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3:54:57   浏览:93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抚顺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2000-01-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障政府采购质量,改革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设施和服务的需要,以规范的方式和程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凡本市市直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有关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是指通过国家预算集中和分配的资金,地方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等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收取的资金。

第四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是政府采购领导机构,负责制定采购政策法规,统一协调指导采购工作。市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投资工程管理中心和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采购办是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业务归属市财政局领导,履行下列职责: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编制政府采购目录、预算;批复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和概算;负责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和管理;对政府采购全过程进行统计、分析、管理和监控。

采购中心是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接受采购办的领导,负责建立政府采购项目库及相应的信息系统,具体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签订采购合同或协议以及对采购结果进行验收等 。

第二章 政府采购原则、程序和方式

第五条 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效益的原则,维护公共利益,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和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对适应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低耗能、低污染和新兴产业的产品要优先采购。

第七条 凡符合和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均应进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机构要依据采购计划,通过市场调查,制定标书,公开发标,科学评标和公正决标,实施招标采购。

第八条 采购货物和工程所需材料时,在产品质量价格和功能基本等同的情况下,优无选购本市企业生产的产品,本市企业不能生产或产品质量、价格和功能确实不能满足需要的货物,可在市外选购;工程项目在施工费用和质量大体等同的情况下, 优先选用本市的施工企业,本市的施工企业不能施工的工程项目,可在市外选用施工企业;服务项目在服务费用和质量大体等同的情况下,优先选用本市的公共服务企业,本市的公共服务企业不能服务的服务项目,可在市外选用服务项目。

第九条 政府采购按采购方式划分为招标采购、询价采购和谈判采购。

凡属于竞争性的采购项目,单项采购金额或一次批量采购金额较大的,一律由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标采购。对单项或整体工程总体招标的应事先报采购办,工程标底由投资工程管理中心会同采购中心共同审定 。招标采购由采购中心组织市招投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标,或由采购中心委托经认定具备招标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 。招投标全过程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

不属于竞争性的采购项目应通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以及 商品和货物的质量、性能等进行比较后采购。

对一些小而散的项目 、应急项目等可采取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择优采购。

第十条 政府采购按管理方式划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对采购数量及金额超过一定额度、采购品种相对比较集中的,实行集中采购方式,由采购中心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或协议并实施采购。

对采购数量及金额低于一定额度 、采购品种又较多的或因某种原因不宜实行集中采购的,实行分散采购方式,由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或协议并实施采购。

分散采购的具体范围包括:单项金额小且采购项目散;虽具备一定数额但采购项目十分零散(如维修工程和在单项金额大的项目中需零散采购的项目);特殊原因和应急事件;政府对企业投入的资金,包括技术改造、环保补助、科技三项费用等 。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方式和管理方式由采购办决定。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充分体现市场价格与采购商品质量最佳结合和降低采购成本等要求;必须依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用其它方面资金的,必须在落实资金来源、分清资金性质、确资金用途的前提下编制。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资金来源:市财力(含预算内、外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采购单位自有资金和通过贷款、融资、入股、借支、垫支、担保、租赁、赊账等方式获取的用于政府采购事项,并需以财政性资金偿还的资金。

第十四条 财政局、采购办将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下达到采购单位 。采购单位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和概算,其中建筑工程(含维修)的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和概算须先报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审查后,报采购办。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方法:

(一)财政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安排的相应资金来源以及政府有关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其主要内容包括采购单位、项目名称、资金来源、主要用途、预算额度等;

(二)采购单位依据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通讯采购单位自筹及配套资金,在搞好可研、论证和设计基础上,按有关定额和市场价格准确、及时 、规范编报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和概算;

(三)采购办依据有关资料汇编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批复项目计划和概算;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单位实行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财政局对其下达的预算要分清政府采购预算和非政府采购预算,部门预算中涉及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和概算的按年度编报;有工程项目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概算按年度分项目编报;

(五)政府采购年度预算和计划在市人代会批准后,即下达给采购单位,采购单位一般应在接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通知后一个月内,上报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和概算(如因某种原因未完或年度过程中新增政府采购事宜,可自然顺延);

(六)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前或过程中,对应审查的工程采购项目、资金和工程中的二类费用要按采购单位上报有关资料,及时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采购办。

