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华侨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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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华侨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政办发〔2006〕26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华侨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华侨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施行。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常州市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华侨捐赠,促进本市公益事业的发展,表彰捐赠者爱国爱乡的高尚行为,根据《江苏省华侨捐赠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表彰的捐赠者是指自愿并无偿向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盈利的事业单位捐赠款物,用于本市兴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建设、赈灾救难济贫、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行为的华侨(包括华侨、华侨社团、华侨投资企业)。   
  第三条 市、辖市(区)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表彰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受赠单位所在的辖市(区)政府给予表彰。
  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由市政府授予“常州市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贡献奖”,并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品。
  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除授予“常州市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贡献奖”、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品外,另在其捐建的主要建筑物上铭文纪念。
  第五条 捐赠者在本市不同辖市(区)、不同年度、不同项目捐赠的款物可合并计算。
  对多次捐赠者可以重复表彰,其重复表彰金额从上次表彰后起算。
  第六条 以外汇(币)捐赠的,按收汇当天的国家外汇兑换人民币牌价计算;以实物捐赠的,按受赠时国内同类商品价格计算。
  凡归属明确,审批手续完备,以设立基金方式捐赠的金额,以进入基金帐户的本金为准。
  第七条 申请辖市(区)政府表彰的,由各辖市(区)政府侨务办公室向同级政府申报,并报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备案。
  申请市政府表彰的,接受捐赠的单位凭捐赠款物清单、捐赠款物到位证明、捐赠项目确认书等材料到所在辖市(区)政府侨务办公室和所属主管部门申请,由辖市(区)政府侨务办公室和所属主管部门向市政府侨务办公室申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表彰。
  在本市不同地方捐赠款物的,可按捐赠者意愿由捐赠者原籍所在地或接受捐赠款物较多地方的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统一申报。
  第八条 申报表彰华侨捐赠需填写《常州市表彰华侨捐赠申报表》,公开表彰捐赠者需征得本人同意。
  《常州市表彰华侨捐赠申报表》、荣誉证书由市政府侨务办公室统一印发和制作。
  第九条 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及归侨、侨眷在本市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可参照本办法给予表彰。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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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0年2月10日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同代表的联系
第三章 人大地区联络处、选举单位同代表的联系
第四章 代表小组和代表的活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地区联络处和选举单位采取会议、视察、走访、信函等方式,加强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同时,采取各种方式,加强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系。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代表的联系工作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人大地区联络处负责。

第二章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同代表的联系
第四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情况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或自治区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五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可以召集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或自治区人大代表就有关问题进行座谈。
第六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之前,根据会议议程,应对代表的视察或专题调查工作作出安排。
第七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视察或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研究时,可以邀请所在地的全国人大代表或自治区人大代表参加,也可以走访代表或同代表座谈等。
第八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注意同当地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人大代表的联系,向他们介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可以就有关问题同自治区人大代表通信,代表应根据通信的要求回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向代表提供专用信封和邮资,供代表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并督促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
第十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向代表送发公报、有关资料等。

第三章 人大地区联络处、选举单位同代表的联系
第十一条 人大地区联络处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本区域内自治区人大代表的意见,及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反映。
第十二条 自治区辖市、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可以邀请本级人大选举产生的自治区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或进行座谈。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自治区辖市、县(市)、市辖区人大常委会、人大地区联络处、西藏军区政治部,应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安排,组织本选举单位选举产生的或本区域内的自治区人大代表的视察活动或专题调查工作。

自治区辖市、县(市)、市辖区人大常委会组织本级人大代表视察或其他活动时,可以邀请本区域内的自治区人大代表参加。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时,自治区辖市、县(市)、市辖区人大常委会、人大地区联络处、西藏军区政治部应根据代表的要求安排视察活动的有关事宜。有关单位对代表的视察应认真接待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情况。对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应当由当地处理的建议、批评和意
见,应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答复代表。

