坑的残存矿体。
第八条 允许个体采挖矿产的范围,是零星分散的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的少量矿产。
第九条 下列矿产资源不准个体开采:
(一)铀矿、汞矿、砷矿、脉金、银矿、冰洲石等;
(二)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矿种。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矿山建设和采矿作业中,如发现文物古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采挖矿产资源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矿山安全规则,落实防护措施,严禁违章作业;如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有合理通风排水设施,防止恶性崩塌、毒化水源等重大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采挖矿产资源必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已造成环境污染的,应限期治理,暂时不能治理的,应作出规划,分期分批解决;已造成污染危害后果的,应承担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采挖矿产资源必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防止水土流失、堵塞山塘水库,不得破坏自然景观。
矿山关闭后,如可复垦利用的土地,应负责复垦,恢复利用。
第十四条 国家因地质勘查或建设新矿,需要征用或临时使用乡、镇集体和个体采挖的矿区时,应服从国家需要,勘查或矿山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五条 采挖矿产资源应合理规划,统筹安排,选择适宜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提高采矿技术和矿产回收率。对具有工业价值的与主矿共生或伴生的矿产,必须进行综合开采、回收、利用,如因经济技术条件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以及对含有有用成份的尾矿,应采取有效的保
护措施,防止破坏、浪费矿产资源和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 乡、镇集体企业和个体采挖的矿产品销售,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金、银由国家银行全额收购;
(二)钨、锡以及国家、省、市指定的其他矿产品,均由市、区、县矿产公司纳入计划,统一收购,计划内的按国家价格收购,计划外的可议价收购或由矿产公司代销;
(三)供出口的地方矿产品,由矿产公司与外贸部门协商收购;
(四)其他的矿产品征得矿产主管部门同意,可自行销售。
第十七条 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凡经批准开采的采矿者,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资源税、资源补偿费和土地使用费。
第十八条 为发展矿业生产,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业应按规定缴纳维持简单再生产费和管理费。收费办法由市矿产主管部门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维持简单再生产费和管理费由市、区、县矿产主管部门收取,用于矿山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以及矿山服务,专款专用。

第三章 办矿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实行采矿许可证制度,任何采矿单位或个体必须申请领取许可证或临时采矿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和临时采矿许可证不得伪造、买卖、租赁、抵押或转让。
第二十条 申请开办国营矿山企业,按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乡、镇集体办矿山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计划开采的矿种、采矿的地区、范围以及矿区的地质资料;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可行性报告,包括劳动组合、资金来源、生产工艺、环境保护以及经济效益等;
(三)相邻矿山企业的意见;
(四)矿石加工或销售渠道。
第二十二条 个体采矿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采矿范围和矿种;
(二)有安全生产技术能力和环境保护措施;
(三)有矿石加工或销售渠道。
第二十三条 乡、镇集体开办矿山企业的申请,由所在区、县矿产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发给采矿许可证;个体采挖零星矿产,经所在区、县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临时采矿许可证,报市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在市属区范围内采挖矿产,还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或临时采矿许可证时,须缴交手续费。
第二十四条 乡、镇集体或个体采矿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或临时采矿许可证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税务登记,方可开采。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公布前已开办的乡、镇集体、个体采矿业,应在本规定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按规定程序办理申请登记,经审核合格后,补领采矿许可证或临时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领取采矿许可证半年内或领取临时许可证三个月内,无正当理由而不进行矿山建设或开采者,发证机关应收回其采矿许可证或临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领取采矿许可证或临时采矿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业,因故停止矿山建设或采矿的,应及时向原发证单位办理注销采矿许可证或临时采矿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的手续;变更采矿经营者、企业名称、矿区范围、开采规模、开采矿种的,要办理变更
手续。
遗失采矿许可证或临时采矿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的,应及时申报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原证作废。
第二十八条 采矿许可证和临时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乡、镇集体矿山企业为二年,个体零星采矿业为一年。有效期满后,如需继续开采的,必须申请核准,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九条 乡、镇集体和个体采挖矿产需要占用农田、山地、森林、建筑物等,应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补偿。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维护国家和省、市有关矿产资源的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有功者;
(二)保护和管理矿产资源成绩显著者;
(三)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回收利用效益显著者;
(四)扶持乡、镇集体和个体办矿成绩显著者;
(五)安全生产、防治环境污染和保护自然生态成绩突出者;
(六)非地质勘查单位或个人找矿、报矿有功者。
第三十一条 对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或临时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开采,没收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至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买卖、出租、转让、抵押或伪造采矿许可证或临时采矿许可证的,吊销其许可证,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双方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五百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双方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其立即退出超越范围,赔偿损失,没收超越开采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至一万元罚款,拒不退出超越范围又不执行罚款处理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违反采矿规则,乱采滥挖、破坏矿产资源,破坏生态平衡、自然景观,造成环境污染、水土流失、堵塞山塘水库的,以及矿山关闭后,不按规定复垦利用土地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聚众闹事,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破坏矿山建设的,处以相当于经济损失20%至50%的罚款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出售矿产品的,除没收其矿产品和非法所得外,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处以五百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滥发采矿许可证或临时采矿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的,由各级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受罚单位的罚款不得计入成本,个人罚款应由个人支付,罚没财物按规定上缴地方财政。
第四十条 受罚单位或个人对行政、经济处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作出处罚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级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复议之后五天内作出决定,当事人仍不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接到复议决定书
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广州市矿产主管部门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执行。





