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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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6]32号

1996-02-14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各地在以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口完税凭证)为凭据进行税款抵扣时问题较多,执行不统一。为加强管理、现规定如下:
  一、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二、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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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分立的决定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为何种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给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分立的决定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为何种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给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1994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1994)晋法行字第1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强行作出的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分立的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行政案件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对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共同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同江市—俄罗斯联邦犹太自治州下列宁斯阔耶居民点区域内黑龙江(阿穆尔河)铁路界河桥协定》的修订议定书

中国 俄罗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对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共同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同江市—俄罗斯联邦犹太自治州下列宁斯阔耶居民点区域内黑龙江(阿穆尔河)铁路界河桥协定》的修订议定书
  


根据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共同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同江市—俄罗斯联邦犹太自治州下列宁斯阔耶居民点区域内黑龙江(阿穆尔河)铁路界河桥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称“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协定第四条表述为:

  “第四条

  一、主桥共同建设。双方各自承担的界河桥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责任的界限为中俄国界线。

  二、建设界河桥,不应改变界河黑龙江(阿穆尔河)的水流流向、河床、主航道、岸线和中俄国界线走向,不应影响船只航行安全,不应破坏该地区生态及其他方面的安全。

  三、各自一方对界河桥的所有权的分界线为中俄国界线。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段表述为:

  “由本协定第二条规定的各自一方机构各自承担对铁路桥在己方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责任界限内进行勘测、设计和建设的全部费用。”

  第二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在协定有效期内有效。

  本议定书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在莫斯科签订,

  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程国平                          阿里斯托夫

       (签名)                            (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