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林水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标准堤塘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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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林水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标准堤塘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林水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标准堤塘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17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林水局、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标准堤塘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八日

杭州市标准堤塘管理考核办法
市林水局 市财政局
(二○○四年五月八日)  

为进一步明确标准堤塘的管理责任和管理任务,实现全市标准堤塘“工程安全、管理高效、设施完备、环境优美”的目标,确保标准堤塘安全有效地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杭州市标准堤塘管理实际,按照城乡统筹、全面推进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主要考核负责20年及20年以上一遇防洪标准的钱塘江、富春江、浦阳江、东苕溪标准堤塘管理工作的管理单位。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方式,明确具体考核对象为:杭州市下沙江堤河道管理处、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林水局、西湖区林水局、萧山区农水局、富阳市水电局、桐庐县水电局、建德市水电局、临安市水电局、余杭区林水局、江干区农业局。其职责范围为:
  (一)杭州市下沙江堤河道管理处负责杭州经济开发区内13.2公里的钱塘江标准堤塘管护工作;
  (二)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林水局负责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内14.6公里的钱塘江标准堤塘管护工作;
  (三)西湖区林水局负责西湖区内24.3公里的钱塘江标准堤塘管护工作;
  (四)萧山区农机水利局负责萧山区内60公里的钱塘江标准堤塘以及95公里的浦阳江、永兴河标准堤塘管护工作;
  (五)富阳市水电局负责富阳市内96.3公里的富春江标准堤塘以及24.5公里的南北渠标准堤塘管护工作;
  (六)桐庐县水电局负责桐庐县内33.8公里的富春江标准堤塘管护工作;
  (七)建德市水电局负责建德市内25.6公里的新安江、兰江、富春江标准堤塘管护工作;
  (八)临安市水电局负责临安市内43.2公里的南苕溪标准堤塘管护工作;
  (九)余杭区林水局负责余杭区内48.5公里的西险大塘及南湖标准堤塘的管护工作;
  (十)江干区农业局负责江干区内2.9公里的钱塘江标准堤塘管护工作。
  二、考核内容
  (一)管理机构。主要考核管理机构是否健全,专业技术人员是否配备,能否有效承担管理工作。
  (二)管护经费。主要考核管护经费是否按50年和100年一遇标准堤塘每年每公里2万元,20年一遇标准堤塘每年每公里1万元的要求足额到位;是否实行专款专用。
  杭州市下沙江堤河道管理处的日常堤塘管护经费编入单位年度预算。
  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江干区的日常管护经费由市、区共同承担,市、区分担比例为3∶7,标准统一为每年每公里2万元,计算长度为西湖区24.3公里、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14.6公里、江干区2.9公里。
  其他区、县(市)的日常管护经费要求编入地方财政预算或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
  (三)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主要考核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和执行,管理责任是否落实到岗到人。
  (四)水行政管理。是否依法实施涉河项目管理,依法制止、查处水事违法行为;是否开展水法规宣传。
  (五)工程管理和养护。《杭州市标准堤塘管理和养护标准》另行下达。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1、标准堤塘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是否明确。
  2、标准堤塘管护记录是否建立。记录内容包括: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及落实情况,管护工作研究(每月不少于1次),以及存在问题、采取措施、处理结果,管护工作有关大事要事等。
  3、标准堤塘堤脚冲刷,堤身变形、裂缝等检查观测和记录是否规范。标准堤塘交叉建筑物是否完好。是否存在白蚁危害、雨淋沟、跌窝、滑坡、渗漏等情况。
  4、除防汛抢险、标准堤塘管理和特殊情况需要通行的车辆外,是否存在其他机动车辆在标准堤塘堤顶上通行。标准堤塘堤顶兼作公路的,是否得到及时有效的加固和养护。
  5、标准堤塘沿线环境是否优美。包括管理范围内是否有垃圾杂物,是否杂草丛生,有无黄土裸露,树木、草皮是否生长良好等。
  6、标准堤塘必要位置有否设置管理、保护的宣传、警示标志,宣传、警示标志是否完好。
  7、重大险情的预防和处理。防汛物资的储备、保管情况,重大险情的预防、报告及分析处理结果。
  三、考核方法
  (一)考核组织机构。由市林水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成7-9人的考核小组,负责年度考核评比工作。
  市堤塘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日常业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并向考核小组提交日常检查情况。
  (二)考核时间。考核年度为每年11月至次年10月。每年10月中旬,被考核单位完成自查自评报告;考核小组于10月下旬对各考核对象进行考核评比。
  (三)考核标准和考核结果认定。考核采用百分制评比方法,75分为合格,合格以上的单位参加评奖。各被考核单位先进行自评,自评分占30%,并将自评结果报杭州市堤塘工程建设管理处;市堤塘工程建设管理处根据平时检查情况提出复评意见,复评分占40%;考核小组在听取汇报,检查台帐(规章制度、资金使用、管护记录、巡查记录、观测记录等)和现场检查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打分,平均分的30%作为考核分。自评分、复评分、考核分三者相加,按得分高低确定奖励等次。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见《杭州市标准堤塘管理考核评分表》。
  四、奖励办法
  奖励分三个等次:一等奖2名,各奖励3万元;二等奖3名,各奖励2万元;三等奖若干名,各奖励1万元;未合格单位不得奖。
  奖金主要用于奖励在标准堤塘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奖励方案应体现贡献大小,不得平均分配。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2004年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市林水局负责解释。
  附件:杭州市标准堤塘管理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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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1年修订稿)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1年修订稿)的通知

