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公路环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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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公路环境管理办法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泰州市公路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一年七月十日)
泰政办发[2001]12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泰州市公路环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公路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沿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提高公路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环境管理指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对公路沿线一定范围内(包括建筑控制区、规划控制区、公路沿线集镇段)的建筑规划、交通状况、服务设施、路容路貌等实施规划、协调、控制和处理。
第三条 公路环境管理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环境管理工作;公安、建设(规划) 、国土、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公路环境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公路环境管理的重点是境内的328国道、江平线、泰高线、兴泰线、宁盐线、姜八线、盐兴邮线、如泰线、泰常线等,其他公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应有不少于1米的法定公路用地。公路用地尚未确定的,交通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土、规划等部门清理、勘察,报市、市(县)人民政府予以确认,明确用地界线,竖立公路界碑。
第六条 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设置不符合标准的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的管线;
(二)在公路桥梁桥孔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业、搭建各类设施;
(三)倾倒渣土、垃圾,焚烧各类废弃物;
(四)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谷晒场、设置障碍;
(五)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
(六)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从公路边沟外缘起,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国道、省道30米,县道、乡道15米内为建筑控制区,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在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架设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线杆等设施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造成公路损坏的,应当给予赔偿。
建筑控制区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因公路新建、改建或者建筑控制区调整等,被划入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建筑物和构造物,未经交通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原地改建、扩建、重建。
第八条 国道、省道建筑控制区以外200米,县、乡道建筑控制区以外100米宽度范围为规划控制区。在规划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由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程序进行审批。
第九条 严格控制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或与公路搭接。确需搭接和增设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搭接和增设的平交道口,应当满足行车视距要求,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采取硬化措施。
第十条 已经在公路两侧布局的集镇,不得再沿路规划和延伸;街道化的路段,应当按公路建设规范实行隔离式管理,连片的路边店应硬化店前场地,修建排水沟,设置隔离栅,统一进出口,消除人为路障及不安全冲突点。
第十一条 跨越公路的线路其净空垂直高度为:电力线不得低于6.5 米,通信、广播电视线及其他管线不得低于6米。
第十二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高路堤等特殊路段两侧200米、公路两侧100米范围内,禁止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禁止爆破作业以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 穿越集镇的公路,要设置统一规格的交通隔离栏,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交通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更换或拆除;集镇段的公路要保持畅通和整洁,不得停放车辆、装卸转运货物、上下旅客。可设立机动车、人力车硬质地面停车场点,安排专人管理,供各种车辆停放、装卸转运货物及客车停靠上下客。
第十四条 公路沿线设置广告牌、标语牌等非交通标志,须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标准、式样设置,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
第十五条 公路立交、通道桥涵等构造物上下严禁乱搭乱建、摆摊设点、张贴标语、擅自设置广告。
第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的指导、监督与检查,保持路面平整、路拱适度、排水畅通,保持道路标志和标线准确、完整、醒目、美观,达到GBM标准;边沟以内的公路用地,应当保持树木整齐无缺损。
第十七条 公路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并于施工之日前15日报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施工。施工路段两端要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识。情况复杂的,夜间应悬挂警示红灯,并派员疏导交通。需中断公路交通的,交通和公安部门应当在中断通行5日前发布通告,施工单位应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按标准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须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路产资料移交给公路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巡逻执勤,疏导交通,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及时清除公路摊点、晒谷及堆积物等,制止在公路上倾倒垃圾和废土。
交通事故对公路及公路设施造成损坏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及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索赔。
 第十九条 工商部门要严格公路沿线商业和集贸市场营业执照的审批,对不符合有关规定又不进行整改的,应分别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工商和交通主管部门应互相配合,及时对公路沿线广告牌及实物招幌进行清理。
卫生主管部门要严格公路沿线和服务区内餐饮行业管理,对不符合卫生条件的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交通、农业等部门应按照观赏性与效益性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农民建设成连片绿化林带、现代化农业区、水产养殖园等。
第二十一条 公路沿线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实行门前三包:包无违法设摊,无招手拦车,无杂乱标牌、招牌;包无垃圾杂物,无建筑材料堆放;包无乱停乱放自行车,无路面打谷晒场,行车道上无停车装卸货物。
第二十二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5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未经批准或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四)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设施或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2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项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安全作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阻碍公路畅通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并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有关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七条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影响公路畅通的,或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行驶在公路上的运输车辆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车货总长18米以上;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以及车辆轴载质量超过国家规定值以上的车辆为超限运输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因超限运输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超过公路或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承运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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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问题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问题的决议


(1957年7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问题决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必须在一九五八年七月十五日以前完成。
各省和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该由各省和上述自治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省的和上述自治区的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该提前在一九五八年六月十五日以前完成。
二、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仍然保持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二二六人的名额。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武装部队、国外华侨应该选举的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仍然和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名额相同。行政区划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该选举的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行政区划的变更作相应的调整。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政府法制信息与宣传报道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政府法制信息与宣传报道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2009〕33号


