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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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国家工商局


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1985年8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以下简称《仲裁条例》),提高办案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申诉和受理
第一条 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仲裁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诉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属于受诉仲裁机关管辖范围。
第二条 申诉应向仲裁机关递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第三条 仲裁机关受理下列案件:
(一)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法人同个体经营户、农户、专业户之间,个体经营户、农户、专业户相互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二)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之间以及他们同其他法人、个体经营户、农户、专业户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三)上级仲裁机关交办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第四条 仲裁机关对于下列申诉不予受理:
(一)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超过诉讼时效的一般不予受理,但侵权人愿意承担债务的不受此限制;
(三)不属于本仲裁机关管辖的案件。
第五条 仲裁机关接到申诉书,经审查,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申诉方按争议金额的比例预交案件受理费,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代理人委托代理书及有关证据。
不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在七日内通知申诉方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章 诉讼参加人
第六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可作为经济合同纠纷的诉讼当事人。由这些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人。
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个体经营户、农户、专业户可以作为经济合同纠纷的诉讼当事人。
第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的,仲裁机关受案后,认为可以合并处理的,为共同诉讼。
第八条 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时,仲裁机关应当通知他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诉讼。
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
第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仲裁机关提交委托代理书。
委托代理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第十条 诉讼当事人或代理人,经仲裁机关许可,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机密的材料除外。
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但必须对当事人和其他人保密。

第三章 庭审准备
第十一条 仲裁机关受案后,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一人和仲裁员二人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
被指定的仲裁员认为办理本案不适宜时,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第十二条 仲裁机关受案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诉方,通知其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代理人委托代理书。
第十三条 办案人员应当认真审阅申诉书、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拟定调查提纲。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按照《仲裁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等。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四条 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必须根据《仲裁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认真分析案情。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完备,责任是否明确,适用何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等进行研究。
疑难案件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无效经济合同或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当终止仲裁程序,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如果是部分无效部分有效的合同由仲裁委员会处理,无效部分可以裁定,有效部分争议的解决按仲裁程序办理。已收的案件受理费,由有过错的一方或者违法的一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按责任大小分担。
第十七条 仲裁机关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可以由仲裁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仲裁庭主持。通过调解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政策的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协议内容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和现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
第十八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仲裁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经济合同仲裁文书样式》的规定。
第十九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翻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第四章 庭审
第二十条 仲裁机关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
第二十一条 仲裁庭开庭前,应当拟好详细的庭审提纲,并将开庭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仲裁。
第二十二条 仲裁庭开庭时,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并向首席仲裁员报告仲裁庭准备就绪。
仲裁庭纪律:
(一)当事人应服从仲裁庭的呼唤和询问;
(二)当事人陈述事实、辩论问题,要实事求是、文明礼貌,非经首席仲裁员允许不得发言;
(三)未经仲裁庭允许,不准录音、录相和摄影,不得随意退出仲裁庭;
(四)不得大声喧哗,不准鼓掌、呼口号,对仲裁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仲裁委员会反映。
第二十三条 首席仲裁员核对当事人身份和代理权限;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如果当事人不申请回避,即可开庭审理;如果当事人申请回避,可宣布休庭,按《仲裁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办理。书记员、翻译人员的回避,由仲裁庭或独任仲裁员决定。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有申诉、答辩、反诉和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
2.有委托律师和其他人代为诉讼、申请回避的权利;
3.有申请保全的权利及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诉讼当事人有遵守仲裁程序的义务;
2.有如实陈述案情、实事求是地提供证据的义务;
3.有按规定交纳仲裁费以及自动履行仲裁文书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仲裁庭应当认真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并就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进行询问,以查清事实。
庭审时,申诉人增加诉讼请求,被诉人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二十五条 仲裁庭可就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等经当事人辩认。
宣读勘验、鉴定结论。
根据需要可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第二十六条 庭审调查结束后,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辩论时,首席仲裁员应引导双方当事人将辩论集中在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上。
第二十七条 辩论结束后,由首席仲裁员依申诉人、被诉人的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可以再行调解。
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仲裁庭评议后裁决。
第二十八条 仲裁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入笔录。评议笔录由仲裁庭成员、书记员签名。
第二十九条 书记员应当将庭审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经首席仲裁员核准后,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条 案件审理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结案报告,填写结案审批表,连同裁决书(或调解书)报请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一条 仲裁庭评议后,可以当庭口头宣布裁决结果。闭庭后十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定期宣布裁决结果的,宣布后应即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
宣布裁决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裁决,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裁决的仲裁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裁决书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仲裁条例》第三十二条和《经济合同仲裁文书样式》的规定。