证监发[2001]153号


各上市公司:

  现将修订后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01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披露。
第四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
第五条 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可以不予披露。
第六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采取相互引征的方法,对相关部分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的全文应按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年度报告摘要按本准则第三章要求编制。
第八条 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若境外证券市场对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准则不同,应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应当在同一日公布年度报告。
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应当同时编制年度报告的外文译本。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字。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还应进行境外审计(指会计师依据国际审计准则或境外主要募集行为发生地审计准则,对公司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或境外主要募集行为发生地会计准则调整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条 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时还应遵循如下一般要求:
(一)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百万元为单位。登载于网站的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应精确到人民币元。
(二)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年度报告外文译本,但应努力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行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年度报告印刷文本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X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年度报告封面应载明公司的名称、“年度报告”的字样、报告期年份,也可以载有公司的外文名称、徽章或其他标记、图案等。年度报告的目录应编排在显著位置。
(四)年度报告可以刊载宣传本公司的照片和图表,但不得刊登任何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词句或题字,不得含有欺诈和误导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在指定报纸上刊登的年度报告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
公司可以将年度报告刊登在其他网站和其他报刊上,但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和报刊上披露的时间。
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与其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公布后,将年度报告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备置于公司办公地点、证券交易所,以供股东和投资者查阅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公布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各两份分别报送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印刷文本两份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应当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个别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未参会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第十六条 特殊行业公司,除执行本准则规定外,还应执行中国证监会就该行业信息披露制定的特别规定。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及目录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文本扉页刊登如下(不限于)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个别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第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内容:
(一)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四)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五)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名称,登载年度报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的网址,公司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
(七)其他有关资料:
公司首次注册或变更注册登记日期、地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码;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
第三节 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第二十条 公司应披露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支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减额。
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指A股),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披露按不同会计准则、制度计算的净利润并说明其差异。
公司在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时,还应同时说明扣除的项目、涉及金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可以附有图形表),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前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总资产、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资产收益率等。计算公式(不须披露)如下:
每股收益=净利润/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每股净资产=年度末股东权益/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年度末股东权益-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净额-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年度末股东权益×100%
上述公式中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补贴款。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计算和披露应遵循如下要求:
(一)因会计政策及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数据的,应同时披露调整前后的数据。
(二)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要求,确定和计算非经常性损益。
(三)除按照第二十一条所列公式披露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外,还应同时披露以报告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基础计算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该指标的计算方法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九号》的规定。
(四)报告期末至报告披露日,公司股本发生变化的,还应披露按新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
(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应以合并财务报表数据填列或计算以上数据和指标。
(六)如公司成立未满三年,应披露公司成立后完整会计年度的上述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七)公司也可以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或图形表方式,提供与上述会计数据相同期间的其它业务数据和指标,例如,产品销售量、市场份额(需注明资料来源)等。
(八)数据的排列应该从左到右,左边起是报告期的数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按下表列示报告期内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并逐项说明变化原因。
项目 股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法定公益金 未分配利润 股东权益 合计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变动原因
第四节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披露股本变动情况:
