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门市直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15:40:15   浏览:88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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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门市直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直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江门市直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与《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同时试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反映。如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江门市直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江门市直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试行)。

  第二条 《试行办法》第二条被保险人所称全部员工、退休人员应包括:

  (一)国家干部、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含下岗职工、停薪留职职工、离岗休养职工)、临时工、个体私营企业业主和从业人员。

  外国籍员工和港、澳、台人员除外。

  (二)经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符合按月领取退休金或社会养老金条件的人员。

  (三)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按月领取社会养老金条件的人员。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并赋予以下职能:

  (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

  (二)根据国家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辖区内的单位、被保险人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进行检查、监督;

  (三)负责辖区内各单位、被保险人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的信息、档案管理;

  (四)为单位、群众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咨询服务;

  (五)向政府报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执行情况,提出改进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六)检查和指导市辖各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 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和缴费办法。

  (一)单位和被保险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时间满12个月以上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市直职工年均工资总额的4倍。不满12个月的,在此期间内所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市直职工年均工资总额的2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期间中途欠费的,再次缴费时需补缴全部欠费,按重新计算12个月的连续缴费时间处理,中途欠费期间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试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理。

  (二)退休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按上年度市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5%的比例逐月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补偿费后,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过渡性医疗保险补偿费缴费年限累计满20年的,可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单位有能力的,可选择一次性缴纳至累计满20年。

  单位缴纳的过渡性医疗保险补偿费按原医疗保险费资金渠道列支。

  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逐月发放养老金和医疗费的人员,在市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按规定的标准列支,江府办[1997]64号文规定的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标准停止执行。

  (三)破产或终止的单位清算时,已退休的被保险人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标准一次性缴足全部过渡性医疗保险补偿费后,可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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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单位兼并、改制的,原单位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医疗补偿费,由新接收单位负责按规定缴纳,没有接收单位的按规定一次性缴纳。

  (五)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又不能享受江府办[1997]64号文规定退休医疗待遇的,可由本人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次性缴足医疗补偿费后,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 被保险人个人帐户划入比例、住院治疗费起付线标准和各费用段个人自付比例,根据“以收定支”的原则,按下列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一)被保险人个人帐户划入比例按下列标准调整:

  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CM)〗1.5%;

  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45周岁)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2%;

  45周岁以上至退休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2.5%;

  退休后为上年度市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

  (二)住院治疗费起付标准为:三级、二级、一级医院的起付线分别为上年度市直职工年均工资的10%,7%,6%。起付线以下(含起付线)的,由个人支付;超过起付线部分,进入基金与个人共付段。

  (三)住院治疗各费用段个人自付比例:

  1、起付线以上至上年度市直职工年均工资75%(含75%)的部分,个人自付30%;

  2、医疗费用为上年度市直职工年均工资75%至150%(含150%)的部分,个人自付25%;

  3、医疗费用为上年度市直职工年均工资150%至230%(含230%)的部分,个人自付20%;

  4、医疗费用为上年度市直职工年均工资230%至300%(含300%)的部分,个人自付15%;

  5、医疗费用为上年度市直职工年均工资300%至400%(含400%)的部分,个人自付10%;

  当年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按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执行。

  6、退休人员在上述各段范围内自付比例为在职职工的80%。

今后住院治疗费的起付线、各费用段数额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可依据上年度市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变化,由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按上述标准调整。


  第六条 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的(二)、(三)款规定的人员,如在境外(包括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每年必须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我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或办事机构(台湾地区的,由本人按当地规定)办理的生存证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生存证明办理本人个人帐户划拨手续。因病临时入境就医的,按《试行办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如在国内异地定居的,每年须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当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生存证明办理本人个人帐户划拨手续。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的登记和参保手续按如下办法办理:

  (一)在职职工和本单位的退休人员统一由单位负责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二)实施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和医疗费的退休人员,以及原固定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社会养老金待遇的退休人员,统一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第八条 单位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并提供有关资料:

  (一)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上月工资报表及相关资料;

  (二)提供被保险人的身份证(退休人员还需要提供退休证)及一寸半身正面近照一张;

  (三)填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

  (四)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手续;

  (五)办理被保险人个人帐户卡手续。

  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发社会养老金待遇时统一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第九条 被保险人员的增减或缴费工资变动时,单位应在变动当月的25日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被保险人在市直本级内变动的,其个人帐户卡可继续使用。