第四章 政府采购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管理实行使用者、管理者、付款者、采购者相互分离 、相互制约的管理体制,在划清资金渠道、规范拨款程序的前提下,拨款坚持按采购预算、按采购进度、按资金可能、按手续制度办理的原则。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专户专项管理办法,凡属财政部门直接管理的预算内、外用于政府采购资金和采购单位自筹配套资金,要按有关规定直接拨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十八条 属采购单位全部自筹资金 、归还以前年度欠账或通过其它方式吸收的用于政府采购资金以及通过赊账、入股、租赁等方式构成政府采购行为的,采购单位必须提供项目计划及有关依据,经财政局、采购办审核批准后,可将资金直接拨付给供应商或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采购办或采购单位根据采购合同或协议 、有关规定将资金或定金拨付给采购供应商、待采购验收后,将其余待拨款项拨付给供应商。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节省的资金按其来源和环节不同,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全额财政拨款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一调剂安排使用;

(二)属部分财政拨款和采购单位配套资金,按采购单位配套资金比例返还给采购单位;

(三)属采购单位全部自筹资金,由采购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安排。

第五章 政府采购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采购机构应建立政府采购项目库和档案,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运行和制约机制、规章制度和原始记录。规范、及时和公开确定采购方式,科学准确评定政府采购效益,严格政府采购考核、管理和监督。对按规定应委托采购单位的,采购办要认真审核采购项目计划和概算,采购单位要按本办法有关要求 , 严格实施采购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单位验收;分散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采购单位进行验收。采购单位应严格采购资产管理,建立采购验收、安装及使用情况等方面记录。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和采购办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检查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活动是否按照政府采购计划进行;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被检查的单位须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工作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举报,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及时核实处理,并对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采购办随时受理关于政府采购工作的投诉,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采购办对所受理的投诉于受理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必要时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六条 对严重违反本办法的政府采购活动并有可能给国家、社会及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可能导致采购无效的,采购办应责令采购机构中止采购。

第二十七条 对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通过招标形式进行政府采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投标人、采购单位、招标机构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非招标机构或未经采购中心批准,擅自组织招标的;

(二)开标前泄露标底或采购预算的;

(三)与招标机构、采购单位、投标人串通而进行虚假投标的;

(四)在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并事先商定投标价格或合谋使特定人中标的;

(五)向采购单位、招标机构或投标人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和特殊情况,由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予以协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采购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抚顺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4日市政府令第55号)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一级分行会计工作考核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会计工作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一级分行会计工作考核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会计工作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
南、杭州、浦东分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行会计工作管理,促进会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会计管理水平,同时对各一级分行会计工作业绩进行公平、合理、全面的评价,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一级分行会计工作考核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会计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各行要以此为契机,强化
会计管理,逐步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同时要严格按照考核办法要求上报各种资料和数据,确保总行能及时、准确对一级分行会计工作进行考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合理、全面地评价各一级分行会计工作质量,促进全行规范会计管理,提高会计管理水平,加强会计改革,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工作是指各一级分行会计管理职能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上级有关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组织进行的会计管理、核算和会计分析等全部工作。
第三条 会计工作考核按年进行,每年1月上旬对各行上年度会计工作进行考核。总行的考核对象为各一级分行,一级分行所属机构的会计工作情况是考核该一级分行会计管理绩效的主要依据,也是本考核办法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一级分行会计工作考核以总行直接掌握的资料为主,各级行上报的有关资料为辅。总行直接掌握的资料来源主要包括各行会计部位的发案情况,各种会计报表的报送情况,总行会计部通过组织会计检查或调查获取的,以及总行有关部门反馈给会计部的有关各行会计工作情况等

第五条 对一级分行会计工作的考核由总行会计部负责,日常工作由会计部督导处承办。具体考核内容按其性质落实到会计部内各职能处室,由各职能处室根据各行会计工作情况,按照考核评分标准对其进行评价,经督导处汇总后,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确定考核结论,并予以公布。
为便于各行了解会计工作考核情况,总行将按季公布各一级分行单项得分和扣分。
第六条 为规范操作,保证会计工作考核的顺利进行,总行会计部由督导处负责建立各一级分行会计工作综合管理档案。
会计工作综合管理档案是年度会计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列入会计工作综合管理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各行上报的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和文件贯彻执行情况的专题报告材料;
二、对下级行开展会计检查的检查资料和各行上报的有关会计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
三、各行上报的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
四、会计部位案件、结算纠纷及诉讼等案例、统计资料;
五、各行上报的各类会计报表的考核结果及登记资料;
六、各行上报的会计达标升级资料;
七、资金清算系统查询查复统计分析资料;
八、会计稽核情况统计资料;
九、临时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统计资料;
十、与会计工作考核内容有关的其他资料,如审计、计财、信贷、监察等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及会计部位的有关资料;
十一、来源于其他渠道的(如报刊、杂志或内部刊物等)与会计工作考核内容有关的一切资料。

