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无锡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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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无锡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无锡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2〕12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订的《无锡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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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无锡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7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医疗补助办法要与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 医疗补助范围。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国家人事部或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市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上述单位其他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以参照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第四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参照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当期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工资收入水平,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逐年核定,每年第四季度确定下一年的筹资标准。2003年的筹资标准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5%。
  医疗补助经费按上年确定的筹资标准筹集,并列入各级财政当年预算。医疗补助经费由用人单位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地税部门征收。
  第五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支付范围是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门诊、住院)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医疗照顾人员按规定享受照顾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照顾人员的范围按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第六条 医疗补助标准
  (一)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助。门诊医疗费用首先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用完后的医疗费用,在职和退休人员(含医疗照顾人员)分别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70%和85%,最高补助限额分别为3000元和4000元。
  (二)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助。住院(含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和肾功能衰竭血透、腹透以及肾移植抗排斥的门诊治疗,下同)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在职和退休人员(含医疗照顾人员)分别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80%和90%。
  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在职和退休人员(含医疗照顾人员)分别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90%和95%。
  (三)医疗照顾人员在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方面参照离休人员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范围和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要专款专用,实行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
  第十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结算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住院医疗费用以出院结算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按国家规定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参照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原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渠道筹措,需要财政补助的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
  驻锡的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和省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原则上执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补助办法,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第十二条 江阴、宜兴市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无锡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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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高检发释字〔2003〕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3年1月2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03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8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辽检发研字(2002)9号《关于挪用职工失业保险金和下岗职工生活保障金是否属于挪用特定款物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属于挪用救济款物。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劳动部关于林业部直属企业部分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林业部直属企业部分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
劳动部


林业部:
你部《关于报请审核林业部直属企业部分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意见的函》(林函人字〔1997〕8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规范林业企业职工工时制度,确保林业企业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劳动部》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我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同意林业部直属企业部分职工实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即:
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范围为:从事营造林、森林管护(防山、巡山、护林、病虫害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资源勘察、调查、木材生产及水运、林业基本建设等林业企业中第一线作业的职工和部分辅助或服务的职工,以及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实行不间断生产的职工。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范围为: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在企业驻地以外常驻的供销、采购等人员,工作中可以适当休息的值班人员及经常出差等工作时间无法按标准时间衡量的人员,长途运输、贮木场、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人员。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单位,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你部应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将实施办法报我部备案,同时抄送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行政部门。



199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