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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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国管财字[1999]161号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47号),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后勤事业单位),包括机关服务中心及独立核算的幼儿园、礼堂、修缮队、印刷厂、疗养院等。

  第三条 后勤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 后勤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五条 后勤事业单位预算是机关后勤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 后勤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一) 对有一定数量的经常性收入,但不能实现以收抵支的后勤事业单位,实行定额或定项补助。定额或定项补助的标准,根据机关后勤社会化的发展、机关后勤事业单位收支状况的改善而调整。随着后勤事业单位与机关结算关系的逐步建立,定额和定项补助将从形式上转化为机关后勤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
(二) 对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能够正常地实现以收抵支的后勤事业单位,定额或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三) 对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后勤事业单位,可实行收入上缴办法。
  第七条 预算编制应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一) 收入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及措施测算编制。
(二) 支出预算根据所负担的任务、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
(三) 后勤事业单位编制预算后,应统一报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的预算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备案。
  第八条 后勤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部分除政策性增减外,一般不予调整。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收入是指后勤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依法通过各种形式、各个渠道获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条 后勤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补助收入,指后勤事业单位从国管局和其上级单位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上级补助收入,指后勤事业单位从其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指后勤事业单位为机关服务取得的,具有服务性、补偿性、非盈利性的收入。包括:伙食收入、车队收入、礼堂收入、门诊收入、会议室收入、修缮收入、印刷收入、幼儿园收入和其他收入。为促进后勤事业单位与机关建立结算制度,加强收入管理,在事业收入的一级科目下设二级科目"结算收入",核算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应与机关结算的收入。
   经营收入,指后勤事业单位在为机关服务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盈利性收入。包括:销售收入,即后勤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经营服务收入,即后勤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对外提供经营服务取得的收入;租赁收入,即后勤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屋、场地和设备取得的收入;其他收入,即后勤事业单位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经营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后勤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其他收入,指上述范围之外的各类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后勤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支出指后勤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二条 后勤事业单位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
  事业支出,指后勤事业单位为机关服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即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公用支出,即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其中:职工福利费包括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享受财政补助的机关后勤事业单位的福利费按每人每月12元计提使用,不享受财政补助的机关后勤事业单位的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使用,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使用;社会保障费用于职工医疗、养老、待业、住房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业务招待费按不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1%据实列支;其他费用包括职工教育经费等费用,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使用。
  经营支出,指后勤事业单位在为机关服务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经营活动消耗的材料、工资等费用,直接计入经营支出,由单位在事业支出中统一垫支的各项费用,应当按规定比例合理分摊,在经营支出中列支,冲减事业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后勤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上缴上级支出,指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后勤事业单位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2%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十三条 后勤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难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四条 后勤事业单位从国管局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国管局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国管局的检查和验收。
  第十五条 后勤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等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机关后勤事业单位规定,报国管局备案。机关后勤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国管局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 后勤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其支出根据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可以划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七条 直接费用包括直接人员费用、直接材料费用、直接业务费用等,直接计入成本。其中:
直接人员费用,指后勤事业单位直接从事事业活动及经营活动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
  直接材料费用,指后勤事业单位在进行事业活动和经营活动中直接消耗的各种材料、燃料等。
  直接业务费用,指后勤事业单位为开展事业活动和经营活动直接消耗的业务费用。
  第十八条 间接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间接费用等,分配计入成本。其中:
  管理费用,指后勤事业单位的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事业活动和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
  财务费用,指后勤事业单位为筹集资金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其他间接费用,指后勤事业单位在进行事业活动和经营活动中间接消耗的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后勤事业单位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各种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结余及分配管理



