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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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委办〔2004〕105号


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金华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市级机关部门、单位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金效能领(2004)8号精神,现将《金华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并将《金华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考核评分表》、《金华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评分表》(附后)填好后于12月20日前送市政府督查室。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2月15日

  金华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目标管理和质量管理,推进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办理质量,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一)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省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
  (二)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书面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提出提案的办理情况;
  (三)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在统一组织以及持《视察证》视察中提出的书面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情况;
  (四)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在与市政府领导同志座谈中提出建议的办理情况。
  二、考核内容与分值
  (一)组织领导情况(10分)
  1、承办单位将办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办理工作(3分);
  2、分管领导和经办人明确(3分);
  3、办理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规范(4分)。
  (二)复文情况(25分)
  1、复文格式(5分)
  (1)使用本单位文件、信笺打印,标题和议案、建议、提案号及办理情况分类(按A解决、B基本解决、C待创造条件解决、D不能解决或留作参考四类标明)准确;
  (2)单位负责人签发;
  (3)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成文日期;
  (4)按规定答复代表和委员,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5)注明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计分方法:每项1分。
  2、复文质量(10分)
  (1)A类,采取措施及时、有力,对合理的建议认真予以采纳,落实时间明确;
  (2)B类,有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的措施或今后工作的设想;
  (3)C类,介绍目前财力、物力条件清楚,说明解决不了的因素明白;
  (4)D类,解释国家政策、规定正确,说明解决不了的原因清楚。
计分方法:好的计10分,比较好的计8-9分,一般的计6-7分,差的计4-5分,文不对题、答非所问,要求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的复文酌情计分;推诿扯皮的复文计0分。
  3、复文态度(10分)
  (1)认真负责,积极办理;
  (2)实事求是,不说空话、套话、大话;
  (3)语气诚恳、谦虚,有的放矢地逐条答复。
  (三)解决问题情况(20分)
  1、按照答复的时间安排如期落实,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2、按照答复的时间安排落实,使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或大部分解决;
  3、确实无法解决,经走访、座谈并作详细说明和解释,代表或委员表示理解的,亦视作落实计分;
  4、作出承诺,但没有落实的不得分。
  (四)面商情况(15分)、
  1、承办单位利用座谈、走访等方式面商,与代表、委员沟通,充分听取意见;
  2、经沟通达成共识或取得理解。
计分方法:没有沟通不得分,没有全部沟通的按比例得分。
  (五)反馈情况(10分)
  1、及时寄送征询意见表,取得反馈情况;
  2、反馈满意和基本满意率95%以上得满分,达不到的酌情扣分;
  3、反馈不满意未作重新答复的扣5分。
  三、计分办法
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办法。基本分80分,每主办1件加1分,会办1件加0.5分,主办会办加分合计最高不超过20分;无承办任务的单位得基本分。
  四、考核程序
  1、由各承办单位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本年度的议案、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总结,在总结的基础上得出自评分;
  2、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结合承办单位自评结果,对所属各承办单位进行初评打分;
  3、经与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协商后确定考核结果,报市考核办和市效能办。
考核结果作为评选议案、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并适时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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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公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


关于授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公告



  根据2002年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证协发[2002]194号),我会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报送的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申请文件进行了复核,两公司已完成了代办股份转让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业务培训、专用席位申请、股份登记结算安排以及技术系统测试等准备工作,符合条件,现授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

  特此公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发布《铁路支线经营管理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发布《铁路支线经营管理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4月5日,铁道部

各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
为了促进铁路运输企业深化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推动铁路支线走向市场,根据铁道部《关于运输企业建立自主经营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铁办〔1995〕13号),特制定《铁路支线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四月五日

