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关于公布《商业营业员(服务员)营业守则》、《关于制止商业活动中不正之风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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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公布《商业营业员(服务员)营业守则》、《关于制止商业活动中不正之风的规定》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公布《商业营业员(服务员)营业守则》、《关于制止商业活动中不正之风的规定》的通知

1981年11月10日,商业部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商业经营方向,整顿商业企业,逐步推行经营责任制,更好地为生产、为人民生活服务,商业部制订了《商业营业员(服务员)营业守则》和《关于制止商业活动中不正之风的规定》,并结合“五讲”“四美”建设精神文明的要求,重新公布《五好企业、六好职工标准》。经商业经营责任制座谈会讨论通过。特此公布。希各级商业领导部门和基层企业,认真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贯彻执行,努力办好商业企业。建设一支好的商业队伍,为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

商业营业员(服务员)营业守则
社会主义商业工作人员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不断提高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商业、饮食服务行业的营业员和服务人员,要切实遵守以下营业守则:
(一)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要文明经商,礼貌待客。接待顾客要主动、热情、耐心、周到,有问必答。不冷落、顶撞顾客、不走后门,不优亲厚友。
(二)严格执行商品供应政策、价格政策。不搭售商品,不随意涨价和变相提价。
(三)维护社会主义商业信誉。要买卖公平,秤平尺足,明码标价,保质保量,不出售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
(四)坚守岗位,遵守纪律。要遵守劳动纪律、柜台纪律和店规店章。不旷工,不迟到、早退,不擅离职守。营业岗位上不聊天,不做私活。
(五)保持良好店容店貌。店堂要整洁,商品陈列要丰满,衣着要干净大方。
(六)爱护公共财产。要廉洁奉公,爱护国家财产和商品,遵守财经纪律,敢于向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等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七)接受群众监督,欢迎群众批评,有错即改,不护短,不包庇。

商业部关于制止商业活动中不正之风的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制止商品流通中不正之风的通知》,结合商业部门的情况和问题,特作以下规定:
(一)不准在业务活动中接受吃请、受礼和索取“佣金”、“回扣”、“推销费”等各种变相贿赂。
(二)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
(三)不准违反规定开支“交际费”、“活动费”、“协作费”、“奖励费”等。
(四)不准以索取产品样品为名,占为己有。
(五)不准为投机倒把分子转借银行帐户和支票、代签合同、代开发票。
(六)不准以任何名义把企业收入转入“小钱柜”,化大公为小公。
(七)不准泄露业务机密,不走后门,不私分商品。
(八)不准与投机商贩内外勾结,从中牟利。
各级商业部门要加强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监督、检查和制止不正之风。对违反本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批评教育、经济赔偿或纪律处分,严重者要依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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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废止)



1998-12-3

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
1996年2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9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告显示屏的管理,发挥其迅速传递广告信息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户外或者公共场所建筑物内设置的,用以发布广告并可以即时变换内容的各类显示屏,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设置广告显示屏。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广告显示屏设置的批准工作。
广告显示屏联网,需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第五条 申请设置广告显示屏,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广告经营资格;
(二)设置地点在户外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及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三)具有熟悉广告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的专职审查人员。
第六条 申请办理广告显示屏审批,应当交验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五)场地使用协议;
(六)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广告显示屏主办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经营单位负责人情况证明;
(九)专职审查人员的资格证明。
第七条 广告显示屏的设置申请,应当在设置30日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予以批准设置的,核发《广告显示屏登记证》。凡在户外设置的,应当同时按《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第八条 广告显示屏播放的广告及其他信息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九条 广告显示屏一般不得播放非广告信息。
有特殊需要播发新闻信息的,需经所在地省级新闻主管部门批准,并只限于播发国家通讯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发布的和省级以上党委机关报登载的新闻,不得播发其他来源的新闻信息。
有特殊需要播发其他非广告信息的,须分别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其中播放文艺类节目,只限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音乐电视和旅游风光片,不得播放电影、电视剧等有情节的文艺节目。
广告显示屏经营单位持上述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负责批准设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广告显示屏特殊信息准播证》后,方可播出上述非广告信息。
第十条 广告显示屏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对播放的内容存档1年以上。
广告显示屏播放的广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播放新闻、文艺类节目的,应当同时将信息目录、信息提要、播出时间、信息来源等内容,经专职审查人员签字后,报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对广告显示屏的监督管理,由批准设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显示屏经营单位的资格、显示屏的播出内容及其他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办法对经营单位进行年度专项检查,该项检查应当与广告经营专项检查一并进行,在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和有其他广告经营违法行为的,一并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广告显示屏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撤除;逾期不撤除的,强制撤除,其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未经批准发布非广告信息或者信息来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吴学谦同西班牙外交大臣弗朗西斯科·费尔南德斯·奥多涅斯的会谈纪要

中国 西班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吴学谦同西班牙外交大臣弗朗西斯科·费尔南德斯·奥多涅斯的会谈纪要


(签订日期1985年9月6日 生效日期1985年9月6日)
  西班牙政府首相费利佩·冈萨雷斯于一九八五年九月四日至十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吴学谦同西班牙外交大臣弗朗西斯科·费尔南德斯·奥多涅斯就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进行了会谈。
  双方确认,今年五月八日和二十九日西班牙国务秘书贝拉斯克先生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副部长贾石先生就西班牙政府向中国提供混合贷款以资助中国建设三个项目的换文。这三个项目是:
  1.福建省炼油厂项目;
  2.辽宁省本溪水泥厂项目;
  3.浙江省柑桔加工项目。
  两国政府重申,三个项目资助方式如下:
  1.炼油厂项目:
  以混合贷款资助。由西班牙援助发展基金提供的贷款占西班牙设备与劳务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偿还期为三十年,包括十年贷款本金的宽限期,年息为百分之二;西班牙设备与劳务费总额的百分之六十,将通过按OECD条件的出口信贷提供。两种贷款都以西班牙比塞塔为结算单位。
  如中国方面提出要求,西班牙援助发展基金的贷款可以用于支付合同中规定的预付款项。在这种情况下,混合贷款将不承担资助地方费用。
  这笔贷款将视业务进展情况在一个或几个西班牙预算年度内拨付。
  2.柑桔综合利用和水泥厂项目:
  以混合贷款资助。由西班牙援助发展基金提供的贷款占西班牙设备与劳务费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偿还期为三十年,包括十年贷款本金的宽限期,年息为百分之二;西班牙设备与劳务费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将通过按OECD条件的出口信贷提供。两种贷款都以西班牙比塞塔为结算单位。
  如中国方面提出要求,西班牙援助发展基金的贷款可以用于支付合同中规定的预付款项。在这种情况下,混合贷款将不承担资助地方费用。
  这笔贷款将视业务进展情况在一个或几个西班牙预算年度内拨付。
  上述贷款报盘有效期至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止。
  从今年五月开始,中国专家组同西班牙有关企业保持了经常的接触和技术交流,其结果是双方对三个项目的技术方面基本达成了协议。不久即将开始上述项目商业方面的谈判。
  双方将尽一切可能尽早结束谈判,并于十一月底前签署商业合同。
  西班牙方面同意,如果三个项目的商业合同如期签署,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副部长率领的中国政府经济代表团将于今年第四季度访问西班牙,签订三个项目的贷款协定,以履行换函规定的贷款报盘有效期限。
  本纪要于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书就,双方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             西班牙外交大臣
  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
                     弗朗西斯科·费尔南德
   吴 学 谦               斯·奥多涅斯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