(一)股份变动情况表(依照附件一的格式进行披露)
(二)股票发行与上市情况
1、介绍到报告期末为止的前三年历次股票发行情况,包括股票及衍生证券的种类、发行日期、发行价格、发行数量、上市日期、获准上市交易数量、交易终止日期等。
2、对报告期内因送股、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吸收合并、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减资、内部职工股或公司职工股上市或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总数及结构的变动,应予以说明。
3、介绍现存的内部职工股的发行日期、发行价格、发行数量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按以下要求披露股东情况:
(一)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二)持有本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的名称、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年末持股数量、所持股份类别及所持股份质押或冻结的情况。若持股5%以上(含5%)的股东少于10人,则应列出至少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所持股份中包括已上市流通股份和未上市流通股份,应分别披露其数额。
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
如果有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因配售新股成为前10名股东的,应予以注明,并披露约定持股期间的起止日期。
以上列出的股东情况中应注明代表国家持有股份的单位,外资股东。
(三)对公司控股股东(包括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按照股权比例、公司章程或经营协议或其他法律安排能够控制公司董事会组成、左右公司重大决策的股东),若控股股东为法人的,应介绍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主要业务和产品、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若控股股东为自然人的,应介绍其姓名、性别、年龄、主要经历及现任职务。如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应列明披露相关信息的指定报纸及日期。
公司还应比照上述内容,披露该股东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四)其他持股在10%以上(含10%)的法人股东,应介绍其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主要业务和产品、注册资本等情况。
第五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包括:
(一)基本情况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任期起止日期、年初和年末持股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量及增减变动的原因。如为独立董事,需单独注明。董事、监事如在股东单位任职,应说明职务及任职期间。
(二)年度报酬情况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决策程序、报酬确定依据。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报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各项奖金、福利、补贴、住房津贴及其他津贴等),金额最高的前三名董事的报酬总额、金额最高的前三名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总额。独立董事的津贴及其他待遇应分别单独披露。
公司应按自己的实际情况划分年度报酬数额区间,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每个报酬区间的人数。
公司应列明不在公司领取报酬、津贴的董事、监事的姓名, 并注明其是否在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单位领取报酬、津贴。
(三)在报告期内离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及离任原因。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员工情况,包括在职员工的数量、专业构成(如生产人员、销售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行政人员)、教育程度及公司需承担费用的离退休职工人数。
第六节 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对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说明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与该文件要求是否存在差异,如有差异,应明确说明。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介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说明其与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是否做到分开,并说明公司是否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如做到分开,应明确说明;如不能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应具体说明这种状况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及激励机制、相关奖励制度(如有)的建立、实施情况。
第七节 股东大会情况简介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介绍报告期内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包括:
(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情况。
(二)股东大会通过或否决的决议,决议刊登的信息披露报纸及披露日期。
(三)选举、更换公司董事、监事情况。
第八节 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介绍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包括:
(一)主营业务的范围及其经营状况。
1、分别按行业、产品、地区说明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的构成情况。
2、介绍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或提供服务及其市场占有率情况。应说明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10%以上的业务经营活动及其所属行业。对占主营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总额10%以上的主要产品,应分项列示其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毛利率。
3、如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或其结构较前一报告期发生较大变化的应予以说明。报告期内产品或服务发生变化,应介绍已推出或宣布推出的新产品及服务,并说明对公司经营及业绩的影响。
(二)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情况及业绩。应详细介绍主要控股子公司的业务性质、主要产品或服务、注册资本、资产规模、净利润。如来源于单个参股公司的投资收益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达到10%以上,还应介绍该公司业务性质、主要产品或服务和净利润等情况。
(三)主要供应商、客户情况:介绍公司向前五名供应商合计的采购金额占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前五名客户销售额合计占公司销售总额的比例。
(四)在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及解决方案
(五)若公司曾公开披露过本年度盈利预测,且实际利润实现数较盈利预测数低10%以上或较利润预测数高20%以上,应详细说明造成差异的原因;若公司曾公开披露过本年度经营计划(如收入、成本费用计划等),且实际发生额较已披露的计划数低10%以上或高20%以上,应说明变动原因。若公司对该计划进行了调整,应说明履行了何种内部决策程序,有关决议刊登的信息披露报纸及日期。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介绍报告期内的投资情况, 分析报告期内公司投资额比上年的增减变动数及增减幅度,被投资的公司名称、主要经营活动、占被投资公司权益的比例等。
(一)在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或报告期之前募集资金的使用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公司应就如下几方面对资金的运用和结果加以说明:
1、列表说明募集资金时承诺投资项目、项目进度与实际投资项目、进度的异同(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应说明资金用途及去向)。
2、实际投资项目没有变更,公司应介绍项目资金的投入情况、项目的进度及预计收益;若项目已产生收益,应说明收益情况;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应当解释原因。
3、实际投资项目如有变更,公司应介绍项目变更原因、变更程序及其披露情况,项目资金的投入情况,项目的进度及预计收益;若项目已产生收益,应说明收益情况;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应说明原因。同时还需说明原项目的预计收益情况。
(二)对报告期内非募集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项目进度及收益情况进行说明。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分析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总资产、长期负债、股东权益、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比上年增减变动的主要原因。如利润构成发生变动,应分析变动原因。
第三十六条 如果生产经营环境以及宏观政策、法规发生了重大变化,已经、正在或将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董事会须明确说明。
