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等60件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等60件规章的决定
哈尔滨人民政府发(1998)第1号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二款规定、国务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哈尔滨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等60件规章。废止规章题目如下:
一、《哈尔滨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1990年5月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地德里小区开发改造动迁安置有关事宜的通告》(1992年5月26日哈政发法字[1992]7号);
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拓宽内环西路西大直街立交桥绕行环路动迁安置有关事宜的通告》(1993年7月3日哈政发法字[1993]3号);
四、《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路桥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安置有关事宜的通告》(1995年4月6日哈政发法字[1995]2号);
五、《哈尔滨市建设外环北路动迁安置问题的具体规定》(1988年3月17日哈政发法字[1988]6号);
六、《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搬迁何家沟两侧沙场的通告》(1995年10月11日哈政发法字[1995]8号);
七、《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太阳岛风景区加强管理的通告》(1982年6月3日);
八、《哈尔滨市保护市政公用设施办法》(1993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九、《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火车站站前秩序的通告》(1989年4月27日哈政发法字[1989]3号);
十、《哈尔滨市加速墙体材料改革搞好建筑节能的若干规定》(198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十一、《哈尔滨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1988年7月27日哈政发法字[1988]20号);
十二、《哈尔滨市城市管道燃气管理办法》(1994年7月1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十三、《哈尔滨市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规定》(1986年6月30日哈政发[1986]91号);
十四、《哈尔滨市清扫市区冰雪的规定》(1993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十五、《哈尔滨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3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十六、《哈尔滨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989年11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十七、《哈尔滨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1987年11月21日哈政发[1987]107号);
十八、《哈尔滨市民办全日制中小学和职业中学管理办法》(1993年9月1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十九、《哈尔滨市自行车寄存管理办法》(1988年5月13日哈政发法字[1988]13号);
二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盲目流动人口的通告》(1990年4月18日哈政发法字[1990]5号);
二十一、《哈尔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1987年10月30日哈政发[1987]101号);
二十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1985年8月25日哈政发[1985]201号);
二十三、《哈尔滨市综合治理城市交通有关问题的规定》(1987年2月24日哈政发[1987]20号);
二十四、《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解释》(1994年10月18日哈政发法字[1994]7号);
二十五、《哈尔滨市犬类管理办法》(1990年6月1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二十六、《哈尔滨市企业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1991年7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二十七、《哈尔滨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1986年12月8日哈政发[1986]155号);
二十八、《哈尔滨市技术市场发展基金管理办法》(1987年11月24日哈政发[1987]105号);
二十九、《哈尔滨市采用国际标准的若干规定》(1989年6月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三十、《哈尔滨市医药市场管理规定》(1988年8月17日哈政发法字[1988]24号);
三十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石油成品油市场管理的通告》(1987年7月20日哈政发[1987]71号);
三十二、《哈尔滨市能源消耗定额考核办法》(1987年9月23日哈政发[1987]90号);
三十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中直省属单位科技优势的若干规定》(1986年10月3日哈政发[1986]129号);
三十四、《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通告》(1989年1月25日哈政发法字[1989]1号);
三十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加强用电管理的通告》(1989年12月30日哈政发法字[1989]7号);
三十六、《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口岸税收管理的通告》(1986年1月11日哈政发[1986]13号);
三十七、《哈尔滨市统计工作管理规定》(1987年11月24日哈政发[1987]108号);
三十八、《关于改进领导方法和工作作风的规定》(1985年8月5日哈政发[1985]186号);
三十九、《哈尔滨市审计局对市属国营承包经营企业实行定期审计的办法》(1988年9月30日哈政发法字[1988]31号);
四十、《哈尔滨市保护老人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1988年3月28日哈政发法字[1988]7号);
四十一、《哈尔滨市国有企业行政申诉规则》(1994年1月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四十二、《哈尔滨市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规定》(1992年7月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四十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市场秩序的通告》(1986年5月30日哈政发[1986]82号);
四十四、《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猪屠宰检疫销售管理的通告》(1995年12月20日哈政发法字[1995]10号);
四十五、《哈尔滨市林业管理办法》(1990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四十六、《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城防护林带林木管护的通告》(1994年4月18日哈政发法字[1994]1号);
四十七、《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肉品卫生管理的通告》(1986年10月5日哈政发[1986]130号);
