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8:16:35   浏览:89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朝阳市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朝政办发〔2004〕39号

关于印发《朝阳市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朝阳市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4年5月26日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适用本实施细则。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共同遵守,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条款。

第四条 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登记制度和合同档案保管制度。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在用工之日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使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制或认可的制式文本,一式两份,由劳动者本人签字,用人单位和其法定代表人加盖印章。

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应持营业执照副本、组织代码证、劳动者身份证、户口簿、失业证、毕业证或社区出具的无业证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并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录用备案手续,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劳动合同签订及鉴证后,用人单位必须交付劳动者本人一份签收,并保存签收凭证。

第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七)教育与培训;

(八)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八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以固定期限作为劳动合同条款的,合同期限不能少于30日。

补签的劳动合同,以劳动关系形成之日为起始日,合同期限自补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6个月。

第九条 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条款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间应当支付合理的劳动报酬。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约定的试用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不得超过15日;

(二)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不得超过30日;

(三)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不得超过60日;

(四)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3年以下的,不得超过90日;

(五)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不得超过6个月。

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试用期的,劳动者有权要求其变更合同期限,或者要求对延长的试用期限按照非试用期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必须应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变更合同期限,或者支付非试用期标准的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必须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在确保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的基础上实行。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也可以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自动失效。

用人单位在与需要保守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不得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和其他证件,也不得附加限制劳动者权利的任何条款。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三)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情形结束,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有效部分的履行。

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已履行部分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按《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在进行改制、改组时,应当依法与劳动者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与劳动者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日内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并告知其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和其他有关权利。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名单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在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每人500元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被收取人数每人1000元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克扣、无故拖欠劳动报酬,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招用其他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劳动者提供虚假证明而造成的录用不当,用人单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朝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公布首批国家水利风景区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公布首批国家水利风景区的通知

(水综合〔2001〕400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和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经水利部水利风景区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批准北京十三陵水库等18个单位(景区)为“国家水利风景区”(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布。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风景区建设的扶持和指导,鼓励水管单位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开展水利风景区建设工作,并不断提高景区管理、服务质量,为建设秀美山川,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做出新贡献。

附件:

首批国家水利风景区名单
(排名按行政区划)

(北京市)十三陵水库旅游区

(黑龙江省)红旗泡水库红湖旅游区

(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旅游度假区

(江苏省)江都水利枢纽旅游区

(浙江省)海宁市钱江潮韵度假村

(宁波市)宁波天河生态风景区

(浙江省)奉化市亭下湖旅游区

(安徽省)龙河口水利旅游区

(安徽省)太平湖风景区

(福建省)福清东张水库石竹湖风景区

(山东省)沂蒙湖

(河南省)南湾风景名胜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薄山湖水利旅游区

(广东省)飞来峡水利枢纽旅游区

(贵州省)镇远舞阳河水利旅游区

(贵州省)织金恐龙湖水利旅游区

(新疆兵团)农八师石河子北湖旅游区

(淮委)石漫滩水库风景区




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航空公司签派员执照管理办法(暂行)

民航局


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航空公司签派员执照管理办法(暂行)

1986年4月14日,民航局

为了贯彻执行民航局《颁发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执照规则》(暂行)和《颁发航空公司航行签派员执照规则》(暂行),必须建立颁发执照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和工作程序,以保证颁发执照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此,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航空公司航行签派员执照管理工作,由民航局航行司和地区管理局航行处、飞行专科学校飞行训练处以及民航局授权的其他单位分工负责,具体承办执照的申请、考核、审批、颁发等项工作。颁发执照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各单位要指定一名业务领导干部负责此项工作。民航局航行部门和各授权单位的航行部门应设检查人员,在专职检查人员未配齐前,可聘任兼职检查人员。
二、执照的申请、考核和审批
1.申请:由申请者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执照申请书》、《航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书》。
2.考核:由民航局授权的地区管理局、学校航行部门负责组织,由民航局聘任的技术检查员进行理论考试和技术考核。申请人理论考试不及格者不得进行技术考核。如技术考核不合格者,所在部门要指定专人(有本岗位执照)负责带训,带训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质量合乎要求后,重新进行技术考核。如重新进行技术考核仍不合格者,则取消其本年度本岗位执照的申请资格。
3.审批:经理论考试和技术考核合格者,由该考核单位填写《空中交通管制员颁发执照审查报告表》、《航行调度员颁发执照审查报告表》、《航行签派员颁发执照审查报告表》,由该考核单位负责人和检查员签署意见后报民航局审批,并颁发执照。
三、理论考试和技术考核办法
理论考试与技术考核,由民航局检查人员会同或委托地区管理局、学校专职(兼职)检查员负责实施。各项考核按岗位分工,全面复习,抽题考试的办法进行。
四、兼职检查员的聘任
兼职检查员由地区管理局航行处推荐,民航局择优聘任。兼职检查员聘任期为四年。在聘期内,一切关系仍隶属于原单位,但在安排他们的工作时,首先必须保证他们能按民航局的计划安排执行各项考核任务,并有一定的时间参加岗位值班。
五、技术检查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不徇私情。
2.熟悉各项规章制度,并能模范地遵守,工作作风严谨,对被检查者能严格要求。
3.理论基础较好,能胜任理论考试工作。
4.具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值班工作规范化,能胜任本岗位各种条件下的检查工作。
六、检查人员的职责
1.在民航局的统一组织下,按职责分别执行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航行签派员颁发执照的考核工作(包括年终例行考试)。
2.按照规定的内容认真进行考核,严格掌握标准。细致考察被检查者的业务技术状况,并做出实事求是的结论。
3.执行检查任务中,如系在实际岗位实施时,要履行本岗位的职责。
4.技术考核后,要对被检查者进行讲评,并作出实事求是的结论。
七、对接受检查者的要求
1.凡申请人或持照人,不论职位高低,资历深浅,必须服从检查员的检查,尊重检查人员。
2.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八、检查员的待遇
检查人员在应聘期间,每人每月补贴7元,从应聘的下月起随工资一起发放,解聘者也从解聘的下月开始停止发放。其费用从该项收入中支出,列入机场管理费中的航行业务费。
九、执照管理费
凡申请办理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航行签派员执照及办理定期考核者,必须按规定交纳执照管理费。
(一)收费标准:
凡初次申请办理执照或更换、补发执照者,每人交纳执照管理费15元,一次考试不及格,在一年内复试者交10元,对持照人进行一年一度的例行考核,每人每年交纳执照管理费10元,交款人凭财务部门的收据回原单位报销。民航局所属各机场人员报销时,列入机场管理费一航行业务费支出。
(二)执照管理费管理办法:
1.申请人申请办理执照或申请考核时,应先交纳执照管理费,然后进行考试或考核。
2.执照管理费分民航局财务司和管理局、学校财务处两级管理。
管理局、学样财务处,根据航行部门的通知,对申请执照人收款后,将其50%的款项和交款人员名单一并上报民航局财务司,同时抄送航行司。余下的50%留给管理局、学校财务处,冲减航行业务费支出。管理局、学校航行部门支付印刷有关报表、档案、试卷、资料及检查人员费用,由管理局、学校财务处直接在机场管理费的航行业务费中列支。
检查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到管理局、省(区、市)局、学校、公司、航站执行执照考核任务,其往返旅差费和住宿费,由申请执照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