第四章 代表小组和代表的活动
第十五条 自治区辖市、县(市)、市辖区有自治区人大代表三人以上的,应当根据便于组织、便于活动的原则、建立一个或若干代表小组,每组推选一至二名召集人;因居住分散不能参加代表小组的代表,可以单独活动或者参加所在县(市)、市辖区人大代表的活动。
第十六条 代表小组应当积极开展活动,组织代表学习和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进行视察或调查研究,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自治区辖市、县(市)、市辖区人大常委会、人大地区联络处负责代表小组的联系工作,协助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反映代表小组的活动情况。
第十八条 自治区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加代表小组、当地人大常委会、人大地区联络处安排的有关活动。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就近持《视察证》就群众关心的问题对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视察,有关部门有义务如实提供和汇报情况。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大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接受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代表小组或代表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密切同自治区辖市、县(市)、市辖区人大常委会、人大地区联络处、西藏军区政治部的联系,指导和支持他们做好代表联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代表所在单位对自治区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应予以积极支持,协助代表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人大代表参加视察和代表小组活动需用的时间,其所在工作单位应按正常的出勤对待,并按规定报销差旅、工作等必要的费用。农牧民代表和城镇居民代表按规定发给误工补贴和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2月10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系统依法规范劳动关系的指导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系统依法规范劳动关系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
  自《劳动法》实施以来,烟草系统各用人单位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基本实行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开始形成新的用人机制,促进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依法保护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全系统在推进体制改革过程中,部分单位还存在着劳动关系未理顺、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履行劳动合同不全面、平等协商不充分以及集体合同内容不具体、流于形式等问题。为进一步依法理顺劳动关系,规范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行为,建立健全调整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劳动管理体制,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依法规范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关系之一,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可有效防止因劳动关系矛盾引起的纠纷。烟草系统各用人单位要认识到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规范劳动关系,既是用人单位的职责,也是合理配置劳动力,提高经济效益的需要。
  各用人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通过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从源头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实现劳动关系契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二、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加快建立和完善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
  1.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手段,全系统所有用人单位必须要依法建立。目前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今年年底前必须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已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要将劳动合同的签订对象覆盖到全部劳动用工。各省级局(公司)除国家局党组管理的人员外,其余人员年底前也必须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
  2.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内容。用人单位要对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条款要进行修改,必备条款不全的要进行补充和完善。条款过于原则的,要结合实际具体化、数量化,与职工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也可将有关具体内容直接补充到劳动合同书中。通过以上措施,使劳动合同书全面细致地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易于履行。
  3.用人单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支撑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内部配套规章制度,包括定额定员、岗位标准、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劳动纪律、人员招聘等内容。
  4.强化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各个环节的管理,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要进行监督,职工个人工资、休假、保险福利、加班及奖惩等有关资料要有记录。用人单位要建立劳动合同台帐,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实际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等进行动态管理,并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进行科学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管理,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
  1.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和机制,要在烟草系统内所有用人单位逐步建立。
  2.坚持平等协商与签订集体合同相协调。平等协商是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围绕劳动关系问题进行广泛讨论、沟通协商的重要机制。劳动关系的许多矛盾可通过双方的平等协商解决。集体合同是平等协商的结果,平等协商是签定集体合同的前提和基础。平等协商的水平决定着集体合同的质量。平等协商不仅是签订集体合同必经的法定程序,也是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处理矛盾和解决问题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充分认识平等协商的重要性,在调整劳动关系的全过程抓好平等协商。在协商的基础上,加快签订集体合同步伐。
  3.要增强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把劳动关系中最要害、用人单位和职工最关心的问题,作为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的重点。国家局(总公司)将积极探索试行以工资集体协商为主要内容的集体合同制度,取得经验后在全系统逐步推广。
  四、做好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与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机衔接
  1.要把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与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坚持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以及其他劳动条件等标准不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在集体合同续签、修订和变更后,要及时修订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2.加强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管理的监督工作。工会和职代会要积极参与本单位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和管理工作,监督本单位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建设
  1.用人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建立用人单位内部的预防和调解劳动关系机制,建立一支懂法律、威信高的劳动争议调解员队伍。尚未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用人单位,要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规范调解程序,提高调解员素质。已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用人单位,要完善调解制度,将劳动争议解决在萌芽状态,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保持劳动合同的平稳履行。
  2.加强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理工作。各用人单位要建立预测、预报、预警制度,对存在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集体劳动争议,首先要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对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引导职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劳动争议。
  各省级局(公司)应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地方有关政策及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加强对所属单位依法规范劳动关系的指导工作。对执行本意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取得的经验,请及时与国家局人劳司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