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擅自制造、销售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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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擅自制造、销售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擅自制造、销售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制造、销售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罚的请示》(湘工商法字〔1996〕18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擅自制造、销售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行为,其后果足以导致市场混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
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处罚。



1997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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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曲政发〔2004〕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为了切实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我市粮食市场稳定,发挥市级储备粮在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期间的作用,曲靖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曲靖市财政局、曲靖市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曲靖市分行根据《云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制定了《曲靖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七月十五日






曲靖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市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维护我市粮食市场稳定,发挥市级储备粮在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期间的作用,根据《云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委托代理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市级储备粮的委托代理和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各级政府应当支持当地的承储企业做好市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曲靖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及曲靖市粮食局会同曲靖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曲靖市分行,根据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曲靖市粮食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曲靖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曲靖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曲靖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及曲靖市粮食局会同曲靖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曲靖市分行共同下达承储企业。

第七条 曲靖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及曲靖市粮食局会同曲靖市财政局负责拟定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市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曲靖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粮食安全。

第八条 农业发展银行曲靖市分行及分支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所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曲靖市粮食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市级储备粮购存、轮换数量及质量安全等情况,指导承储企业做好储备粮保管工作,切实为承储企业做好服务。


第三章 资格管理与承储方式


第十条 承储市级储备粮的条件

(一)承储库点为法人单位,经营业绩优良,财务管理好,严格执行粮食信贷和财务政策,商务信誉良好。

(二)管理水平高、人员精干,具有专业保管人员、储藏业务规范,承储过中央、省级和地方储备粮业绩良好,保管得当,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责任事故。

(三)粮库有效仓容在500万公斤以上,具有相应配套的储运设施、检化验仪器、粮情检测、通风和熏蒸设施。

(四)承储库点符合市级储备粮总体布局要求,距铁路、国道和省道较近。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凡具备第十条条件的,经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曲靖市粮食局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与曲靖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曲靖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曲靖市分行商议确定后即取得承储资格。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的承储实行委托代理制。由曲靖市粮食局与承储企业签定市级储备粮委托承储协议。委托业务不搞终身制,实行委托业务的竞争机制,优胜劣汰。


第四章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曲靖市粮食局备案。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储存市级储备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有关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市级储备粮达到计划规定的数量、品种及等级要求,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每年要由有资质的粮油质检站对储备粮油进行一次全面的品质检测,保留质检报告。轮换粮油也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帐帐相符、帐实相符、质量达标、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要设立储备粮轮换台帐,真实、动态反映储备粮轮出、轮入情况。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法人必须及时报告曲靖市粮食局。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对外清偿债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消、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在核实库存数量、质量、品种及明确有关责任后的情况下,由曲靖市粮食局牵头会同曲靖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曲靖市分行负责研究安排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开立基本帐户,并接受信贷监管。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根据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月将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库存数量、年度轮换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曲靖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曲靖市粮食局和曲靖市财政局备案,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曲靖市分行。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

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的人民政府对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查处。


第五章 财政、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曲靖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及时足额拨付和督促检查使用情况;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财务由曲靖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市级储备粮食所需的合理费用和利息补贴等由曲靖市财政局核定,并从市级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补贴实行垂直拨付管理办法,曲靖市财政局根据收储(轮换)计划和验收合格通知书等文件计算各项补贴,补贴资金由曲靖市财政局通过农业发展银行曲靖市分行“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直接拨付承储企业。

第二十九条 储存期间利息补贴标准,轮换费用(含差价)补贴标准,轮换期间的利息补贴、费用补贴,由曲靖市财政局会同曲靖市粮食局另文制定办法下达执行。

第三十条 动销损益的处理。经市政府批准动用或销售发生的价差收益,全部缴入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发生的价差损失,由市财政负担,从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损失、损耗的处理。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超定额损耗,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成本管理。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曲靖市财政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根据收储价格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部门和企业无权更改。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必须加强财务管理,正确反映补贴收入。企业收到补贴后,应在报表中全额反映并及时归还农发行贷款本息。企业不得虚列、多列补贴收入、套取财政补贴资金。如有发生,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补到位后,发生的亏损,一律由承储企业负责,财政不予弥补。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三十五条 建立市级储备粮食台帐管理制度,承储企业必须按月上报有关台帐数据、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等,曲靖市财政局每年年终办理市级储备粮补贴结算批复,并抄送市级有关部门。


第六章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三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承储企业必须按照循环轮换的原则,每年原则上必须轮换承储总量的三分之一。储存企业每年9月底上报次年的轮换计划,曲靖市粮食局每年12月底前下达次年的轮换任务,储存企业根据下达的轮换任务,自主择机、适时轮换、自负盈亏。

第三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采取价值不变,同数量、同品种实物兑换的方式进行。即轮入的粮食,按轮出粮食的入库成本记帐。轮空期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

第三十九条 轮换出入库粮食的价格,时机和销售对象以及入库粮源由承储企业自主确定,轮换入库的粮食数量、品种和质量必须符合市级储备粮收储有关规定,储存企业必须在年度内完成轮换任务,绝不允许出现陈化粮。


第七章 市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四十条 曲靖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及曲靖市粮食局根据市场行情波动,加强对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四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全市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由曲靖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及曲靖市粮食局会同曲靖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曲靖市分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曲靖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及曲靖市粮食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动用市级储备粮时,承储企业如有储备粮轮空的情况,必须以承储企业周转粮补足储备库存。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曲靖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粮食安全。