第五章 简易程序
第三十二条 仲裁机关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 简单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用口头方式或者用信函方式申诉,双方当事人也可以一同到仲裁机关请求解决争议。仲裁机关问明情由后,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三十四条 仲裁机关处理简单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按简易程序办理,或者派出仲裁员就地审理案件。
县(市)、旗、市辖区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受理简单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进行调解。调解成立的,应制作调解书,经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员审核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章 送达
第三十五条 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仲裁机关代为送达,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后退还原仲裁机关。


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拒绝接收裁定书或裁决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当事人单位或住处,即视为送达。
如个体经营户、农户、专业户当事人不在的,可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或者他指定代收的人签收。
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视为翻悔。

第七章 仲裁监督
第三十七条 如果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现已生效的仲裁文书确有错误,可以向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提出建议。非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改变仲裁文书。
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有错误,可以向原仲裁机关或者上级仲裁机关申请复议。经仲裁机关复查,认为原裁决正确,予以驳回;如原裁决确有错误,按本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发现本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确有错误,需要改变的,可以提交本委讨论决定。
上级仲裁机关发现下级仲裁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确有错误,可以直接审理,也可以指令原仲裁机关重新审理。重新审理案件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

第八章 仲裁协助
第三十九条 仲裁协助是一项重要制度,各级仲裁机关必须认真执行。
第四十条 委托其他仲裁机关代为一定诉讼行为的,受委托的仲裁机关必须认真办理。
第四十一条 委托送达仲裁文书的,受委托仲裁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办理,不得拖延或不办。

第九章 归档
第四十二条 案件处理终结后,书记员应按时间顺序将案件审理中形成的档案材料装订成册归档。
第四十三条 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申诉书、答辩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代理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鉴定结论、谈话笔录、保全措施裁定书、调解书和裁决书、送达回证、庭审笔录、调查笔录等。
副卷包括:立案审批表、调查提纲、庭审提纲、阅卷笔录、汇报笔录、请示报告、上级批示、内部联系笔录、仲裁委员会讨论笔录、仲裁庭评议笔录、裁定书、调解书、裁决书底稿、结案审批表、结案报告等。
第四十四条 仲裁卷宗属于国家档案,要妥善保管。上级仲裁机关可以调阅。
其他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案卷时,经领导批准,可以就地阅正卷。

第十章 回访
第四十五条 案件审理终结后,应当有重点地进行回访,听取当事人意见,检查办案效果,总结办案经验。
回访时还可以向当事人提出认真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仲裁建议。
第四十六条 在回访中发现当事人不执行或者没有完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说服当事人认真履行仲裁文书规定的义务。如果发现裁决书认定事实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应按仲裁监督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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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批准部分学校试办初中起点 5年制医学专业教育的通知

教育部、卫生部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批准部分学校试办初中起点 5年制医学专业教育的通知

教高厅〔2004〕15号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落实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特别是加强西部地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以满足西部地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教育部、卫生部决定,西部地区各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医药教育资源和医疗卫生人力资源的实际情况,组织有关医学院校申报试办面向西部地区农村、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教育。

  经教育部、卫生部审核,现批准西部地区右江民族医学院等23所(名单见附件)主要在非中心城市的医学院、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职业技术学院,自2004年秋季起,试办招收初中毕业生、修业年限5年的专科层次医学专业。现将试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招收政治思想进步,品德良好,遵纪守法,现住农村,本人为农村户口,身体健康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初中毕业生,年龄在20岁以下。

  2.试办5年制医学专业教育招生计划纳入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考虑。前3年按中等专业教育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后2年纳入高等教育管理范畴。招生办法由各试办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省级招生部门组织实施。

  3.学生在学期间,按有关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毕业生授予高等专科学历证书。毕业生应在农村工作满5年后才可流动。

  4.试办学校根据面向农村基层服务的实际工作需要,制订教学计划,选派教师,改革教学内容,注重能力培养,保证教育质量。经省医学教育资源配置论证,试办学校可采取与非中心城市中等卫生学校联合办学的形式办学。