第二章 会计工作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 会计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改革与管理工作的完成情况、会计报表(含分析)及下属机构会计工作质量、重大贡献和重大事故、案件的情况。
第八条 会计改革与管理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一级分行会计改革的阶段性任务完成情况、会计综合管理工作情况、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进展情况、会计人员的培训情况、会计检查开展情况等。具体内容如下:
一、会计改革阶段性任务完成情况。根据财会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总行根据当年的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的不同,确定会计改革的内容和考核指标,并以此考核各行对会计改革阶段性任务完成情况。
二、会计综合管理工作情况:
(一)年度会计综合管理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二)上级会计管理部门下达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各级会计管理部门在案件防范方面所采取的措施,执行的力度,及对本行所属机构会计部位发生案件后的查处情况。
(四)各级会计管理部门按《中国建设银行会计集中稽核规程》规定,上报稽核统计及时性及督促纠正情况。
(五)上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通过不同渠道临时布置的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
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进展情况。主要考核各一级分行会计达标升级(会计工作规范化考核)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包括各一级分行是否按《中国建设银行会计达标升级考核验收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会计达标升级活动,成效如何。会计工作二级、三级、达标单位占会计机
构比例作为考核的参考指标。
四、会计人员培训情况。主要是考核各行会计人员业务培训活动的组织情况和培训质量。组织情况是指各行年度培训次数、培训的层次以及培训面,培训质量主要考核各行会计人员资格等级考试合格率。
会计人员资格等级考试合格率指按《中国建设银行会计人员资格等级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的规定,进行会计人员资格等级考试,取得各等级资格人员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会计资格等级考试合格率=(通过考试取得资格等级的会计人数÷应报名参加考试的会计人员数量)×100%
五、会计检查进展情况。主要考核各行是否按照《中国建设银行会计检查制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组织开展会计检查,包括各行会计检查工作的组织情况、会计检查任务的完成情况和会计检查工作质量等内容。
第九条 会计报表的考核范围,是各行按总行规定应上报的各种会计报表、结算报表和出纳报表,以及按规定应上报的会计报表常规性分析、专项分析和有关文字说明等,包括月报、季报、年报及各种临时报表等。
会计报表考核的内容,主要是对各行上报的各种报表及时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及会计分析质量。
第十条 下属机构会计工作质量是指各一级分行所属的会计机构在会计机构和人员管理、会计核算与管理、内控制度的执行、结算出纳管理、差错、事故、案件防范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具体考核内容以《中国建设银行会计考核评分标准》所列为准。
第十一条 重大贡献和重大事故案件的考核内容,主要是考核各一级分行全辖营业机构在查处、防范案件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实际效果,及重大差错、事故、案件的发生数量、性质。
第十二条 会计工作考核各部分的具体内容,总行会计部可根据本办法及一定时期会计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重点作适当的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会计工作考核的方式、方法
第十三条 会计工作考核实行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为主,定量考核为辅,百分制考核的方式。
定性考核是考核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对被考核部门的有关会计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以评定的不同等次按权重折算考核得分的一种考核方式。定性考核分为优、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六个评价等次,按权重折算单项得分,对应的权重分别为:100%、90%、80%、60%、30%、0%