第四十七条 曲靖市粮食局、曲靖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曲靖市分行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第四十八条 曲靖市粮食局、曲靖市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曲靖市粮食局将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四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曲靖市粮食局、曲靖市财政局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曲靖市分行。

第五十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市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一条 承储企业对曲靖市粮食局、曲靖市财政局、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向曲靖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举报。曲靖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九章 行政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及时下达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

(二)给予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承储市级储备粮资格,或者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承储资格的;

(三)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市级储备粮的情况下不对其限期整改的。

(四)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五十四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曲靖市粮食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并取消其承储资格:

(一)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数量;

(二)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点的;

(四)造成市级储备粮陈化、霉变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六)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的;

(七)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八)将市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混合经营的;

(九)拒绝、阻扰、干涉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

第五十五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帐、高价售出低价入帐、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由曲靖市粮食局、曲靖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十六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曲靖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曲靖市分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信贷制裁,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进一步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
外经贸部



为进一步增强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千方百计扩大出口,力争使我国机电产品出口持续较快增长,现就进一步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部分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国务院已同意将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4大类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将农机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具体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9〕17号)办理。
二、继续加大对机电产品出口的金融支持力度
(一)国家有关商业银行要对机电产品出口所需流动资金贷款、进口料件外汇贷款按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同时积极探索其他有效方式,解决成套设备出口保函抵押问题;进一步加大
对出口企业技术改造贷款及境外投资贷款的支持力度。
(二)中国人民银行要根据出口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出口信贷规模,进一步发挥其对推动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的积极作用。
(三)中国进出口银行在继续扶持大中型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出口的同时,对其他机电产品出口企业也要给予大力支持;根据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参照有关国家的做法,适当延长贷款期限,降低预付金比例,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幅度内适当下浮,并积极采用政府援外贷款与
出口信贷混合的贷款方式,提高我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在国际招标中的竞争能力。
三、完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制,为商业银行更多地支持机电产品出口创造条件
要进一步理顺出口信用保险体制,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并适应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的实际情况,相应增加国家出口信用风险基金。要根据国别政策、国家风险及出口竞争需要,及时、合理地调整国别风险限额,并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出口保险立项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
四、继续抓好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大力调整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培育和发展有出口后劲的重点商品
为增强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物质技术实力,加强出口生产体系建设,增加出口后劲,建议:
(一)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每年列支6000万元人民币(一定三年),作为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专项贷款指导性计划项目的贴息费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外经贸部、财政部制定。
(二)对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扩大出口企业利用技术改造贷款和外贸发展基金为扩大出口或技术改造而确需引进本企业自用、国内不能生产、技术先进且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加工设备、测试设备和样机,可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
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审批办法由海关总署商财政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三)积极推动一批重点出口生产企业引进技术,以及与国外有实力的企业或跨国公司合作研制新产品。
(四)在总结经验和有效控制外债风险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对有条件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集团进行短期对外融资试点的范围。
(五)创造条件,为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和扩大出口企业提供免费或优惠上网服务,扩大宣传。
(六)对一些重点出口行业及出口产品,实行分类指导,制定政策加以支持。
五、鼓励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在境外开办维修服务网点和建立CKD、SKD散件装配厂,大力支持带料加工装配出口
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充分利用非洲现有的10个贸易中心开展出口机电产品的售后维修服务,同时以现有企业在外驻点为基础,利用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
金支持企业在南美等地区建立机电产品售后维修服务中心,扩大对非洲和南美的出口。
六、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放宽审批条件,支持企业出口
(一)年自营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自营出口企业可成立独立的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适当放宽经营范围。
(二)对生产、出口成套设备主机、大型设备,或产品技术含量较高,需开展售后服务且信誉好的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赋予工程承包权和技术人员、售后服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
(三)在认真执行国家关于鼓励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国产钢材政策的前提下,对国内确实不能生产的用于加工出口产品的短线钢材品种允许适量进口,并在数量安排及核定经营资格上向自营机电产品进出口生产企业倾斜。
(四)鼓励中外合资流通企业利用其销售网络,推动我国机电产品进入其在世界各地的分拨中心和销售网点。
七、积极推行分类检验监管制度,逐步建立科学、有效、方便的机电产品出口检验体制
机电产品出口品种繁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为了贯彻落实“以质取胜”的外经贸战略,支持机电产品企业扩大出口,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在“监管有效、方便出口”的前提下,积极推行分类检验监管制度,按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出口产品的实际质量状况,实行免检、自检、强制检
验三种类型的动态管理,提高商检效率,方便企业出口。
八、加强进出口结合,实现进出口的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以进带出
充分利用从发达国家进口的机会以进带出,扩大出口。对出口贡献大的企业在使用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等方面给予鼓励。对出口额大、信誉好的企业,简化进口机电产品的审批手续。研究制定进出挂钩,奖励出口的办法。督促外商投资企业按章程或合同规定的比例出口,逐步对外商投资
企业实行国民待遇。
九、认真做好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的基础工作
要加强对机电产品出口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商品和重点企业的调查研究,认真抓好产品国际安全认证、外贸人才培训、出口企业及产品的对外宣传等项基础工作,为长远发展打下基础。为此,建议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1500万元专款予以支持。



199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