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集贸市场肉类管理、检疫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22:27:08   浏览:99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集贸市场肉类管理、检疫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集贸市场肉类管理、检疫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由于一些不法经营者利欲熏心,见利忘义,出售病、死畜禽,或在肉类产品中采取掺杂使假、注水等违法经营活动,牟取暴利,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为了防止疫病的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与农业部门密切配合,对上市的肉类商品加强管理。没有开展肉类检疫工作的肉类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要根据(1987)农(牧)字第22号文件精神,请商农业部门尽快配备兽医检疫人员;有条件的集贸市场,要尽可能为兽医检疫人员提供办公和检
疫场所,加强对肉类的检疫工作。
二、建立健全市场内对肉类检疫情况的复检制度。批发销售肉类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必须持有肉类检疫合格证明,胴体必须加盖合格验讫印章;零售肉类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必须持有畜禽检疫证明。
三、市场要配备专(兼)职复检人员,做好查证、验章和一般感官检查工作。
1、查证。查验经营者是否持有兽医站(动检站)开具的肉类检疫(验)证明,无检疫证明的不准上市;有证明但证物不符的不准上市;证明超过有效期限的不准上市。检疫证上未加盖兽医、动物检验部门印章或无兽医签名的无效。
2、验章。胴体上没有验讫印章的不准上市;印章不清楚或大小规格不合乎规定(正常的验讫印章是直径5.5厘米的圆形章,也有滚动章)的不准上市。
3、感官检查。运输工具和包装不卫生,颜色、气味异常,弹性差,粘手,肌肉不平整,红肿等肉类商品不准上市。
对从国有、集体肉联厂进货的经营者,要检查其进货厂家的检疫证明和进货发票。经营冷冻肉类商品的,除查验证明外,还要查验商品外包装上是否有产地及生产厂家名称等标记。
四、对无证、无章或肉体可疑的一律暂扣,通知检疫部门进行检疫。非病、死畜及其肉类,因无检疫证明或检疫证明过期、证物不符等原因不能上市的,经兽医检疫人员补检、补注、重检合格补发证明,复检人员复检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经当地检疫部门检验不合格的肉类,要进行
无害化处理或销毁,费用由货主承担。
五、对涂改、伪造证、章的,根据《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对出售病、死畜肉类或对肉类注水、掺杂使假的经营者,要加重处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出售病、死畜肉类造成疫病传播或危害人身健康的,要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县城以上的大中城市应逐步做好推广“定点屠宰”工作。屠宰定点,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业畜牧检疫部门依据有关定点标准,共同确定。定点屠宰有利于集中检疫、控制税源,防止病猪、死猪及注水猪肉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这项工作。



1994年8月2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城[2007]9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



  为加强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与宣传,更好的树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统一品牌形象,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的使用管理,我部制定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要求,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图案的中文标注进行了局部调整,现一并公布。

  各地在施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城市建设司。

  附件:1.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使用管理办法

     2.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清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日



附件1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与宣传,树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统一品牌形象,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的使用管理,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由建设部批准和公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使用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办公室)负责。

未经建设部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

第三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及授权使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的其它组织,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共同维护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第四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为圆形图案,中间部分系万里长城和自然山水缩影,象征伟大祖国悠久、灿烂的名胜古迹和江山如画的自然风光;两侧由银杏树叶和茶树叶组成的环形镶嵌,象征风景名胜区和谐、优美的自然生态环境。图案上半部英文“NATIONAL PARK OF CHINA”,直译为“中国国家公园”,即国务院公布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下半部为汉语“中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全称。

第五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适用于以下范围:

(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主要入口标志物;

(二)国家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使用的信笺、印刷品、宣传品、纪念品;

(三)国家风景名胜区会议及有关宣传活动用品;

(四)其他经建设部授权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主要入口的标志物上,必须镶嵌由建设部统一标准并监制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

(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须置于风景名胜区入口标志物正面;

(二)标志物正面大字镌刻“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名称,小字镌刻“国务院  年  月  日审定”,用更小的字体镌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年  月  日立”字样;

(三)标志物背面镌刻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简介,内容包括风景名胜区的地理位置、历史沿革、四至界限、总面积、景区(景点)名称、风景名胜资源和周围环境概况等;

(四)简介文字要科学、系统,言简意赅,中英文对照,便于阅览。

第七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用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主要入口标志物以外的其它用途,徽志图案必须与建设部公布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相一致。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盗用或仿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以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中所包含图形、文字的外观与内涵。

第九条 对使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因粗制滥造、置放不当等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级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十条 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及其载体有意进行污损、破坏的,各级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罚,后果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盗用或仿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的组织或个人,建设部将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清样

http://www.cin.gov.cn/zcfg/jswj/csjs/200704/t20070410_105747.htm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的通知


2002-04-26

教基〔2002〕7号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落实《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配合从2003年起高考时间提前一个月的改革举措,我部组织部分专家对普通高中课程计划进行了调整,重新修订了《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修订版)》,调整了课时。现将《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希望各地认真组织对《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的学习、研究,全面落实课程计划精神。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加强管理,深化教学改革,做好师资培训、教学仪器设备的配备等工作,全面提高普通高中的教育质量。《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将由人民教育出版社印发单行本,供各地订购、使用。

附件:

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