  5.实行学生来源于农村和服务于农村的机制,学生毕业后由所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助安排到县级以下卫生机构从事工作。接收单位不得收取就业安置费。

  6.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教育试办期5年。

  希望根据《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并落实好相关的优惠政策,做好监督管理与协调工作。同时要求各有关学校周密规划、规范办学,为西部农村地区培养输送一批合格的医疗卫生专门人才。

试办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教育的学校名单

地 区
试办学校
试办专业
年招生规模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右江民族医学院
临床医学
100人

桂林医学院
临床医学
100人

柳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临床医学

中医学
100人

四川省
川北医学院
临床医学

中西医临床医学
100人

泸州医学院
临床医学

口腔医学
100人

成都中医药大学
中医学
100人

重庆市
重庆医科大学
临床医学
100人

云南省
大理学院
临床医学
100人

云南中医学院
中医学

中西医临床医学
100人

贵州省
贵阳中医学院
中西医临床医学
100人

遵义医学院
临床医学

中西医临床医学
100人

黔南民族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临床医学
100人

陕西省
西安交通大学
临床医学
100人

延安大学
临床医学
100人

陕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临床医学
100人

甘肃省
平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临床医学

中西医临床医学
100人

张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临床医学
100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医学院
临床医学

中西医临床医学
100人

青海省
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临床医学
100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医科大学
临床医学
100人

石河子大学医学院
临床医学

口腔医学
100人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医学院
临床医学

口腔医学
100人

内蒙古民族大学
临床医学

中西医临床医学
100人



  注: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待通过由教育部与卫生部联合组织的医学类专业高等专科教育评估后方可举办。




企业货款被拖欠而产生损失的法律综合防治

【内容摘要】在发达的商品经济条件下,由于加强竞争等需要,一个企业经常会赊销商品给客户,以促进商品的流通,扩大企业经营规模。但是,商业信用是—把双刃剑,它在给企业带来流通效益同时,也可能理下了的应收货款被长期拖欠的祸根。货款被拖欠还造成企业资金周转率降低,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危害非浅,所以,法律综合防治货款被拖欠产生的损失对企业来说很必要。
【主题词】货款 拖欠损失 法律综合防治