二○○九年六月九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人民政府政府法制信息与宣传报道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政府法制信息与宣传报道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法制信息与宣传报道工作,做好信息的收集、报送、编辑和报道,促进政府法制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法制信息与宣传报道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紧密围绕市委、
市政府中心工作,建立渠道畅通、反应灵敏、层次多样的信息网络,客观、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政府法制工作。
第三条 政府法制信息与宣传报道是政府法制系统的基础性工作。全市各级政府与执法部门应高度重视。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的政府法制信息与宣传报道工作纳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内容。
第四条 市法制局负责全市政府法制系统信息和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确定人员作为信息员,负责收集、报送信息,做好法制宣传报道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报送
第五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和省政府法制办工作要求,结合法制系统中心工作制定宣传要点,定期或不定期向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市委、市政府报送信息,在“郑州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发布信息,联系各新闻媒体对政府法制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第六条 信息收集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包括贯彻落实的部署、措施、效果。
(二)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领导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调查研究的情况,以及贯彻领导讲话的情况。
(三)立法、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性文件管理、行政复议、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以及工作创新等方面的情况。
(四)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工作安排部署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政府法制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经验。
(五)行政执法和法制工作人员突出的工作实绩和先进事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反映、要求和建议。
(六)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解析。
(七)其他需要宣传报道的情况。
第七条 法制机构要善于选取素材,做到迅速、及时、准确、安全报送信息,积极撰写新闻稿件。
报送方式应根据内容的急缓程度,可采用网上传递、信函或传真等形式,特殊情况可派人直接报送。
重大突发事件、节假日期间的信息报送,在网上报送的同时还应以书面或传真形式报送。
法制信息的报送渠道以投稿信箱为主,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可以直接上报省政府法制办,也可以由市政府法制局转报。
第八条 报送信息的时限要求:
(一)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领导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调查研究,应于次日报送领导讲话记录整理稿,有条件的要以图像资料反馈情况。
(二)普通信息应在5日内报送。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应在3日内报送。
(四)领导交办的专项任务应根据办理情况在办结后3日内反馈。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九条 信息处理工作由信息员负责,报送信息的单位及编辑人员应署名。以单位名义报送的,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 报送的信息和对外宣传稿件应做到角度新颖,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第十一条 上报法制信息、对外宣传报道要严格把关,认真核实事由、
数据和内容,务求真实准确。未经领导和相关处室审核的信息,不予采用。报道失实的,由报送签发人负责。
第十二条 通过机要渠道报送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全市政府法制信息与宣传报道的管理实行积分考核制度。
第十四条 信息报送积分标准:
(一)被市政府法制局采用1条信息积1分。
(二)被省政府法制办或市委、市政府采用1条信息积2分。
(三)被国务院法制办或省委、省政府采用1条信息积5分。
(四)专题信息(指机要信息、专项调研报告)报送1条积2分。
为鼓励和调动法制机构收集、报送信息的主动性、积极性,对报送市政府法制局的信息每条按0.5分积分,已采用的,按积分标准积分。
第十五条 宣传报道积分标准:
市级媒体采用1条(篇)计3分。
省级媒体采用1条(篇)计6分。
国家级媒体采用1条(篇)计10分。
第十六条 同一条信息由不同的单位报送,给先报送的单位积分;同一条信息被不同层级采用或者同一层级以不同形式采用的,累计积分。
第十七条 宣传报道面向各类报刊、杂志、视频媒体,以采用的原件为依据,予以确认。但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市政府法制局编辑的刊物和网站采用的信息按照信息报送积分标准积分,不按宣传报道积分。

第五章 培训和提高
第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要为信息员提供相应的现代化办公条件。
第十九条 全市各县(市)、区政府与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信息宣传人
员的培训,增强信息专业知识和法制政策观念、理论素养,提高调查研究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二十条 市法制局根据实际情况将信息和宣传人员培训列入年度培训计划,举办专门培训班或者在其他培训中将信息和宣传知识纳入培训内容。
第六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一条 政府法制信息和宣传报道工作实行通报制度。
各单位每季度的最后一周将各自的宣传报道稿件原件或录用证明报市法制局统计。
市法制局每季度将各单位宣传报道和信息报送情况、采用情况、积分统计结果在“郑州政府法制信息网”进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 市法制局每年年终对各单位报送法制信息和在媒体刊播稿件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考核评定。
县(市)、区政府年度积分超过20分、市政府部门年度积分超过15分的,方可参与市政府政府法制信息宣传工作单项评比。
第二十三条 对虚报、假报重要信息以及需要审核而未经审核、擅自投稿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