  第二十条 结余是后勤事业单位年度各项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一条 机关后勤事业单位的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不超过结余的4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或由机关服务中心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集中或调剂使用。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后勤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和其他基金。
  修购基金,是指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10%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后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按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医疗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
  医疗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
  其他基金,指按其他有关规定提取和设置的专用基金。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后勤事业单位的资产是指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四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后勤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
  后勤事业单位的存货包括材料、燃料等。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应建立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盘盈盘亏应及时入帐,并确认当期损益。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后勤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应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98〕国管财字第20号)等文件执行。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后勤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第二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后勤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后勤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按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以实物对外投资的,应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负债指后勤事业单位所能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预收款项、应缴款项和预提费用等。
   借入款项,是指后勤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借入的各种款项。
   应付款项,是指后勤事业单位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的各种款项。预收款项,是指后勤事业单位已经收到但尚未结算的款项。应缴款项包括应缴税金及其他应上缴款项。
预收款项,是指后勤事业单位已经收到但尚未结算的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应缴税金及其他应上缴款项。
   预提费用,是指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后勤事业单位预提但尚未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第二十八条 后勤事业单位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二十九条 后勤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进行财务清算。
  第三十条 后勤事业单位财务清算应在国管局的监督指导下,对机关后勤事业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一条 在机构变动中,划转撤并的后勤事业单位进行财务清算后,其资产处置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98]国管财字第20号)等文件执行。对转为企业的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全部资产作为国家资本金。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后勤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国管局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十三条 后勤事业单位报送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四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后勤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开支水平、财务管理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资产负债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后勤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后勤事业单位、后勤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后勤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项目等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中央国家机关差额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办法》(〔90〕国管财字第227号)、《中央国家机关附属自收自支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办法》(〔90〕国管财字第22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后勤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1、经费自给率 衡量后勤事业单位组织收入的能力和满足经常性支出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经费自给率=(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它收入)/(事业支出+经营支出)X100%
支出总额中因特殊原因需要扣除的项目,应经财政部门批准。
  2、 资产负债率 衡量后勤事业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计算公式: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X100%
  3、 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 衡量后勤事业单位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X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X100%
  上述公式中:
  人员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
  公用支出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附件二:


后勤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目录



  1、房屋和建筑物;
  2、家俱设备、办公桌、文件柜等办公设备;
  3、机械电器设备:包括计算机、复印机、电视机、录相机、收录机等电器、电子设备仪器和机械设备等;
  4、交通运输工具:包括汽车、摩托车等运输工具;
  5、图书;
  6、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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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04]47号
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适应市场化运作的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确保施工安全,节约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对政府投资工程的有效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和工程项目使用单位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建筑工程项目。

  第三条 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简称"建管中心")代表市政府行使政府投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公路和水利工程项目除外)的建设单位业主职能,行使城市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代业主职能(主要负责工程准备、投资实施、竣工决算阶段的工作)。

  第四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包括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桥梁、隧道、广场、公园、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地下管网等;城市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包括文教体卫、科学研究、社会福利、公检法、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的各类用房及其配套设施等,以及由政府投资后无偿借给驻江部队使用的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并且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

  第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七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推行工程项目联审制。

  第八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工程项目资金统一由"建管中心"管理,工程项目资金不论是属于预算内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还是属于工程项目使用单位自筹资金,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到位,禁止资金不落实的工程项目开工建设。

  第九条 工程项目使用单位是指江门市市直党政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由"建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城市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由"建管中心"指导、督促及协同工程项目使用单位完成城市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的项目确定阶段工作,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环境评估、用地许可、方案设计、地质勘察、初步设计、项目概算、征地、拆迁、补偿以及相关文件的编制和报批等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建筑建设工程项目确定阶段工作完成后,由工程项目使用单位将第十一条所涉及的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申报的有关批复文件及资料,在实施招投标前15个工作日前,移交"建管中心"组织实施工程招投标以及建设施工。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建筑工程建设资金来源属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在工程招投标实施前15个工作日,由工程项目使用单位将有关工程资金批复文件提交"建管中心"进行工作衔接。

  资金运作按照重点工程的资金运作模式进行,在银行设立项目专户由项目法人、项目主管部门、"市建管中心"、市财政局共同监管,每项资金拨付由以上单位复核审批,项目专户由"市建管中心"建立,项目财务决算由项目法人负责。