  第十条 单位要按市社会保险缴费年度,于每年5月份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上年度职工工资情况,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于每年7月份公布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额。逾期申报的,按该单位上年度职工缴费工资的110%确定其应缴纳数额征缴。

  第十一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月底前将已收到属个人帐户的资金划入个人帐户,年龄段从满周岁的次月起计算。

  第十二条 按照《试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单位应每年最少一次把医疗保险费缴交情况向被保险人公布。如出现少交、迟交、不交医疗保险费或将应缴的医疗保险费转嫁给被保险人负担等的情况,被保险人有权向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

  第十三条 单位和被保险人连续缴费时间满12个月以上,出现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医疗补偿费的,按《试行办法》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处理后,如发生医疗费用支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即通知医疗机构,结清单位欠缴当月和之前被保险人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如单位和被保险人以后一次性补缴欠缴全部医疗保险费和医疗补偿费及滞纳金,被保险人从次月1日起,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欠费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已发生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凭票据审核按规定报销,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得超过单位该年已缴费的总额。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患病住院治疗时,跨社保年度住院的,按办理出院手续的社保年度计算处理。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在门诊留院观察、诊治的医疗费用,按门诊支付办法结算;如在过程中需转为住院的,按住院办法结算。进住医院治疗在24小时内,先后办理住院和出院手续的,不作住院处理,不能列入住院费用结算范围。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需在市区内转院的(除专科医院和市五邑中医院外),只能向上一级定点医院转院治疗。转院时,必须经定点医疗机构科主任审核,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转往国内异地约定医院的,必须经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申请,经医务科审核,主管院长签名,并出具转诊证明,由被保险人或亲属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特殊危急病情,经医务科或主管院长批准后先行转院,并自转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被保险人或亲属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

  未经核准而自行转院的,其住院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 经核准转往异地(指参保所在地以外,下同)非约定医院住院或被保险人离开市区期间在异地非约定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医院病历、收费清单、收款收据等有关资料审核,并按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住院治疗费用进入基金与个人共付段范围内的标准报销50%。

  第十八条 基金不负责支付费用的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陪护费、护工费、陪人床位费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违法犯罪或因个人过错所承担责任的医疗费用,如斗殴、酗酒、自杀、性病、故意自伤、自残、戒毒等。由于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生理缺陷以及其它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费用。

  4、救护车费、就(转)诊交通费、膳食费、煎药费、理发费、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取暖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损坏公物赔偿费、文娱活动费、卫生费、脸盆、口盅、餐具、拖鞋、洗理费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

  5、病床费用超过普通床(三等)标准部分的费用。

  6、进入各级疗养院疗养费用。

  7、被保险人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 门诊医疗费用结算统一采用广发社保卡(IC卡)或现金支付方式结算。由被保险人每次进行门诊医疗时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结算。广发社保IC卡由个人自行管理和使用,首次领卡由发卡部门免费提供使用。

  第二十条 住院费用结算

  (一)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用按定点医疗机构年人平均住院费用定额预算的办法,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费用。定额标准:本细则开始实施一年内按定点医疗机构1997年-1998年实际发生的平均住院费用计算:
实施满一年后,按定点医疗机构前2年住院费用的平均水平计算,并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二)被保险人住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登记表》,并须在24小时内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根据《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收取住院费用总额中被保险人应自付部分的金额,其余属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三)定点医疗机构按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统一规定,每月15日前将上月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情况、收费明细资料和有关住院资料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不符合规定的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并在拨付合理医疗费用总额中预留10%责任保证金后,其余应拨付的部分在30天内划转给定点医疗机构。

  (四)定点医疗机构每月结算实际的住院费用总额出现低于或超过定额标准时,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按定额标准进行结算。

  (五)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预留的责任保证金,在年终结算时,根据全年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险规定和医疗服务质量的考核情况确定偿还保证金的数额。

  第二十一条 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会同市卫生、药品管理部门分别制定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登记,经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可作为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品店,并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定点协议书。

  第二十二条 由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会同市卫生、药品管理部门,制定具体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工作责任制、医疗保险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为被保险人提供医疗服务和处方外配用药供应服务收费等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考核。

  第二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目录及有关的收费标准执行,凡超出规定范围的收费,基金不予支付。医疗服务项目范围、药品目录范围和收费标准由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市的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四条 由于医疗事故所造成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支付。但医疗事故发生前与医疗事故无直接关系的医疗费用,仍按本细则规定支付。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出院带药量标准为:急性病不得超过七天,慢性病不得超过十五天;如因疾病治疗过程确需增加的,须经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征得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方可增加带药量。