引言
据统计,我国大陆地区的货款拖欠发生率(即清偿期届满后不能收回的货款与总货款之间的比率)超过5%,大大高于欧美发达国家0.25-0.5%的比率,并且有不少被拖欠的货款最后都无法收回而形成坏帐损失①。企业收回货款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给企业经营带来很大风险。
法律防治货款被拖欠而产生损失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涉及到各方面的问题。按时间顺序划分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事前阶段、事中阶段、事后阶段。
一、事前阶段
事前阶段是指商品买卖合同签订之前的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调查客户的资信情况,即在历史考察的基础上了解客户的的商业信用、经营情况、资本结构和偿债能力等情况。对客户的资信进行调查是一项重要的工作,调查结果将作为企业是否与客户签订商品买卖合同的决策依据。特别是对于新客户和要求改变交易习惯(如要求增加交易额、延长付款期限和改变付款方式等)的老客户,最好能对其开展资信调查,以保证交易对象都是资信良好的企业,增大应收款的回收可能性。一般说来,资信调查的方法有直接调查和间接调查两种。
1、直接调查方法
直接调查方法是指时客户采取查阅财务资料、参观经营场所和访谈管理人员等方式, 直接了解客户信息的方法。将财务资料去伪存真并进行合理分析后,对客户财务状况作出整体的评阶;通过参观经营场所,了解客户的资产结构、工作效率和员工团队精神等;通过访谈管理人员,灵活地了解对客户的其他信息,并进—步核实和验证各种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间接调查力法
间接调查方法是指通过对客户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间接了解客户信息的方法。间接调查的一般方法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客户的注册登记和年检情况,了解客户的企业性质、股东构成、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等;向税务管理部门了解客户的纳税情况;向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查作为客户经营场所的房地产的权属状况;向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与客户有经济交往的其它企业等调查客户的行业地位和商业信誉;等等。
必须说明的是,在高度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客户的资信状况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变化,一般不能将客户以往的资信状况视为当前的资信状况并据此作出决策,需重新调查后才能对客户当前的资信状况作出准确的评价。另外,还要管理好与客户交往所产生的各种资料,认真地归档保存,以便在需要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时有一些必要的参考依据。
二、事中阶段
如果经过事前阶段的资信调查后,决定赊销商品给客户的,则进入防治货款被拖欠而产生损失的事中阶段。事中阶段是指签订商品买卖合同至货款支付期限届满前的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签订好商品买卖合同并制作和保存好合同履行记录、采取债权(即应收帐款在法律领域的称谓)保障措施、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等。
(一)签订好商品买卖合同并制作和保存好合同履行记录
签订好商品买卖合同并制作和保存好合同履行记录的意义主要体现为两方面:一是为债权的存在提供依据,二是为债权的内容提供依据。
对于第一个意义而言,法律规定只有依约履行了交货或提供服务的义务且没有获取对等给付的一方才享有债权,所以,商品买卖法律关系已经成立的事实(该事实靠商品买卖合同证明)和企业自身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该事实靠合同履行记录证明,一般为公司的送货单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同等重要,两者缺一个可,只有两者齐备才能证明企业的债权是被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债权。债权合法地存在的证据能保障债权人在提起诉讼或仲裁时获得胜诉,但其作用不仅体现于此,其更主要的作用体现为随时警示债务人,表明该债权债务是有法律强制执行力的,从而督促债务人认真履行义务。
对于第二个意义而言, 合同条款必须合法、完备并且毫无歧义。如果合同条款不合法,会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使债权难于实现;如果合同条款不完备或有歧义,则可能使合同欠缺必要条款而不成立,或者合同己成立但因一些事项约定不明确或没有约定,从而埋下争执的伏笔,同样不利于债权的实现。
(二)采取债权保障措施
采取债权保障措施也就是为债权设定担保。债权的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债权的一般担保是债权本身效力的体现,此时,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都是确保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 这一类债权被称为普通债权。对于同一债务人的各普通债权都是平等的,没有优劣之别。由于债务人的财产可能因正常的商业竞争或因债务人的恶意转移而减损,当减损到不足于清偿各普通债权之和时,普通债权的实现便面临很大的风险。债权的特别担保也就是《担保法》所指的担保,被特别担保的债权称为担保债权。在效力上,担保债权从两方面突破了普通
债权的限制:(1)扩大了为债权提供一般担保的财产范围 ,不仅包括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也包括第三人(即保证人)的财产;或者(2)被特别担保的债权具有特别的效力,可以优先受到清偿。所以,担保债权实现的风险被大大地降低了。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人的担保,也称信用担保,主要是指保证的担保方式;另一类是物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和留置等担保方式。我拟只对对商品买卖关系中最常运用的保证和抵押作以重点介绍。
