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南市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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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淮南市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2006]4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一月十六日

淮南市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对象:是指承担市政府下达的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
  (二)招商引资服务工作考核对象:是指列入市目标办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考核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等目标任务单位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全年利用外资和引进内资目标任务的情况。
  (二)招商引资服务工作考核:考核市直部门和单位为外商投资企业及招商引资项目的服务情况,包括依法办事、公正廉洁、服务质量、办事效率、工作成效等五项具体指标,并结合组织参与招商引资活动、积极营造良好的招商引资氛围、认真做好对外服务协调工作等综合因素进行考核。
  三、考核办法
  (一)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
  1.资金确认
  (1)按投资项目确认实际到位外资和内资:其中外资的到位资金确认以验资报告、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内资到位资金中的现金投入以银行进账单、验资报告为准;资产重组项目以重组方实际注入资金计算;实物投资(生产性固定资产)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部门的评估额 (或固定资产净值)为准。
  (2)考核已投资项目年度到位资金的增量。
  (3)投资规模小于50万元人民币的单个内资项目不计人考核范围。
  2.申报程序
  (1)建立统计报表制度。目标任务单位应在每月30日前将上月属地内引进的境内、外投资项目和资金数额用电子表格分别报送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同时抄送市目标办和市政府招商办。
  (2)填报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登记表。目标任务单位根据当年属地内完成任务情况,填报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登记表。
  (3)报送有关材料。目标任务单位在报送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登记表时,需附送相关材料。主要有: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评估报告、身份证明等。
  (4)报送时间。目标任务单位须于考核下一年度的1月15日前向市目标办报送登记表及相关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3.考核组织机构
  全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日常考核分别由市商务局和市发改委负责。其中:外资由市商务局负责,内资由市发改委负责,定期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报全市。年度考核由市目标办会同市商务局、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进行,考核结果经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初审,报市表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报请市政府审定。
  (二)招商引资服务工作情况的考核
  由市目标办会同市商务局、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每年邀请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和开发区、县 (区)工业园区的负责同志,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服务工作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予以公布,对位列前8名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四、表彰和奖励
  根据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单位完成任务情况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招商引资服务工作情况,评选先进,表彰奖励。奖项分设为: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先进单位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招商引资工作优质服务奖和招商引资工作先进个人奖。
  (一)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先进单位奖
  对于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招商引资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区和单位授予“淮南市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先进单位”称号,并依据完成任务的比例等情况,给予奖励。
  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奖励5万元;完成年度目标任务150%以上的,奖励10万元;完成年度目标任务200%以上的奖励15万元。
  (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
  1.引进国外企业,包括港、澳、台地区企业来淮投资,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2000万美元的单位,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
  2.引进国外企业,包括港、澳、台地区企业来淮投资,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1000万美元的单位,每个项目奖励8万元。
  3.引进国外企业,包括港、澳、台地区企业来淮投资,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500万美元的单位,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
  4.引进市外企业来淮投资,且单个项目(内资)固定资产投资超2亿元的单位(不包括房地产、餐饮娱乐业项目),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
  5.引进市外企业来淮投资,且单个项目(内资)固定资产投资超1亿元的单位(不包括房地产、餐饮娱乐业项目),每个项目奖励8万元。
  6.引进市外企业来淮投资,且单个项目(内资)固定资产投资超5000万元的单位(不包括房地产、餐饮娱乐业项目),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必须在项目开工建设且外商实际到资率达50%以上后颁发。
  (三)招商引资工作优质服务奖
  对列入全市招商引资服务单位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对评出的前8名授予“淮南市招商引资任务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单位奖励3万元。
  (四)招商引资工作先进个人奖
  在全市范围内评选招商引资工作先进个人,授予“淮南市招商引资工作先进个人”称号,每人奖励500元,具体评选办法另行通知。
  将开发区、县区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纳入整个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对市直目标任务单位超额完成任务及获招商引资优质服务奖的单位,可女整个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中,增加分值2分。
  五、其他
  (一)对于市政府没有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通过自身努力引进招商项目的,比照相关办法,经申报审核和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领导小组研究,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给予适当奖励或补助。
  (二)对弄虚作假获奖的单位一经核实,给予单位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取消该单位所获先进称号,并由考核奖励审核部门追回全部奖金。
  (三)对目标任务和服务工作实行双重考核的单位,不重复计奖和计分,在评优和奖励时就高不就低。
  (四)凡协同引进的项目,申报时引进方与协同方应共同填写“淮南市协同引进招商项目分享登记表”,明确各引进单位的分享比例,并由项目单位签章确认。但协同单位不能超过2家,分享比例不能超过50%。
  (五)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府招商办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淮南市协同引进招商项目分享登记表

项目单位名称
注册资金 法人代表
投资方名称 法人代表
项目开工时间 项目建成时间
当年到位资金额
引进单位名称 分享比例及资金额
第一协同方名称 分享比例及资金额
第二协同方名称 分享比例及资金额
项目单位签章 引进单位签章
第一协同方签章 第二协同方签章
市发改委或商务局审核意见 市政府招商办审核意见