  第二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救死扶伤,遵守医德,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的原则。凡不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用药、检查、治疗的,需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并由被保险人承担费用。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如基金已支付的应予追回,并按《试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凡为基本医疗保险提供医疗服务的,应当使用统一的专用诊疗手册(病历)、处方、检查治疗单、医疗服务收费明细卡等医疗单据。凡不按规定执行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律不予受理有关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手续,并按违反《定点医疗机构协议书》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0年7月1日起与《试行办法》一并实施,由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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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加强基层信访工作的重要性

信访工作作为各级党政部门与群众联系,群众与党政机关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在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战略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是随着改革不断深化、我国经济社会加速转型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管理机制发生了重大变革。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农村经济向城市经济和工业经济的转型,信息由较为缓慢、闭塞的人文传播到快速扩展的网络传播等方面转变,已日益凸现并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流方向。通过利益分配形式和标准的变化,以及信息的高速传递带来各类观点的融合渗透,大多数人的维权意识逐步加强,部分群众利己观念有所抬头,群众信访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一特点更易于使简单的问题复杂化,较小的事态扩大化,给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增加了新的难度。
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尤其是要认真按照《信访条例》规定,进一步加强和开展好基层信访工作,始终是密切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解决好社会转型期间出现的各种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途径和方式之一。下面,笔者如何就加强基层信访工作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要高度认识到做好基层信访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长期以来,信访工作在我国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各方面发挥了“稳压器”、“晴雨表”以及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联心桥”作用。
(一)准确掌握和正确认识基层信访工作形势,科学地加强基层信访工作。
当前,由于下游信访量大幅增加,使基层信访工作面临着新的考验。资料显示,近五年来我国由下至上各级信访部门、党政机关都不同程度地感受到群众信访大幅增多的压力。据有关权威机构和人士通过一项较为全面的调查,把2003年、2004年的信访增多现象称之为“信访洪峰”,并与八十年代初期“文革”结束后拨乱反正带来的信访潮,九十年代国企改革出现部分职工下岗带来的信访潮进行了比较,进入二十一世纪的最近几年,则是随着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快速转型与利益分配形式发生变化,部分人没有适应这一形势而产生了新一轮信访高峰(据《民情与信访》2004年第9期《中国遭遇信访洪峰》一文)。近三年来兵团信访统计数据表明,群众越级到兵、师两级的信访量达到总量的50%以上,其中80%以上的越级上访问题应在基层得到解决。
与此同时,基层的信访工作也呈现出诸多新特点、新特征。以笔者所在单位(县团级,总人口为18000人)2003年、2004年和2005年上半年群众信访情况为例,信访问题多元性发生且成变异状扩散和转换,以往规律性信访的局面已不复存在,形成了普遍性问题为重,克隆出的派生性问题激增,一般性问题越来越多的现状。突出的信访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一是以维权为由带来的信访问题大幅增多。如我单位前两年内237件群众来信来访中,有93件是涉及到维权方面的问题,占期内信访总量的39%。二是信访人认为政策不合理或执行政策不公引发的信访问题比较突出,且相当棘手。如我单位2003年群众来访总量是87件,以上述理由来访的达38件,占当年信访总量的44%;在深入调查、解释政策和耐心劝导后仍然缠访、闹访的有7件,占总量的8%。三是在经济社会转型和利益分配过程中,因企业改制、房屋拆迁、承包收入、经营方式、社会保障等方面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而进行政策调整,在执行新政策当中出现的一些信访问题。如2004年全兵团实行养老保险扩面时,我单位有22件群众信访问题都是因不愿交纳社会保险费,或是要求解决以往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时期所出现的补交费问题。四是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增多。相当一部分群众仍受人治社会管理意识的影响,信访不信法,认为权大于法,走司法程序解决问题需要支付一定费用,而采取向党政机关信访的形式又直接、不需交费等。明明行政手段无法解决的问题,偏偏坚持走信访路子求决。五是异常访有增无减。如发生交通事故方面的问题,本应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裁决处理;正常情况下的职工病故问题也非工伤死亡等,但部分信访人在信访部门明确解释和引导后,仍然坚持到党政机关缠访、闹访要求解决。类似现象,我单位2003年有4件,2004年有6件,2005年上半年就达到5件。六是有组织的突发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且矛盾趋向社会性。部分信访人利用便捷地交通和信息工具,能在较短时间内组织串联多个单位甚至跨区、跨省信访,多数采取突发行动,搞轰动效应,演变为群体性治安事件。如兵团发生的军转人员要求享受特殊待遇的信访问题、六十年代的“五•七”人员要求享受职工退休待遇问题等,都是经少数人较短时间内串联而突发的规模较大的信访案件。七是择机上访现象突出。近年来国家重大活动和重要节假日期间,已成为信访敏感期和群众上访高发期。部分人以个人利益至上,在统一政策框架下想当然的要求特殊化,在没有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产生抵触情绪,引发赴省城和进京信访。据兵团统计数据证明,这一现象已越来越突出,越来越明显。