  在工程招投标实施前10个工作日,将工程资金划入项目专户。工程资金到位后,工程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十四条 进入"建管中心"管理的工程项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从工程项目总投资中提取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经"建管中心"核实,上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定案。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后,属财政安排资金有节余款的,"建管中心"于每年年末一次结清返还财政;工程项目建设属使用单位自筹资金有节余款的,"建管中心"在工程决算后15个工作日内返还使用单位。

第三章 竣工移交

  第十七条 纳入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城市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完工后,由"建管中心"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管中心"移交给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养护和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管中心"移交给工程项目使用单位使用和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章 约束监督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使用单位不按规定将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交由"建管中心"管理的,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有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依法规定应招投标而不招投标,以及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招投标手续的,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有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转移、挪用、挤占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资金的,以及不按规定支付工程资金的,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并按有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建管中心"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及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浅析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情景预防

郭小锋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101300)

【内容摘要】 在研究未成年人暴力犯罪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之所以发生暴力犯罪,实际上与文化市场的暴力文化现象和无业未成年人的管理以及被害人预防紧密相关。本文,试图以实践办案中收集的典型案例为载体研究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情景预防。
【关键词】 未成年人 暴力犯罪 情景预防

情景预防是指在犯罪易发区、高发区和多发区通过设计或者管理等方式,建立一种特定的预防犯罪环境,以减少犯罪之机会来达到预防犯罪之目的。然后分析诸多情景因素,探索情景与犯罪行为发生之间关系,进而采用避免或阻却容易产生犯罪的情景来预防犯罪,其中包含着影响、诱导潜在犯罪人产生犯罪动机,并决定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文状况和物理环境。据此可知,未成年暴力犯罪的情景预防范围较广,其主要有文化市场之建设、无业人员之管理、以及易被侵害人之防范等方面。现作如下分析:
一、文化市场建设之分析
(一)从暴力文化视角看未成年暴力犯罪之诱因
1、电子游戏渗透于未成年人以暴力思想
网络已成为人们学习知识、获取信息、交流思想、开发潜能和休闲娱乐的重要平台,但是网络载体、电子游戏中的色情、暴力内容以及痴迷上瘾对未成年人产生可怕的暴力思想。根据调查,80%以上的“网络少年”在玩暴力游戏,诸如《反恐精英》、《英雄无敌》、《星际争霸》等血腥游戏。然后将这种虚拟的暴力转化为现实的暴力,在遇到血性的暴力场面时,不再是恐慌而是麻木,甚至是兴奋。其中,张某(14岁,初中二年级学生)抢劫案表现得十分突出:

问:你说想把她打晕,那么在她倒在地上不动以后你为什么还用酱油瓶砸她的头部?
答:我当时看到她流了好多的血,所以我的心理有一种兴奋感,我想让她的更多流血,我看着高兴。
问:你那么流多少血才能满足你高兴的心理?
答:流得越多越好,直到把体内的血流完。
-------摘自《公安机关预审卷宗》