四十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屠宰检疫和病害肉管理的通告》(1990年1月1日哈政发法字[1990]1号);
四十九、《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垃圾场放养生猪的通告》(1993年4月14日哈政发法字[1993]2号);
五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的通告》(1987年3月25日哈政发[1987]29号);
五十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问题的规定》(1987年1月1日哈政发[1987]1号);
五十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鲜牛奶质量管理的通告》(1988年5月13日哈政发法字[1988]12号);
五十三、《哈尔滨市国家行政机关辞退工作人员暂行规定》(1993年7月1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五十四、《哈尔滨市市区政府机关补充干部的规定》(1988年6月27日哈政发法字[1988]15号);
五十五、《哈尔滨市侨属企业管理办法》(1988年7月30日哈政发法字[1988]22号);
五十六、《哈尔滨市公开招标选拔企业经营者的规定》(1988年3月30日哈政发法字[1988]8号);
五十七、《哈尔滨市企业兼并若干问题的规定》(1988年7月7日哈政发法字[1988]17号);
五十八、《哈尔滨市行政监察对象立案和处分审批权限的规定》(1988年11月16日哈政发法字[1988]34号);
五十九、《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城市土地的管理规定〉和〈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的决定》(1988年7月11日哈政发[1988]21号);
六十、《哈尔滨市市旗市徽制作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4月1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中宣部、国家科委、司法部关于实施《全国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关于科技法律知识的安排意见》的通知
中宣部 国家科委 司法部
中宣部、国家科委、司法部关于实施《全国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关于科技法律知识的安排意见》的通知
中宣部、国家科委、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人民政府科委、司法局:
《全国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关于科技法律知识的安排意见》已经国家科委审批,并报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为了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需要形成有利于科技进步的法律环境。大力普及宣传科技法律知识,这不仅是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界的重要工作,也是司法、执法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任务。
各地司法、科技和宣传部门要互相配合,共同指导并组织实施好这项工作。
附件 全国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关于科技法律知识的安排意见
为了振兴国民经济和促进社会发展,我国已将发展科学技术作为基本国策,明确提出“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要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近几年来,为了形成有利于科技进步的法律环境,已经颁发和正在制定一些
有关科技工作的法律与法规,各地对这些法律与法规已经程度不同地进行了学习、贯彻和宣传,但是,宣传贯彻工作尚不够广泛、深入、系统,许多人不了解,或者不会掌握和运用有关科技法律,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因此,必须大力开展科技法的普及教育工作。现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发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的要求,对普及科技法的宣传教育做出如下安排:
一、目的与宗旨
1.提高全民族的科技法律意识,使科技人员与有关人员熟悉与掌握有关科技法的基本知识,保证科技活动沿着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健康地发展,充分发挥科技引导经济发展的作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社会主义科技事业的繁荣。
2.进一步提高各级科技管理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依法管理科技事业的自觉性和能力,促进科技行业的依法管理。
二、内容
1.根据全国普法规划要求,学习宪法、行政诉讼法、义务教育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旗法以及全国普法主管机关确定需学习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同时,要有针对性地选学第一个五年普法期间已经学过的“十法一条例”的有关内容。
2.各级科技管理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除了学习与掌握与自己主管的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外,还要学习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学习宪法学理论,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观念,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3.专业法
技术合同法
专利法
著作权法
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
专利法实施细则
发明奖励条例
自然科学奖励条例
科技进步奖励条例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三、对象
1.各级科委系统的干部职工,特别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的科技管理人员、科研人员、教师、学生;法院、检察院、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司法、执法人员;其他有关人员。
四、教材
基础法适用司法部、中宣部的统编教材。
专业法普及教材由国家科委组织编写。
专利法、著作权法可分别采用专利局、版权局编写的教材。
五、步骤与方法
1.步骤:
(1)1991年内各省、市、自治区要做好普法规划;培养普法宣传员;准备好普法教材;抓好普法试点。
(2)1992年—1994年分期分批地全面开展普法教育。
(3)1995年进行普法效果的考核验收、作出总结。
2.专业法以面授为主。各地区、各单位要创造条件,给专业人员上法制课。要将每个法律,拟定教育宣传大纲,逐章逐条进行讲解,有条件的地方,可举办脱产、半脱产培训班。在校学生,应将学习科技法纳入教学计划。
3.普法教育应与推动工作相结合。凡是开展科技兴省、兴市的地方,都要宣传科技法,依法促进科技发展。在职人员的普法学习,要密切结合实际工作,研究与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学以致用,讲究实效。
4.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科技法。可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有计划地介绍科技法知识,举办宣传周(月、旬、日),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法,深入基层进行宣传咨询活动,使广大群众增进对科技法的了解。
六、加速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科技法的普法教育应该在当地党委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统一指导下进行,由各级科委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为掌握交流科技法的普及工作情况与经验,各级科委应定期向上级科委和当地普法主管机关汇报情况。各级科委领导同志应亲自动手,将普法工作列入议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和监督检查。
1991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