上述种种现象,只是导致“信访洪峰”的部分因素,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这样那样的新问题、新情况将不断地出现。作为产生信访问题的最基层,是成千上万的信访问题的发源地,是形成“信访洪峰”的上游。要减轻上层压力,就必须从整治“微波细流”入手,全面加强最基层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对发生信访问题的最基层单位责任性,加大信访问题始发前的预防和始发期的解决力度,使大多数群众信访问题少发生或解决在初始阶段,就必须随时随地做到准确地认识当前信访形势,追根求源,注重治本,科学地做好最基层的信访工作。
(二)加强基层信访工作就是把信访工作第一关。
结合当前我国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形势,使信访工作能有效预防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将群众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是维护好社会稳定大局的一项重要任务。
基层是信访工作的基础,是形成信访问题,及时解决和处理信访问题的源头。加强基层信访工作,就是从源头上解决、处理好存在的群众来信来访,研究制定更加科学、更加合理的政策、措施,以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
《信访条例》第四条规定:“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这一规定更加直接地明确了加强基层信访工作基础地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属地、分级”就是层层负责,其重点是信访问题发生地的最基层。“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解决信访问题的“基层负责”的要求,如“依法”的概念,直观上是依照法律、法规或与国家政策相统一的相关政策来解决信访问题,也是最基层单位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程序中的一个重要依据。比如遇到政策性很强,或最基层单位无法直接答复、处理的信访问题,按照这一规定,其单位负责人仍然不能一推了之,而应该认真做好信访人的思想工作,尽快向上级信访部门或相关部门反映,请求协助处理。“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规定,更加充分地强调了解决信访问题的时效及范围,即必须在最短时间内答复、解决与在信访问题始发地解决问题的两种相互依存的关系。
只有加强最基层的信访工作,特别是更直接地明确基层单位,特别是县(团场)、乡(连队)两级在信访工作中的地位和责任,减少和杜绝因人为因素造成不该出现的信访问题,或对出现的正常情况下的信访问题及时、就地、依法解决在萌芽状态,我们才能夯实信访工作基础,使大多数群众信访问题在基层得以解决。
(三)加强基层信访工作就是降低信访成本。
重访、缠访、越级访、集体访和群体性事件等,都将造成成本浪费,使信访人增加经济负担,各级行政机关就同一信访事项重复处理,加大了社会管理成本。
众所周知,群众信访一旦延伸两至三个环节以上,其成本必将成倍增加。以一个距离县机关10公里、地级城市50公里、省府城市300公里、京城500公里,月平均工资水平在900元左右的基层单位为例,假设此单位有三名信访人因其提出的信访诉求在信访问题始发地(乡或连队)没有给予重视和解决,紧接着又延伸到县级(团场)机关仍未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最后延伸到地区(师)机关、省(兵团)机关、直到京城国家机关。按其在本单位提起诉求三人两次计,时间各半天,合计3天,折合误工损失约90元;到县级以上机关发生的费用另附加车船交通费用、食宿费用、各级工作人员接待所发生的费用等,费用将成倍增长,而最终结果其问题还必须由基层解决,造成不可弥补的巨大浪费势在必然。因此,笔者认为,各级党政要高度重视解决好群众初信初访,竭尽全力将信访问题解决在最基层,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既能达到解决信访问题的难度小、成本小、影响小的效果,又利于社会稳定,赢得民心,节约成本,减少信访人、相关党政机关等各方面的损失。
(四)加强基层信访工作有利于争取人民群众对社会管理事务等工作的支持。
信访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而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以人为本,做好“人”的文章,办好“人”的事情。
从广义上讲,信访工作已形成一门新兴学科,它涉及法学、心理学、行为学、语言学、逻辑学、文书学、信息学等,工作内容包罗万象,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工作、生活的各个角落,是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做好信访工作,最突出的作用就是搞好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更快捷地了解、掌握社情民意,随时随地的与群众取得共识、获得支持,争取群众都来为国家现代化建设献计献策。
基层信访工作做得扎实,才能筑牢信访工作的基础,有利于更广泛、更便捷地收集群众对日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争取群众对各项工作的参与、支持和理解,有利于就地、及时地疏导存在的人民内部矛盾,减少越级访、集体访、群体访的发生,促进各项建设健康有序地进行。这也是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饯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直接体现。
二、做好基层信访工作的几点认识
(一)党政齐抓共管,是做好基层信访工作的重要保证。
扎实开展好信访工作必须做到党政齐抓共管,积极争取党委将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影响稳定的政策不出,影响稳定的事不做;把信访工作与三个文明建设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协调解决重大群众信访问题,遇到重大信访问题,领导都能亲临现场,解决问题。特别要坚持主要领导半月一次信访接待日制度,提前公告,固定场所,集中解决群众来访问题。如去年5月份我单位3连职工因滴灌问题,50余人准备集体上访到机关。得到信息后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都亲自与职工对话,参与调查,作好疏导工作,迅速化解了一起职工集体上访事件。仅2004年我单位主要领导亲自处理的信访问题就达30多件,批示群众来信来访50余件,以此解决了问题,维护了稳定,赢得了民心。
(二)加强基础工作,是正常开展信访工作的前提。