附件2:

关于确认利用外资和引进内资的有关说明

  一、境外实际到位资金包括对外借款、外商直接投资、外商其他投资以及境外个人和组织无偿捐赠的现金四个部分。
  对外借款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等。
  外商直接投资指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项下的外方认缴的到位资金。
  外商其他投资包括对外发行股票、国际租赁、补偿贸易、加工装配等。
  二、境内市外实际到位资金,指市外投资者投入到本市范围内的各种资金,包括合资、合作、独资、租赁、承包、参股、收购、兼并、增资扩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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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黔委厅字〔2006〕29号

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 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地区党委和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
《贵州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6月5日

贵州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对象:在信访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各级党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形式:(一)责令书面检查;(二)诫勉谈话;(三)通报批评;(四)组织处理;(五)党纪、政纪处分;(六)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些追究形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辖区内造成直接影响和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有关地区、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书面检查或进行诫勉谈话;在辖区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恶性信访事件,或酿成非法聚集、罢工、罢课,堵塞、阻断交通,围堵、冲击党政机关等重大事件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直至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擅自作出决定,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的;
(二)负责人不及时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不研究解决本地区、部门和单位信访突出问题,致使本地区、部门和单位信访问题频发,信访工作处于被动局面的;
(三)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信访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的;
(四)对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连续发生的多起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事项,回避、纵容、放任不管,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制止的;
(五)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从而造成群众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的;
(六)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或意见,或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不办的;
(七)对到省赴京的集体上访,末按规定到现场处理、劝返的;
(八)对到省赴京的集体上访人员劝返后,由于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造成信访群众重复越级上访的;
(九)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按规定及时报告,或者隐瞒、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的;
(十)对信访人打击报复的;
(十一)不认真履行职责,对群众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受理、转送、交办或督办,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方法简单,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人、被揭发人或被检举单位、被揭发单位的;
(十四)丢弃、隐匿或擅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的;
(十五)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信访人的。
第六条 对地方党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令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的,由上级信访部门提出建议,并经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后由纪委或监察部门执行;实行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的,由上级信访部门提出建议,并经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上级信访部门提出建议,并经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依法依纪处理。
对部门、单位党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责令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的,由同级信访部门提出建议,并经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后由纪委或监察部门执行;实行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的,由同级信访部门提出建议,并经同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同级信访部门提出建议,并经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依法依纪处理。
第七条 对街道、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组织、单位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信访局会同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徐州市人民警察巡察规定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人民警察巡察规定

(1995年6月12日 徐州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不受侵犯,并为公民提供救助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公安机关设立公安巡察部门,负责本市市区主要道路、广场的巡察工作,依据本规定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第三条 人民警察执行巡察任务,应当以制止违法、违章行为为目的,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以当场处罚为主的简易程序执法方式,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限定的权限内履行巡察职责。


第四条 公安巡察部门负有下列职责:
  (一)负责维护主要道路、广场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接受公民报警,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二)协助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
  (三)协助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维护市容环境整洁和市政公用设施完好,监督检查霓虹灯按时开放;
  (四)协助园林绿化部门维护城市绿化;
  (五)协助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六)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维持经营秩序;
  (七)协助民政部门查处违反丧事管理的行为;
  (八)参加灾害性事故救援工作和维持现场秩序;
  (九)救助急需帮助的公民;
  (十)执行市人民政府指派的任务和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警察执行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依法行使下列权力:
  (一)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检查涉嫌车辆、物品;
  (二)查验居民身份证;
  (三)在追捕人犯、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经出示证件,可以使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的交通、通讯工具,用后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赔偿;
  (四)对违法、违章人员予以教育,制止违法、违章行为,并依本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人民警察必须按下列要求执行巡逻任务:
  (一)保持警容整洁,按规定佩戴标志、配备警具;
  (二)恪尽职守,遵守法律和纪律,严格按规定的时间和地段履行巡察职责,不擅离岗位,脱漏地段;
  (三)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不得超越和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四)语言举止文明、规范、纠正违章礼貌待人,严禁辱骂、训斥当事人。


第七条 各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执行公务过程中遇有暴力对行为和妨碍公务行为时,公安巡察部门应当协助处置;城建、城管、市容环卫、工商、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和沿街单位,应当支持公安巡警部门做好巡察工作;巡警巡察工作应当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

第二章 巡察和处罚

第八条 巡警在巡察中遇有公民因伤、病等情况需要救助的或遇有突发性灾害事故时,须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参与事故处理。巡警将伤、病人员送入医院的,医院必须采取救治措施,任何医疗单位不得拒收。


第九条 巡警在巡察中遇有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危及本人或者他人安全和公共秩序的醉酒人、流浪乞讨及露宿街头的人,应当送附近公安派出所,由派出所负责分别处置。对派出所移送的精神病人、流浪人员,责任部门和单位不得拒收。