198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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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及数据汇总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及数据汇总工作的通知

国资厅发产权[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局),各中央企业:

  为做好2009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及数据汇总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级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分布与变动情况,根据《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所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按规定进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及数据汇总工作。

  二、所出资企业应当于2010年4月30日前完成对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及数据汇总工作,并形成汇总分析报告;各级国资委应于2010年5月31日前完成对所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及数据汇总工作,形成汇总分析报告并逐级上报。

  三、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自查、互查以及抽查等多种形式进行,有条件的可聘请中介机构协助了解企业的产权登记情况。

  四、2009年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所出资企业是否制订了产权登记相关制度,是否明确职能部门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二)所出资企业发生新设、分立、改制、增资扩股、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资产划转、关闭、破产等经济行为后,是否及时办理了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

  (三)所出资企业对产权登记表证及有关资料的保管情况。

  五、2009年度产权登记数据汇总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所出资企业要以2009年度审计后的会计报表数为基础,组织人员认真核对企业最近一次产权登记数据等基本情况,不一致的,要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并使用产权登记汇总软件进行汇总。

  (二)所出资企业应按照《2009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数据汇总编制说明》(可在http://www.sasac.gov.cn或http://www.jiuqi.com.cn网站下载)进行产权登记数据汇总。

  六、2009年度产权登记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所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办理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及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户数,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金额以及在不同出资人之间、行业、组织形式、级次等分布情况,以及与上年相关情况的比较等。其中重点分析国有资本在主辅业、不同级次的分布与变动情况,以及国有企业改制情况。

  (二)所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新设立企业及投入国家资本、国有法人资本的金额等情况。

  (三)所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发生的企业分立、改制、增资扩股、转让国有产权(股权)等经济行为时的产权变动情况。

  (四)所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办未办、缓办和补办产权登记的户数情况,存在问题的原因和改进措施等。

  (五)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七、报送的2009年度产权登记分析报告及数据汇总表要制作封面,装订成册,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附电子文档。

  八、各地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应对2009年度产权登记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国务院国资委将对全国的产权登记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各地国资委和各中央企业在进行年度检查及数据汇总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国务院国资委产权管理局联系。

  联系人:钟 弦 王志学

  电 话:010-63193276、63193550

  下 载:2009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数据汇总编制说明
http://www.sasac.gov.cn/n1180/n1566/n258222/n259188/n6941957.files/n6942047.doc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二日

网络著作权诉前的准备

许登甲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案件层出不穷,不仅给权利人带来巨大损失,同时,也给我们法律工作者带来挑战。

  笔者就网络著作权起诉前的准备工作谈些自己的看法。

  2008年柏林国际电影节银熊奖作品《左右》的网络版权拥有方北京乐视网把搜狐、新浪、六间房、优酷、酷六5大视频网站告上法庭。结果,搜狐新浪等5大视频网站涉嫌侵权各遭索赔10万。仅借用此案背景,探讨我们在诉前的相关准备。
  一、发律师函
  针对各视频网站无视侵权行为,我们可以首先向对方发律师函,做到我们的告知义务,视频网站收到律师函后删除了视频文件我们即可暂时停止对其的审查,但一般视频网站在暂停后可能过几天还会上载视频,此时,我们并不需再发函告知,直接启动下一程序即可。在发函时,提交书面纸质或电子版即可,无须传真。
  二、审查申请方有无诉权条件
  一般的电影视频里的开始或结束或在光盘的封面上都会显示出该作品的出品人、投资人、制片人。那么到底谁才是作品的权利人呢。确定谁有真正的著作权人才有利于案件的开展。我们在实务中一般都要求出品人、投资人、制片人向我们提供一份版权申明;或让这几方把其全部权利授权给一方,让其享有充足的权利,来代为起诉。
  三、证据准备
  在我们确定视频网站里一直储存着侵犯权利人的视频时,我们该如何保全此证据不被消失呢 ?我们可以去公证处对此公正,因为在法院的审理中,对公证处做出的公证书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四、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尽可能的简短
  近些年,我国知识产权意识有很大提高,伴随而来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法官在这么多的案件中也不可能逐字逐句的审查交来的材料,所以在材料中的描述尽可能的做到一目了然、言简意赅,切记长篇大论。
  五、案件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但在实践中往往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地是不被支持的,而是以被告住所地来确定案件的管辖。

综上,仅以此文与大家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