一要坚持实行信访工作周报制,每周信访部门对阶段信访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做简要汇报,对重要信访信息随时报告,确保信访问题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果。二要规范日常办信接访工作。信访工作人员应坚持超前预防和解决问题的思想,始终要站在第一线,尽可能提前疏导妥善处理好群众来信来访,为领导工作创造轻松环境。三要坚持信访问题集中排查和处理的制度。全面加强机关科室信访工作挂钩制和轮流值班制,做好对信访问题的日清月查,对每阶段信访问题心中有数,对较突出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告党委作为决策依据。对集体访等重大信访问题,坚持情、理、法并用,同时加强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提高全民素质,营造良好的信访工作环境,为更快捷、更全面地解决群众信访问题提供方便。四要有效发挥信访联席会议和听证会的作用,利用司法所在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方面的主导作用,以及基层调委会等群团组织,积极调解民事纠纷,对信访工作责任实行合理分流。五要坚持实行好重点时期和节假日信访值班制,主要领导带班,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突发事件,维护重点时期的稳定。六要加强建章立制工作。在贯彻执行好《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同时,要不断地完善、巩固和落实好《信访联席分析制度》、《信访首问制》、《重大信访问题听证会制度》、《信访工作属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信访问题督查、督办和受理告知制度》等制度,强化部门和基层单位抓信访的工作职责,规范信访程序。
(三)采取有效措施,使信访问题的处理落到实处。
一要坚持实行好信访工作定期会办通报、督查督办制。基层单位应每季度举行一次信访形势通报分析会,每半月进行一次信访案件汇办、督查督办会,研究部署信访工作,检查落实情况。以此促进信访事项的落实。
二要全面加强信访工作责任制度建设。切实把《信访条例》赋予信访部门的“三个权利(督办权、建议权、受理和交办权)”着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责任和任务分解在基层。
三要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坚持走连入户,排查调处信访问题。组织好专项工作组每月开展一次集中排查处理信访问题活动,将苗头性事件妥善处理在基层。
四是信访部门要参与重大决策的研究和讨论,避免工作失误。加强信访问题多发期的巡视,完善依法解决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程序。
(四)创新工作机制,是提高信访工作效率的保证。
一是实行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单位“特派员”制。如我单位2连和24连2004年初出现职工无序上访形势,党委安排2名工作能力较强的机关科室领导担任这两个单位第一书记,协调处理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使这两个单位下半年实现了信访为零目标。
二是结合《信访条例》,进一步创新信访工作制度,特别要加强责任考核、督查督办、矛盾调处等方面制度的建设。如将信访问题及不稳定因素的定期排查和处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加强考核,整合人民调解等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信访工作。
三是加强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综合素质。特别是要加强实施“法治信访”,把日常工作与《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紧密结合起来,发挥联席处理信访问题小组作用,将大多疑难信访问题通过司法程序或拟司法程序处理解决,引导信访群众依法信访,依法维护自身利益。
三、对进一步加强基层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当前制约信访工作的主要问题,一是信访渠道不够畅通;二是信访问题处理层层转送,只转不办,责任不清,效率低下;三是对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监督力度不够;四是对侵犯群众利益引发信访问题的违法行为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五是对破坏信访秩序的行为缺乏必要的规范。而这些问题绝大多数取决于基层,因此,提出如下几点加强基层工作的建议:
(一)要强化初信初访办理工作。一是着力推进信访首办工作责任制,把解决信访问题的责任落实到机关职能部门,把好信访工作的第一道关口,防止把小问题拖成大问题。二是提高初信初访一次性办结率,努力减少重复信访、由信转访的情况。三是落实信访事项受理的告知、答复制度。四是确保机构、人员到位。所有县团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均设立专职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使信访科(局)有效发挥协调处理群众信访工作的作用。
(二)不断加强对基层信访工作的支持。一要保障信访工作经费,使每一个县级以上的信访机构都做到人员齐、阵地实(要有接待室、谈话室、办信室、联席会议室、听证室等)、设施全(有充足的办公桌椅、文档柜、计算机、电话、专用或兼用交通工具等日常办公设备)、牌子硬(具有一定的督查、督办权和建议权,工作上可以独当一面)。二要对信访工作的管理实行一岗多责、一考多评的办法,将信访工作考核与各类评优挂钩,与政绩挂钩,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信访工作责任心。三要重点加强最基层单位的信访工作队伍力量,建立基层乡镇(连队)信访站,并要求做到“六有”即:有房子、有牌子、有人员、有资料、有制度、有措施。四要赋予信访机构一定的干部任免考核权和工作建议权,加强信访工作的奖惩。五要始终坚持实行好信访问题定期排查、处理和通报、会办制度。六要各级党政机关、信访部门在解决信访问题过程中必须坚守原则,依法、依规办事,杜绝“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现象。
(三)实行信访案件终结制,不断提高信访案件办结质量。按照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事项的办理,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经过调查、明确处理决定的依据和标准、办理机关的书面答复、说服解释、督促执行等几个主要环节,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影响案件的办结质量,各级组织必须落实责任,严格程序,严格做好调查、取证、处理,执行好终结制度,不断提高信访案件的查办质量。
总之,基层是群众信访问题的发生地,也是大部分信访问题得以彻底解决的源头。要切实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方便人民群众在当地尤其是在基层提出信访事项,并及时得到解决,使人民群众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就如同在省城和北京提出一样,就必须要求各级党政坚持做好初信初访工作,不断加强对基层信访阵地建设和信访工作的重视程度,提高信访问题一次性办结率,更好的掌握工作主动权。(作者:任新农)
地址:新疆兵团一师三团信访办843011 0997-2330154)