第十条 巡警在巡察中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依该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元罚款,不服管理的,可以暂扣驾驶证或行驶证,移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一)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二)违反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行驶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在车座前载人或者后座乘员侧坐的;
  (四)驾驶或者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第十二条 机动车在禁行时间、道路上通行的,巡警可对驾驶人员处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暂扣车辆,移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一)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的;
  (三)所驾驶车型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
  (四)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的。


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五元罚款:
  (一)非机动车走机动车道的;
  (二)非机动车在禁行时间、路段通行的;
  (三)乘骑自行车违反带人规定的;
  (四)乘骑非机动车逆行的;
  (五)行人骑坐、跨越交通隔离设施的。


第十五条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及其他废弃物的,责令纠正,并处以五元罚款。


第十六条 在道路、公共场地、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及其他杂物的,责令纠正,并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并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和其他物品的;
  (二)在沿街墙壁、树木、电线杆、公共设施、雕塑、文物古迹上涂写、刻画,张贴各类招贴、广告的;
  (三)在道路或公共场地、公共设施上凉晒、吊挂衣物的;
  (四)乱倒垃圾的;
  (五)在道路、公共场地清洗车辆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其中依据《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应当予以二百元以内罚款的,由巡警当场处以罚款,应当予以二百元以上罚款和其他处罚的,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一)擅自在道路、公共场地摆设摊点的;
  (二)沿街单位在店外经营的;
  (三)擅自占用、挖掘道路的;
  (四)擅自在道路、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垃圾的;
  (五)运输车辆泄漏、遗撒的;
  (六)施工场地未设置围栏的;
  (七)施工完毕未清理场地的;
  (八)施工作业污水、污物污染道路、公共场地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纠正,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损毁、拆除、迁移市政、交通、电力、邮电、环卫等公共设施的;
  (二)擅自设置、损毁、移动路名牌、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的;
  (三)损折花卉、刻划树木及践踏绿地、花坛的;
  (四)埋压、圈占、损毁消火栓及其他消防设施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无证经营或者在非指定时间、地点经营的;
  (二)未经批准在街头、场地卖艺表演的;
  (三)在街头、场地看相算命以及出售冥票、纸钱等迷信物品的;
  (四)未经批准出售或收购药品的;
  (五)兜售各种票证、凭证的;
  (六)非法买卖外汇、金银或者金银制品的;
  (七)非法买卖国库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的;
  (八)在车站及其他公共场所强行为旅客介绍住宿、强行提供各种服务的;
  (九)强买强卖,非法兜售各类物品的。


第二十一条 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移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的责任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责令履行责任,逾期仍不履行的,移交城市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开放霓虹灯的,责令限期纠正,逾期未能纠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乱倒、乱抛污水、污物和其他废弃物污染道路、场地和河道的,责令清除,并对单位处以二百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罚款。污染面积较大,情节严重,需予以二百元以上罚款的,移交城市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从楼上向下抛扔杂物的,对行为人予以警告,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行为人是未成年人的,责令其监护人管束,并承担罚款,造成对他人伤害后果的,依法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殡葬管理规定,在道路两侧占用人行道摆放花圈,举办有碍市容观瞻和公共秩序的殡丧仪式以及送葬时沿途抛撒纸钱或其他杂物的,责令纠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没收其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规定使用音响设备造成噪声污染的,责令停止,并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非因领证、检疫、免疫接种、诊疗等需要携犬在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活动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责令纠正,并对携犬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所携犬无证的,予以没收或捕杀。


第三十条 巡警发现出租汽车驾乘人员违反规定强行拉客,侮辱、谩骂、殴打乘客或者欺诈乘客的,应当予以制止和警告,并移交城市客运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章 裁决与执行

第三十一条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当处以二百元以上罚款或者应当处以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的,由公安巡警大队报市巡警支队裁决。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予以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的,由巡警当场执行;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以及被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的被处罚人不服的,由公安巡警大队裁决。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巡警或巡警部门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一)依法应当处以二百元以上罚款的;
  (二)对违法事实需要调查的;
  (三)违反专门法律、法规、规章需依法查处的;
  (四)需作吊销执照、强制拆除、没收财物等处罚的;
  (五)造成损失应当赔偿的。
  需移送有关部门查处的,巡警应当先行制止违法行为,也可以暂扣财物,移交时,应当将暂扣的财物一并移交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巡警根据本规定责令行为人立即改正的,可以口头宣示,也可以书面告知。
  根据本规定对行为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均须出具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法律文书。


第三十五条 收缴罚没款和没收财物应当开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扣押的财物应当出具单据,并及时移交;罚款和没收的财物须全部上缴市财政。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接到处罚决定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以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巡警在巡察工作中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发现巡警在巡察时有违反本规定第 六条的规定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和检举;巡警在巡察中有违反本规定第 六条所列情形之一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徐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