第三十七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就所涉及事项做出说明。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披露新年度的经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收入、费用成本计划,及新年度的经营目标,如销售额的提升、市场份额的扩大、成本升降、研发计划等,为达到上述经营目标拟采取的策略和行动。
公司可以编制新年度的盈利预测,凡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新一年度盈利预测的,该盈利预测必须经过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董事会日常工作情况,包括:
(一)报告期内董事会的会议情况及决议内容。
(二)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包括董事会对股东大会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执行情况,报告期内配股、增发新股等方案的实施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应披露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四十一条 公司还应披露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如选定信息披露报纸的变更等。
第九节 监事会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监事会的工作情况,包括召开会议的次数,各次会议的议题等。监事会应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公司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监事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及所涉及事项作出评价,明确说明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是否和承诺投入项目一致,实际投资项目如有变更,变更程序是否合法。
(四)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发现内幕交易,有无损害部分股东的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
(五)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六)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或者公司报告期利润实现数较利润预测数低10%以上或较利润预测数高20%以上的,监事会应就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说明明确表示意见。
第十节 重要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包括发生在编制本年度中期报告之后的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陈述该事项基本情况、涉及金额。已在本年度中期报告中披露,但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陈述其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及影响。对已经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还应说明其执行情况。
如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明确陈述“本年度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收购及出售资产、吸收合并事项的简要情况及进程,说明上述事项对公司业务连续性、管理层稳定性的影响,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说明所涉及的金额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例。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若对于某一关联方,报告期内累计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或占本年度净利润的10%以上的,须披露详细情况。如果发生的交易属不同类型,应按以下要求分别披露:
(一)购销商品、提供劳务发生的关联交易,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及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参考价格,实际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大额销货退回需披露详细情况。公司还应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持续性作出说明。
(二)资产、股权转让发生的关联交易,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资产的帐面价值、评估价值、转让价格、结算方式及获得的转让收益,转让价格与帐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三)公司与关联方(包括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应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四)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托管、承包、租赁其他公司资产或其他公司托管、承包、租赁上市公司资产的事项,且该事项为上市公司带来的利润达到上市公司当年利润总额的10%以上(含10%)时,应详细披露有关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有关资产的情况、涉及的金额和期限、收益及其确定依据等。同时还应披露该收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二)重大担保。披露报告期内履行的及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合同,包括担保金额、担保对象、担保类型(一般担保或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决策程序等。对于未到期担保合同,如有明显迹象表明有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明确说明。
(三)在报告期内或报告期继续发生委托他人进行现金资产管理事项,公司应披露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包括:受托人名称、委托金额、委托期限、约定收益,以及当年度实际收益或损失和实际收回情况等;公司还应说明该项委托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未来是否还有委托理财计划;公司若就该项委托计提投资减值准备的,应披露当年度计提金额。若公司有委托贷款事项,也应比照上述委托行为予以披露。
(四)其他重大合同。
第四十七条 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如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有承诺事项,公司董事会应说明该承诺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履行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并披露报告年度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情况。
第四十九条 公司、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如在报告期内有受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应当说明接受稽查及处罚的次数、原因及处罚结论。如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公司检查后提出整改意见的,应简单说明整改情况,披露整改报告书的信息披露报纸及日期。
第五十条 公司还应披露其它在报告期内发生的《证券法》第六十二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七条所列的重大事件,以及公司董事会判断为重大事件的事项。
如前款所涉重要事项已作为临时报告在指定报纸披露,只须说明信息披露报纸及披露日期。
第十一节 财务报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经审计财务报表及其附注。
第五十二条 会计报表包括公司报告期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年度的比较式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该年度的现金流量表。
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会计报表之外,还应提供母公司已审计的会计报表以及未予合并的特殊行业子公司的已审计的会计报表。被合并企业的会计报表必须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第五十三条 会计报表附注是财务报告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应对比较式报表的两个日期或期间的数据均作出说明。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目录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备查文件的目录,包括:
(一)载有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如设置总会计师,须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的会计报表。
(二)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审计报告原件。
(三)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的原稿。
(四)在其它证券市场公布的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办公场所备置上述文件的原件。当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时,或股东依据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查阅时,公司应及时提供。