国家商检局关于对南非出口猪肠衣签发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对南非出口猪肠衣签发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务函〔1998〕51号)

各直属商检局:

  最近,南非农业部函告我局,我出口南非的肠衣仅限于猪肠衣,牛、羊肠衣将不能出口南非,并随函附来兽医卫生证书的样本。

  为使我出口到南非的产品能顺利通关,请各局按南非要求的兽医卫生证书格式及内容出证。

  附件:南非提供的猪肠衣兽医卫生证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五日

        VETERINARY HEALTH CERTIFICATE FOR THE

       EXPORT OF HOG CASING FROM CHINA TO THE RSA

  a veterinanan authorised the therato by the veterinary administra-

tion of China hereby certify that the animais from which the sausage

casings were derived were slaughtered at an approved abattior in the

above-mentioned country and that such animals were subjected to vete-

rinary ante and postmortem inspection and were found to be free from

disease;

  the animals from which the casings are derived onginate from areas

free from the following diseases:

  foot and mouth disease, swine fever, vesicular stomatitis, swine

vesicular disease and other communicable diseases of swine.

  (a) the casings come from EC approved plants

  Plant No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Plant name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 have been cleaned scraped and

  salted with NACI for 30 days;

  or

  bleached;

  or

  dried after scraping;

  (c) have undergone all precautions to avoid cotarnination after

treatment

  4 The casings are clean, sound, wholesome, prepared and handled in a

sanitary manner and not exposed to contagion or contagious matter prior

to export to the republic of south Africa.

  5 The casings originate from animals of Chinese origin

  6 The consignment contain only hog casings, and do not contain any

material derived from sheep, goats, cattle or buffalo.

  Type of product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Mass/volume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Packaging/cartons bearing the following markings____________________

  Manufacturer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onsignor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onsignee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Seal number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Place of loading/containerisation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ate loaded/containerised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South African Veterinary import Number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OFFICIAL VETERINARY(SIGN)

NAME IN PRINT_________________

DESIGNATION___________________  OFFICAL STAMP

okt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