定量考核是通过有关考核指标的执行情况,直接计算考核得分的一种考核方式。
第十四条 考核方法为即时统计、按季通报、按年考核。
第十五条 各一级分行应向总行上报的考核资料有:
一、年度会计工作总结、工作计划;
二、所属各机构会计部位的案情快报资料;
三、重大差错、事故、案件防堵和实际发生情况;
四、会计稽核情况统计资料;
五、有关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专题报告;
六、会计达标升级活动开展的年度总结报告;
七、会计人员数量、素质的调查统计结果、培训计划和执行结果等;
八、会计检查年度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 总行考核部门自行采集的考核资料,应建立登记制度,并纳入会计工作综合档案管理。采集的内容根据会计工作考核内容确定。
第十七条 会计改革与管理的考核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一、根据各行上报的有关会计改革的资料或调查表,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实行定性考核,对改革的进展情况按年度考核指标实行定量考核。定量考核指标主要通过计算各行单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然后综合各单项指标完成情况划分类别再进行定性考核。
二、根据各行上报和考核部门采集的有关会计管理工作方面的考核资料,分别对各行上报资料的真实性、会计管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案件查防情况等实行定性考核。
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和会计培训情况由总行考核部门根据各行实际开展情况和各行上报的资料实行定性和定量考核。
四、会计检查工作的考核由总行考核部门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会计检查制度》及本办法要求,对会计检查的组织工作情况及检查工作质量实行定性考核。对各行年度检查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定量考核。年度会计检查工作结束后,专项统计各行会计检查得分,并全行公布。
五、总行考核部门根据需要定期对各行会计改革和管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或进展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按季公布。考核期满,根据统计结果,按《中国建设银行会计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分。
第十八条 会计报表及会计分析考核具体内容和评分标准,总行将另行制定《会计报表考核办法》,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期满,将会计报表及会计分析得分按标准折算为会计工作考核得分。
第十九条 下属机构会计工作质量的考核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一、根据总行会计部组织的会计检查、调研掌握的资料,总行其他有关部门的稽核审计,各种检查形成的正式文字材料,监察、保卫涉及会计部位的案件统计资料,并参考各行上报的会计检查情况汇总表,按年分类统计,并分别进行定性或定量考核。
二、根据资金清算中心报送的电子汇划差错情况分析结果,定期统计,将统计结果纳入年终考核。
三、由考核部门按规定通过其他渠道自行采集的考核资料,经考核部门与有关分行核实后,纳入年终考核。
第二十条 重大贡献和重大事故案件的考核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根据各行上报的案情快报资料、案件查防情况报告、监察保卫部门的案情统计资料,结合总行考核部门掌握各行重大差错、事故、案件防范或发生资料,按单件性质的严重程度、金额的多少、职责的大小进行奖励或处罚。对同一行同时存在防范案件和发案情况的,其奖励得分不得超过
处罚扣分。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上述各项考核均可采取实地调查的方式。

第四章 会计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及方法
第二十二条 会计工作考核以基本得分和附加分(即奖励加分和处罚扣分)综合反映。
第二十三条 会计工作考核的基本得分实行百分制考核,其中:会计改革与管理占40%,会计报表及分析考核占20%,下属行会计工作情况占40%。各项考核内容在考核得出基本得分外,根据各项会计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工作质量的好坏,另分别附设奖励加分和处罚扣分。
重大贡献和重大事故案件的考核是各单项考核内容实际得分的基础上,另以奖励加分和处罚扣分的方式予以体现。
各单项考核内容基本得分与附加分之和乘以该单项考核权重为该单项考核内容的实际得分,各单项考核的实际得分与重大贡献和重大事故案件考核得分之和为会计工作考核的最后得分。
第二十四条 各项考核内容的具体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及评分方法按照《中国建设银行会计工作考核评分标准》执行。

第五章 奖惩方式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是《中国建设银行综合考评办法》的补充,考核结果按比重折算为综合考评中“会计管理”单项考核的分值。
第二十六条 考核期满,总行考核部门根据考核结果,按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和省、自治区一级分行分别排定考核名次。按照考核名次,对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一级分行前四名和省、自治区一级分行前六名者全行通报表扬;对总评得分低于60分的一级分行在全行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对各一级分行的考核。各级分行对所属机构进行考核,其考核主体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逐级报上级行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中国建设银行会计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
| 标准 | | 考核结果| 说 明
考核内容 | | 评分项目 |-----|-------------
| 得分 | |扣分|得分|
------|----|---------------|--|--|-------------
一、会计 | | 以会计改革+综合管理+ | | | 单项得分×40%权
改革及管理 |100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会 | | |重为该单项最后得分
| |计培训+会计检查+附加 | | |
| |得分为该单项实际得分。 | | |
------|----|---------------|--|--|-------------
(一)会 | | | | |
| 25 | | | |
计改革 | | | | |
------|----|---------------|--|--|-------------
考核内容 | | 1.是否积极推进总行 | | | 由总行主管部门根
| |会计体制改革,贯彻落实 | | |据各行年度上报会计
| |总行改革精神,制定本行 | | |改革资料,结合会计
| |会计改革实施方案,工作 | | |改革阶段性任务完成
| |有目标,考核有指标。 | | |情况和调查表情况进
| | 2.是否按时保质完成 | | |行评价,将各行分为
| |总行的专题调查。 | | |优、好、较好、一般、
| | 3.上报会计改革材料 | | |较差、差六类分别按
| |是否真实、准确。 | | |本项分值的对应权重
| | 4.是否按规定完成会 | | |100%、90%、80%、
| |计改革阶段性任务。 | | |60%、30%、0%的计
| | | | |算实际得分。
------|----|---------------|--|--|-------------
(二)综 | | | | |
| 10 | | | |
合管理 | | | | |
------|----|---------------|--|--|-------------
考核内容 | | 1.是否认真做好年度 | | | 由考核部门根据会
| |会计工作计划和总结,并 | | |计工作综合管理档案
| |及时上报。 | | |进行评价,将各行分
| | 2.是否认真贯彻执行 | | |为优、好、较好、一
| |总行有关会计管理制度和 | | |般、较差、差六类,
| |规定。 | | |分别按本项分值的对
| | 3.是否认真开展会计 | | |应权重100%、90%、
| |事后稽核工作,按规定及 | | |80%、60%、30%、
| |时报送有关稽核统计情况 | | |0%的计算实际得分。
| |的报表。 | | |
-----------------------------------------------