2、色情“文化”根植于未成年人以暴力倾向
色情制品的强大需求成为商家最大的卖点,其具体表现为形式的多样性和获取的便捷性。主要有录像录音、小报小刊、电影文学等色情制品而且随处可以购置。这样未成年人就能够多方面、多渠道的涉猎色情制品,刺激着人性最原始的暴力冲动,从而进行性犯罪。从李某等人强奸案中显示:4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因看黄色画报,产生想试试的念头,遂将一女中学生强奸。
3、主流文化误导于未成年人以暴力价值
一直以来,主流文化体现为“限黄不限暴”,家长、学校基本上放任未成年人观看恐怖械斗等影视作品,甚至有时鼓励未成年人去观看正义的战争影片,而未成年人并不见得能从作品中理解什么是正义,相反,可能学到的只是其中的“以暴制暴”行为,甚至认为,暴力是解决问题的最有效途径。典型一例是香港械斗片《蛊惑仔》中所宣扬的“以暴力求生存、以暴力求发展”的价值取向,深深地误导了新时期未成年人的价值观,这点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感受至深。
(二)净化文化市场,建立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隔离带”
1、规范对进出口游戏软件的管理,建立对进口游戏软件的审查制度和流入渠道的监督制度,制定游戏产品的评审分级标准和分级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不适宜未成年人玩的游戏名称[1]。此外,学校在开设网络课程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网德教育,引导学生把互联网作为学习知识、获取信息、培养创造力的工具。
2、规范影视、文学等相关制品市场,创建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整顿出版、印刷、发行等单位;登记音像出版单位和印刷厂;清理各级图书管收藏书刊;检查网吧、书店。加大对影视、文学作品的管理力度,一是避免泛滥;二是确保其内容适合教育所用。另外,还应作出规定:在向未成年人销售不宜观赏、阅读的作品时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明和家长或者老师在场,一方面可以证实其真实年龄和身份,另一方面可以保证家长或老师知悉,以便健康引导。
3、科学地评判公众性的电视、报纸等作品的文化健康等级。一般社会人认为,电视播放的以及报纸登载的内容,都是合法和允许的,所以,在与学习不冲突情况下,放任未成年人观摩。其实,现在电视、报纸的暴力化趋向相当严重,好人、好事的宣传往往成为犯罪的经验之窗,因此对文化健康的等级评判显得尤为重要,让未成年人群体拥有属于自己的文化单元。
二、无业未成年人管理之分析
(一)从未成年人无业看暴力犯罪之条件
一是“无业”意味着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那么当生存或者挥霍将面临最大的危机时,极易引发犯罪。办案实践显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抽烟、酗酒的较多,甚至还有参与赌博的[2]。这种挥霍性消费需要金钱作支持,而一旦他们不具备这一物质条件时,抢劫、抢夺、敲诈等暴力性侵财犯罪将成为其最简单、最便捷的掠财方式。在办理未成年人涉嫌抢劫、抢夺案中发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劫、所夺财物数量并不大,但所获赃款绝大部分被挥霍。由此可见,在无业的境况下,实现生存和挥霍需要暴力作支撑。
二是“无业”意味着没有固定的工作岗位,那么社会就对这些无业人员的行为缺乏正常的规范、监督和制约机制,对于他们可能实施的反社会行为,往往不能进行及时、有效的发现和制止[3]。其中无业未成年人“流窜”犯罪表现最为典型,而流窜往往又在无形中缔造了犯罪团伙。司法实践表明:未成年人体质相对较弱,单独进行暴力犯罪的并不多,而借助团伙力量进行暴力犯罪的,达到70%以上[4]。因为同案犯的精神支持和暴力协助,足以使弱者变强者,使强者变疯狂,最后真正视人命如草芥。所以,无业在某种程度上为实施高强度暴力犯罪的团伙提供了潜在的形成条件。
三是“无业”意味着游手好闲、无所事事,尤其对于本地区未成年初犯、偶犯而言。因为无业不至于给他们带来暂时的生存危机,而是更多的为其提供了接触社会不良一面的机会。譬如,能够自由出入台球室、录像厅、网吧、按摩房,而这些场所恰恰又是暴力滋事和犯罪的高发地,往往会潜移默化地唆使未成年人进行暴力犯罪。
(二)强化管理,铲除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滋生的“土壤”
首先,狠抓人口管理环节,严把两关:一是清查常住的无业未成年人的人口,及时联系其法定监护人,并签订治安协议书,责令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出现夜不归宿、三五成群等现象予以教育和管制,如果教育、管制有困难的应向民警寻求帮助共同做好帮教工作;二是清查暂住的无业外埠未成年人的人口,由于失去监护人的管理,无法进行有效定位,因此为防止此种情形犯罪,应及时将其送回原籍地。