保证,是指由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即保证人)以其全部财产为债权的实现提供一般性担保。保证担保方式具有设定简便、适用范围广泛等忧点。相对于没有保证的债权而言,有保证的债权扩大了为其提供一般性担保的财产的范围,既不仅有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债权提供一般性担保,还有保证人的全部财产为债权提供一般性担保,从而使债权的实现更有保障。但是,保证人的财力状况如债务人的财力状况一样,毕竟是一种可变因素,当出现保证人财力状况恶化的情况时,便与没有保证无异,这也是保证担保的局限性。所以,对于数额较大的债权,不宜采用保证担保方式。保证责任可分为一股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相比较而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更有利于保障债权的实现。如果债权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仍没有得到清偿,则连带保证责任条件下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与保证人中的任一者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债务人与保证人两者一起履行债务;而一般保证责任条件下的债权人却只能先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只有等到诉讼或仲裁的结果被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实现债权时,才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综上所述,债权人应尽量选择资信良好、财力雄厚的第三人作保证人,同时尽量将保证方式约定为连带责任方式。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这两者又都可称为抵押入)提供特定的物为债权的实现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又称抵押权人)得以该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物的价金优先受偿。抵押担保方式的优点不但表现为对债权的保障性强,也表现为无须移转抵押物的占有,不影响抵押物的使用和收益。在抵押担保方式中,抵押人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不再重要,重要的是抵押物的价值是否相当于或大于债权债务额,这是实现抵押物价值时能否使债权受到完全清偿的最后保障。还有,抵押人是否有对抵押物的处分权至关重要,
对抵押物没有处分权的抵押人的抵押行为无效,如企业将租来的厂房抵押给抵押权人的行为即是。这时,抵押权人不能要求以厂房的价值抵债,只能通过其它方式争取实现债权。所以 在设立抵押权之前,抵押权人必须先查清抵押人是否为抵押物的所有人,或者抵押人是否依法享有处分抵押物的权利。另外,必须将抵押合同提交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这是大部分抵押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是全部抵押合同能够对抗第三人的前提条件。否则,严重的后果将使抵押合同不生效,债权不发生抵押担保的效力;较轻的后果也将使抵押合同不能对抗第三人,在抵押人将抵押物转让给第三人后,抵押权人不能再提出行使抵押权的主张,与自始没有设定抵押权无异,从而使债权的实现缺乏保障。
必须注意的是,保证与抵押作为特别担保,除了担保效力强是其区别于一般担保的特征外,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也是其另一个重要特征。进行保证或抵押担保时,必须签订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或者在主债权债务合同中明确地约定保证条款或抵押条款.这样才能产生其应有的担保效力。
当然,企业在要求债权担保的同时,必须考虑到机会成,客户有时并不愿意提供担保, 如果企业坚持担保要求的话。可能会失去一次销售机会。但是,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企业应尽量要求客户提供担保: (1)交易对象是新客户;(2)客户要求增加信用交易额, 特别是毫无征兆地突然要求增加交易额;(3)客户要求改变交易方式,如要求延长付款期限;(4)客户内部出现了问题, 如其在行业内的信用下降、诉讼缠身、投资项且出现重大失误等。
(三)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
商品买卖可分为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两个阶段。一股而言,合同签订后都需经过一段时间才能履行完毕。在这段时间内,如果合同规定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发现对方财务状况恶化或对方根本没有履约能力,则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可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对方为此提供担保,否则,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这种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在法律上被称为不安抗辩权。在商品赊销合同关系中, 约定由企业先交付货物,再由客户在一定期限内支付货款。如果企业在交付货物前或交付了部分货物后发现客户有财务状况恶化或客户根本没有履约能力的证据,可以依法停止交货,以尽量避免货款无法回收而产生更大的损失。必须注意的是,企业在决定中止供货前必须掌握客户财务状况恶化或客户根本没有履约能力的确凿证据,决定中止供货后应及时通知客户,如果客户在接到通知后提供了可靠的担保,企业应恢复供货。
三、事后阶段
如果超过了约定的付款期限客户仍没有支付货款,这表明货款已经不幸地被拖欠,防治货款被拖欠而产生损失的工作进入事后阶段。事后阶段是积极追收被逾期拖欠货款的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在及时掌握货款被逾期拖欠信息的基础上,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追收货款。
(一)及时掌握货款被逾期拖欠的信息
一般而言,如果客户方面出现了下列情况,则表明货款很可能被逾期拖欠:(1)在付款期限内以各种借口作为不能马上付款的理由, 如已把支票寄出、货物质量有问题、货物与单据不符等;(2)突然推翻付款承诺,如以资金周转困难等理由要求延期付款或开出远期票据等;(3)在货款仍未还清的情况下要求继续赊购货物甚至要求增大信用交易额;等等。当此之时,企业应尽量调查和了解清楚客户当时的资信状况和经营情况,分析客户是否有意逾期拖欠货款,以争取主动。