续表
-----------------------------------------------
| 标准 | | 考核结果| 说 明
考核内容 | | 评分项目 |-----|-------------
| 得分 | |扣分|得分|
------|----|---------------|--|--|-------------
| | 4.是否建立完整的会 | | |
| |计管理体系和会计考核体 | | |
| |系,制度健全。 | | |
| | 5.在案件防范上采取 | | |
| |的措施是否得力。 | | |
| | 6.是否认真完成总行 | | |
| |临时性会计工作任务。 | | |
------|----|---------------|--|--|-------------
(三)会 | | | | |
计基础工作 | 10 | | | |
规范化管理 | | | | |
------|----|---------------|--|--|-------------
考核内容 | | 1.是否按规定认真开 | | | 由考核部门根据实
(10分) | |展会计达标升级工作。 | | |际掌握情况,按各行
| | 2.是否保证会计达标 | | |达标升级活动开展情
| |升级的验收质量,会计达 | | |况进行评价。将各行
| |标升级取得较为明显的效 | | |分为优、好、较好、
| |果。 | | |一般、较差、差六类,
| | | | |分别按本项分值的对
| | | | |应权重100%、90%、
| | | | |80%、60%、30%、
| | | | |0%的计算实际得分。
------|----|---------------|--|--|-------------
(四)会 | | | | |
| 10 | | | |
计培训 | | | | |
------|----|---------------|--|--|-------------
考核内容 | | 1.组织会计业务培训 | | | 由考核部门根据实
(10分) | |和专项业务培训的力度。 | | |际掌握情况,按各行
| | 2.参加会计业务培训 | | |会计培训开展情况进
| |人员层次、各层次培训 | | |行评价。将各行分为
| |面。 | | |优、好、较好、一般、较
| | 3.会计人员资格等级 | | |差、差六类,分别按本
| |考试合格率。 | | |项分值的对应权重
| | | | |100%、90%、80%、
| | | | |60%、30%、0%计算实
| | | | |际得分。
-----------------------------------------------

续表
-----------------------------------------------
| 标准 | | 考核结果| 说 明
考核内容 | | 评分项目 |-----|-------------
| 得分 | |扣分|得分|
------|----|---------------|--|--|-------------
(五)会 | | 以组织情况、会计检查 | | |
计检查 | 45 |面检查内容、检查质量、 | | |
| |附加得分之和为该单项实 | | |
| |际得分。 | | |
------|----|---------------|--|--|-------------
1.检查 | | 1.会计检查工作次数 | | | 由考核部门根据会
组织情况 | |有无达到总行规定要求。 | | |计工作综合管理档案
(8分) | |支行少一次扣1分,二级 | | |情况结果评分,扣分
| |分行少一次扣2分,一级 | | |时直到扣完本栏分为
| |分行少一次扣3分。 | | |止。
| | 2.一级分行有无组织 | | |
| |开展专题和重点检查。未 | | |
| |开展扣5分。 | | |
| | 3.是否按时组织总行 | | |
| |专项检查工作。未按时完 | | |
| |成的扣5分。 | | |
------|----|---------------|--|--|-------------
2.会计 | | 1.支行的检查面是否 | | | 同上
检查面(8 | |达到总行要求。没有达到 | | |
分) | |自查面的少一个行扣1 | | |
| |分。 | | |
| | 2.二级分行检查面是 | | |
| |否达到总行要求。没有达 | | |
| |到要求的,少一个行扣2 | | |
| |分。 | | |
| | 3.一级分行是否完成 | | |
| |总行会计检查面的要求。 | | |
| |未完成抽查二级分行比率 | | |
| |的,少一个行扣3分,未 | | |
| |完成抽查二级分行所属支 | | |
| |行比率的,少一个行扣1 | | |
| |分。 | | |
-----------------------------------------------