铁路支线经营管理改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铁路运输企业深化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推动铁路支线走向市场的步伐,在全路有组织、有规划、有步骤地推进铁路支线的经营管理改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线是指由干线分支出的主要为发展地方经济服务,或为某企业、某一专项工程服务并设有营业站的铁路。
第三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国家铁路的亏损支线,对于按第四条测算有盈利的支线不执行本办法。本办法以下所称支线均指亏损支线。
第四条 为了准确核算支线的盈亏,全路所有的支线都要进行收支核算。在全路统一运价和现行清算体制下,按下述方法核算支线的经营状况。
支线的收入(清算收入):按支线年完成的周转量与全路平均运价率(如果该支线执行特定运价,按特定运价的运价率)计算。
支线的成本:按铁路运输分线成本计算的有关办法计算。
根据以上计算的收入和支出,考虑相应的税金,核算支线的盈亏水平,在全路运输企业全面亏损的情况下,如该支线的收入利润率小于-10%(即亏损超过10%)时,认定该支线为亏损支线,否则不为亏损支线。
第五条 为了推动铁路运输企业走向市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各铁路局对支线可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采取合营、租赁等多种经营方式。
第六条 铁路支线经营改革的原则是:支线由原来的运输企业承担亏损变为支线自负盈亏,为铁路运输企业走向市场创造条件,铁路运输企业拥有对管内支线的经营决策权,但为了便于管理、统计以及运输组织的统一协调,各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应将每一支线的经营方式报部核备。

第二章 支线的经营改革
第七条 经营管理改革,可以采取有偿转让、合资、同地方企业联营、合作经营等方式,也可由铁路多经企业租赁、承包经营。有条件的支线均可采取放开经营的政策。
第八条 配合清产核资工作,对现有支线的全部净资产进行界定和重新评价。在明确资产状况的基础上,可采用以下方式改革支线的经营管理:
1、有偿转让
根据支线的资产价值,由路外企业出资一次购买,支线所有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及职工身份将作相应的变动。
支线资产有偿转让后,收取的转让金增列运输企业资本金,财务隶属关系作相应的变动。
2、合资
将支线作为运输企业的投资,并接受路外单位的投资,共同组建一个实体,独立核算,运输企业同支线的关系是出资者和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合资后的支线单位,根据投资方出资的比例或实际控股情况决定财务隶属关系。
3、同地方企业联营、合作经营
将现有的支线同路外企业联营,或者通过同地方政府或企业合作经营,享受优惠政策;支线独立核算,利润各联营方分成。
联营、合作经营后,联营各方根据从支线企业中分得的利益情况进行合并报表。
4、铁路多经企业承包经营
对于现有的支线,由路内的多种经营企业进行承包,支线进行独立核算,按规定向运输企业上交一定的利润。
5、铁路多经企业租赁经营
由路内的多种经营企业进行租赁,向运输企业交租金,支线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九条 支线按有偿转让方式进行经营改革以后,由于资产关系已发生变化,其与国家铁路的直通运输将通过合同方式确定或经过批准办理,支线单位的工作量等各项指标将不再在国铁中统计。
除有偿转让以外的其他各种经营方式,都要把支线从运输企业中分离出去,建立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以下称支线单位),支线单位和铁路局、分局之间的关系要从行政领导关系转变到出资者和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支线单位的工作量等各项指标比照临管线的办法统计,单独列报。
第十条 支线经营改革以后,支线的折旧资金自提自用,运输企业将不再对其进行无偿投资。
第十一条 支线经营改革以后,通过独立完成运输任务取得运输收入或与相关铁路局、分局进行清算获得清算收入;根据收支配比的原则负担相应的成本、费用。凡是通过支线经营改革后从地方政府争取到的加价收入应该全部清算给支线单位;凡是与运输企业有互补劳动的,应该严格按照相关工作量进行清算。
第十二条 有偿转让、合资、联营、合营支线的劳动工资问题的处理,部将另行规定;多经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的支线有关劳动工资问题的处理,按铁路多经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支线经营改革以后,铁路局或铁路分局应当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铁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精神,赋予支线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三章 支线的关闭与自营
第十四条 对于运量极小、无经营价值的支线,运输企业在征得地方政府的同意后,可以封闭。
第十五条 所谓自营,即铁道部不再对支线的技术标准、运量计划、投资多少进行规定,各铁路局可以通过减少人力、资金、设备等方法,达到减少支线亏损的目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铁路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但铁路局不得截留本办法赋予支线单位的自主权。实施细则要报铁道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