其次,更新管理思路,切实做好巡访工作。适当增设片警或者联防队员,定期巡访无业未成年人,以便充分掌握其基本状况,并且不失时机地为其提供相应就业、培训和读书的信息以及相关的帮助,这样一方面减少了流窜、结伙的可能,另一方面增加就业、读书的机会,从而有效预防了未成年人犯罪。
最后,建立服务平台,提供就业渠道和途径。劳动部门应建立十六周岁以上无业未成年人的就业信息平台,集中为这一群体提供有效的服务,能够使得他们知悉那些单位需要招聘,做到有的放矢,而避免因找工作失败屡遭打击,形成反社会的畸形心态。同时也为那些渴望拥有一份工作的未成年人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条件。
三、易被侵害人之防范
犯罪虽然系单方面行为,但是引发犯罪的原因不一定仅单方面所致。司法实践证实许多犯罪之所以发生,很大一定程度上是由于被害人自身的疏忽大意而让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因此,仔细、深入地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和规律,有针对性地加强易被侵害人防范之措施,有效的推进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结合我们所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实际,可发现少女、幼女和出租车司机是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主要对象。
(一)从被害人的防范不到位来看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之机会
其一,少女、幼女防范不到,为未成年人进行性犯罪提供可能。具体表现为:一是在校少女化妆、服饰过分暴露或者生活作风方面存在问题,引起社会问题少年的注意,进而刺激他人之性欲。仅在2002年度办理此类强奸案件3起7人,而被害人均为在校生,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共同特征是嫌疑人供述被害人在校作风不良或穿着较为暴露,遂产生将其强奸的故意。二是对少女、幼女缺乏了必要的监护,让其单独外出或者单独在家,为未成年人进行性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典型的有胡某强奸案,被告人胡某以上厕所为名探被害人父母是否在家之实,在确认被害人父母外出之后,采用暴力手段将其强奸。三是忽视对少女、幼女自身保护的教育,允许其与陌生人或者放任单独同未成年异性相处,极易受骗而遭致性侵犯。高某等人强奸案显现,被害人单身一人骑自行车在公园逛,高某等人见无家长陪同,遂上前聊天,后将其带至家中进行奸污。四是少女频繁出入“亚文化场所”,如地下舞厅、地下酒吧和黑网吧等场所,从而将自己置于容易被害的位置。
其二,出租车司机的防范漏洞,为未成年人实施抢劫创造条件。具体有:第一,出租车安全设施不健全,很多出租车没有安装防盗、防抢装置,甚至司机和乘客之间没有防护栏,犯罪分子很容易从背后或旁边给司机以致命一击[5]。目前远郊区县的出租车仍然以面的为主,而且多半是“黑”车,其驾驶室内普遍没有安装防护栏处于裸露状态,无形中增加被抢的几率。最近新收的管某等人抢劫案表现非常突出,二犯罪嫌疑人其中一人坐副驾驶位置,另一人坐在司机身后,当车行至一偏僻处,身后那人便上前勒住司机脖子,旁边的则按住司机双手,然后劫走钱财。第二,出租车司机忽视自身的安全问题,深夜时分或处于偏僻地段仍然接受承运。例如刘某等人抢劫案,寒冬晚上10时许三人搭乘面的,去往一偏僻地,伺机途中作案。第三,女面的司机成为未成年人抢劫重要对象。2003年第一季度受理2起抢劫女出租车司机,原由是女性反抗性相对较弱,易于得逞。
(二)有针对性地改进易被侵害人防范的“盲区”
1、改进少女、幼女自身防范的缺位环节,具体建议和防范对策有:(1)在校少女或社会少女要洁身自爱,举止端庄,化装、服饰要有分寸,不至于过分暴露[6],并且在与异性交往时应格外慎重,尽量少接触或不接触社会无业青年,从而表现出高尚的情操。(2)家长、学校加强对少女、幼女的监护,尽量不让其独来独往,并引导其产生一种防范的意识,诸如不给陌生人开门、少和陌生人说话等方面。(3)远离暴力、低俗的文化场所。
2、填补出租车司机自身防范漏洞的空白,具体防范对策是:(1)安置必备的安全防护栏装置,有效地隔离司机与乘客,起到良好的防暴作用。(2)出租车司机在夜间行使,要审视度势,尽量绕开偏僻地段、立交桥桥洞以及拒绝乘载三五成群的青少年,减低了因时间、地点等因素所造成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可能。(3)控制女出租车司机的数量,并且规定允许营业的女性司机必须配备良好的安全防暴装置才能上岗,否则撤消其资格,既保护了公民财产免受侵害也预防了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