续表
-----------------------------------------------
| 标准 | | 考核结果| 说 明
考核内容 | | 评分项目 |-----|-------------
| 得分 | |扣分|得分|
------|----|---------------|--|--|-------------
3.会计 | | 一级分行是否按总行要 | | | 由考核部门根据会
检查内容 | |求内容进行会计检查。 | | |计工作综合管理档案
(14分) | | 漏掉必查项目每项扣2 | | |资料进行统计评分,
| |分,漏掉经常检查项目每 | | |扣分时直到扣完本栏
| |项扣1分 | | |分为止。
------|----|---------------|--|--|-------------
4.会计 | | 1.是否按照规定的时 | | | 由考核部门根据会
检查质量 | |间和要求完成检查工作。 | | |计工作综合管理档案
(15分) | | 2.上报的检查材料是 | | |资料进行统计评价,
| |否完整。 | | |将各行分为优、好、
| | 3.检查过程中是否按 | | |较好、一般、较差、
| |总行规定严格要求,上报 | | |差六类分别按本项分
| |的检查报告是否真实。 | | |值的对应权重100%、
| | | | |90%、80%、60%、
| | | | |30%、0%计算得分。
------|----|---------------|--|--|-------------
(六)附 | | 附加得分=奖励得分- | | |
加分 | |处罚扣分 | | |
------|----|---------------|--|--|-------------
奖励得分 | | 1.会计改革或会计管 | | | 奖励最高得分不得
| |理工作成绩显著,受总行 | | |超过15分,由考核部
| |表彰的。 | | |门根据相关资料综合
| | 2.对总行会计改革提 | | |评定,酌情加分。
| |出优化方案被总行采纳, | | |
| |并产生明显效果的。 | | |
| | 3.会计管理工作受到 | | |
| |地方表彰的。 | | |
| | 4.会计达标升级(基 | | |
| |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工作 | | |
| |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 | |
-----------------------------------------------

续表
-----------------------------------------------
| 标准 | | 考核结果| 说 明
考核内容 | | 评分项目 |-----|-------------
| 得分 | |扣分|得分|
------|----|---------------|--|--|-------------
处罚扣分 | | 1.会计基础管理工作 | | | 由考核部门根据各
| |被总行通报批评。 | | |一级分行问题的多少、
| | 2.会计管理工作不到 | | |程度进行综合评定,
| |位或有失误,给我行造成 | | |酌情扣分,扣分最高
| |一定的资金损失或资金风 | | |不超过25分。
| |险。 | | |
------|----|---------------|--|--|-------------
二、会计 | | 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按 | | | 单项得分×20%权
报表及会计 |100 |《中国建设银行会计报表 | | |重为该项考核最后得
分析 | |考核办法》执行 | | |分
------|----|---------------|--|--|-------------
三、下级 | | 以会计现状得分、附加 | | | 单项得分×40%的
行会计工作 |100 |得分之和为实际得分 | | |权重为该单项最后得
质量 | | | | |分
------|----|---------------|--|--|-------------
(一)会 | | 以各分项实际得分之和 | | |
计现状 | |为该单项实际得分 | | |
------|----|---------------|--|--|-------------
1.会计 | | 1.各有关岗位是否建 | | | 由考核部门掌握实
机构和人员 | |立岗位责任制。 | | |际情况评价。将各行
情况 | | 2.重要岗位是否建立 | | |分为优、好、较好、
(12分) | |定期轮岗制度。 | | |一般、较差、差六类
| | 3.会计主管的监管措 | | |分别按本项分值的对
| |施是否得力。 | | |应权重100%、90%、
| | 4.在岗会计人员的数 | | |80%、60%、30%、
| |量及业务素质(文化程 | | |0%计算实际得分。
| |度、职称)是否满足业务 | | |
| |要求。 | | |
| | 5.本行、下级行会计 | | |
| |主管人员的任免是否经过 | | |
| |相应的上级主管部门审 | | |
| |批。 | | |
-----------------------------------------------

