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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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30416
实施日期:20030416
文  号:[2003]高检研发第1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函)




    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关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请示》(赣检发研字[200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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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规程》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北京市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认真组织律师学习,并积极组织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

附件:《北京市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规程》




二○○二年三月七日






北京市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规范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律师管理机构及律师。

第三条 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任务是:接受政府的委托,对涉及法律问题的信访事项提供咨询意见或代理政府办理有关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负责全市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协调和业务指导,各区县司法局律管科负责本区县律师参与本区县政府信访工作的协调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工作机构的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督促、检查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

(二)负责协调与各级政府信访工作办公室的关系;

(三)负责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业务指导,总结交流经验。

(四)负责组织律师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和论证,提出解决矛盾的建议。

第六条 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工作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二)防止矛盾激化原则。

(三)加强政府与律师沟通协调一致原则。

第七条 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律师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较丰富执业经验。

第八条 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职责和任务是:

(一)义务为信访群众解答法律咨询;

(二)对信访中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或者仲裁、复议解决的问题,告之和引导信访群众向有关司法机关申诉或者向仲裁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仲裁或复议;

(三)以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参与市区县接待日的信访接待;

(四)接受信访部门的委托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法律论证,提出司法建议;

(五)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对无理上访户做好息诉工作。

第九条 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方式与程序:

(一)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方式:

1、参加政府接待日工作。

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工作地点设在北京市政府接待群众信访工作办公室和区县政府接待群众信访工作办公室。

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时间为每周三或区(县)长接待日。

2、组建政府法律顾问组。

(二)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程序为:

1、认真听取来访者的叙述,全面了解情况,分析来访者要求是否合理;

2、耐心为来访者讲明所述事件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分析所述事件的要求是否合理。如属正当要求,应为其指明解决问题的途径;如属不正当要求,应把握好政策,耐心劝解,充分利用律师的职业优势,劝其撤回不正当要求;

3、在接待工作中遇到重大、紧急情况要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4、律师接受信访部门的委托参与个别重大疑难案件的法律论证提出司法建议;要做到专人负责,及时处理上报。

5、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每项程序要认真记录,备案待查。

第十条 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权利义务。

(一)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权利:

l、承办律师有权要求来访者如实陈述事实。

2、承办律师有权要求了解与来访者陈述事实相关的政策法规。

3、 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应视为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二)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义务:

l、承办律师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在工作中不得推委、敷衍、拖延。

2、承办律师应当保守在参与政府信访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来访人的商业秘密,不得透露来访人的隐私。

3、承办律师在接待工作中遇到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4、承办律师应当向来访人宣传与来访事项相关的政策法规。

第十一条 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贡献突出,但确有困难的,应给予一定补偿。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行署工作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铜署办发〔2008〕38号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行署工作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
  根据地区行署2007年第十五次专员办公会议精神,现将《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工作会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工作会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行署工作会议的管理,严格控制会议数量,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特制订本办法。
  一、行署工作会议召开原则和主要任务
  行署工作会议是指:行署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和行署工作部门主办并以行署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
  (一)行署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会议由行署专员、副专员指示召开。主要任务是:学习传达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的重要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我区的贯彻实施意见;根据工作实际,研究部署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的综合性工作。
  (二)以行署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由行署工作部门提出并征得分管副专员同意召开。主要任务是:部署行署某方面的重点工作。
  (三)控制会议规格。从严控制以行署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能由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行署名义召开。行署办公室不为部门召开的会议代发会议通知。
  (四)改进会议形式。以行署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如没有与会领导与参会人员对接的内容,没有参会人员讨论的内容,原则上采取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
  二、会议审批
  (一)审批程序
  1、行署召开的全区性会议,由行署办相关科室按照行署领导的意见,拟定会议的安排计划,经秘书长审核后,报专员或副专员审批。其中,要求县(市、特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的,必须报专员批准。
  2、以行署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主办单位应提前报行署办公室,并由行署办公室文书科转对应科室提出拟办意见,送经分管秘书长审核后,报行署分管副专员审批。
  (二)送审内容
  会议承办部门应根据行署及行署办公室的要求拟定会议方案。会议方案主要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主席台席位、议程、会标、新闻报道以及会议材料、会务工作分工等内容。
  三、会议经费
  1、行署召开的全区性会议,由行署办公室相关科室填写《会议经费申报表》,经分管秘书长审核后送秘书长审定,再报常务副专员审批。行署在县(市、特区)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会议经费由行署办公室按标准拨到县(市、特区)政府。
  2、行署和以行署名义召开的会议,年初预算已安排各口专项经费的,原则上由专项经费列支,财政不予追加。
  四、会务安排
  (一)行署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会务工作由行署办公室主办,具体对应科室承办、有关科室协办。行署在县(市、特区)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会务工作由当地政府承办,行署办公室予以指导协助。
  以行署名义召开的会议,会务工作由主办单位承办。行署办公室负责发送会议通知和协调会议相关工作,承办部门负责拟定会议方案、会议筹备、会场安排组织、整理会议资料等。
  (二)行署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稿,由会议主办单位负责起草,并经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行署办公室相关对应科室修改、把关,分管秘书长审核后,报领导审定。
  (三)会议主办单位按有关要求,规范布置会场的会标、座席牌、座位安排等。行署领导在全区性会议上的讲话由主办单位负责录音,并于会后3天内整理成书面材料送行署办公室相关对应科室审核,如行署领导认为有需要,由行署办公室以《铜仁情况通报》印发。
  (四)要妥善保存会议资料,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文件、领导讲话稿、会议音像资料、会议记录稿、会议照片等,由行署办公室相关科室整理后交文书科归档。行署领导会议讲话录像由地区电视台全程录制,并交行署信息中心刻录保存。
  五、会议要求
  (一)严格控制会议时间。会议主办单位要根据会议内容合理确定会期。行署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以行署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电视电话会议原则上不超过90分钟。
  (二)合理确定出席领导和参会人员范围。行署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出席领导和参加会议人员范围,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严格掌握。
以行署名义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只请行署分管领导同志出席,各县(市、特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参加。行署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同志出席会议的,也不得扩大参加会议人员范围。
  各部门召开的系统会议,未经行署批准,不得邀请各县(市、特区)政府负责人出席。因工作需要,行署领导同志出席或讲话,也可不要求各县(市、特区)政府负责人参加。
  (三)简化会议程序。会议要力求实效,减少繁文缛节。工作部署会议,原则上只安排一位领导讲话。会议交流发言应紧扣主题、突出重点、言简意赅,每位同志发言时间控制在10分钟之内。没有特殊需要,不安排会议讨论。一般不在行署召开的会议上安排部门的表彰、颁奖等活动。
  (四)加强管理和协调。行署办公室负责行署工作会议的管理和协调工作,每周征询行署领导意见,如有多个会议计划,本着相对集中的原则,统筹安排会议时间,避免各县(市、特区)参会同志来回奔波,影响会议效果和增加开支。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