(二)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追要货款
货款被逾期拖欠后,企业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追收,包括企业自追、诉讼追收和委托追收三种方式:
1、企业自追
企业自追是指企业以自身的力量向客户追收被拖欠的货款,适用于货款刚被逾期拖欠的时候,并可区别追讨对象为大客户、一般客户和高风险客户而采取不同的策略。
对于大客户逾期拖欠货款,企业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以处理好商业机会损失与货款回收风险之间的关系。根据“二八原理”(经济学上的重要法则,全称应叫“80/20效率法则”,是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1897年发现的。它的意义是:一个事物20%的特性决定了事物80%的重要性,应该把80%的时间花在20%的事情上。说得再通俗一些,就是关键的往往是少数,少数决定多数)②。所以,企业20%的客户往往承销了企业80%的产品,对于这些20%范围内的大客户拖欠货款的情况,企业应非常重视,最好由业务部门负责人直接面访客户,了解其拖欠货款的原因。如属暂时财务困难而拖欠,则企业应持理解的态度,并尽力帮助客户度过难关。如属财务状况恶化或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而拖欠,则企业应立即停上供货,并严密观察客户的情况发展,当客户的情况恶化到无法恢复的地步时,企业应立即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进行大力追讨。企业与大客户的交易额一般都比较大,如果这部分货款无法回收,损失是巨大的,必须认真对待。
对于一般客户逾期拖欠货款,企业可采用一般追讨程序处理:如在货款被逾期拖欠的第一个月内,应发出要求客户付款的通知;如在货款被地逾期拖欠一个月后仍没有收回的,应适当采取措施增加客户的压力,如减少或取消信用额度、停上继续供货等;如在贷款被逾期拖欠两个月后仍没有收回的,应郑重向客户表明企业已将该项业务当作专案处理,如客户继续持拖延或拒绝还款的态度,企业将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进行追收,如在货款被逾期拖欠三个月后仍没有收回的,应采取诉讼追收或委托追收的方式处理。值得一提的是,企业也可以采取向客户多次发出付款催告函的方式进行自我追收,并在催告函中表明:如果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还款则可免予收取利息和滞纳金,甚至可以给予一定的折扣,否则,客户不但要依法支付利息和滞纳金,还要赔偿因此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同时企业也将减少、取消客户的信用额度甚或停止继续供货。一般客户特别是那些不是存心拖欠货款的客户在权衡利弊之后,有可能自觉地清还贷款。当然,企业在采用一般追讨程序的同时,应尽量了解客户逾期拖欠货款的原因,如属客户财务恶化而拖欠,则应立即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进行大力追讨。
对于高风险客户(即信用不良客户)逾期拖欠货款,企业应严肃对待,立即停止供货,尽快调查清楚客户逾期拖欠货款的原因。纵属暂时财务困难而拖欠,企业也应在严密观察客户情况的基础上起码采取前述一段追讨程序进行追讨;如属客户有能力偿还货款而又故意拖欠,则应立即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进行大力迫讨,以防客户利用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申请破产或以欺骗手段注销企业等方式逃避债务。
值得一提的是,企业应非常注意法律保护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的限制,最好能取得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企业曾经催告拖欠货款的客户还款或拖欠货款的客户曾经承认债权的确凿证据,以使诉讼时效发生中断的法律效果。从而使企业的债权一直受法律保护。否则,如果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没有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企业也没有在这两年内提起诉讼,则企业将丧失胜诉权,法律将不再强制拖欠贷款的客户还款,企业收回被拖欠的货款也将变得非常困难(除非拖欠货款的客户自愿还款)。
2、诉讼追收
诉讼追收是指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裁判结果促使客户清还被拖欠的货款,适用于企业自我追收失败以后,诉讼追收是目前比较常用的一种追收方式,其优点是由权威机构作出的裁决对拖欠货款的客户具有威慑力,且最后的裁判结果被依法赋子可强制执行的效果,取得最终裁判结果的企业能随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拖欠货款客户的财产,从而使企业在往后的追收过程中居于主动地位。其缺点是企业必须预先支出一笔费用,包括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申请费、律师费等;另外,拖欠货款的客户可能因经营亏损而没有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或者通过恶意转移财产、申请破产等途径逃避财产被强制执行。这时,企业被拖欠的货款同样难于收回。
3、委托追收
委托追收是指企业委托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要求客户清还被拖欠的货款,适用于企业自我追收失败以后。委托追收的优点是企业一般无需预先支出费用,避免最终可能无法收回贷款而出现的双重损失;另外,受托单位一般都精通法律,实践经验丰富,同时也依法拥有较多的工作手段,一般都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结束语
防治货款被拖欠而产生损失的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工作,每一环节的工作都必须做好,否则,被拖欠的货款便可能因此而无法收回。总之,事前采取周密的防范,事后进行妥善的处理是做好防治货款被拖欠而产生损失的工作指导原则。同时,防治货款被拖欠而产生损失的工作也是一项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每一环节的工作都必须依法办事,以使企业因赊销商品而产生的债权保持应有的法律威慑力,促使拖欠货款的客户不敢怠于履行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