续表
-----------------------------------------------
| 标准 | | 考核结果| 说 明
考核内容 | | 评分项目 |-----|-------------
| 得分 | |扣分|得分|
------|----|---------------|--|--|-------------
2.会计 | | 1.科目使用是否符合 | | | 由考核部门根据会
核算与管理 | |规定。 | | |计大检查汇总情况,
(35分) | | 2.是否按规定设置账 | | |结合总行掌握实际情
| |户。 | | |况,进行综合评价。
| | 3.会计报表数据是否 | | |将各行分为优、好、
| |真实。 | | |较好、一般、较差、
| | 4.会计账账、账表是 | | |差六类,分别按本项
| |否相符。 | | |分值的对应权重
| | 5.会计资料装订保管 | | |100%、90%、80%、
| |是否符合规定。 | | |60%、30%、0%计算
| | 6.是否按规定计算利 | | |实际得分。
| |息。 | | |
| | 7.银行承兑汇票逾期 | | |
| |垫款是否纳入规定科目核 | | |
| |算。 | | |
| | 8.前台业务(凭证审 | | |
| |查、凭证处理、业务流程 | | |
| |等)是否严格实行规范化 | | |
| |的管理。 | | |
| | 9.有价单证、重要物 | | |
| |品的保管和使用是否符合 | | |
| |规定: | | |
| | (1)登记簿设置齐全; | | |
| | (2)交接手续健全; | | |
| | (3)印、压(押)、 | | |
| |证、机按规定保管和使 | | |
| |用。 | | |
| | 10.会计核算差错率是 | | |
| |否控制在合理的标准之 | | |
| |内。 | | |
-----------------------------------------------

续表
-----------------------------------------------
| 标准 | | 考核结果| 说 明
考核内容 | | 评分项目 |-----|-------------
| 得分 | |扣分|得分|
------|----|---------------|--|--|-------------
3.内部 | | 1.重要岗位人员变动是 | | | 同上
控制制度执 | |否建立严格的交接制度, | | |
行情况(35| |并能够认真执行。 | | |
分) | | 2.大额支付款项是否严 | | |
| |格执行内部授权制度。 | | |
| | 3.内部往来报单及汇票 | | |
| |委托书是否交由客户自 | | |
| |带。 | | |
| | 4.同城票据交换环节的 | | |
| |管理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 | |
| | (1)票据交换专用章 | | |
| |的严格分人保管; | | |
| | (2)票据交换岗位人 | | |
| |员配备齐全; | | |
| | (3)清算员、记账号、 | | |
| |交换员分工明确。 | | |
| | 5.资金清算岗位人员分 | | |
| |工是否明确。 | | |
| | 6.内外部账务核对: | | |
| | (1)内部往来是否按 | | |
| |旬对账; | | |
| | (2)对账是否相符; | | |
| | (3)是否认真办理其 | | |
| |他往来类账务〔人民银行 | | |
| |往来、系统内往来、调拨 | | |
| |资金预拨(拨入)费用、 | | |
| |拆入(拆出)资金〕的核 | | |
| |对; | | |
| | (4)是否按月与开户 | | |
| |单位进行账务核对 | | |
| | 7.印、证、押(压数 | | |
| |机)是否严格分人保管。 | | |
-----------------------------------------------

续表
-----------------------------------------------
| 标准 | | 考核结果| 说 明
考核内容 | | 评分项目 |-----|-------------
| 得分 | |扣分|得分|
------|----|---------------|--|--|-------------
4.结算 | | 1.银行汇票、银行承兑 | | | 同上
出纳业务 | |汇票、支票、信用卡、内部 | | |
(18分) | |往来凭证等重要空白凭证 | | |
| |交接、登记、保管、使用是 | | |
| |否符合规定。 | | |
| | 2.银行汇票、银行承兑 | | |
| |汇票、银行本票底卡与账、 | | |
| |登记簿是否相符。 | | |
| |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 | | |
| |贴现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 | |
| | 4.现金收付款程序: | | |
| |(1)收付现金是否按先收 | | |
| |款、后记账,先记账、后付 | | |
| |款流程处理; | | |
| | (2)是否坚持换人复核; | | |
| | (3)尾款箱保管是否做 | | |
| |到双人装箱、双人上锁、双 | | |
| |人清点入库; | | |
| | (4)是否做到日清日结、 | | |
| |按日盘点、中午碰库; | | |
| | (5)营业终了,尾箱是否 | | |
| |按规定入库保管。 | | |
| | 5.金库管理情况: | | |
| | (1)是否坚持双人管库、 | | |
| |双人出入库、双人守库、双 | | |
| |人押运制度; | | |
| | (2)金库钥匙的保管和 | | |
| |使用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 | |
| | (3)是否按制度规定认 | | |
| |真组织查库。 | | |
-----------------------------------------------

