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城区特困居民冬季取暖补贴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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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城区特困居民冬季取暖补贴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5] 80 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城区特困居民冬季取暖补贴办法》的通知

银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城区特困居民冬季取暖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铁岭市城区特困居民冬季取暖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城市特困居民冬季取暖的实际困难,保证特困群体温暖过冬,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居住在我市城区内持有银州区城镇户口的下列人员享受取暖补贴:

(一)持有银州区民政局签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并居住有供暖设施的楼房、平房和自行供暖平房的城市特困居民(以下简称低保户)。

(二)经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中省直和市直特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建国前老兵、抗美援朝老战士。

(三)市直特困企业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五一”奖章获得者。

(四)因重大疾病(含重度伤残)、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城市居民。重大疾病的范围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中晚期重症肝炎及并发症等。

(五)补贴对象有两处以上住房的,只对本人居住的一处住房在补贴标准以下给予补贴;补贴对象的配偶领取取暖补贴的,在不突破标准补贴额的基础上可补贴至应享受面积的实际支出额,其配偶全额报销取暖费的不予补贴;房屋实际居住人与房屋产权所有人不一致的不予补贴;补贴对象将取暖补贴挪作他用,取消补贴待遇。

第三条 享受取暖补贴人员按照以下面积和金额标准予以补贴:

(一)城市低保户,以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为取暖补贴控制标准。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按其住房的实际面积给予补贴;建筑面积超出60平方米部分不予补贴。

(二)中省直和市直特困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建国前老兵、抗美援朝老战士,市直特困企业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五一”奖章获得者,按照《关于市直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实行货币化改革的通知》(铁政办发[2004]39号)中规定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给予补贴。

(三)城区内居住有供暖设施的楼房、平房的低保户,中省直和市直特困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建国前老兵、抗美援朝老战士,市直特困企业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五一”奖章获得者,按每平方米实际收费额补贴三分之二。

(四)城区内居住平房自行供暖的低保户,取暖期补贴300元。

(五)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重大疾病(含重度伤残)、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城市居民,取暖期内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给予取暖补贴。

第四条 城区低保户和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重大疾病(含重度伤残)、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城市居民的取暖补贴由银州区民政局负责审批。

第五条 中省直和市直特困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建国前老兵、抗美援朝老战士,市直特困企业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五一”奖章获得者的取暖补贴由市供热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批。

第六条 城区低保户须持本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居民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和上年度取暖费收据,因重大疾病(含重度伤残)、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城市居民须持市级以上医院的病情介绍及有关证明,均到所在的社区办理登记。经社区认定后上报街道办事处,经审核后填写《城市低保户取暖费补贴审批表》或《城市临救户取暖费补贴审批表》,由街道办事处统一报送银州区民政局,银州区民政局审批后将数据资料报送市财政局。

第七条 中省直和市直特困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建国前老兵、抗美援朝老战士须持本人《军转证》、《居民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和上年度取暖费收据到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经原企业主管部门、市“三方面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由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审批并将数据资料报送市财政局。

第八条 市直特困企业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五一”奖章获得者须持本人《获奖证书》、《居民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和上年度取暖费收据到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经原企业主管部门、市总工会认定后,由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审批并将数据资料报送市财政局。

