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一步发展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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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一步发展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等


关于印发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一步发展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高字【2007】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局)、建设厅(局):
  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全面推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快速健康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一步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附件: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一步发展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





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一步发展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高新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增强国际竞争力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十多年来,国家高新区以创新为动力,以改革促发展,已经成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成果丰硕、高新技术企业集中、民营科技企业活跃、创新创业氛围浓厚、金融资源关注并进入的区域,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
  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促进国家高新区进一步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贯彻《规划纲要》,推动国家高新区实施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的“二次创业”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国家高新区自主创新重要基地的优势,促进国家高新区发展并带动周边地区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新的贡献。
  (二)目标。国家高新区应建设成为促进技术进步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成为带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强大引擎,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的服务平台,成为抢占世界高新技术产业制高点的前沿阵地。
  (三)原则。一是始终坚持把发展高新技术作为根本任务,创造局部优化的环境,大力培育有竞争优势和发展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注重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与改造传统产业相结合;二是以培育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为目标,深化体制改革和软环境建设;三是坚持合理和节约使用各种资源,走集约化发展道路;四是在完善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切实解决制约发展的困难和问题。


  二、重点工作
  (四)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国家高新区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增强企业技术创新的动力和活力,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和创新成果应用中的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挥经济、科技政策的导向作用,促进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大幅度提高研发投入,使企业真正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通过上市、兼并和收购等方式提高竞争力和产业规模;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为高新技术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支持。
  (五)加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提高运行质量和扩大规模,重点办好专业孵化器;推动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产权交易等机构增强服务能力;选择国家高新区已有基础和有优势的领域,支持建立若干专业化的共性技术服务平台;鼓励企业同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建立研究开发机构、产业技术联盟等技术创新组织,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六)促进创新资源在国家高新区的集聚。推进国家科技计划的实施与国家高新区的发展紧密结合,支持区内科研机构和企业承担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带动效应明显的科技项目;鼓励高等学校与区内机构开展合作,吸引高等学校及其师生进入国家高新区创业;发挥大学科技园作为国家高新区二次创业创新源泉的重要作用,建立大学科技园孵化毕业成果及企业进入高新区的便捷通道;制定并实施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和为国服务计划,重点吸引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加大对留学人才回国的资助力度,完善引才机制,推进留学人员创业基地建设;优先引进符合《中国鼓励引进技术目录》的国外先进技术,积极承接国际产业转移,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加快建立海外科技园,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参与国际竞争。
  (七)进一步完善支持国家高新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财税金融政策。逐步扩大国家高新区内的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流通的试点范围;优先支持区内自主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企业上市融资;国家高新区要通过建立技术创新基金(资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和科技担保机构等,支持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发展;国家政策性银行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国家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用事业项目及自主创新活动给予信贷支持。
  (八)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国家高新区的发展要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集约、高效开发利用土地,要改变高新区分散布局的局面,通过整合调整,逐步实现集中布局。国家高新区用地主要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审批和供应土地。要加强对国家高新区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考核,建立国家高新区土地集约合理利用和规划实施的考核评价制度。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部门应依法供地、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加强对国家高新区的规范管理和宏观指导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国家高新区的规范管理和指导。制定国家高新区发展规划,并与国家及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环境规划充分衔接。进一步支持国家高新区在新形势下创新体制和机制,加强软环境建设,延长产业链条,增强集聚效应,进而培育有竞争优势和发展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突出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特色。制订必要措施,提高国家高新区集聚高技术人才数量、科技型企业孵化能力、园区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比重、单位面积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等,为其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政策环境。
  (十)科技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家高新区的宏观指导。按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优化创新创业环境、集聚高新技术产业、集约利用各种资源、完善配套功能的原则,修订国家高新区评价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对国家高新区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不同区域发展的实际,调整布局,加强分类指导。对于少数管理不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成效不大的国家高新区,要给予警告;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整改的,取消其资格。
  (十一)国家高新区要根据本意见制订具体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坚持把推进技术进步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结构调整和提高竞争力的中心环节,努力在新的时期勇往直前,与日俱进,实现跨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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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7〕1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市区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七日

淮安市市区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推进我市职业教育事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苏政发〔2006〕2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10部门《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06〕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及标准

1.淮安市区范围内各类企业(含部、省和外省、市驻本市企业),包括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集体(含集体控股企业)、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它城镇企业等,均属征收范围。

2.各类企业按企业职工核定工资总额的2%-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入管理费用,专门用于本企业的职工教育和培训;其中05%由市政府集中统筹使用,并从中划出50%部分用于我市的高技能人才培养。

3.举办职业学校的企业,地方政府不再征收集中统筹部分的经费。

二、征收管理

4.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政府集中统筹部分由淮安市政府委托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应征企业名单和工资总额等相关信息资料。

5.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按季征收。各企业按规定季后十日内主动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时统一使用基金征收缴款凭证,并及时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缴至财政专户。

6.对不按规定缴纳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企业,由地方税务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经费使用

7.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按照“专户管理、先收后支、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管理。

8.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主要用于企业紧缺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训、职业学校的布局结构调整、骨干性职业教育学校(专业)的建设、社区职业教育、征收工作的业务费支出(地税部门按征收总额的3%提取)、有关奖励经费支出,优先安排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9.淮安市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由市专门领导小组负责管理。成员由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分管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

10.每年四季度,由市专门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根据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可用数,按照项目轻重缓急和职业教育发展需要,研究编制下年度的收支预算,由市财政局汇总,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11.财政、地税、劳动保障、教育、审计等部门在职工教育统筹培训经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要各司其职,相互协作、相互合作,严格按照规范程序操作。

12.对挤占挪用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的,一经发现,除责令整改外,将依法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其他

13.淮安市区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私营企业参照执行。

14.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市有关职业教育和培训统筹经费的文件同时废止。

15.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开展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人培训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公路字[2005]371号



关于开展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人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适应新时期公路建设发展的需要,加强项目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提升项目管理水平,我部决定建立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人培训制度,开展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人的培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工作目标
  培训工作遵循学以致用、注重实效、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力争用2年时间,完成列入国家和我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人的培训,2007年开始实行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人任职培训制度。
  二、培训内容
  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公路建设管理法规、建设新理念和关键技术,项目管理前沿理论和新方法,国内外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实践经验(见附件1)。
  三、培训对象和形式
  培训对象主要是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负责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的单位负责人也可以参加。
  培训采取短期、脱产,以讲座为主,交流与研讨为辅的方式。参加培训人员将记入部项目法人负责人培训档案。培训结束后,颁发培训结业证明。
  四、2005年培训工作安排
  今年拟安排两期培训,培训对象以2005年新开工和2006年拟开工项目的项目法人负责人(一期)和技术负责人(二期)为主。时间初步定于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每期培训时间5天。
  五、培训的组织工作
  培训工作由我部公路司负责组织,具体工作由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负责,具体培训时间和地点由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另行通知。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项目法人负责人的培训,认真组织好本地区培训人员的选报工作,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10月15日前将今年拟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报部公路司公路建设处(见附件2)。联系人:王松波、李志强,电话:010-65292737(8),传真:010-65292766,电子信箱:jtb737@moc.gov.cn。
  附件:1.培训内容和时间安排
     2.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人培训报名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