第三章、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摘要显要位置刊登如下(不限于)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如个别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内容:
(一)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四)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五)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名称,登载年度报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的网址,公司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
第三节 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支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指A股),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披露按不同会计准则、制度计算的净利润并说明其差异。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采用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前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总资产、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资产收益率等。计算公式同第二十一条所列公式。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计算和披露应遵循如下要求:
(一) 因会计政策及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数据的,应同时披露调整前后的数据。
(二)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要求,确定和计算非经常性损益。
(三)除按照第二十一条披露指标外,还应同时披露以报告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基础计算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该指标计算方法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九号》的规定。
(四)报告期末至报告披露日,公司股本发生变化的,还应披露按新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
(五)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应以合并财务报表数填列或计算以上数据和指标。
(六) 如公司成立未满三年,应披露公司成立后完整会计年度的上述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七) 数据和指标的排列应该从左到右,左边起是报告期的数据。
第四节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六十条 公司应披露股份变动情况表(依照附件一的格式进行披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股东情况。应按照第二十五条(一)(二)(三)所列内容披露。
第五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第二十六条所列内容披露。
第六节 公司治理结构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对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说明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与该文件要求是否存在差异,如有差异,应明确说明。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介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
第七节 股东大会情况简介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介绍报告期内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通过或否决的重要决议刊登的信息披露报纸及披露日期。
第八节 董事会报告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介绍报告期内经营情况,包括:
(一)主营业务的范围及其经营状况。
应当说明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10%以上的业务经营活动及其所属行业。对占主营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总额10%以上的主要产品,应分项列示其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毛利率。
如报告期内主营业务及其结构较前一报告期发生较大变化的,应予以说明。报告期内产品或服务发生变化,应介绍已推出或宣布推出的新产品及服务,并说明对公司经营及业绩的影响。
(二) 如来源于单个参股公司的投资收益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达到10%以上,应介绍该公司业务性质、主要产品或服务和净利润等情况。
(三)主要供应商、客户情况:介绍公司向前五名供应商合计的采购金额占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前五名客户销售额合计占公司销售总额的比例。
(四) 若公司曾公开披露过本年度盈利预测,且实际利润实现数较盈利预测数低10%以上或较利润预测数高20%以上,应详细说明造成差异的原因;若公司曾公开披露过本年度经营计划(如收入、成本费用计划等),且实际发生额较已披露的计划数低10%以上或高20%以上,应说明变动原因。若公司对该计划进行了调整,应说明履行了何种内部决策程序,有关决议刊登的信息披露报纸及日期。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介绍报告期内投资情况。
应按照第三十四条所列内容披露。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分析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总资产、长期负债、股东权益、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比上年增减变动的主要原因。如利润构成发生变动,应分析变动原因。
第六十九条 如果生产经营环境以及宏观政策、法规发生了重大变化,已经、正在或将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董事会须明确说明。
第七十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就所涉及事项做出说明。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披露新年度的经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收入、费用成本计划,及新年度的经营目标,如销售额的提升、市场份额的扩大、成本升降、研发计划等,为达到上述经营目标拟采取的策略和行动。
公司可以编制新年度的盈利预测,凡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新一年度盈利预测的,该盈利预测必须经过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九节 监事会报告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监事会的工作情况,包括召开会议的次数,各次会议的议题等。监事会应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公司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如果监事会认为公司决策程序合法,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本条可免于披露。)
(二)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监事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及所涉及事项作出评价,明确说明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如果监事会认为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条可免于披露。)
(三)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是否和承诺投入项目一致,实际投资项目如有变更,变更程序是否合法。(如果监事会认为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和承诺投入项目一致,以及实际投资项目有变更时,变更程序合法,本条可免于披露。)
(四)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发现内幕交易,有无损害部分股东的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如果监事会认为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合理,未发现内幕交易,未损害部分股东的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本条可免于披露。)
(五)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如果监事会认为关联交易公平,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本条可免于披露。)
(六)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或者公司报告期利润实现数较利润预测数低10%以上或较利润预测数高20%以上的,监事会应就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说明明确表示意见。
第十节 重要事项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第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所列内容披露。
第十一节 财务报告
第七十五条 公司至少应披露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七十六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应予以说明。
(二)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应予以说明。
第七十七条 如果上市公司被出具了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在披露年度报告摘要时须公布完整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附注全文。如果上市公司被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披露完整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有关附注。