第九条 开展申报审批工作的时间为每年9月5日至11月5日。

第十条 取暖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审核后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真正使补贴对象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要认真负责,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增加工作的透明度;要坚持原则,从严把关,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取暖补贴的认定审批工作。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在对补贴对象取暖补贴认定审批工作中要明确责任,建立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弄虚作假;要提高效率,勤政为民,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热情的服务态度做好这项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财政局、铁岭市供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城市特困居民取暖补贴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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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并政发〔20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太原市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农村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解决农村幼儿教师老有所养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坚持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引导普遍参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原则。
第三条凡年满18周岁以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委员会举办的幼儿园从事幼儿教育工作、2010年1月1日起在岗并经县(市、区)教育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可自愿参加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农村幼儿教师只能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本保险中选择其一参加,不得重复参保。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及组织实施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农村幼儿教师基本情况摸底、参保人员资格审定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划转和基金专户监管等工作;审计等有关部门负责基金监督相关工作。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征缴
第六条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由农村幼儿教师个人、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按1:1:1比例分担。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时男年满60周岁(含以上)、女年满55周岁(含以上)者应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可申请减缴,但最低补缴年限不得少于5年。
本办法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不足15年的,累计缴费应达到15年;按年缴费,也可一次性补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
第八条农村幼儿教师参保人员身份须经所在县(市、区)教育部门审核、公示(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认定,呈市教育部门核准后,报县(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九条村办幼儿园按照市教育部门核准的参保人员名单到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办理农村幼儿教师参保登记,并按季将保险费缴纳到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
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将所收保费上解市农保经办机构,由市农保经办机构统一上解市财政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政府财政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在规定时间内按市、县农保经办机构核定的政府财政补贴金额统一划拨至市财政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条农村幼儿教师个人不按规定足额缴费的,不享受县(市、区)、市政府缴费补贴。
第十一条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养老保险金时,由市财政部门解决所需资金。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农村幼儿教师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保费领取年龄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从到龄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第十三条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从统筹账户中支付。男年满60周岁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女年满55周岁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70。
第十四条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市财政部门应及时按市农保经办机构用款计划申请将养老金足额拨付到市农保经办机构支出户,市农保经办机构应按时足额向领保人员发放。
第十五条农村幼儿教师参保人员解聘后被城镇用人单位录用的,经本人申请可将个人账户资金转移至录用单位社会保险账;未被城镇用人单位录用的,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可将个人账户资金转移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账户。
第十六条农村幼儿教师参保人员离开本市的,个人账户缴费本息可一次性返还本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因故死亡的,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一次结清,依法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七条农村幼儿教师被判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中止参保缴费,县(市、区)、市政府停止缴费补贴;在此期间到达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办理。领取养老金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刑满和劳教期满后,经市农保经办机构审核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服刑期间养老金不予补发。
第十八条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养老金待遇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部门依据全市经济发展状况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市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对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进行分账核算管理。农村幼儿教师个人缴费计入个人账户,县(市、区)和市政府补贴计入统筹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条市财政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主要用于:接收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收入户划入的养老保险资金,接收收入户暂存利息及其他收入;接收购买国家债券及兑付的本息收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根据市农保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付养老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市农保经办机构在指定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收入户主要用于:暂存农村幼儿教师个人缴存的养老保险费,账户利息收入,划拨资金到市财政专户。
县(市、区)、市农保经办机构在指定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支出户主要用于:暂存市财政专户拨入的养老保险支出费用和该账户利息收入,支出资金款项(基本养老保险金支出、其他支出等),划拨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市财政专户。
第二十二条市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的制定和参保缴费手续复核办理、市政府补贴资金核定申报、养老金审核发放等工作。
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养老保险费征缴、县级政府补贴资金核定申报、养老金发放和参保人员档案信息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虚报冒领基本养老金及违反规定挪用、侵占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由县(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专户资金的封闭运行、保值增值、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户资金除购买国债和转存定期存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截留、挤占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管。
第二十五条县(市、区)、市财政部门应安排开展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必需的工作经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国家和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台河市采煤沉陷区受损房屋维修加固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台河市采煤沉陷区受损房屋维修加固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七台河市采煤沉陷区受损房屋维修加固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十日

七台河市采煤沉陷区受损房屋
维修加固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沉陷区受损房屋维修加固行为,维护沉陷区受损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采煤沉陷区治理的政策、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2003年7月1日以前因国有统配煤矿(系指七煤集团新兴矿、新建矿、东风矿、新立矿、桃山矿、铁东矿、富强矿、龙湖矿八个煤矿)采煤沉陷致使房屋受损,经鉴定受损程度达到A、B级的主体居住房屋。
第三条 等级鉴定依据
国家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和原国家煤炭部《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
第四条 维修加固原则
(一)分级负责原则。
七台河市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办公室(简称市沉陷办)是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维修加固的计划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区级政府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办公室(简称区沉陷办)具体实施辖区内受损居民房屋的维修加固工作;学校、医院及事业用房,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维修加固工作。
(二)主体维修原则。
只对受损居民居住的主体房屋进行维修加固,其它建筑及附属设施不予维修加固。
(三)自愿申请原则。
只有房屋产权人提出维修加固申请,方予维修加固。
(四)一次性治理原则。
只对2003年7月1日以前因采煤沉陷造成的房屋破损进行维修加固,此后因采煤沉陷造成的房屋破损,根据“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由煤炭生产企业自行治理。

第二章 维修加固方式

第五条 维修加固方式
(一)维修加固实行统一与分散相结合的办法。统一制定计划,统一确定标准,有条件的,统一组织施工;其它由居民自行施工。受损房屋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标准维修;不足50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维修。
(二)区沉陷办与房屋产权人就维修标准、完成时限及违约责任等签订协议。维修加固资金按进度分三期拨付:协议签订后首付40%,进度过半拨40%,其余20%工程竣工验收后拨付。
第六条 符合维修加固条件的医院、学校及事业用房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维修方案,报市沉陷办审批,由受损房屋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维修加固资金一次性拨付。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七条 要求维修加固的,产权人应当向所在社区管理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
(二)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明(户口簿或身份证)。
(三)房屋所有权证明。
(四)受损房屋照片。
第八条 审核批准程序
(一)产权人提交申请书后,社区管理委员会统计整理后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查,区沉陷办审批。
(二)区沉陷办做出维修加固实施计划上报市沉陷办。
(三)市沉陷办对区沉陷办上报的计划进行审批,区沉陷办根据批复意见组织维修加固工作。
第九条 居民维修加固后由区沉陷办统一验收。市沉陷办组织抽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在维修加固区域内的受损房屋产权人对等级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危房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沉陷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