续表
-----------------------------------------------
| 标准 | | 考核结果| 说 明
考核内容 | | 评分项目 |-----|-------------
| 得分 | |扣分|得分|
------|----|---------------|--|--|-------------
(二)附 | | 附加得分=奖励得分- | | |
加得分 | |处罚扣分 | | |
------|----|---------------|--|--|-------------
1.奖励 | | 总行会计大检查中,未 | | | 由考核部门根据年
得分 | |发现其下级行有任何违规 | | |度评比资料酌情加分,
| |违章操作现象的 | | |最高奖励得分不超过
| | | | |15分。
------|----|---------------|--|--|-------------
2.处罚 | | 1.乱用会计科目。 | | | 由考核部门根据会
扣分 | | 2.违规违章操作的, | | |计工作综合管理档案
| |给我行资金造成直接经济 | | |资料和掌握实际情况,
| |损失或资金风险的。 | | |区别不同性质,按情
| | 3.有人为调账调表现 | | |节轻重酌情扣分,最
| |象的。 | | |高扣分不超过25分。
| | 4.下级行会计检查报 | | |
| |告严重失真的。 | | |
| | 5.本行自查中未能发 | | |
| |现的上述严重违章违规事 | | |
| |项,被总行检查发现的, | | |
| |扣完25分。 | | |
------|----|---------------|--|--|-------------
四、重大 | | | | | 由考核部门根据掌
贡献和重大 | | | | |握实际情况,区别性
事故、案件 | | | | |质、情节和影响的大
情况 | | | | |小计分,本项为前三
| | | | |项总分的附加(减)
| | | | |分
------|----|---------------|--|--|-------------
1.差错、| | 实际得分=奖励得分- | | |
事故 | |处罚扣分 | | |
------|----|---------------|--|--|-------------
奖励得分 | | 协助他行避免因他行差 | | |
| |错事故而可能造成资金损 | | |
| |失,其金额在10万~100 | | |
| |万元的加0.5分;100~ | | |
| |1000万元的加1分; | | |
| |1000万元以上的加1.5 | | |
| |分。 | | |
-----------------------------------------------

续表
-----------------------------------------------
| 标准 | | 考核结果| 说 明
考核内容 | | 评分项目 |-----|-------------
| 得分 | |扣分|得分|
------|----|---------------|--|--|-------------
处罚扣分 | | 他行差错、事故要求协 | | |
| |助追堵资金时,因本行协 | | |
| |防不力,直接导致结算纠 | | |
| |纷,影响建行信誉的,其 | | |
| |金额在10~100万元的扣 | | |
| |0.5分;100~1000万元| | |
| |的扣1分;1000万元以 | | |
| |上的扣1.5分。 | | |
| | 本行差错按上述加倍扣 | | |
| |分。 | | |
------|----|---------------|--|--|-------------
2.案件 | | 实际得分=奖励得分- | | |
| |处罚扣分 | | |
------|----|---------------|--|--|-------------
奖励得分 | | 1.在检查中发现和堵 | | |
| |截案件的,金额在1~ | | |
| |100万元加2分;100~ | | |
| |500万元加3分;500万 | | |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第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

  第八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任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第十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机构等企业中兼任职务。
  第十一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交流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就信息保密作出安排。
  第十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管理程序,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
  第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查处有关金融违法行为等监督管理活动中,地方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十四条 国务院审计、监察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第十六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品种,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三)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建议,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第三十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应当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
  第三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予以撤销。
  第四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
  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第四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
  (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前款规定措施,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对依法采取的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的;
  (二)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报告突发事件的;
  (四)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者申请冻结资金的;
  (五)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措施或者处罚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的;
  (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
  (三)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第四十九条 阻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检查、调查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