第四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此前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修订稿)》同时废止。

附件一:
公司股份变动情况表
数量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配股 送股 公积金转股 增发 其他 小计
一、未上市流通股份1、发起人股份 其中: 国家持有股份 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境外法人持有股份 其他2、募集法人股份3、内部职工股4、优先股或其他 未上市流通股份合计二、已上市流通股份1、人民币普通股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1、 境外上市的外资股2、 其他已上市流通股份合计
三、股份总数
注:公司如有基金配售股份、柜台交易公司内部职工股份、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一般法人配售股份,应分别披露其股份数额。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住宿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住宿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价行费〔2008〕6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有关学校及单位:
《河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住宿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日


附件:

河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住宿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学生宿舍(以下简称学生公寓)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公寓投资者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及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境内所有大中专学校、单位及个人为大中专院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的收费行为,政策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学生公寓是指设施齐全、管理服务及安全保卫等制度完善的学生公寓。学生公寓建设应坚持“安全、实用、耐用”的原则。学生公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住房建设标准,符合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并经市级以上建筑质检机构验收合格。

2、学生公寓应为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学生正常的用水、用电。公寓配备专职管理、值班和保洁人员,建立健全门卫、卫生、服务、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收发、传达有专人负责,公共卫生间、公共盥洗室、楼梯、走廊等公共场所每天有专人打扫。食堂、浴室、洗衣房,公共活动场所等设施齐全。公寓附近设有开水房,必须免费供应开水。

3、室内配套设施有床、柜、桌、凳子;配备有漏电过载保护、照明及防火、防盗、防鼠、防蝇等设施;每室配备5孔电源插座不少于4个;配有带防护罩的电扇;上述设施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四条 学校及公寓管理单位为学生提供住宿服务的,可向学生收取住宿费。学生应按时主动交费,学校对贫困学生要按国家有关贫困生的政策执行。

