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立特里亚国政府文化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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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立特里亚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国政府 厄立特里亚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立特里亚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94年4月4日 生效日期1994年4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立特里亚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出版和新闻广播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并鼓励派遣自费留学生;
  三、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鼓励对方国家的学者或专家参加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医药卫生方面进行经验交流。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和自然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九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的图书馆建立交流合作关系。

  第十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有关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的规定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四月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厄立特里亚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刘德有           贝哈尼·阿布里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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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施行《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施行《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1994年8月6日,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施行以来,中央单位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运行情况良好。根据实施《暂行规定》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特做如下通知:
一、财政预算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包括经营性企业化管理的单位)、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一律实行人民币预算限额控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下属的企业单位,按《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办理购汇。
二、凡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国外购买用于教学、科研的图书、影片、录像片、资料、仪器等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项目,也实行人民币预算限额控制购汇。
三、《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用汇项目,如有结余外汇,均须填写“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用汇退汇通知书”,到中国银行办理退汇。
四、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单位共同组成的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其出国用汇,应分别按不同渠道解决。不属于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用汇,不得使用购汇人民币限额指标。
五、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按《暂行规定》规定的办法,申请和使用购汇人民币预算限额,并按有关外事经费开支的标准办理用汇的核销、报帐手续。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财政预算内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可暂停供汇;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应按《国务院关于发布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进行处罚。
六、中央单位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本着节约开支、简化手续、完善财务制度的原则,建立、健全审核和管理制度,严格按年度外事经费预算和购汇人民币预算限额安排用汇,以有效地控制财政支出,保证用汇单位的合理购汇。


九江市重大项目调度会议制度实施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4]74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重大项目调度会议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九江市重大项目调度会议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九江市重大项目调度会议制度实施办法


为加快我市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培育和壮大六大支柱产业,加大对支柱产业、基础设施的招商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的推进力度,及时跟踪落实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及实施进度,协调解决项目进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对重大项目的督促、推进和服务工作机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重大项目调度会议制度,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重大项目调度会议由市政府领导主持,市发计委牵头召集,参加单位和人员主要有市直有关部门(市发计委、市经贸委、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招商局、市重点办等)分管负责人、项目单位负责人、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人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单位负责人等。
二、重大项目调度会议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如遇项目有急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可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每次会议具体时间、地点和参会单位,以及会议的主要议题,由市发计委提前通知有关单位。
三、重大项目调度会议重点研究、调度和督办的项目为:
(一)需要市政府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上报省政府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和核准的项目;
(二)我市六大支柱产业发展规划中已规划的重大建设项目;
(三)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世界500强企业和国内200强企业及国内知名民营企业,在我市独资、合资、合作新建的重大项目;
(五)对我市经济发展带动作用大的项目。
四、调度会议的运作方式。市经贸委、市外经贸委、市招商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调度和收集所跟踪服务的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并将需要市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提交重大项目调度会议牵头单位。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法人也可将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向重大项目调度会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市发计委根据重大项目跟踪调度的情况确定每次会议的主要议题。
五、注重督促和服务,讲究实效。重大项目调度会议主要研究和协调解决项目进程中的难点问题,促进前期工作进展缓慢的重大项目按计划顺利推进,重点在督促、推进、协调和服务上下功夫,见成效。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做好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建立共同促进项目开发和实施的长效机制。
六、对会议确定解决的问题实行跟踪问效责任制。凡是调度会议形成的决议,有关县(市、区)、九江、共青开发区和相关单位根据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重大项目调度会议牵头单位,汇总后报市政府领导。
本办法自二OO四年十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