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7:15:51   浏览:82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卢旺达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72年6月23日 生效日期1975年7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保证采取一切可能的、符合两国现行法律和规章的措施,以利于两国之间的贸易往来。

  第二条 两国之间的商品交换,将按着两国在本协定签字之日现行有效的以及在本协定有效期内将要生效的法律和规章进行。

  第三条 缔约双方在对等的基础上对有关服务和产自对方的商品的关税和海关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但上述条款不适用于:由于缔约任何一方成为或将成为某一关税联盟、自由贸易区或类似组织的成员国而取得的优惠和便利,以及缔约任何一方给予毗连国家的优惠和便利。

  第四条 有关缔约双方之间贸易业务的支付将以可兑换的外汇办理。

  第五条 为了本协定的顺利执行,经缔约一方提出要求,检查本协定执行情况时,双方可指定代表进行商谈,以解决本协定执行中发生的问题。

  第六条 本协定经双方履行法律手续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除非在期满前三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提出修改或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即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七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使用中文和法文,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本协定于一九七五年七月六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卢旺达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姬 鹏 飞         奥古斯坦·穆尼亚内札
      (签字)            (签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法律顾问

郎元鹏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有效参力师场竞争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基本保障措—施。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企业—对外经济联系日趋广泛。在激烈的竞争中,实现依法管理企业。依法经营企业的目标,真正把企业管理纳入法制的轨道,增强企业的法制观念,实行科学法策;推动依法冶企、强化内部管理;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经营风险,依法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当前企业领导层亟待解决的问题。
发达国家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她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诞生、推进并日臻成熟,对规范企业的组织与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随着法制境的日益完善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而发展的。早在1986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厂长工作条例》就明确规定;“厂长可以设置专职或聘请兼职的法律顾问。副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法律顾问,在厂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厂长负责”。在当前市场经济中,人们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也取得了新的进展,较好地发挥了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参谋、法律保障、法律培训、法律监督四项功能。在提供法律服务方面,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也实现了由打官司、讨债向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建立企业法律机制转变;由被动、事后提供法律服务向主动、超前的法律服务转变;由缺乏有机联系的法律调整向综合的协调职能转变。特别是1997年,国家先后制定发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这为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今年年初,国家经贸委进一步确定了“九五”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目标,具体目标是:组织结构上,大型、特大型企业都应配备专职企业法律顾问并设立法律事务机构;中型企业应配备专职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内容上,应完成从事后处理向企业全方位、全过程管理的转变;队伍建设上,要建立一支10万人左右的素质较高、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专职企业法律顾问队伍。


西安市兴教寺塔保护管理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西安市兴教寺塔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7月16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26日起施行。

市长 董军

  2013年7月26日

  

  西安市兴教寺塔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兴教寺塔的保护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兴教寺塔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兴教寺塔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 兴教寺塔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兴教寺塔保护与宗教活动场所的关系,确保兴教寺塔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长安区人民政府负责兴教寺塔的保护管理工作。

  兴教寺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兴教寺塔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文物、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兴教寺塔保护管理的监督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兴教寺塔保护工作。

  第五条 长安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兴教寺塔的保护,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兴教寺塔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保护职责。兴教寺塔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或者利用其进行经营性活动。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兴教寺塔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长安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在兴教寺塔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九条 长安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兴教寺塔保护状况,以及兴教寺塔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地质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加强地质灾害评估,防治山体滑坡、地面塌陷等灾害,并将监测情况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 市级相关部门、长安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兴教寺塔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环境治理,严格控制各类建设活动和设施设置,保持兴教寺塔及其附属建筑历史风貌的统一性、完整性。

  兴教寺塔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进行任何危害兴教寺塔安全、破坏景观或者污染环境的建设活动。

  第十一条 在兴教寺塔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除保护、展示及必要的辅助设施外,不得设置其他设施。除因保护工作需要,不得在兴教寺塔本体进行任何作业。

  第十二条 承担文物保护、展示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在兴教寺塔保护范围内辅助设施的位置、规模、形式、色彩等应当与兴教寺塔相协调,其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兴教寺塔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在兴教寺塔保护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时应当确保文物安全。

  发生危及兴教寺塔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兴教寺塔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确需利用兴教寺塔拍摄电影、电视和其他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征得兴教寺塔管理机构的同意,并制定保护方案,办理相关手续。兴教寺塔管理机构应当对拍摄单位和举办者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兴教寺塔保护范围内的文物遗迹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发现、出土的文物,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兴教寺塔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