第五条 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为:普通中专住宿费每生每年350元,高等学校普通学生公寓每生每年500元,条件较好的经核查审批后每生每年800元。

非财政资金新建的学生公寓,按照宿舍室内生均使用面积、内部设施条件等划分为三个等级,每生每年住宿费标准分别是:一级1200元,二级800元,三级600元,下浮不限制,未经批准不得上浮。非财政专项资金新建的学生公寓各等级收费标准、设施、服务条件除具备学生公寓基本条件外,还必须达到下列条件:

一级标准:室内最多居住人数4人,室内生均使用面积4.5平方米,配有电扇,生均配套设施桌、凳、柜、书架。

二级标准:室内最多居住人数6人,室内生均使用面积3平方米,配套设施6个柜、6个桌位、4个凳子、6个书架(书架生均长度不低于0.8米)、电扇。对于2002年6月以前投入使用的社会力量建学生公寓室内生均使用面积可适当下浮,最高不超过10%。

三级标准:室内最多居住人数8人,室内生均使用面积2平方米;配套设施桌、凳子、书架、电扇、8个柜子。

第六条 学生公寓的条件设施明显高于普通标准、合理支出又过大的,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审批部门从严把握,经验收后住宿费标准可适当上浮,但最高标准每生年不超过1200元。

第七条 个别学校学生公寓在主要设施条件已基本达标,但标准较低、条件较差或服务不到位的,审批部门可酌情按相应等级标准降低50~100元审批。

第八条 学生公寓等级和收费标准认定申报要求是:每年5月底前,正式提出申请(校内学生公寓由学校行文,校外学生公寓由学校或投资建设单位行文)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立项批文、土地使用权证、房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核查原件,个别手续暂时未办结的可在验收前提供)。

2、建设资金来源证明,学生公寓分层平面图,各项管理制度,管理服务人员名单。

3、投资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个人投资建设的,提交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学校签订的入住合同复印件(核查原件)等。

第九条 学生公寓等级和收费标准审批程序。省教育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退还。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公寓,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财政厅综合考虑其设施条件、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学生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实地核查,审查合格的,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正式下文,逐栋楼进行批复。收费单位凭批准文件,按照管理权限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

收费未审批发文前学生已入住的,中专学校收费可暂按每生年350元,大专以上学校收费可暂按每生年500住宿费标准预收,并告知学生,待审批发文后按批准的相应标准执行,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条 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制统一配备。学生自愿由学校代购的物品,学校要采取集中招标采购的方式,不得加收任何费用;各种代购用品的价格要向学生公开,接受学生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学生毕业后代购用品归学生个人所有。购置、维护学校公共设施的费用不得变相向学生收取或摊派。

第十一条 学生缴纳住宿费后,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假期住宿费、家具折旧费、冬季供暖费、物业管理费、卫生清扫费、安全保卫及各类证、卡工本费、租金等费用。对寒、暑假期间需要在学生公寓居住的学生,学生公寓管理单位可根据情况集中予以安排,但不得收取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住宿费收费标准按学生公寓住宿条件的变化执行相应的标准;在住宿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遇到收费政策调整时,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学生公寓设施的维护,保证公寓设施完好。学生公寓名称、设施、住宿人数等有关情况如有变更,应按本规定重新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退学,住宿费应相应退还。具体退费政策按照我省现行有关退费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加强学生公寓收费政策的宣传力度。收费前必须按管理权限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向学生开具合法的票据。收费标准应提前公示,严格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规定,长期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将学生公寓的等级、收费标准、批准文号等内容进行公示,增加收费的透明度,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物价、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经审批自定项目乱收费、自行降低设施条件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要依法严肃查处。违规收取的费用一律退还学生,不能退还的收缴财政,并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收费单位要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民办大中专学校(有民办办学许可证的学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根据《河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参照上述相应的公寓设施条件,由学校报同级教育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局审批。

第十八条 大中专学校短期租用(一年以内)的公寓为学生提供住宿行为的,其收费由省物价局按不高于学校同类公寓收费标准的原则,根据租赁费用及宿舍具体的设施条件核定临时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